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直接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直接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效力,宪法,欧盟,基本权利,公权力,合同,建设工程。

直接效力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崔爽[1](2019)在《中小企业出借资金来源不同将直接影响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也是一个最为庞大的群体,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约为4000万家,占国内企业总数的99%,中国GDP总值60%由中小企业贡献,50%税收和解决国家80%富余劳动力就业,在错综复杂的交易关系中,中小企业往往会以拆借的(本文来源于《人民政协报》期刊2019-07-23)

宋崇迪,陈二华[2](2019)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直接约定以房抵工程款条款的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及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利用签约时的强势地位经常与施工单位约定以房抵工程款。根据合同签订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履行期限届满前和届满后的以房抵工程款。后一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已经为司法实务界所普遍认同,但前一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尚存在争议。本文通过该条款同让与担保和流质契约的比较,对其效力予以探讨。(本文来源于《居舍》期刊2019年02期)

李海平[3](2018)在《论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问题旷日持久争论的根源在于,个人权利—国家权力二元结构基本权利效力理论难以妥当回应社会公权力普遍兴起的现实,确立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社会公权力是指具有明显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信息等资源优势的私主体对其他特定或者不特定多数的私主体事实上的支配力。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符合基本权利的本质,有助于克服基本权利间接效力理论和国家行为理论之弊。通过对我国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后半段和正文第5条第4款、第51条的目的性限缩,可获得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直接效力的宪法依据。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直接效力通过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途径实现,立法中采用一般条款和特别法两种形式、坚持比例原则和禁止保护不足原则双重衡量,司法中遵循民法适用优先、侵权行为和法律行为区别适用等规范。建构叁元结构基本权利效力理论是未来的必然趋势。(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8年10期)

宋崇迪,许胤熠[4](2018)在《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桩基工程的合同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筑工程领域,建设单位会将一些分部分项工程直接发包,例如桩基工程、电梯安装等。这种情况一方面可能产生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和各分包单位之间配合失调,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在工期、质量出现问题后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相互推诿。更为严重的是,一旦产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则发承包一方往往会以合同无效为由停止合同履行,进而造成工程停工,给合同一方尤其是建设单位造成巨大损失。笔者通过分析此种情况下施工合同的效力,以帮助建设单位或建筑公司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损失的发生。(本文来源于《中国住宅设施》期刊2018年09期)

[5](2018)在《湖北: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效力直接等同职称》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进一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近日,湖北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将原有相对独立的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打通使用,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效力直接等同于职称。《通知》明确,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本文来源于《人才资源开发》期刊2018年15期)

陈亚芸[6](2017)在《《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直接效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直接效力原则是欧盟法院在个案中确立并发展起来的原则。作为处理欧盟法与成员国法关系的重要指导,在巩固一体化成果、保证欧盟法统一解释和适用以及维护欧盟法自治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尽管法院对直接效力原则的内涵、外延、适用范围和条件做了澄清,却仍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国际条约直接适用问题上存在双重标准、判断难度加大和法律确信等问题。《里斯本条约》通过后,该原则还面临着《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现实冲击和挑战。从现有判例看,法院倾向于否定宪章的横向直接效力,而是在一定条件下与一项指令相结合,旨在贯彻某项欧盟原则的前提下享有横向直接效力。这给宪章的有效执行带来很大的挑战和不确定性。(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钟兢[7](2016)在《WTO法在欧盟适用的直接效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WTO法(包括WTO协定和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在欧盟的适用,相较于一般的WTO成员而言更为复杂,除WTO法本身的复杂性因素外,还因为欧盟在WTO框架下具有特殊性,即欧盟及其成员国都是WTO的成员。因此,WTO法在欧盟的适用就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欧盟法和国际法的关系;二是欧盟法和欧盟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WTO法在欧盟适用的焦点是直接效力问题,即WTO法的规定能否被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欧盟成员国所援引,在成员国国内法院或欧盟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几十年来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法院的典型和新近案例来论述WTO法在欧盟(欧共体)适用的直接效力问题。关于WTO法在欧盟适用的直接效力问题,一句“欧盟(欧共体)法院拒绝赋予WTO法以直接效力”并不能够完全揭示WTO法在欧盟(欧共体)的适用现状。总体上看来,欧盟(欧共体)司法机关不承认WTO法在欧盟(欧共体)法律秩序中的直接效力,并倾向于通过对统一解释原则的运用赋予WTO法以间接效力。但欧盟(欧共体)司法机关又通过纳卡基曼(Nakajima)和欧共体炼油业联盟案(Fediol)这两个例外,承认WTO法在一定条件下的直接效力。围绕本文讨论的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简要介绍WTO法在成员域内适用的一般理论,主要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WTO法的适用这两个方面。第二部分探讨欧盟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理论基础,即直接效力原则。直接效力原则是欧盟法院为了推动欧盟法在欧盟成员国国内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法官“造法”的方式确立的理论,直接效力原则的评判标准也被适用于确定欧盟所缔结的对外条约的直接效力。通过第一、第二部分理论的铺垫,第叁部分细致地分析欧盟法院对WTO法直接效力问题认定的典型案例,对欧盟法院的判决思路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在GATT时期,欧共体法院通过国际水果公司案确立了拒绝赋予GATT1947直接效力的立场;后又通过欧共体炼油业联盟(Fediol)案和纳卡基曼(Nakajima)案确立了两个例外,即当欧共体颁布的法令清楚地提到GATT1947项下的具体条款;或者该法令是旨在实施GATT1947项下的特定国际义务时,欧共体法院赋予GATT1947以直接效力。在WTO时期,尽管欧盟(欧共体)法院注意到了WTO协定与GATT1947相比的根本性变化,但其仍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仍然相当重视谈判和基于缺乏互惠性的理由,拒绝了WTO协定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直接效力。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欧盟(欧共体)法院对WTO法直接效力问题的认定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该部分详细地探讨围绕欧盟(欧共体)法院拒绝赋予WTO法直接效力立场的争论,包括西方学术界的代表性见解、欧盟(欧共体)法院法律顾问的批判、学者针对欧盟法院论据的具体争论以及本文的评论。第五部分是欧盟法院适用WTO法的立场对我国的启示,在探讨和分析了我国关于WTO法适用的现行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后,笔者试图提出完善建议,认为我国可以考虑在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中加入关于条约适用的规定,以为在单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否定WTO法在我国直接适用的效力提供宪法层面的支持,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统一解释原则的运用以间接适用WTO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29)

侯曦[8](2015)在《俄罗斯宪法规范的直接效力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苏联解体后伴随着西方人权理论的涌入,俄罗斯的民主宪政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993年新宪法的制定就是改革成效的集大成者。在该宪法中充分体现了西方的人民主权思想和人权保障理论,而且还赋予了宪法规范具有直接效力。宪法确立基本权利规范具有直接效力,对于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而依据宪法和宪法法院法的规定,作为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法院正是宪法规范直接效力理论的权威实践者。本文以宪法法院审理的一个具体案件为例,分析整理宪法法院通过宪法诉愿保障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基本思路,探讨宪法法院的基本法律立场和最高价值追求,从中可以看出宪法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紧紧围绕着一个中心点:即根据宪法规范直接效力理论,直接依据宪法规范,实现对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这是国家和法律的最高价值追求,表明在任何情况下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应得到宪法的有效保护。宪法规范直接效力理论和人权保障的理念是宪法法院诉愿制度的重要支撑,值得我们深入的学习和借鉴。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介绍克雷洛夫诉民法典第152条违反宪法一案,整理宪法法院的审理思路,总结法院在实践中对宪法规范直接适用的情况,引出下文对理论制度的深入分析。第二部分则介绍宪法规范的适用主体宪法法院,简述宪法法院的重要职权之一就是通过公民的宪法诉愿,在司法中直接适用宪法规范,来实践自己的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历史使命,并同时介绍宪法诉愿的提起主体和受理条件。第叁部分阐述俄罗斯宪法规范直接效力理论的内涵,介绍该理论的基本情况。第四部分分析宪法规范直接效力理论的实践作用以及对我国的启示,认为我国应从中总结经验教训,充实理论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探寻我国宪法规范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间更为有效的途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16)

董正平,徐丽叶[9](2015)在《法院不宜直接确定婚姻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葛某与黄某同居五年并育有一子,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为了给孩子上户口,两人决定办理结婚登记。但黄某曾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他就用假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来,黄某被判刑,葛某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对此,法院会怎样审理呢? 案件回放(本文来源于《河南法制报》期刊2015-01-29)

徐子良,赵炜,黄文旭[10](2014)在《法院生效裁判可直接产生股权变动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法院裁判股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股权变动,股权变动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交付或登记等公示行为,股权变动的发生是基于生效裁判,在能够导致股权变动的法院裁判文书生效时股权就发生变动。此外,当股权权属发生争议时,法院是对争议进行裁判的终局机关,法院裁判文书具有确定的、终局的法律效力,且具有国家强制力。因此,法院生效裁判中的股权变更内容应具有设权效力,可使权利人取得股东资格,即使裁判生效后未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4年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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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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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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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利用签约时的强势地位经常与施工单位约定以房抵工程款。根据合同签订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履行期限届满前和届满后的以房抵工程款。后一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已经为司法实务界所普遍认同,但前一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尚存在争议。本文通过该条款同让与担保和流质契约的比较,对其效力予以探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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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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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直接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1].崔爽.中小企业出借资金来源不同将直接影响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N].人民政协报.2019

[2].宋崇迪,陈二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直接约定以房抵工程款条款的效力研究[J].居舍.2019

[3].李海平.论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J].政治与法律.2018

[4].宋崇迪,许胤熠.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桩基工程的合同效力研究[J].中国住宅设施.2018

[5]..湖北: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效力直接等同职称[J].人才资源开发.2018

[6].陈亚芸.《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直接效力问题研究[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

[7].钟兢.WTO法在欧盟适用的直接效力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8].侯曦.俄罗斯宪法规范的直接效力探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5

[9].董正平,徐丽叶.法院不宜直接确定婚姻效力[N].河南法制报.2015

[10].徐子良,赵炜,黄文旭.法院生效裁判可直接产生股权变动效力[J].人民司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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