督促程序论文_张晨玮

导读:本文包含了督促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程序,电子,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电子化,司法,建议。

督促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张晨玮[1](2019)在《电子督促程序的困境与出路探析——以互联网小额贷款纠纷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负担过重的今日,电子督促程序应回归于形式审查的非讼模式,在互联网与人工智能的助力下发挥效率与经济优势。目前电子督促程序亟须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突破行政管理局限、完备协议基础等举措,破解法律、技术、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应探索建立与网贷平台数据对接、涵盖立案到执行全流程的电子督促程序系统,实现自动化、批量化、电子化处理网贷纠纷的同时,规范网贷行业,防范金融风险,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本文来源于《东南司法评论》期刊2019年00期)

李一鑫[2](2019)在《我国民事诉讼督促程序的现实困境和改进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督促程序存在使用率偏低、分流案件效果不明显、财产保全程序不完善、与一般诉讼程序衔接不明确等适用中的现实困境。作者建议通过修改立法完善信用惩戒制度、督促程序诉讼费收费标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制度、财产保全制度等,不断提升督促程序的适用效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本文来源于《安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孙莉婷[3](2019)在《细化程序规范督促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从2018年1月至今年4月,吉林省检察机关提出各类检察建议6585件,相关单位已采纳5637件,采纳率达85.6%,在推动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解决以往检察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适用范围(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6-17)

张思聪[4](2019)在《我国电子督促程序的建构及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督促程序并非一项独立的民事程序,而是现代信息技术辅助下的督促程序,主要分为电子申请、电子审查、电子送达、电子异议、电子支付五大环节。在积极推动电子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我国法院的信息化基础建设条件良好,也建立了电子签名、裁判文书网、电子数据等制度,铺就了电子督促程序的制度条件。实行电子督促程序,既有利于法院处理、降低错误率,又降低当事人的司法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建立电子督促程序并非“一时兴起”之举,而是有着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必要性。从理论层面上说,电子督促程序契合督促程序对司法效率的首要追求,恪守司法公正的底线,注重对程序自由的保障,具有合法性基础。实践中,电子督促程序能助力督促程序功能的恢复,也为大量涉网案件预留了纠纷解决通道,且电子督促程序的实践经验可为电子诉讼提供借鉴,建立电子督促程序具有现实必要性。因此,不少法院开展了电子督促程序的试点,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理论支持,试点法院在电子督促程序的实践中虽存在部分创新,却也存在不少问题,对当事人选择权的保障停留在表面,电子督促程序的审查标准不明确,电子送达的效力存疑,集中管辖缺乏法律依据。笔者对域外电子督促程序制度进行考察,研究德国和欧盟地区的电子督促程序理论,总结其电子督促程序的实践经验,立足我国电子督促程序实践背景及现实基础,以期对我国电子督促程序试点中的问题予以回应,完善并丰富我国电子督促程序的理论。本文正文内容具体分为以下五个部分:在引言部分对本文研究的问题缘起、研究基础及研究方法进行简要概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电子督促程序的基本概念及与相关制度的关系,推行电子督促程序的制度背景及价值,进一步对进行电子督促程序的意义予以阐述。第二部分围绕“为什么要进行电子督促程序改革”展开,主要对电子督促程序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两个层面进行阐述。第叁部分对试点法院的电子督促程序进行研究,总结出试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以及面临的问题。第四部分以欧盟电子督促程序为主,对电子督促程序的域外适用情况进行考察,从制度建设和实践效果上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或将要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思路。第五部分结合我国试点法院实践中的问题和域外电子督促程序的实践经验,对我国构建电子督促程序改革提出具体思路。结语部分指出电子督促程序需要在改革中加强对当事人选择权的保障,以及解决审查、送达、管辖上的障碍问题,达到电子督促程序与督促程序的“功能等价”,重拾督促程序的司法分流效能。(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3)

骆东平,姜晓芳[5](2019)在《我国督促程序电子化改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督促程序能实现支付令的网上申请、审查、送达,并网上生成支付令,这有效地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以及促进案件的繁简分流。但当下督促程序的电子化改革仍存在理论研究不够与现行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基于电子督促程序实质上是在不违背督促程序制度设置基本目标的前提下,将督促程序制度进行调整,以更加符合计算机系统自动识别的技术要求,故可从取消督促程序对有价证券的适用、限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类型、审查范围从实体审查转变为可信性审查、保障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确立集中管辖制度、完善电子送达的技术支持系统、防止程序滥用等方面对电子督促程序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叁峡论坛(叁峡文学·理论版)》期刊2019年02期)

戴佳,徐日丹[6](2019)在《为提升检察建议刚性提供制度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2月26日电(全媒体记者戴佳 徐日丹)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下称《规定》),明确检察建议发出后,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2-27)

刘学在,查道治[7](2019)在《诉讼程序向督促程序转换机制之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1项规定的诉讼程序向督促程序转换机制,其立法旨趣在于,使符合督促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尽量以督促程序解决,避免以诉讼程序处理此类案件所造成的不经济。然而,该机制在实务中极少适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立法的预设目标,其程序转换的顺序亦违背民事诉讼的审判逻辑,并且因欠缺具体的制度设计而存在难以克服的运行障碍。整体而言,诉讼程序向督促程序转换机制属于欠缺基本原理支撑的"政策性"程序改革。为促成"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之落实,可重新解读第133条第1项的规定,将"转入督促程序"的时间节点提前至立案环节;同时,可借鉴舍弃、认诺制度及简易判决制度,扩充没有实质争议案件的解决途径。(本文来源于《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莫蒙娜,周一颜[8](2018)在《互联网时代我国督促程序进阶式改革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种成本低廉、快速实现无争议债权的司法产品,我国督促程序投放市场16年来囿于制度定位不清、规则设计罅隙等问题,故在司法实践中长期遇冷。挣脱诉讼与非讼的定性之争,民事司法迫切需求的督促程序应以追求司法效率为价值依归,定位于督促偿债而非化解纠纷的功能,进而通过一般程序要件与支付令签发要件的剥离,确立统一的审查标准,实现程序本体的修复。近年来,"互联网+司法"引领并推动督促程序的电子化改革,未来的督促程序可在适用条件、管辖问题、电子送达等方面作出适应性调整,并与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相衔接,完成从督促程序电子化到建构体系化的电子督促程序的跨越式转变,最终从总体上提升解纷资源的利用效益。(本文来源于《东南司法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张海燕,张思聪[9](2018)在《督促程序的适用异化及其复归》一文中研究指出督促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呈现低适用率之现状,符合督促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却流入诉讼程序,造成督促程序的闲置和诉讼资源的紧张。督促程序异化适用的原因可归结为: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准备较为严格,导致督促程序的"入口"过紧;支付令异议的门槛过低,容易被债务人滥用;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虽有遏制异议之旨趣,却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配置失衡而使债权人对适用督促程序缺乏信心。鉴于此,为提高督促程序的适用率,恢复督促程序的司法分流功能,有必要调整法院对督促程序申请的审查标准,对当事人滥用异议的情形予以防治并均衡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安梓慧[10](2019)在《督促程序之支付令既判力范围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既判力是民事诉讼理论的重要基石,既判力范围直接决定这既判力发生效力的边际,是既判力问题中的核心问题。当前督促程序之支付令是否具有既判力?其既判力的范围如何确定?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督促程序在司法实务中运用。督促程序之支付令是否具有既判力学理界素有肯定、否定及折中说之争议,依据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肯定支付令既判力的向度,从其既判力的主观、客观和时间范围的角度进行论述,并反推有必要赋予支付令既判力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督促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督促程序存在使用率偏低、分流案件效果不明显、财产保全程序不完善、与一般诉讼程序衔接不明确等适用中的现实困境。作者建议通过修改立法完善信用惩戒制度、督促程序诉讼费收费标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制度、财产保全制度等,不断提升督促程序的适用效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督促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张晨玮.电子督促程序的困境与出路探析——以互联网小额贷款纠纷为样本[J].东南司法评论.2019

[2].李一鑫.我国民事诉讼督促程序的现实困境和改进对策研究[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9

[3].孙莉婷.细化程序规范督促检察建议落到实处[N].检察日报.2019

[4].张思聪.我国电子督促程序的建构及路径[D].山东大学.2019

[5].骆东平,姜晓芳.我国督促程序电子化改革研究[J].叁峡论坛(叁峡文学·理论版).2019

[6].戴佳,徐日丹.为提升检察建议刚性提供制度保障[N].检察日报.2019

[7].刘学在,查道治.诉讼程序向督促程序转换机制之质疑[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8].莫蒙娜,周一颜.互联网时代我国督促程序进阶式改革探析[J].东南司法评论.2018

[9].张海燕,张思聪.督促程序的适用异化及其复归[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

[10].安梓慧.督促程序之支付令既判力范围探析[J].河北法学.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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