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之公信力论文_龚彦菲

导读:本文包含了登记之公信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公信力,不动产,登记簿,善意,制度,婚姻登记,德国。

登记之公信力论文文献综述

龚彦菲[1](2019)在《正视婚姻登记瑕疵 提升婚姻登记机关公信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一直以来,婚姻登记机关在实施婚姻登记行政确认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或多或少出现了登记瑕疵,给婚姻登记当事人及婚姻登记机关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冲击着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本文试图通过婚姻登记瑕疵剖析、原因分析、制度构建等务实方法,以期达到减少瑕疵、及时纠错、提升婚姻登记机关行政确认公信力之目的。(本文来源于《中国民政》期刊2019年16期)

许泽杨[2](2019)在《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登记薄公信力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都是保护第叁人交易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两者能够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但也存在不可替代的适用范围。对二者进行有效区分,使其能够发挥出自身特点,以解决实践中的具体案件。(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聂圣歌[3](2018)在《不动产登记薄之公信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在不动产物权的交易过程中对交易的安全和风险的防范都有着重要而特殊的作用,其理论和制度已经为绝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并付诸实践。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深厚,理论界对不动产登记簿问题的探讨很多。但是在立法层面,却缺乏相关制度的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不利于完善的物权法体系的构建,也不利于我国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保护。本文试图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经济分析法对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问题进行分析阐释,厘清这一问题的框架和脉络。本文第一部分致力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概念探讨。在对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作出概念的辨析、界定之前,针对部分学者对登记簿公信力制度的错误表述提出质疑,并就推定力与公信力的概念进行界定和区分。在明确推定力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概念区别后,本文对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概念分析进一步细化,将其分为相对公信力与绝对公信力,通过对登记簿的相对公信力与登记簿的绝对公信力的区分,进而对登记簿公信力的概念、问题边界和其探讨范围作出明确的划分和指向。本文第二部分对登记簿公信力的法理基础和制度基础进行探讨。首先对公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理论和立法者的权衡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着重对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关系、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在登记簿公信力问题上立法者使用的法价值的权衡这些问题进行阐释,进而得出登记簿公信力的法理基础应当是物权公信原则和法价值的权衡。在制度基础部分,笔者对登记簿的关键性制度基础:登记生效主义,实质审查制度和登记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本文第叁部分就登记簿公信力的构造模式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通过对物权法第106条的解释与分析来解读我国现行法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构造模式。接下来,通过分析传统民法理论上登记簿公信力与善意取得作为两种信赖保护制度,两者在基础、信赖保护的效力和善意标准的不同来说明不动产登记簿自身鲜明的制度特点和构造模式。本文的第四部分结合社会实际和经济分析法来探讨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的意义、合理性和路径。并进而从现行法基础、立法趋势和社会改革形势等层面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据此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的思考。(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期刊2018-06-04)

章正璋[4](2018)在《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的范围与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立法目的、法律效果以及民众的心理认知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和体系性解读后可以得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设立之不动产登记簿在借名登记等8类情形下,应该具有公信力,善意第叁人因为信赖不动产登记所为之交易,通常受法律保护。而在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登记之不动产物权等9类情形下,不动产登记簿不应该具有公信力,善意第叁人无法主张登记公信力之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张超兰[5](2018)在《论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及其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登记公信力的提出正式落实到法律法规层面。在《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对善意第叁人权益的保护,到底是采用善意取得思路还是登记公信力的模式,这也是物权法实施中必须斟酌的。本文主要从阐述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内涵、理论基础,以及将登记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比较,证明登记之公信力实施的合理之处。但是由于《物权法》和《婚姻法》实施中的一些冲突,在处理夫妻共有不动产中更需要不断的修正和完善登记公信力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8期)

徐紫薇[6](2017)在《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及公信力研究——以《民法典》的编纂为契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目前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法,而公示方法内容的登记虽起到告知第叁人动产上存在担保物权的功效,却囿于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需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特征,若未对标的物的权利信息进行充分考察、核实则易引起交易相对人对于物的权利的"误解"。或有第叁人基于信赖占有的外观而与抵押人进行交易导致交易风险的现实化;然,其不能因占有推定力的不确定性而放弃交易行为。由此,物权公信力正是平衡交易安全与效率冲突的法律元件,恰好为动产抵押中交易相对方的救济进路提供法理基础,亦为鼓励抵押权人进行动产抵押权登记作铺垫。(本文来源于《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S2期)

刘洁[7](2017)在《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连成贤诉臧树林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院认为臧树林对于系争房屋为合法占有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和说理不足。臧树林对于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是否坚持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属于各国自身依据本国国情和历史而作出的制度选择,并不具备先天的优劣之别。对于连成贤诉臧树林案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善意取得说与非善意取得说的关键在于对重大过失的理解。而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观点存在不足,不能作为判断本案的依据。由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质量存在瑕疵,善意取得说的传统观点不能完全解决目前房屋买卖中存在的问题。非善意取得说存在过度损害受让人利益的情形,不利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建设。尽管“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不能作为连成贤案的判断依据,但是其体现的人权思想可以被借鉴。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判断中,应当坚持不动产登记簿的绝对公信力,但是在涉及到人权的时候,应当对进行适当的妥协。具体在房屋买卖纠纷中,表现为赋予买受人相应的调查义务。(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7-10-01)

卢栎仁,陈德敏[8](2016)在《江西:降低收费助力中小企业融资 打造省级股权登记托管公信力平台》一文中研究指出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自2005年经省政府批准作为全省非上市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专业平台以来,不断完善制度流程,降低收费,提升服务水平,认真做好非上市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积极拓展股权质押融资登记业务,努力打造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登记公信力平台。截至2016年7月,交易所累计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业务723宗为企业融资349.4亿元,助力江西省一大批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实现快速发展。(本文来源于《产权导刊》期刊2016年10期)

陈彦锟,张宁,文骥[9](2016)在《我国与德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之比较——以公信力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使得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占据尤为重要的地位,而公信力作为这一制度的核心更是值得关注。本文以比较法的视角,考察我国和德国不动产登记在制度设计上的差异,进而指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足及对公信力的影响,以期对未来的制度完善带来启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2期)

叶强[10](2016)在《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结合笔者多年工作经验阐述了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分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确实在采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理论处理案件的原因。(本文来源于《建材与装饰》期刊2016年12期)

登记之公信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不动产登记薄公信力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都是保护第叁人交易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两者能够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但也存在不可替代的适用范围。对二者进行有效区分,使其能够发挥出自身特点,以解决实践中的具体案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登记之公信力论文参考文献

[1].龚彦菲.正视婚姻登记瑕疵提升婚姻登记机关公信力[J].中国民政.2019

[2].许泽杨.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分[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3].聂圣歌.不动产登记薄之公信力问题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8

[4].章正璋.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的范围与限度[J].法商研究.2018

[5].张超兰.论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及其修正[J].法制博览.2018

[6].徐紫薇.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及公信力研究——以《民法典》的编纂为契机[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7].刘洁.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司法适用[D].苏州大学.2017

[8].卢栎仁,陈德敏.江西:降低收费助力中小企业融资打造省级股权登记托管公信力平台[J].产权导刊.2016

[9].陈彦锟,张宁,文骥.我国与德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之比较——以公信力为中心[J].法制与社会.2016

[10].叶强.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分[J].建材与装饰.2016

论文知识图

占有和登记关系的法律认知登记效力的法律认知索引索引。在典型的一物二卖情况下:两种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要件找到民事损害的补偿;而房屋登记机构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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