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防治与环境公益诉讼在台湾的实践——以台湾地区废弃物清理法的规定与司法实务为例

环境污染防治与环境公益诉讼在台湾的实践——以台湾地区废弃物清理法的规定与司法实务为例

论文摘要

今日环境保护意识抬头,立法每赋予环境保护的主管机关各种职权,以及建立避免机关失灵的制度,均希冀藉由各方力量的努力,强化环境污染的防治能量,以确保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能永续存在。台湾地区除在环境开发阶段引进公民参与机制外,如废弃物清理法等环境保护法律亦增加规定,赋予受害人民与公益团体一定权利,去迫使主管机关采取行政处罚与行政执行手段,以达成清除已出现污染与重建环境的目的。当主管机关消极不行使职权时,受害人民与公益团体得经督促程序后,向行政法院起诉请求判命被告主管机关,应积极采取一定的作为。如此之立法开启司法机关对于环境主管机关,就污染个案防治之裁量权行使,进行另一种形式的事后审查,有限缩行政机关消极不行使裁量权空间的效果,但有益环境保护目的之实现。

论文目录

  • 一、环境保护机关的职权
  •   (一) 环境保护主管机关防治污染职权的赋予及监督
  •   (二) 台湾地区废弃物清理法关于污染防治义务强制执行的权限规定
  •     1.选择废弃物清理应负责任的人。
  •     2.多元可供选择的执行手段。
  • 二、 司法对于环境保护机关执行措施裁量权的特别审查法制
  •   (一) 司法对于行政裁量的一般审查
  •   (二) 废弃物清理法公益诉讼规定形成的特别司法审查
  •   (三) 高雄旗山转炉石公益诉讼案
  •     1.台湾地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诉字第175号判决事实概要。
  •     2.判决主要内容。
  •     3.评析。
  • 三、 结 论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永明

    关键词: 公益诉讼,废弃物清理,行为责任人,状态责任人,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

    来源: 治理研究 2019年03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工程科技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高雄大学法学院财经法律学系

    分类号: D922.68

    DOI: 10.15944/j.cnki.33-1010/d.2019.03.014

    页码: 122-128

    总页数: 7

    文件大小: 166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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