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民事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权利,权利能力,权利,知识产权,生命,民法典,诉讼时效。

民事权利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王兰涛[1](2019)在《民事权利教学的认知偏差、法理分析与教学改进》一文中研究指出《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我与他人和集体·(叁)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人身权内容,虽然统编教材没有旧教材内容集中,但人身权等民事权利也散见于教材之中,成为教师授课的重要内容。教师缺少对民事权利的必要理解和掌握,教学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本文来源于《中学政治教学参考》期刊2019年35期)

张伟[2](2019)在《民事权利的哲学基础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权利的本质为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考察民事权利的哲学基础及人性假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满足人性中自私与贪婪的部分又予以适当限制,试图消除丛林法则并构建权利法则,对个人人身与财产利益的保护,保障合理的社会秩序,获得内心深处的安全与宁静,支撑了民事权利的产生、存在、发展与勃兴。限制公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彰显私权利(民事权利),将私权利作为保护民众的盾牌与外壳,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与不懈追求。(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吕炳斌[3](2019)在《个人信息权作为民事权利之证成:以知识产权为参照》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信息有别于数据,也不同于隐私。它以个人敏感隐私信息为内核,往外扩散,其边界处于相对确定的状态。以知识产权为参照,相对确定的边界并不影响个人信息的权利化保护。以尊重人格尊严和自由为理念,以个人信息的自我决定或自我控制为理论基础,个人信息权宜定性为人格权。无形的人格特征具有财产利益,在原理上亦接近于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权。个人信息与知识产权的客体类似,均是特定的信息,其权利不能架构在占有的基础上,不是对客体的圆满状态的控制。可借鉴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制权利化"的构建路径,以同意、访问、查阅、抄录、复制、更正、删除等具体行为为支点,形成包含个人信息利用的知情权、个人信息利用的决定权以及保护个人信息完整准确权这叁方面内容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可以满足绝对权的特征,融入民事权利体系中的绝对权大家庭。(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卞亚璇[4](2019)在《浅谈民事权利的本质——兼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新意志说是指民法赋予并保障民事主体特定范围的行为资格,既表明行为主体实现意志的自由,又表明该自由受法律的约束、保障和确认。运用新意志说进行分析,认为成年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应用意思能力取代行为能力,使意思能力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紧密相连。(本文来源于《镇江高专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原诚,刘小丰[5](2019)在《浅析保险合同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和《保险法》中,对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与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意见不一,以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特别是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的形势下,明确该诉讼时效,尤显重要。(本文来源于《长江丛刊》期刊2019年16期)

王丽[6](2019)在《论胎儿之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权利实现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上的胎儿应该是从受孕开始到出生为止的母体内的胚胎,早期胚胎移植到母体子宫内之前不属于胎儿。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态度,即概括主义与列举主义,我国采取的是概括主义立法模式,所有涉及保护胎儿民事权利的问题都看作胎儿已经出生,即在法律中一般性的规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性质应采附法定解除条件说,死产的胎儿,其出生前取得的民事权利能力溯及至受孕时即已丧失。与自然人不同,胎儿只能成为权利的主体,而不是义务的主体。胎儿可享有各种财产权和人身权,在胎儿权利受到侵害时,胎儿还享有救济权。随着工业文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工业意外事故等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越来越多,胎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利益遭受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由胎儿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胎儿的民事诉讼能力包括原告与被告两种诉讼能力,并且胎儿为被告时不能认为是对胎儿利益的侵害。在当今法治社会,对胎儿利益进行民法保护是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李迎春[7](2019)在《浅议基因编辑婴儿民事权利保护的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基因编辑技术下的现实产物,基因编辑婴儿这个经过基因修改的活体,今后必定成为医学界,甚至全社会的关注焦点,他们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不仅关系到他们今后的生活,甚至关系到其个体的生命。如何准确界定其民事权利,具有现实紧迫性。1基因编辑婴儿的概述2018年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健康诞生,由于这对双胞胎的一个基因经过修改,她们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病毒HIV。这项研究中基因手术修改的是CCR5基因(HIV病毒入侵机体细胞的主要辅助受体之一),使用(本文来源于《知识文库》期刊2019年10期)

冯艳军[8](2019)在《军人民事权利及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国家对军人民事权利的重视度不断提升,强调要保证军人民事权利。相比其他群体而言,军人群体具有一定特殊性,在民事权利保障过程中容易出现疏漏,国家应对军人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借助专项立法、专项诉讼制度和调解机制,确保提升军人民事权利保护质量和保护效率,以此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3期)

朱方强[9](2019)在《《民法总则》中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法人制度的构建,法人民事权利被重点关注,是民法研究的重点理论。相关问题似乎已达成共识,但细细分析相关理论亦有争议。在民法典编纂之际,重访法人权利能力制度,疏通法人相关概念、理顺逻辑关系,为完善法人民事能力制度提供理论依据。以《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新分类为逻辑基础,探讨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范方式,完善分析法人新类型下的民事权利能力具体范围,提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重构与完善的建议。作为民事主体理论的核心内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研究对深化理解民事主体制度无疑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分四个部分分析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第一部分,对选题的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阐述和整理,对文章研究方法进行总结,并提出本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问题,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资格进行分析。通过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历史演进分析,厘清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点。通过对法人本质学说研究,重新阐释法人的本质。法人是除自然人外,基于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具有社会治理风险防范独立作用和社会价值的一种社会实际存在的组织体。进而提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制度规范的合理价值。对《民法总则》中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取得的基础和法人分类进行阐释评析,以期寻找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范方法。第叁部分,研究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问题。以《民法总则》中法人分类为逻辑主线,研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范方式。首先,研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在民法典下,反思法人民事权利能力限制理论,使其符合法律逻辑。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在开展的过程中,仅仅是各自的范围不同。而不能理解为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通过域外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借鉴,发现法人分类是以社会组织追求的目的范围为核心进行的,即法人在法律规定的目的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其次,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进行具体分析。厘清目的范围与经营范围问题,区分经营范围与目的范围,目的范围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现形式。特许经营范围是营利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载体,法人的营业财产是营利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载体。最后,研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责任能力关系。第四部分,提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体系重构和完善的建议。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该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本土化建构,移植融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优点,提出目的范围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规范的新思路,形成中国特色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理论。进行相关立法协调指导实践应用,加强对现有法律的解释,建立法人赋权与失权制度。明确营利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载体,规范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完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01)

李春晖[10](2019)在《一种分析方法的运用:民事权利客体与对象之争的终结——兼与方新军、刘春田教授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学术语、概念应具有科学性、系统性,为此应使用分析法学、术语学等研究方法。按照术语或概念定名的基本原则,法学理论中术语的使用,应尽量尊重词汇的语言学原意,以及哲学概念的内涵。认识论上,客体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在具体的主客体关系中,客体是对象在主体中的反映,但客体和对象最终指向同一的存在。法学中客体、对象的混乱状况部分因翻译造成。除此之外,更根本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忽略了主体及客体/对象与主体形成关联的具体关系或曰语境/场景,另一方面试图脱离语言学语义和认识论范畴,将客体解释为单一的、抽象的概念,而将对象解释为实在的概念。基于认识论对权利和法律进行分析,可知民事权利主体是权利人,权利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或者说承载权利主体所关注之利益的对象。对象与客体在认识论中的细微区别在法学中没有意义,因此是同一的。这种同一性存在于民事权利(及权利客体)层次体系中的每一个层次。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对象是物(有体物或无体物),第二层次及以后各层次的权利客体/对象是前一层次的权利,可以视为"拟制物"。就法律而言,国家是集团主体,其通过法律要保护的客体/对象是法律关系即权利。以上分析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民事权利客体与对象之争至此终结。(本文来源于《私法》期刊2019年01期)

民事权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事权利的本质为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考察民事权利的哲学基础及人性假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满足人性中自私与贪婪的部分又予以适当限制,试图消除丛林法则并构建权利法则,对个人人身与财产利益的保护,保障合理的社会秩序,获得内心深处的安全与宁静,支撑了民事权利的产生、存在、发展与勃兴。限制公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彰显私权利(民事权利),将私权利作为保护民众的盾牌与外壳,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与不懈追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王兰涛.民事权利教学的认知偏差、法理分析与教学改进[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9

[2].张伟.民事权利的哲学基础探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3].吕炳斌.个人信息权作为民事权利之证成:以知识产权为参照[J].中国法学.2019

[4].卞亚璇.浅谈民事权利的本质——兼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J].镇江高专学报.2019

[5].原诚,刘小丰.浅析保险合同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J].长江丛刊.2019

[6].王丽.论胎儿之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权利实现机制[D].烟台大学.2019

[7].李迎春.浅议基因编辑婴儿民事权利保护的界限[J].知识文库.2019

[8].冯艳军.军人民事权利及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9

[9].朱方强.《民法总则》中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10].李春晖.一种分析方法的运用:民事权利客体与对象之争的终结——兼与方新军、刘春田教授商榷[J].私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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