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合同法规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合同法规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合同法,条款,合同,格式,劳动合同,合约,期限。

合同法规制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谷玉珂[1](2019)在《“一带一路”背景下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法律规制的困境——基于《合同法》、《海商法》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铁路集装箱深度参与多式联运,促进了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但是,我国国内法对该领域的法律规制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许多法律适用困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8期)

胡志龙[2](2019)在《智能合约的合同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法律学者、计算机专家尼克·萨博提出智能合约旨在通过计算机代码形成的合约以达成便捷交易,作为区块链重要的运作部分,智能合约有其特有的运行机制。智能合约的出现和应用不仅改变着现今人们的商贸交易方式,同时对传统合同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的目的在于明确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并借鉴、反思国外对智能合约的立法和规范以寻求我国对智能合约的立法应对。首先,本文从智能合约的电子代码、储存去中心化、自动强制执行等特性开始分析,以探究其合约的法律本质特性,发现其作为新型合约所特有的法律价值和实用价值。其次,智能合约作为新型合约,其仍然与传统的合同法规范存在一定的冲突,如智能合约代码与合同法语言含义的差异,智能合约无法判定缔约主体民事行为能力,智能合约难以判定缔约方意志表示真实与否等法律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虽然仍有一些没有得出优良的解决方案,但不少国家已经对智能合约进行了立法。如美国的多个州不但肯定了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更对其在诉讼案件中作为证据进行了规范。最后,通过对国外智能合约立法的探究和反思,结合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对区块链的应对措施,提出我国对智能合约的立法规范建议,包括:明确智能合约法律地位、适用范围、订立条件,完善智能合约相关平台市场立法等。(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张婷[3](2018)在《最高人民法院第67号指导案例分析——兼议《合同法》对分期付款合同规制不足》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分期买卖合同的指导性案例为切入点,总结并归纳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对适用有争议的《合同法》第167条现状加以分析,并就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8年17期)

谢增毅[4](2018)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及其规制路径——以《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定期合同的主要价值是通过解雇保护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就业安全权。如果任由当事人随意订立定期合同,解雇保护的有关规定将落空,因此立法必须对定期合同进行限制,推行不定期合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将定期合同限定在非继续性岗位,并严格限定定期合同的订立次数和期限。我国对定期合同的规制重点应放在定期合同的订立次数上,不宜规定定期合同的适用范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具有特定的立法价值,且兼顾灵活性和安全性,规则简便易行,不宜轻易修改。不定期合同和解雇保护规则密切相关,未来我国可适当调整解雇保护水平,以推行不定期合同,但不宜大幅度降低解雇保护水平。同时,应对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的解除规则作适当区分。(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夏庆锋[5](2018)在《民法典合同法编之商事合同规制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包括对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规定,是民商合一的法律集合。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各种新型商事合同应运而生,在法律适用上若类推适用相似民事合同的规定则易产生与新型商事合同特殊性相冲突的情形。而且,现行合同法制本身存在滞后性,具体表现为商化不足或商化过度等问题。在编纂民法典合同法编时,应考虑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本质属性,增加对商业特许合同、演出等纯粹商事合同,对保证合同、消费者合同等非纯粹性商事合同的专门规定。此外,还需对《合同法》租赁合同、委托合同等章节的现有规则进行矫正,包括商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享有优先续租权及商事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不应享有任意解除权。(本文来源于《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课题组,黄昆,涂伟,李文静[6](2018)在《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法律规制研究——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评估出发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从宏观上看是指劳动力市场面对经济形势变化自动做出反应的能力,从微观上看是指劳动力市场主体根据自身需要使用和提供劳动的自由度。本课题调查显示,我国劳动力市场总体是灵活的,《劳动合同法》必然对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做出限制,但对于企业用工灵活性影响程度有限。对企业人工成本确有影响,但不是导致人工成本上升的主要原因。当前背景下,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完善法律规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规制体系,为日益扩大的新型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方式提供必要保障。(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期刊2018年03期)

周洋[7](2018)在《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的合同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围绕合同法应当如何对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进行规制这一主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展开。在初界定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概念和类型后,主要讨论如何判断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的合同效力、当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无效后该如何予以救济?因事后救济成本过高时又该如何对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进行有效的事前规制等叁个具体问题。第一部分,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合同法规制的基本理念。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基于计算机程序“if-then”的语言逻辑使其他智能合约的执行作为预设条件,从而形成的一个合同交互式系统。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可类型化为叁种形式,包括附条件生效型、合同联立型、合同联结型,分别对应于合同法上的附条件生效条款、合同联立条款以及公司契约理论中的合同联结体。因此,对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的合同法规制应当遵循类型化思维。另外,虽然能够与现有合同法规范相对应,但各种类型的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仍存在一定差异,在建构具体规制时应结合智能合约技术特点予以特别关注。智能合同的此类特殊性要求提供特殊的合同法规范,包括特殊的理念与特殊的规则。这些特殊理念与特殊规则最终表现在国家意志对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自由进行的特殊限制,具体而言,就是特殊的效力判断规则、救济规则、合约条款控制规则、合同联结型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的组织性治理规则,等等。第二部分,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的效力判断规则。与传统合同相比,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在有效要件的构造上并无太大区别,除合约代码能够被准确识别这一特殊要件外,仍应当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一般要件。当然,在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时,相应要件应根据条款的特点进行特别限制。此外,鉴于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是数个智能合约相互联结的纽带,其中任一智能合约的无效都将引起整个合同交互式系统效力变动,因此,从效率价值层面考虑,尽量避免整个条款的无效是司法判定中应秉持的态度。第叁部分,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无效的救济规则。智能合约条款无效的处理规则难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因为在智能合约条款无效后,要求区块链交易数据的恢复不仅成本耗费巨大,还会减损区块链安全可信任的技术优势与去中心化监管的特点。折价返还也并非理性选择,因为条款的联动性导致其具有成本巨大的显着局限。可行的做法是,采取合约内部共识机制与司法外部干预相结合的方式。第四部分,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的条款控制规则。根据格式条款的效力控制原理,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也需要条款控制规则。但是,以事后救济为显着特征的合同法的相关制度因成本高企,并不事宜。为此,应将重心转移到事前。就具体规制措施而言,实践中已自发形成一定的习惯措施,如模板合约条款的强制订立、合约平台分类适用、引入第叁方中介审查机构;本文也赞同理论界关于增加法律限制程序、将人为判断引入智能合约预言机系统的建议。作为市场交易规则的体现,合同法应当积极吸收借鉴这些规制措施。第五部分,合同联结型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的组织治理规则。合同联结型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所形成的合同交互式系统呈现出公司组织形态特征,包括法律人格、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董事会结构下的经营管理及投资者共享所有权等公司核心特征。以公司法理论视角建立组织治理规则或将是一条可行路径。该路径规则不仅以公平价值为导向,强调对普通投资用户的保护,同时也以效率价值为导向,以期减少当事人缔约成本。(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戴国朴[8](2017)在《《合同法》第39条法理解释与司法适用——以中德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比较研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第39条是构建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则的基础性条款,但是关于《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法律后果以及第39条与第40条字面矛盾的司法适用难题持续存在。本文以《德国民法典》关于一般交易条款概念、纳入规则和内容控制的规定为参照,运用文义、历史、体系解释的方法,对我国格式条款的现行法规定进行研究。《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综合法律后果为可撤销;如果将第39条第1款第2部分理解为格式条款纳入合同的规则,则可以化解第39条与第40条的字面矛盾,建议将来法律修订时明确第39条第1款第2部分的这一法律性质。(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7年01期)

胡钰菡[9](2017)在《劳务派遣之法律规制——兼评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2013年实施首次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合理的规范,其中包括增加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要求、严格规定了同工同酬原则、强化了劳务派遣岗位需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性质,同时将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作为劳务派遣制度之核心。其原因何在、法律规范成效如何是值得思考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9期)

邵黎[10](2017)在《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及完善——以《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条款在生活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格式条款具有其独特的价值,也有明显的缺陷。本文主要从格式条款的特点入手,介绍了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进而对立法的完善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6期)

合同法规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美国法律学者、计算机专家尼克·萨博提出智能合约旨在通过计算机代码形成的合约以达成便捷交易,作为区块链重要的运作部分,智能合约有其特有的运行机制。智能合约的出现和应用不仅改变着现今人们的商贸交易方式,同时对传统合同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的目的在于明确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并借鉴、反思国外对智能合约的立法和规范以寻求我国对智能合约的立法应对。首先,本文从智能合约的电子代码、储存去中心化、自动强制执行等特性开始分析,以探究其合约的法律本质特性,发现其作为新型合约所特有的法律价值和实用价值。其次,智能合约作为新型合约,其仍然与传统的合同法规范存在一定的冲突,如智能合约代码与合同法语言含义的差异,智能合约无法判定缔约主体民事行为能力,智能合约难以判定缔约方意志表示真实与否等法律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虽然仍有一些没有得出优良的解决方案,但不少国家已经对智能合约进行了立法。如美国的多个州不但肯定了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更对其在诉讼案件中作为证据进行了规范。最后,通过对国外智能合约立法的探究和反思,结合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对区块链的应对措施,提出我国对智能合约的立法规范建议,包括:明确智能合约法律地位、适用范围、订立条件,完善智能合约相关平台市场立法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同法规制论文参考文献

[1].谷玉珂.“一带一路”背景下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法律规制的困境——基于《合同法》、《海商法》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9

[2].胡志龙.智能合约的合同法规制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3].张婷.最高人民法院第67号指导案例分析——兼议《合同法》对分期付款合同规制不足[J].现代经济信息.2018

[4].谢增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及其规制路径——以《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为中心[J].比较法研究.2018

[5].夏庆锋.民法典合同法编之商事合同规制刍议[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6].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课题组,黄昆,涂伟,李文静.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法律规制研究——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评估出发的研究[J].中国劳动.2018

[7].周洋.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的合同法规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8].戴国朴.《合同法》第39条法理解释与司法适用——以中德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比较研究为视角[J].法大研究生.2017

[9].胡钰菡.劳务派遣之法律规制——兼评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J].法制博览.2017

[10].邵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及完善——以《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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