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法律调适对策

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法律调适对策

杨勇1黄光海2张天宇3吕静静4(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昆明650031)

中图分类号:C913.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2-0156-02

摘要:目前,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存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难、申请加入国籍难、加入户籍难等问题,这反映出边民跨境婚姻法律法规还亟待完善。文章在阐述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概况基础上,着重分析了跨境婚姻现行法律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国家要给予相关政策支持,调适跨境婚姻政策与法律,加强跨境婚姻法制建设。

关键词:跨境婚姻;中缅边境地区;法律

一、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概况

中缅两国是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边民自古便有着十分密切的交往联系,尤其是世代生息在中缅边境沿线两侧跨境而居的众多兄弟民族,更是同源共祖、语言相通、亲如手足,两国边民互婚有着长久的历史。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中国——东盟区域合作的发展,中缅边境商贸往来日益增多,边境地区跨境婚姻也随之增加,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以云南省临沧市为例,临沧与缅甸掸邦北部的果敢、佤邦和滚弄地区相邻,边界之间无天然屏障,可谓村寨相望,鸡犬之声相闻,双方长期互市往来,友好相处,历史上边民跨境通婚情况从未间断。近几年,随着临沧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中缅跨境婚姻人数不断增多,不仅是边境一线边民通婚,连内地县(区)与缅甸边民通婚的人数也日益增多。特别是2009年缅甸果敢“8.08”事件后,缅方局势不稳定,大量缅甸边民涌入临沧市,跨境婚姻人数大幅增加。据临沧市民政局统计,截止2010年7月10日,全市有边民通婚总数4232对(到中国定居的数据),其中: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1388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844对,生育子女总数5320人,已办理落户手续2637人,未办理落户手续2683人。在临沧市南伞镇调研走访时,所到边境村寨,随时可见边民与缅甸姑娘组成的“跨境婚姻家庭”。在中缅边境沿线其他地区的调查数据也充分说明了跨境婚姻群体数量不容忽视。例如,从德宏州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情况看:2005年至2010年4月,全州登记涉外婚姻为2085对,而中缅边民跨境婚姻就有2038对。仅2009年,登记中缅跨境婚姻1158对,2010年1月至4月,就登记了136对。显然,在中缅边界沿线,还有大量未经登记的庞大的通婚群体,让人难以估计出具体人数。由此可见,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大量存在。

二、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管理现行法律

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的主体主要是边民,因此它的的登记与管理主要依照《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1995年2月17日民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办法》第五条规定:边民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国边境县(市、区)民政部门。又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结合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实际,中缅边民申请跨境结婚登记的,缅甸边民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1)缅甸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经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认的边境地区出入境证件。

(2)缅甸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3)缅甸边境县(市、区)政府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同意与中国边民结婚的证明。

(4)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中缅边境跨境婚姻中的缅方婚姻当事人一般是持中方婚姻当事人所在地的村级证明,向其所在地的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应的证明材料,再向上逐级更换证明材料,最后,由缅特区政府或警察局向我方边境县民政局出具证明材料,边境县民政局据此予以办理结婚登记。相对于《婚姻法》中的外国人婚姻政策来说,《办法》中规定的边民婚姻政策要简便易行得多,但是,在中缅跨境婚姻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中缅双方对待边民跨境婚姻的相关政策不一致,加之跨境婚姻办理程序复杂,且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的引导。因此,在边民通婚现象越来越普遍的同时,边民事实非法婚姻的比例也在不断攀升。

三、跨境婚姻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跨境婚姻立法滞后。在跨境婚姻群体日益增多、跨境婚姻问题逐步显现的今天,我国还尚未建立起一部针对跨境婚姻的专门法律。现行《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只是部门规章,并制定于1995年,到现在已近20年。随着边境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边民的婚姻家庭观有了较大改变,边民的生活理念、价值取向、道德评价等方面也出现了很大变化,跨境婚姻立法明显滞后。

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婚姻登记立法虽完备,但分散,执行手续复杂,可操作性不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边境地区的跨境婚姻规定的最详细,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中缅双方对待边民跨境婚姻的相关政策不一致,所以在办理具体跨境婚姻手续时会出现一些问题,致使当事人无法拿到相应的证件和证明。很多时候,边民跨境结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是婚姻当事人有意规避法律,而是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的引导。

相关政策的脱节与不配套。取得国籍必须先取得户籍,而缺乏婚姻登记手续即无法取得户籍更不用说国籍,“按照现有法律,落户手续非常麻烦,即使符合规定,也要逐级上报到公安部,经过批准才能办理。”瑞丽市公安局副局长刘绍宾介绍。在现实中,大多数涉外婚姻并没有依法办结婚证,因此落户也变得可望不可及。由于跨境婚姻相关政策的脱节及其制度不配套、措施不到位,就连地方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都不知道办理国籍、户籍的具体程序,更不说边民了。这样,当边民面对办理各种手续的实际困难时就会变得束手无策。

政策法规发展不平衡。由于地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政策法规也存在着差异性。比如,同样在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普遍存在的云南省德宏州,就出台了《德宏州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证管理规定(试行)》,按照管理规定,公安、民政部门将对德宏州境内居住的缅籍入境通婚边民进行彻底的清查登记,并督促办理《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证》,积极引导涉外通婚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另外,对于边民通婚后下一代面临的问题,当地公安机关在具体操作中规定“只要小孩是在中国出生,其父母至少有一方具有中国国籍,并且有相关证明,都可以落户”。这样,缅方女性边民嫁入中国并且有事实婚姻的,下一代可自愿随父亲落户,而在临沧市的许多边境地区还没有这样的政策和相关操作规定。如此,同样的中缅边境地区,同样的跨境婚姻却出现了不同的政策法规,说明了相关政策法规发展的不平衡。

四、跨境婚姻政策与法律的调适对策

(一)完善跨境婚姻法律法规。

及时更新、充实现行法律法规。就调适涉外婚姻法律层面而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及时更新、完善,并且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使其适应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1995年《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基础上,需要结合中国与其他毗邻国边境地区的具体情况,争取在跨境婚姻问题上给予特殊政策倾斜与照顾,在具体操作中要区分对待新缔结婚姻的结婚登记程序和手续以及事实婚姻的补办登记程序和手续,并根据通婚家庭的具体情况,给予政策指导和帮助。

有条件地承认跨境事实非法婚姻的效力。考虑到边境地区边民重结婚仪式轻婚姻登记的传统,而事实婚姻还受当地群众认可的现实,以及跨境事实婚姻家庭还生育子女,形成了对后代的抚养、对老人的赡养等家庭义务,已经具有婚姻的实质内容。对待此类事实婚姻,若一律承认其效力,法律(尤其是婚姻法)的严肃性得不到维护;若一律否认其效力,有时又会损害跨境事实婚姻家庭(特别是缅甸妇女和子女)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针对边境地区的跨境事实婚姻应给予特殊政策倾斜与照顾,有条件地承认事实非法婚姻的效力。对于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可以采取重事实、轻形式的灵活政策,有条件地承认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这种做法有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保护已有的夫妻关系,从而保护善意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的合法婚姻权益。

出台专门的边民跨境婚姻法。在时机成熟、条件具备的时候,应该考虑出台一部专门的边境地区边民跨境婚姻法,其效力像《婚姻法》一样,规定边境地区边民在跨境婚姻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明确跨境婚姻缔结的条件和登记程序,并使之凸显边境地区边民跨境婚姻的实际特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促使事实非法婚姻及其当事人身份合法化。

政策倾斜,促使非法婚姻合法化。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存在一系列问题的根源是: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手续;嫁入中国边境地区的缅甸妇女没有中国国籍,也没有中国当地户籍。笔者认为,在解决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中已形成的“事实非法婚姻”(黑婚)以及“事实非法婚姻当事人身份”(黑人、黑户)问题上,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遵纪守法的、符合一定条件的、稳定和睦的非法婚姻家庭进行政策倾斜,制定特别措施,通过特事特办,为边民们补办婚姻登记手续,解决她们的国籍、户籍问题,承认她们的社会身份,使之成为真正的中国公民。解决缅甸妇女的身份合法化问题,促使事实非法婚姻合法化才是解决中缅跨境婚姻问题的关键。

设定条件,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对此前居住在境内的“事实非法婚姻家庭”,可以设定一些条件,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补办婚姻登记,解决事实非法婚姻办证问题和缅甸妇女及其子女的落户问题。对于在补办婚姻登记时切实无法提供齐全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非法婚姻家庭”,在办理时可以考虑特事特办,笔者认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通婚双方同意并承认自己的婚姻,且所在地10人以上的公民也承认其婚姻;二是,由“非法婚姻家庭”居住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该非法婚姻家庭属守法公民、没有涉及跨国拐卖妇女等相关犯罪活动的证明”;三是,由“非法婚姻家庭”居住地村委会出具“同意该非法婚姻家庭居住在本村委会的证明”,并经其乡、镇政府批准。具备以上条件者可以到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促使事实非法婚姻以及跨境婚姻当事人身份合法化,逐步解决“黑婚、黑户、黑人”等问题。

(三)加强跨境婚姻法制宣传教育。

目前中缅边境地区许多边民法律观念淡薄,文化水平较低,他们还习惯运用祖祖辈辈留传下来的传统结婚模式,不注重现代婚姻的法律效力。她们的不合法不是主观故意的,而是客观上因为法治建设而产生的。所以,要在边境地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首先,在宣传内容上,要加大对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所涉及到的法律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力度。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使边民树立办理《结婚证》和《生育证》的意识,认知积极办证的必要性,以及利国、利家、利子女的好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还要宣传国家婚姻政策、边民优惠政策、防艾知识、违法后果等内容,让他们真正了解非法婚姻带来的弊端,自觉维护合法婚姻。另外,还要对边民的“国界”、“国家”意识加以强化,从小孩抓起,以达到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其次,在宣传方式上,要采取灵活多样、简单易懂的方法。由于中缅边境地区边民的文化水平有限,这种面向基层的、面向法律知识有限的边民,法制教育宣传不能照本宣科走过场地应付了事,要采取容易让当地边民接受的方式来进行。比如在跨境婚姻家庭相对集中的地方召开会议;对一些非法同居、事实非法婚姻家庭、非婚生育家庭进行有针对性的细致耐心的教育等。在向当地边民宣传时,应当使用本地方言,有条件的可以运用本民族语言、当地土话,把一些深奥难懂的法律术语转化成当地人语境下能够被理解、容易被接受的话语;宣传地点可以定在圩日时的边境户市点;也可以采取边民互相教育的方式等等。

总之,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对跨境婚姻群体的人文关怀,致力于推动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法律调整和政府部门的主动介入,真正有效解决跨境婚姻问题,并通过中缅两国的共同合作,达成跨境婚姻管理共识,使跨境婚姻管理真正走向有序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4]金治泉.中越边民通婚的现状及法律思考[J].广西大学学报,1995(1).

[5]罗柳宁,龙耀.中越边境跨国婚姻的流变及其思考[J].百色学院学报,2007(1).

[6]李娟,龙耀.中越边民跨国婚姻法律问题探析[J].百色学院学报,2007(1).

作者简介:

[1]杨勇(1986—),男,傣族,云南楚雄人,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助教。

[2]黄光海(1964—),男,云南临沧人,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师。

[3]张天宇(1986—),女,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4]吕静静(1985—),女,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问题及对策》阶段成果。项目编号:2010J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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