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证据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法定证据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定证据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证据,制度,自由,大陆法系,立法者,法系,刑事诉讼。

法定证据制度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郝晓宇[1](2019)在《法定证据制度的“例外状态”——以诉讼历史的反思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当我们带着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来回溯历史时,法定证据制度往往带有落后、野蛮、残忍的否定色彩,而以贝卡利亚式的仁慈、合理、有效来批判诸如司法刑讯的顽疾,实际上是对法定证据、司法刑讯、坦承供认在诉讼制度历史中所扮演角色的"误解"。只有把法定证据制度放置在刑罚实践和刑罚认知的整体转变之中,先予理解公共诉讼在欧洲大陆最先开启法律秩序的"例外状态",才能真正还原并反思法定证据制度的历史意义和法律意义。(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施鹏鹏[2](2017)在《法定证据制度辨误--兼及刑事证明力规则的乌托邦》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十叁世纪起,欧洲各主要国家的立法者相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确立了十分精确的证明力等级体系,详细规定了每种证据形式的可采性、不同种类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力以及证据间出现证明力冲突时的优先取舍问题,即所谓的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包括叁项核心内容:其一,法定的证据形式;其二,法定的证明力规则;其叁,刑讯程序中酷刑的应用。法定证据制度在欧洲运行了数个世纪,受到了诸(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7年03期)

施鹏鹏[3](2016)在《法定证据制度辨误——兼及刑事证明力规则的乌托邦》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十叁世纪起,欧洲各主要国家的立法者相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确立了十分精确的证明力等级体系,详细规定了每种证据形式的可采性、不同种类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力以及证据间出现证明力冲突时的优先取舍问题,即所谓的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在欧洲运行了数个世纪,受到了诸多质疑和批判,但不少反对意见系建立在对该制度误解的基础之上,应予以澄清。法定证据制度对中国时下的刑事证明力规则建构具有较强的反思意义。在本质上,刑事证明力规则便是将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评价绝对客观化、立法化,这与刑事犯罪的偶发性及不可预期性有着根本的冲突。历史证明,立法者不可能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一套普适的证明力规则。(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6年06期)

陈菲,邹伟[4](2015)在《中央政法委取消有罪判决率等考核指标》一文中研究指出据新华社北京1月21日电(记者陈菲、邹伟)中央政法委20日要求,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落实办案责任,加强监督制约。(本文来源于《新华每日电讯》期刊2015-01-22)

林艺芳[5](2013)在《论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兼论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历史上存在着不同的证明模式。纵观世界司法证明史,两大法系都从自身历史环境中演变出不同的司法证明模式倾向:大陆法系倾向于自由证明模式,英美法系倾向于法定证明模式。我国素有自由证明的传统,然而这种模式并不适应我国的司法实践。当前有必要在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前提下,将法定证明模式与自由证明模式交错适用,并加强法定证明的因素。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体现了这一司法证明模式的发展趋势,将来应该继续朝这一方向发展。(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5期)

洪凌啸[6](2013)在《从道德慰藉迈向事实发现——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制度新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往文献普遍认为法定证据制度取代主观自由心证制度的原因是为了抑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客观自由心证制度替代法定证据制度与"人权法治"思想的产生关系密切。文章在考察中世纪基督教思想尤其是"血罪"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即道德慰藉与事实发现两种不同功能在刑事证明程序变迁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3年04期)

韦永睿[7](2012)在《法定证据制度与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正分别为分配公正、程序公正与互动公正;权威有理论权威与实践权威、事实权威与正当权威等常见的划分。近有学者认为,法定证据制度对司法公正与权威颇有裨益。事实上,法定证据制度对司法公正和权威并无促进作用。(本文来源于《宜宾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7期)

何晓燕[8](2012)在《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宏伟目标,而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就在于确立和谐的证据制度。无论是法定证据制度,还是自由心证制度,他们从产生之初到现在,经过了数百年的发展,仍然在现代的证据制度中大量存在,意味着其必然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本论文将题目选定为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比较研究,目的是通过对两种证据制度的比较分析,以期借鉴两种证据的优势,为我国以后证据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种参照的方向。在写作过程中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共分四章对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首先,文章的前两个部分厘清了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起源、理论基础和主要内容等方面的问题;第叁部分从叁个方面对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进行了近一步的分析比较;第四章阐释了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各自所具有的正当性,论述了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的互相融合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采取自由心证制度的同时,适当地吸收法定证据制度的合理内核也是必不可少的,从而促使未来的证据制度达到一个最完美的状态。我国在未来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中,无论是从全局出发,着手长远利益,还是站在微观的层面上,都可以借鉴自由心证制度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同时,也不能对证据裁判主义的规则视而不见,争取建立一个经典的、不易被社会淘汰的,糅合了两大证据制度主要优势的新型证据制度。(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2-04-01)

宰清林[9](2012)在《论法定证据制度及其对现代证据制度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研究的是法定证据制度及其对现代证据制度的影响,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其中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讨论的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文章分法定证据制度的萌芽、雏形、初步确立和形成及其背景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在公元前15世纪前的《摩西法》、《格尔蒂法典》等法律中,我们可以发现诸如“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两个成年的自由人来作证”等规则,这是法定证据制度的萌芽期;公元前450年颁布实施《十二铜表法》时起,至约公元534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编撰罗马法文献结束的约10个世纪,属于法定证据制度的雏形期;大约从公元4世纪开始,法定证据制度获得了进一步发展,在这一时期,相关法规明确了证据效力等级的划分、进一步细化了证人的资格、数量以及其具备的特定身份或特定关系,这一时期属于法定证据制度的初步确立期;15世纪德国颁布施行的《加洛林纳法典》和法国于1670年颁布施行的《刑事裁判王令》标志着法定证据制度的正式确立。第二部分讨论的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文章分法定证据制度的法律渊源、基本框架、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叁个方面进行分析。法定证据制度首先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法定证据制度之下,获得认可的证据有四种:证人证言;口供,或者“直言不讳的证据”;书面文件,或者文书证据;以及推定,或者推测证据。法定证据制度将证据分为完整证据、直接推定、以及间接推定。无需其它证据支持便足以判处一项死刑的证据是完整证据。当法律规定的所有条件都被满足之时,证据就被认为是合法的、完整的。为了达到对被控告人宣布死刑判决的目的,获得完整证据是必须的;直接推定也被称为“半证据”,直接推定不能单独地成为对被控告人宣布一项死刑判决的正当根据,但是直接推定可以成为对被控告人实施刑讯的依据;间接推定也就是“补充证据”,其仅仅具有对直接推定进行补充的价值。第叁部分讨论的是关于法定证据制度的是非之争。法定证据制度作为一种在司法证明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司法证明方式,一直以来,人们对它的评价就褒贬不一。文章对当前学界关于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进行了梳理,并将其概括为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其中否定说认为,法定证据制度本身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将不同证据的证据价值进行等级化、绝对化,强制案件审判法官无视具体案件情况对证据进行机械的评价。而肯定说则认为法定证据制度是对中世纪早期无形式无原则、充满了法官恣意裁量的纠问程序的反省,对于抑制诉讼中法官的主观随意性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持折衷说的学界前辈则认为对于法定证据制度,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看,既要认识到法定证据制度所具有的缺陷,也要了解法定证据制度所具有的积极作用。第四部分讨论的是法定证据制度对现代证据制度的影响。文章分别论述了法定证据制度对现代证据制度体系、对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自由心证限度、对科技证据的兴起的影响。(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2-03-15)

温文,谭任杰[10](2011)在《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之抉择——以民事证据制度的选择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证据制度。这两种证据制度实际上代表了诉讼证明中两种不同的模式———法定的证明模式和自由判断的证明模式。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应当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在抛弃两者缺点的基础上,选择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法定证据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十叁世纪起,欧洲各主要国家的立法者相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确立了十分精确的证明力等级体系,详细规定了每种证据形式的可采性、不同种类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力以及证据间出现证明力冲突时的优先取舍问题,即所谓的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包括叁项核心内容:其一,法定的证据形式;其二,法定的证明力规则;其叁,刑讯程序中酷刑的应用。法定证据制度在欧洲运行了数个世纪,受到了诸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定证据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郝晓宇.法定证据制度的“例外状态”——以诉讼历史的反思为视角[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

[2].施鹏鹏.法定证据制度辨误--兼及刑事证明力规则的乌托邦[J].中国检察官.2017

[3].施鹏鹏.法定证据制度辨误——兼及刑事证明力规则的乌托邦[J].政法论坛.2016

[4].陈菲,邹伟.中央政法委取消有罪判决率等考核指标[N].新华每日电讯.2015

[5].林艺芳.论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兼论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改革[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6].洪凌啸.从道德慰藉迈向事实发现——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制度新论[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

[7].韦永睿.法定证据制度与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关系[J].宜宾学院学报.2012

[8].何晓燕.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制度比较研究[D].兰州大学.2012

[9].宰清林.论法定证据制度及其对现代证据制度的影响[D].西南政法大学.2012

[10].温文,谭任杰.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之抉择——以民事证据制度的选择为视角[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标签:;  ;  ;  ;  ;  ;  ;  

法定证据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