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解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意思表示解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意思表示解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法,总则,法学,路径,方法论,解释学,规则。

意思表示解释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刘文娟[1](2019)在《论约定不明委托作品的使用范围——以意思表示解释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公平原则,现行法赋予了委托人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委托作品的权利,但却对特定目的范围的判断标准语焉不详,导致使用范围难以确定。约定不明委托作品的使用范围之判断应贯彻意思表示解释的一般规则,从而进一步确定具体的种类范围、期限范围和行使范围。(本文来源于《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胡安琪[2](2019)在《意思表示解释的逻辑分析——兼论《民法总则》第142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实体价值取向的解释学说之争没有实践意义,现代法律行为解释应朝实用主义发展。其实质意义在于法官基于现有证据,判断究竟应立足表意人还是受领人的立场进行解释;在对价值利益进行权衡后,作出符合当事人意思,同时符合公平、诚信的解释结论。在进行具体解释时,应以可归责性为逻辑线索,平衡私法自治和信赖利益保护两种利益,分担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风险。通过理性第叁人的构建进一步判断可归责性的有无,其中可预见性是理性第叁人的构建指标,法律明文规定的判断因素并非是具有强制效力的裁判规范。赋予错误者以撤销权,并通过可归责性的程度来限制权利的行使。通过这种意思表示解释的逻辑体系构建,同时保障受领人信赖利益和私法自治精神的实现。(本文来源于《江汉学术》期刊2019年02期)

姚辉,叶翔[3](2019)在《意思表示的解释及其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第142条规定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在解释对象和解释目标上对《合同法》第125条进行了修正。以有相对人和无相对人为标准对意思表示解释目标进行二元区分的做法,不仅可能造成表意人和相关人利益难以调和的结果,也与司法实践的现实有所错位。从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历史发展以及原被告诉求平衡的角度,采取理性人标准作为一元化的意思表示解释目标,而在解释路径或方法的层面将自主决定与信赖保护作为适用中的考虑因素,可以更好地实现理论与司法的相互沟通。在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一般应在核心语义范围内确定意思的内容;在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可以进行边缘语义的考察。习惯解释中的参照标准和目的解释中的表意人目的也应视有无相对人进行调整。由于诚信原则的性质和内容,诚信解释的适用应被严格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03期)

薛应军[4](2018)在《不可忽视的法律行为解释学着作》一文中研究指出本书系德国法学教授卡尔·拉伦茨获评教授时的资格论文之作。它系统分析了拉伦茨提出的“效力表示说”,正文分成层层递进的四个部分。论证严谨,思维缜密。当当网一位匿名网友说,它是“好书,值得一读,强烈推荐!!!”来自亚马逊中国的统计显示,该书连续3个月(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8-10-18)

纪海龙[5](2018)在《真意保留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论真意保留不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真意保留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很小。在法制史上真意保留规则的法典化,乃是因为19世纪意思表示理论中意思主义占支配地位。由于意思主义无法与真意保留原则上不影响意思表示效力这个规则协调,《德国民法典》起草者不得不在法典中将真意保留规则作为意思主义的例外进行规定。在当今社会倾向于表示主义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框架下,真意保留在教义学中并非是一个独立的制度,而应是意思表示解释制度的具体应用。真意保留的法律效果,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即可得出。民法典中无须规定真意保留,在教义学、教科书以及教学体系中应将真意保留置入意思表示解释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何劲锋[6](2018)在《论意思表示的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表示解释是探寻意思表示含义,明确法律行为效力的重要环节。虽然我国学界对意思表示及其解释的理论产生地,即德国学界的观点进行了比较完备的继受与吸纳;遗憾的是,在过去,意思表示的解释却未被完整纳入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幸而,在201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42条两款规定中,明确了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按相对人的有无划分对意思表示解释所采取的原则和方法。本文欲以此时代背景与条文规定为依托,对意思表示解释的产生与发展进行梳理,按照理论的时空演进历程,评释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规定的立法历程与立法模式。同时,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第142条在我国的适用进行考量,思考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及其解决途径。以期抛砖引玉,为我国意思表示解释体系的构筑与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论文主体由导论、正文与结语叁个板块构成,全文共计叁万六千余字。在导论部分,主要介绍论文选题背景、意义等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参考文献研究综述。正文部分共分为叁个章节。分别就意思表示的研究基础、意思表示解释在我国的继受与发展,以及《民法总则》第142条的适用思考叁个方面对论文选题进行了探讨。第一章首先对意思表示的产生、构成要素与类型划分,即与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相关的部分学界成果进行了介绍。随后通过对意思表示解释内涵的明确,介绍了意思表示解释的必要性、适用范围与原则立场等基本框架。最后,就意思表示解释与法律解释、法律行为解释作出了外延区分。第二章以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的争议为切入点,介绍了意思主义、表示主义以及折中主义的解释立场,并在同时对其进行了对比分析与评释。在随后,以我国学界对理论的继受观点展示为起点,对我国意思表示解释立法进程与立法模式进行了完整的梳理。第叁章对《民法总则》第142条的两款规定展开叙述,着重介绍了其所采观点与立场,立法思路与模式等内容。同时,论文就意思表示解释的适用,亦即《民法总则》第142条在实践中运用的思路结合实践中的经典案例,进行了以案为例的分析研究。在最后,本文对第142条两款规定以及其所代表的我国意思表示解释的立法体系,分析了在适用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并得出了一定的结论与建议。结语部分,简要梳理了全文思路与观点,对意思表示解释在我国未来的发展进行了展望。(本文来源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期刊2018-04-01)

曹磊[7](2018)在《意思表示解释方法与规则——兼释《民法总则》第142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通则》未对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与规则做出规定,这造成法官对意思表示的解释缺乏统一的标准。为改变这一无法可依的局面,《民法总则》第142条以是否有相对人为标准将意思表示分为两种类型,在解释目标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侧重于对文本表达出来的意思的查明,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则侧重于对表意人内心真实意思的探究。两种类型的意思表示在解释目标上的不同直接决定了两者在解释规则上的差别,前者采用文义解释优先规则,后者采用误言无害真意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06期)

赖栋辉[8](2018)在《论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需要通过运用具体的解释方法进行。观察我国当前学术界,学者们对于法律解释的方法已经有相当程度之研究,但对于意思表示解释之方法的研究仍比较少。《民法总则》在我国立法上首次规定了一般性的意思表示解释方法,其第142条依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将意思表示解释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并分别对解释的方法进行了规定。但该条文对解释方法规定仍属抽象,在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此外,对于意思表示补充解释的方法,《民法总则》未作一般性规定。是否可以允许法官在实践中针对意思表示存在缺漏的情形作出补充解释,以及若允许,当采何种方法为之,也不无疑问。本文写作的重点在于通过对我国法院在审理合同案件过程中所运用的合同解释的方法进行分析总结,同时适度借鉴英美法系学说和判例以及国际性文件所确立的规则,探讨《民法总则》第142条所规定的诸解释方法之具体适用。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涉及的是意思表示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厘清意思表示解释和法律解释、合同解释等相关概念的关系,为本文的写作打好基础;其次,对意思表示解释方法的理论脉络进行梳理,通过梳理发现我国《民法总则》总体奉行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解释原则;再次,对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的矛盾关系进行分析,探究《民法总则》第142条在解释方法上的价值考量;最后,对广义的解释方法进行分析,对比了阐释性解释和补充解释,通过梳理发现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之规定应属阐释性解释范畴,而补充解释在《民法总则》中并未规定。第二部分则是针对《民法总则》第142条所规定的几种解释方法进行分析。先依民法理论分析了解释应遵循的步骤:以当事人的主观合意优先;若当事人间不存在合意,则探寻一客观规范解释。接着以一个案例引出本文对于意思表示解释方法的思考,从多个案件的裁判中总结意思表示解释方法在解释作业中如何具体适用。同时适度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关学说、判例以及国际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论述。在分析总结的基础上,用本文所总结的具体适用方法对前述案件进行分析,将本文所总结的方法的适用具象化。第叁部分重点在于意思表示补充解释的方法。在我国实务中允许法官用补充解释方法填补意思表示缺漏的必要性体现在诸如合同漏洞等意思表示缺漏情形的客观存在。本部分以合同漏洞之填补为例探讨意思表示的补充解释方法。意思表示补充解释首先是运用体系解释和习惯解释方法推定“假设的当事人意思”,若无法推定,则适用任意法规定进行补充。此外,为防止解释者在进行补充解释作业时侵害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应对补充解释的适用予以限制。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语。在总结全文论述的基础上,提炼出本文对于《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意思表示的诸方法在具体适用上的思考:应先适用文义解释方法探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质分歧;然后用体系解释方法检验是否有逻辑上的冲突;接着用目的解释方法做出合理选择;在当事人的意思存在残缺而有习惯适用的空间时,适用习惯解释方法进行填补;最后用诚信解释方法总控价值导向。此外,本文亦认为法官可以针对意思表示存在缺漏的情形适用补充性解释。具体方法上则是先用体系解释、习惯解释推定当事人的意思,其次是适用任意法规定进行填补。(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王天凡[9](2018)在《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及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以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为标准,对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和规则作了规定,但没有设定"错误的表示无害"这一例外情形。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未能重视意思表示解释的优先地位,没有认识到意思表示解释是判断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必要"前置程序",而判断是否构成意思表示错误应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考察表意人主观的表示意义与可归责的表示意义是否一致。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一部分及第125条应该被《民法总则》第142条替代,但《合同法》第61条中作为漏洞填补的规范仍然有效。(本文来源于《中州学刊》期刊2018年01期)

吴迎晖[10](2018)在《《民法总则》关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释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第142条中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并且基本形成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解释规则,完善整合了以往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对于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定,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该条更像是各种解释要素的堆砌,并没有做到完善系统。在进行意思表示解释时,在照顾相对人的权益时,也应当顾及表意人。对于各个解释规则,在进行解释时要协调好他们之间的关系,使他们既做到相互检验,又能相互印证。(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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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实体价值取向的解释学说之争没有实践意义,现代法律行为解释应朝实用主义发展。其实质意义在于法官基于现有证据,判断究竟应立足表意人还是受领人的立场进行解释;在对价值利益进行权衡后,作出符合当事人意思,同时符合公平、诚信的解释结论。在进行具体解释时,应以可归责性为逻辑线索,平衡私法自治和信赖利益保护两种利益,分担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风险。通过理性第叁人的构建进一步判断可归责性的有无,其中可预见性是理性第叁人的构建指标,法律明文规定的判断因素并非是具有强制效力的裁判规范。赋予错误者以撤销权,并通过可归责性的程度来限制权利的行使。通过这种意思表示解释的逻辑体系构建,同时保障受领人信赖利益和私法自治精神的实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意思表示解释论文参考文献

[1].刘文娟.论约定不明委托作品的使用范围——以意思表示解释为中心[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2].胡安琪.意思表示解释的逻辑分析——兼论《民法总则》第142条[J].江汉学术.2019

[3].姚辉,叶翔.意思表示的解释及其路径[J].法律适用.2019

[4].薛应军.不可忽视的法律行为解释学着作[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

[5].纪海龙.真意保留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论真意保留不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

[6].何劲锋.论意思表示的解释[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8

[7].曹磊.意思表示解释方法与规则——兼释《民法总则》第142条[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8].赖栋辉.论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D].西南政法大学.2018

[9].王天凡.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及意义[J].中州学刊.2018

[10].吴迎晖.《民法总则》关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释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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