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琳:论移风易俗的内在逻辑——以Q省L县为例论文

李琳:论移风易俗的内在逻辑——以Q省L县为例论文

[摘 要]移风易俗作为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教化人民、稳定基层秩序、赓续传承优秀文化、提升人民满足感与幸福感等重要社会价值。探究移风易俗活动的内在逻辑,有助于我们在理论层面明晰乡土社会风俗变革的内生变量,在实践层面厘清驱动风俗变革的根本动力,在认识论层面深化对乡村治理潜在机制的认知。鉴于此,本研究选取具备案例典型性、多民族可借鉴性的Q省L县展开实证分析,通过对其移风易俗成功经验的学理性解构,发现移风易俗活动蕴涵着三重逻辑:一是法律之治与风俗之治存在着辩证关系,不可割裂开来,两者不可替代,相互补充;二是村规民约的约束力在集体意识呈原子化溃散的村庄中日渐式微,但通过构建法人团体及吸纳多元主体联动能增强集体意识的可控性,从而使村规民约在移风易俗中发挥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三是乡村精英强有力地推进了风俗之治,乡村振兴中应重视引导鼓励乡村精英参与基层治理。

[关键词]移风易俗;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乡村振兴

中国自古就有重视风俗的传统,“为政必先究风俗”“观风俗,知得失”是历代君主恪守的祖训。最高统治者不仅要了解学习风俗民情,还定期委派官吏考察民风民俗,在制定国策时以它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由史官载入史册,为传统文化的赓续提供官方依据,同时为后世治国理政留下宝贵经验。《论语·颜渊第十二》有云:“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1]129意为:社会上层的道德好比风,平民百姓的道德与行为如同草,风吹在草上,草便会顺着风的方向倒。可见,风俗作为一种与官方正式法典并存的非正式文化现象,其裹挟的社会引导与教化功能数千年前就已受到上层阶级的重视。风俗所具有的独特政治意义决定了其作为和谐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历代统治者都将风俗治理视为法典治理的有效补充,两者有机结合,以此促进社会和谐良性发展。风俗习惯孕育于劳动人民的生产生活中,具有相对稳定性与延续性,一般不会轻易改变。但随着社会更迭、时代变迁,不同历史时期亦会根据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之需要对一些陋习恶俗进行改革移易。

其中H1~H7使用+15V直流电源供电,H8使用+5 V直流电源供电.电压霍尔传感器H1~H7通过接线端子J5~J11与电池板相连(图2)产生霍尔效应,得到0~5 V的电压信号.将太阳能电池板输出电流导线穿过带有电流感应孔的电流霍尔传感器H8输出额定值为0~2.5伏直流电压信号.上述电压信号连接单片机U1的A/D引脚(图3),将分压电阻R101~R108(图2)放在单片机U1与霍尔传感器之间,防止感应电压过高而损坏单片机.

一、研究述评

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是保障;必须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开展移风易俗行动将有利于实现乡村振兴,对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等具有重要时代意义。学界对移风易俗的研究主要基于历史时间轴展开,且呈现多学科态势。一方面,多数移风易俗研究围绕历史时间轴分别对不同地区的具体实践进行了深入探讨,可分为三个时间节点:古代(封建移风易俗研究)、近代(半殖民半封建移风易俗研究)、现代(社会主义移风易俗研究)。较具代表性的,如马强通过对唐宋时期西南地方官员及流贬士大夫以破除迷信、引领文明生活风尚的移风易俗活动的深入探讨,为我们呈现了中国古代文人“文化治理”的政治思想[2]。艾萍将民国时期上海市政府颁行的各项移风易俗法令作为研究对象,对国民政府时期政府主导的移风易俗活动进行学理探讨,得出移风易俗要点线面相结合、统筹推进、破旧与立新亦步亦趋,同时兼顾地方利益与民间承受能力等结论[3]。陈寒非从治理论视角出发,通过对我国黔东南地区瑶白、华寨、黄门三村的调研发现,村规民约在移风易俗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风俗之治与法律之治机理不同,有效弥补了法律之治的灰色地带[4]。另一方面,多学科对移风易俗研究均有涉及,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多重路径,主要可分为三类研究分支:第一类为艺术学流派,主要着眼于通过将艺术作品与上层主流思想相融合来弘扬社会良好风气。如杨辉指出,“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在汉代被确立为官方礼乐政策,并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文艺制度的基调[5]。第二类为历史学流派,旨在通过第三视角回顾总结剖析历史阶段移风易俗经验,为当代移风易俗提供经验借鉴。如李娟芳基于史料记载对太平天国在江南地区的移风易俗举措及其影响进行了历史学分析,为我们深度呈现了古人移风易俗的智慧与经验[6]。第三类为法学流派,主张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来切实推动乡村文明建设。如高其才将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石引村作为研究对象,认为制定村规民约以规制引导乡村恶习陋俗才是缔造乡村文明新风尚的理想路径[7]。

已有研究或从不同历史时期切入以展现移风易俗之时代价值与政治意义;或基于多学科视角考察,为具体实践提供理论基础。然而,现有研究仍存在较大拓展空间,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移风易俗研究多基于历史文献进行分析,资料没有时效性,结论缺乏借鉴性。二是已有研究基于县域案例研究较少,而郡县治则天下安,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县域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8]。尤其是L县这样的多民族聚居县,矛盾复杂、问题敏感,研究其风俗治理更具案例典型性、多民族可借鉴性。三是当前全国多地进行了乡村移风易俗的尝试,或多或少大都取得一定成就,但移风易俗活动存在怎样的内在逻辑,我们如隔云雾。而探究移风易俗活动的内在逻辑,有助于我们在理论层面明晰乡土社会风俗变革的内生变量,在实践层面厘清驱动风俗变革的根本动力,在认识论层面深化对乡村治理潜在机制的认知。

随着教育技术的发展,传统课堂正在逐步被混合式学习方式所取代。混合式学习,就是要把传统学习方式的优势和网络化学习的优势结合起来,既要发挥教师引导、启发、监控教学过程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体现学生作为学习过程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3]。这种将网络学习与面对面学习结合起来的方式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

移风易俗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系统复杂的群众工作,单凭党政组织的行政性指令,很难将一些约束规范传达部署到社会的基本单元,抓重点、攻难点,以点带面、示范引领也是抓好移风易俗的关键之举。深入挖掘培育和宣传在脱贫攻坚、生态保护、基层治理、移风易俗等领域和各类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用榜样的力量教育、鼓舞、带动城乡居民,激发他们自觉参与各类创建评选活动的内生动力,真正使创建评选的过程转化为风俗重塑的过程。此外,以党建为引领,营造良好风气。建立以党员为核心的层层分包责任制:县级党员干部分管各乡镇移风易俗任务,乡镇的党员干部则分管各村移风易俗任务,各村的基层党员则以身作则引领移风易俗活动。改革党组织内部考评制度,将党员移风易俗成绩纳入党员考核机制,在党内切实将移风易俗责任到人、责任到户。同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以主题党日活动为契机对党员加强思想教育,纯净党员思想,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以点带面,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基层党组织主导建立“一榜两会两约”[注]“一榜两会两约”:移风易俗光荣榜、红白理事会、移风易俗监事会、村规民约、寺规僧约。乡村风俗治理机制,推动移风易俗工作由自由化、散漫化走向制度化、常态化的良性发展局面。

二、陋俗之困:移风易俗之原因

调查发现,L县撒拉族与回族聚居区普遍存在婚礼大操大办、彩礼居高不下等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彩礼费用较高,群众相互攀比。依当地习俗,订婚时“定茶”[注]撒拉族男女定婚时男方家送给女方家的定婚礼品。撒拉族青年男女相爱或男方家长看中某家闺女时,男方家长就央请媒人向女方家说亲,如女方家长和姑娘同意,男方择定日期,请媒人向女方家送“订婚茶”。“订婚茶”一般是茯茶一封、耳坠一对及其他一些礼品。当女方家接受了“订婚茶”后,表示已答应婚姻大事,其姑娘不再许配他人。占总彩礼的10%,总彩礼为18万~25万元,定金和彩礼合计为20万~27万元左右。按当地经济水平核算,彩礼较为沉重,在攀比心理作祟下,不少群众甚至走上了负债结婚之路。二是结婚期间的“打发拉”、相互见面、认亲家等流程繁多,每个流程都会有相应的花费,总共需要2万~4万元左右。三是办理婚宴规模逐年扩大,宴席数量20~60桌不等,每桌花费1000~1500元左右,仅办理婚宴民众就花费3万元以上。综合来看,结婚总花费在20万~30万元左右,给多数群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多数群众勉强支撑,降低了生活质量[9]。

L县地处Q省东部黄河谷地,是中国撒拉族的发祥地,也是国家重点扶持发展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之一。全县辖3镇6乡154个行政村,总人口13.2万人。县内居住着撒拉、藏、回、汉等多个民族。总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占94%。县内有两大宗教,即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目前共有114座伊斯兰教清真寺和29座藏传佛教寺院。

脱贫攻坚取得阶段性成果之后,当地政府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以减轻群众负担、提高生活质量、增加幸福指数为目标,把移风易俗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构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满足各族群众追求美好生活需要和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在全县上下开展了提倡红白喜事简办、改变封建落后思想,坚决打击铺张浪费、互相攀比的移风易俗活动,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近些年各种科学技术不断运用于教学中,丰富了教学模式,比如户外课堂、微课堂、开放式教学、多媒体辅助教学等,初中数学教师要将课本知识与其相融合,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开发学生的潜能。

藏族地区宗教活动日益铺张浪费。藏族风俗中“念活经”本为其古有传统,过去一般以烩菜、炸油饼招待宾客,如今牛肉、羊肉、高档烟酒一应俱全,给僧人布施费用也抬高至150~200元左右。在民间传统习俗煨桑中,通常燃烧物为松柏枝、炒面、酥油等普通什物。近年来,在一些大型佛事活动中出现燃烧哈达、氆氇等高档物品现象,单次费用高达12万元以上。在藏族闭斋传统中,近几年出现了给封斋人布施现象,金额在200元以上,且有不断上涨趋势[11]。此外,接送朝觐者花费也有所增加。当地习俗为朝觐前亲戚朋友都要到拟朝觐者家中看望送别,主人家中要准备便餐,去看望者根据远近亲疏要送礼,少则一百元,多则几千元。朝觐归来后,亲朋邻里拿50元至1000元礼钱去看望朝觐者,朝觐者给探望者分送不同价钱的礼品,此项开支达5万~10万元不等。这种来来往往的人情走动,不仅缺乏现实意义,也加重了主客双方的生活负担。

三、风俗之治:移风易俗之方式

撒拉族回族地区办理丧事开支也逐年上升。按传统惯例,撒拉族和回族群众参加丧葬人均舍散钱(哈地亚)一般为20~30元,但近年来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群众为赢得“面子”和“声誉”,增加送丧人数及舍散钱数(部分地区人均舍散钱高达50~100元),造成不良风气。多数群众盲目跟风,以致于形成花费越多即对亲人感情越深的畸形观念。当地习俗中,从亲人逝去第三天起叫“满啦(供饭)”,一些群众为讲排场加之传统观念影响,将叫“满啦”时间提升至40多天。以往一天叫一次“满啦”,部分家庭提升至两次,且每次规模较大,在四五桌以上,加上每日一次的“哈地亚”钱,此类开支就在10万元以上。如此繁文缛节,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10]。

(一)分类施策制定村规民约

学界普遍认为合理规范的村规民约是风俗习惯的“双重制度化”:从风俗到习惯法是第一重制度化,而以明文规定将非成文习惯法固化下来作为大家的行为规范则是第二重制度化。制度化后的村规民约不仅延续着村庄原有的行为规范,某种意义上也成为国家法律“灰色地带”的有效补充。村规民约作为民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制度性规范,一方面保留了村庄原有的风俗逻辑,另一方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运行,体现了法制逻辑与风俗逻辑的制度性融合。正因为如此,村规民约成为L县移风易俗的主要措施之一。鉴于全县各地生产力发展水平、区域习俗有所不同的实际,政府仅对红白喜事、迎送朝觐出台一些宏观层面硬性规定,在其它事务方面各行政村则在县级政府指导下因地制宜制定各自村规民约,用制度引导村民主动转变思想观念,从根本上带动农村民风的转变。下面列举各族代表性村规民约:如穆斯林群众方面,结婚彩礼不超过12万元(含首饰钱、定茶钱、化妆品钱、“打发拉”钱、开箱钱、手机钱等附属费用),不得另立名目、增加费用;女方不返还礼金,陪嫁品费用不超过彩礼的8%。送葬当日舍散的“哈地亚”钱每人不超过30元,倡导减少送葬人数、丧事简办。朝觐人员禁止大送大迎、远送远迎,坚持清真寺送、清真寺接;以水枣相待,不待客,不送礼品,倡导更为简便的迎送方式。提倡看一次“满月”,综合费用不超过5000元。藏族群众方面,保持传统结婚习俗,结婚彩礼最多不超过3万元。“念活经”时提倡勤俭节约,严禁烟酒,“念活经”人员年龄必须在60岁以上。宗教活动中坚持注重清洁、节约、环保理念,规范使用宗教用品。严禁各类布施斋戒,保持斋律清正;僧人布施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活佛布施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汉族群众方面,结婚彩礼不超过8万元;丧葬费不超过3万元。倡导简办婚丧喜庆事宜,减少宴席规模,每桌宴席费用不超过1000元(包括烟酒)。

(二)多元主体推动移风易俗

纵观我国村规民约的历史实践,完全民治的村规民约屈指可数。从内涵上来看,村规民约的民治属性实质是由国家与社会所赋予的。数千年来,在我国“一统多元、政刑传统”的国家模式中,运行于国家—社会二元关系之下的完全民治往往难以为继。无论是明清时期的《南赣乡约》还是本案中L县公约,事实上都以“官督民治”或“官辅民治”的形式来实现。换言之,村庄内部依赖村规民约完全有效自治很难实现,风俗习惯在民众中内化于心、盘根错节、根深蒂固,移风易俗活动棘手而艰巨,牵一发而动全身,还需要村级自治组织、各级政府、宗教人员等多元主体联动,在经费、制度、权力方面予以保障。为保证移风易俗活动顺利实施,该县各部门、各乡镇积极行动起来,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以灵活解决在移风易俗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相关部门积极协调,给各村红白理事会设立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办公设施。同时,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热线,对积极举报违反移风易俗规定者,经核实后视情形给予适当奖励;并对在全县带头执行移风易俗规定的人员给予相应奖励,各乡镇每年定期评选一批思想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予以表彰,以激发群众移风易俗热情与动力。此外,纪委及宗教组织也积极参与移风易俗,配合各地区村规民约的推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报请纪委监委批准,倡导简化婚丧事操办程序、用传统民族餐待客、婚丧事随礼从简、减少送亲车辆;反对寺院借婚丧嫁娶之机向事主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倡导穆斯林地区“者麻提”不到阿訇家送学粮,减轻阿訇负担;穆斯林地区除本村或本坊清真寺教长以外的任何人不得念“尼卡亥”[12]。

(三)重点群体示范引领

2018年12月,受国务院扶贫办委托,河南大学“贫困县脱贫摘帽案例研究”课题组对Q省L县展开全方位调研,调研主要通过召开各级座谈会、部门访谈、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走访、进村入户等方式收集第一手资料,详细了解了L县脱贫攻坚的具体做法与成功经验。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L县在脱贫摘帽以前曾存在社会风气败坏,人民群众婚丧嫁娶、人情往来不堪重负等不良现象,通过开展移风易俗,社会风气得到很大改观。鉴于此,本研究选取Q省L自治县为实证分析对象,对其风俗治理的缘起与方式进行深度描绘,对其移风易俗的内在逻辑进行学理性分析,以期为我国各级政府当前推行移风易俗提供新的理论视角与思路。

四、治理之思:移风易俗的内在逻辑

乡村自治所依赖的风俗习惯内生于数千年来劳动人民的生产生活中,是各民族各地区劳动人民在丧葬嫁娶、衣食住行、生产生活等方面日积月累、潜移默化形成的行为规范总和。风俗与习惯密切相关,风俗促进习惯的养成,而习惯导致风俗的产生,两者皆为民间自发形成,具有浓厚的地域性色彩。风俗习惯具备形式合理性但不具备实质合理性,因此本研究将其称为风俗之治也即习惯法之治。风俗之治在规制乡土社会方面具有法律之治所不可替代的力量,但风俗之治主要以乡土自治的形式推行,具有地域性、非权威性、非公理性,在原则性问题上仍要服从于法律之治。乡村社会的治理逻辑中,法律之治与风俗之治二者之间不可替代,而是相互补充。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移风易俗活动的推进应当是法律之治与风俗之治双效并举。

(一)法律之治与风俗之治

对于小学生来说,英语学习的确具有一定的难度。这不同于自己的母语,在学习的过程中,学生会感到很多内容都是全新的,需要他们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把这些内容掌握住。因此如果教师不采用有趣的教学方式来组织教学活动,就可能让学生在困难面前表现出退缩的状态。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多媒体以及实物教学等形式可以更好的引导学生进入一种更加投入的学习状态中,从而有效提高他们的兴趣,也提高了他们学习的成效。

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中,围绕现代法治与传统风俗之治形成的碰撞与争鸣一直是学界研究重点。费孝通先生通过对基层社会的考察认为其秩序重构困境在于现代法制与传统礼制之间的博弈和对垒。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乡风民俗潜移默化的转变进程被现代法律制度强行介入,其结果未必是法制占优,还可能引致礼乐的崩坏。费孝通先生对乡村法律之治的态度不置可否,但又指出只有现代工业文明完全内化于乡村社会,乡村的法治之道才能畅通无阻[13]58。董磊明等学者对法律之治持支持态度,认为现代乡村社会已发生结构性变迁,工业文明色彩的日渐浓厚促使乡村社会对法治的态度由被动转为主动[14]。而高其才等学者通过对乡村社会的长期跟踪调查,发现我国广大乡村地区的风俗习惯作为一种潜在习惯法主导着基层秩序与社会治理[15]。这一论点有力地回应了法治学派在乡村治理中唯法律论的主张。

回溯现有研究,我们看出,学界争鸣的焦点在于法治与乡村自治的孰优孰劣。现代法制是国家公权的象征,具有公认公知、秩序外生、绝对权威等重要特征,现代法制追求法律至上,排斥法律盲区的存在。然而,法律伦理下,有些领域法律之治不能或不便于涉足,尤其在乡村移风易俗中,法律之治调和基层矛盾的作用受到局限。如本研究中所涉及的Q省L县,其管辖范围内少数民族众多,在其移风易俗活动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发挥作用,其风俗治理主要依赖于各民族村在政府宏观指导下制定的村规民约。如果强行以法律之治推行移风易俗,不仅有悖于法律伦理,更可能引发民众的排斥、反抗甚至动摇民族团结的根基。

通过对L县移风易俗的主要原因和移风易俗实践经验的总结归纳,我们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该县移风易俗活动中以风俗之治为主,而不是直接制定相关法律进行规制?法律之治与风俗之治之间有着怎样的内在逻辑关系?村规民约在移风易俗活动中是否起到了预期作用?是什么因素推动了村规民约的有效实施?本研究基于建立在个案基础上的实证分析,分别从法律之治与风俗之治的辩证关系、村规民约的运作成效、风俗之治的驱动因素三个维度发掘移风易俗的治理逻辑。

(二)村规民约与风俗之治

村规民约对乡村社会的约束规制作用主要源于村庄内部的舆论压力与村民平衡意识,其蕴涵机理与涂尔干的“社会集体意识”理论相契合。涂尔干指出社会成员之间潜在一种公认公知的社会意识或集体意识,由大家共有的情感和信仰构成,如果有成员违反或打破这种意识,那他将被集体敌视或抵制[16]42-43。由此可见,村规民约中对个体打破集体意识的惩罚行为就是集体抵制的表现。但集体意识的构建以个体意识的共鸣为基础,在高度融合的集体中表现较为显著。随着工业文明对乡土社会的浸染,碎片化集体意识逐渐成为乡村社会主流,乡村集体融合度日渐式微,村规民约对于违规个体的规制力逐渐减弱,尤其在我国中东部地区一些集体意识呈原子化溃散的村集体,这种现象尤为明显。涂尔干通过对澳大利亚原始部落的图腾崇拜现象研究认为,在集体意识呈碎片化现象的社会中应注重集体意识的弥合,进而提出通过构建法人团体可以增强集体意识的可控性。

本案中Q省L县做法与这一理念相契合,在移风易俗活动中不仅注重村规民约对村民个体的规制作用,更综合调动基层自治组织、政府机关、宗教组织等多方力量配合村规民约的落实。如在婚事监督方面,首先,拟结婚的男方和女方分别向村委会(社区)或向红白理事会递交申请书,村委会(社区)、红白理事会审核其基本信息后,让其在特制的结合申请备案审批表的婚事简办承诺书上签字画押,然后出具证明。其次,派出所给拟结婚者出具相关证明前,让其作出婚事简办的承诺。再次,领取结婚证时,结婚双方也要作出婚事简办的承诺。最后,建立阿訇念“尼卡亥(证婚词)”[注]撒拉族婚礼迎娶过程中邀请当地的阿訇举行证婚仪式,俗称念“尼卡亥”,即以“安拉”的名义证实双方的婚姻是合法的。前实行“一二三”制度,即,一讲:让村“两委”干部当众讲清楚婚事简办的村规民约;两看:阿訇要看结婚证和签字画押,要求结婚双方出具结婚证,让双方在特制的文本上签字画押;三问:问彩礼、问媒人、问年龄,主要掌握结婚彩礼金额,媒人是否按规定确定彩礼以及男女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12]。履行完手续后,阿訇才能念“尼卡亥”。该县做法实则是在有机团结的社会中,以能力所及调动多元主体塑造并操控集体意识,将乡土社会集体意识的凝聚范围扩展到可控范围内,从而达到整合基层社会、增强村规民约向心力的效果。

(三)乡村精英推进风俗之治

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是乡村精英,精英治村是当前乡村振兴战略中重要议题。移风易俗的推进、村规民约的运行离不开基层精英的引领与参与。早在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学者就曾论及乡村精英问题,杨开道曾指出法律之治并不能从根本上推动乡村变革,基层治理还有赖于乡村精英,乡村精英肩负着带头示范、引导方向和主持公道的使命[17]5,38-40,47。二十世纪初,王斯福等国外学者通过对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乡村宗教精英参与基层治理的研究,发现宗教人士将教规与乡规相结合用于解决乡村矛盾,有力地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18]。近年来,国内学者系统研究了“乡土法人”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这些人囊括共产党员、宗教领袖、知识分子、农民企业家等,皆属于乡村精英范畴。在一些内部成员结构较为合理(乡贤或精英比重较高)的行政村,村庄和谐稳定、秩序井然、集体意识强烈。如研究者在L县D村调研发现,该村村长曾在部队服役多年,具有坚毅果敢的性格,头脑灵活,虽仅有初中学历,但在部队掌握一些技术,退伍返乡后被村民推选为村长主持村内工作。其上任后,致力于改变村庄落后破败的面貌,利用退伍安置费创办了牛肉加工厂,吸纳村民就业,短短几年使全村平均收入水平翻了几番。其本人在当地具有一定威信,在村中拥有绝对的话语权,村民对其较为拥护和敬畏。在该村村规民约的推行中,村长带头示范,并监督其他村民遵守,村民纷纷配合跟随其行为。该村移风易俗因而取得良好效果,村长本人对该村内部风气的培育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移风易俗的内在逻辑中,乡村精英有力地推动了风俗之治。在当前乡村振兴背景下,应正确引导、鼓励乡村精英参与基层治理。

东昌府区隶属于有“江北水城·运河古都”之美誉的山东省聊城市,地处黄河下游的鲁西平原。此地水源丰富,土壤肥沃,气候舒适,日照充足,为葫芦的生长提供了良好的自然条件。自西汉时期,东昌府区境内的发干县(今堂邑镇)便开始种植葫芦,距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最初,人们生产葫芦仅仅是为了满足饮食、器用等方面的基本物质需求。

五、结语

移风易俗是当前实现乡村振兴面临的首要难题,不仅关涉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还影响到经济的健康发展,自古以来都受到统治阶级的高度重视,置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移风易俗作为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教化人民,稳定基层秩序,赓续传承优秀文化,提升人民获得感、满足感、幸福感等重要社会价值。如何推动移风易俗稳步实施,助力乡村振兴,成为我们当前最大的课题。本研究选取Q省L县这样的多民族聚居县开展实证分析,通过对其移风易俗成功经验的学理性解构,发掘出移风易俗活动蕴涵三重逻辑:一是法律之治与风俗之治存在着辩证关系,不可割裂开来,两者不可替代,相互补充。二是村规民约的约束力在集体意识呈原子化溃散的村集体中日渐式微,但通过构建法人团体及吸纳多元主体联动能增强集体意识的可控性,从而使村规民约在移风易俗的推进中发挥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三是风俗治理中乡村精英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乡村精英强有力地推进了风俗之治。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有机协调法律之治与风俗之治的辩证关系、重塑乡村社会集体意识、强化村规民约作用、引导鼓励乡村精英参与村庄自治将是我国基层治理的破题方向。

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不仅具有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一般性意义,更有着非同寻常的特殊历史意蕴。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政治判断,为宪法学进一步繁荣发展提供了新的重大契机,也为宪法学研究确立了新的历史方位和时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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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9-04-22

[作者简介]李琳(1992—),河南驻马店人,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管理与社会政策。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307(2019)03-0122-07

[责任编辑:栗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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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琳:论移风易俗的内在逻辑——以Q省L县为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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