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条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一般条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一般条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条款,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着作,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

一般条款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傅显扬[1](2019)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定位转型之困”与适用转型的变革方向》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世界范围内反不正当竞争法现代化发展的影响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修订时顺应国际趋势确立了第二条第2款的一般条款定位。由于一般条款具备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特点,其本质上仍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能够用于个案裁判。从当前理论与实务中遭遇的困境来看,一般条款应以动态竞争、市场取向、有限干预等现代竞争理念为指引,进而实现从法益保护到行为判断、从道德评判到市场效果、从逻辑混沌到序位严守的转型,以期更好地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之需要。(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邓文[2](2019)在《论网络环境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叁要件”——以大众点评网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背景下,由于网络具有超越时空、开放共享和交互等特性,市场主体违反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方式和行为业态更加多元,它的竞争业态已经不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业态,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二条一般条款来寻求救济。但对于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目前并无统一的可操作的实施标准。本文从大众点评网诉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出发,认定在对一般条款进行适用时,应结合个案,对"竞争关系""行为不正当性""实质性损害"叁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对内容信息权利人给予合理救济。(本文来源于《现代法治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陈兵,徐文[3](2019)在《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与互联网专条的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普遍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中关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规定予以适用,导致"一般条款"滥用情况时有发生,降低了法律的可预测性,为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带来困难。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第12条作为"互联网专条"。虽然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当前司法实践的呼声,但是用词模糊、种类缺乏周延、兜底条款范围过宽等问题,为该条的适用设置了障碍。为回应这类司法适用困境,应在秉持包容审慎的大前提下,尽快明确"一般条款"与"互联网专条"的适用边界,为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的治理与规范提供科学合理且具操作性的依据,推动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融合共赢。(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郑晓珊[4](2019)在《工伤认定一般条款的建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与标准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先以伤害与工作之紧密关联为指引,形成类型化列举,后辅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形成"列举+兜底"的典型结构。但该兜底条款因缺少能够援引的对象而无法适用。最终使该条变为严格列举,时常因遗留漏洞而陷入过宽或过狭之困,亟需借一般条款之开放性、包容性来加以弥补、矫正。此一般条款,仍需以工作关联性为核心,既可采高度抽象的"大一般条款"模式,以"其他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事故伤害或疾病"来替代现有兜底条款,同时解决拾遗补缺与整合资源两大难题;也可暂借《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之动态化解释,形成要素确定型"小一般条款"。后者在基础性评价的清晰度以及要素涵盖的全面性、抽象性上略有不足,可做短期过渡使用。前述两种一般条款在具体适用时,均需对所有工作关联要素为整体考量,以其互动及总量平衡为基础做出判断。(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裴轶,来小鹏[5](2019)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与“互联网条款”的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性质长久以来颇有争议:从条文的文字表述来看,该条并非典型意义上的一般条款,而更近似于法律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又作为兜底条款长期起着一般条款的作用,尤其是在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专门设立了"互联网条款"来针对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更具体的列举,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条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这一方面对第二条的适用进行了限缩解释,另一方面却为它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司法实践证明,新法修订后的第二条,不仅是具备可诉性的一般条款,且应当与"互联网条款"结合适用来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价值。(本文来源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徐清霜[6](2019)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边界》一文中研究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向知识产权专门法扩展应受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补充作用,但一般条款的适用不能介入于知识产权法明确保护的领域,更不能侵入知识产权法明确放弃保护的部分,否则会牺牲掉知识产权法立法平衡。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本身不周延或者因立法滞后性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提供补充调整,但是否适用一般条款还需要进行正当性判断。(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梁艳媚[7](2019)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屏蔽广告案件中的司法适用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屏蔽广告类案件,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进行裁决。法院的裁判立场高度一致,几乎都认定屏蔽行为实施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中依据一般条款展开的路径大致如下:将“商业道德”内涵具体化继而认定屏蔽行为违反商业道德;认定商业利益具有可保护性而屏蔽行为伤害了该等商业利益;认定屏蔽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存在;认为屏蔽行为不利于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2017年修订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互联网条款”,但自实施后适用于屏蔽广告案件的例子寥寥,且所适用者均为兜底条款。然而,商业道德不同于日常伦理道德,当前互联网竞争领域的商业道德标准尚未成型,遑论达到各方参与者一致“公认”的标尺,令其承载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难免心余力绌。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区别于传统民法的权利保护模式,以规制竞争行为为中心,辐射保护处于竞争关系中的当事人利益,无论商业模式或商业利益都不应该成为反法既定的受保护对象。竞争与损害相伴相随,损害的存在是市场竞争活动的常态,损害结果存在不应该成为评价竞争行为不正当的要件甚至倾向性因素,仅适宜作为计算损害赔偿额度的依据。消费者利益已逐渐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之一,但反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利益”应与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消费者利益”有所区别,将消费者利益作为评价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因素时,应立足于消费者群体的一般利益,而非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对竞争行为正当性的评价过程实际是各方利益的博弈,评价结果即博弈的的结果。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判决引入利益衡量的方法,但适用的维度与标准需要进一步规范与统一。在屏蔽视频广告案件中适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关键在于处理各方利益在动态竞争过程中的妥协与平衡,伴随竞争行为的损害应享有豁免范围,各方利益也应当在个案中实现更细致的区分。(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6-10)

陈朝[8](2019)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游戏充斥着人们的生活。伴随着数量的增多,网络游戏越来越大同小异而失去了各自的特色。并且随着IP热潮的袭来,依附大IP的网络游戏也不断涌现,使用相同的人物、武器、技能的网络游戏相继出现,与此有关的网络游戏侵权纠纷也随之产生。2015年至2017年间,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有关网络游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就有两起,这两起案件中的被告公司均使用原告获得授权的小说中的人物作为被告开发的网络游戏的主要人物,但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其中一个案件认定被告行为侵犯改编权,而另一案件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无独有偶,在201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八: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诉上海野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中,针对被告使用原告被授权的小说中的故事情节作为被告开发的游戏中部分情节的情形,法院认定被告的部分行为侵犯改编权,部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被告行为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法院的认定为何不一?究其原因,可能在于将文字作品或者美术作品(即各种传统媒介承载的作品)中的部分元素“变换”为网络游戏中一部分的行为很难被定义为我国《着作权法》中改编权所规制的改编行为,但是,法院又主观上认为被告的行为“破坏”了现有的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市场影响,“违反”了商业道德,应当予以制止,但又苦于没有《着作权法》上的具体权利类型能够予以规制,也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样态能够囊括,因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的这种判决依据可能有助于市场的稳定,但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标准的论述不甚明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试图找出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中,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判断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标准。第一部分主要确定本文讨论的案件类型,并介绍网络游戏侵权案件法律适用发生的变化,及理论界对此的看法。网络游戏侵权案件种类繁多,本文难以将其全部囊括,仅选取作品元素使用类网络游戏为讨论对象,并指出此类网络游戏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呈现从着作权法适用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的转变,以此引出本文的写作价值。第二部分主要讨论着作权法无法适用于此类网络游戏侵权案件的原因。该类案件中,被诉网络游戏存在使用在先作品中相关元素的情况,原告在寻求着作权法保护时,需要明确在先作品中相关元素属于着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是着作权法保护对象的确定标准模糊,法官对在先作品中相关元素是否为着作权法保护对象的认定结果不一,导致着作权法适用于此类案件时存在问题;在此类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中,原告的诉请往往为“被告行为侵犯改编权”,但是法院在改编行为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标准,导致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致。第叁部分主要阐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引入作品元素使用类网络游戏侵权案件的必要性。由于市场是动态的、发展的,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并不能保护全部的知识产品,因此,需要寻找其他方法对不被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知识产品给予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联系由来已久,并且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与知识产品保护有密切的联系,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此类网络游戏侵权案件奠定了基础;不过,二者对知识产品的保护模式有所不同,在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利于加强对知识产品的保护;网络游戏对作品元素的使用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只能适用一般条款。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作品元素使用类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中适用时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首先,介绍了司法实践中的此类网络游戏侵权案件,并且对法院说理部分进行了归纳总结,发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司法适用时,以“商业道德”作为判断涉诉行为不正当的标准,以及司法适用现状;再进行法理分析,阐述“道德标准”不应成为适用一般条款进行不正当性判断的标准,以及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最后,提出适用一般条款的案件中,应当以利益衡量的方式判断涉诉行为的不正当性,及其他建议。(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谢晴川,何天翔[9](2019)在《论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开放化路径——以“中间层次”一般条款的引入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而言,传统的封闭式列举立法模式已难以适应当今科技的迅猛发展。《着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引入了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实现了向完全开放式立法模式的急剧转变,也留下了较大的法律适用空白。一般条款本质上属于一种法律漏洞,引入一般条款也意味着具体规则制定主体的移转,因此仅引入"总括式"或"兜底式"一般条款并不足以解决问题。建议同时引入对合理使用情形作具体类型化的"中间层次"一般条款,由此建立"总括式一般条款—中间层次一般条款—具体合理使用情形列举条款"的叁层次规范结构。日本最新修法对合理使用情形作了"无害使用""轻微使用""公共政策目的下的使用"叁类型区分,并采用领域分割下的"总则+列举+兜底"复合规范结构,形成了一种新的立法范式,可提供理论参照,但也存在中间层次一般条款独挑大梁,过于强调领域分割等问题。在我国相关规则的形成中,需要通过具有较高开放性的民主协商平台把握本国实际需求,尊重市场博弈在其中的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5期)

孙冠豪[10](2019)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该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总体数量也呈现不断攀升之趋势,各类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已经引起立法和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来看,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如何规制互联网竞争纠纷已经给出了初步回应,但由于互联网行业技术的不断演化以及实践中法律操作的复杂性,仅凭具体规则对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纠纷进行规制仍存在很大不足。与此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作为立法者赋予的“空白委任状”,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但在新型互联网竞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如何准确把握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路径,解决一般条款裁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一般条款和具体条款的有机结合,是当下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问题。除绪论外,本文总体可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研究竞争法视域下一般条款的基础理论,包括理论界对其概念、范围的界定以及其形式和实质的双重功能。在此基础上,本文着重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为背景,讨论新形势下一般条款在互联网竞争纠纷中的定位和功用,明确目前应继续适用一般条款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互联网竞争纠纷中一般条款的适用现状。该部分主要通过全景式地扫描互联网竞争纠纷发展的总体形势,对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初步梳理,总结出一般条款单独适用、辅助适用的两种具体场景。同时结合部分典型案例的裁判理路,明确各地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对一般条款适用前提和核心判定标准的基本立场。第叁部分主要研究对一般条款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适用的前提性问题对竞争关系过分宽泛地认定,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包含商业道德标准的抽象以及市场效果标准的失衡等。在此基础上,尝试提炼出裁判过程异化的根源,以进一步明确一般条款适用进行优化整合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主要研究目前对一般条款进行优化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具体的研究思路在于通过研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与我国理论界的学说相互观照,并进一步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在制度层面以及具体的实践层面给出相应的优化建议。制度层面主要是明确立法层面相关概念的具体函摄、完善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构建平衡化的市场效果标准判定模式。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厘定互联网专条与一般条款的适用关系,进行案例的类型化梳理以及妥善运用利益衡量的裁判方法。(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9-05-15)

一般条款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互联网背景下,由于网络具有超越时空、开放共享和交互等特性,市场主体违反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方式和行为业态更加多元,它的竞争业态已经不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业态,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二条一般条款来寻求救济。但对于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目前并无统一的可操作的实施标准。本文从大众点评网诉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出发,认定在对一般条款进行适用时,应结合个案,对"竞争关系""行为不正当性""实质性损害"叁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对内容信息权利人给予合理救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一般条款论文参考文献

[1].傅显扬.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定位转型之困”与适用转型的变革方向[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2].邓文.论网络环境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叁要件”——以大众点评网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为切入点[J].现代法治研究.2019

[3].陈兵,徐文.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与互联网专条的司法适用[J].天津法学.2019

[4].郑晓珊.工伤认定一般条款的建构路径[J].法学研究.2019

[5].裴轶,来小鹏.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与“互联网条款”的司法适用[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6].徐清霜.《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边界[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7].梁艳媚.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屏蔽广告案件中的司法适用批判[D].浙江大学.2019

[8].陈朝.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中的适用[D].江西财经大学.2019

[9].谢晴川,何天翔.论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开放化路径——以“中间层次”一般条款的引入为中心[J].知识产权.2019

[10].孙冠豪.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D].华东师范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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