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论文_朱博

导读:本文包含了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计算机,程序,技术,专利保护,新颖性,专利法,判例。

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论文文献综述

朱博[1](2018)在《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可专利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计算机程序已然成为信息时代人类最重要的生产生活工具,软件产业的发展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如何有效保护计算机程序开发者的权益,不断提升其研发热情,从而推动软件产业的创新,就成为各国亟待解决的重要法律课题。由此,在相关法律制度设计层面上,各国都在进行着积极探索。本文通过分析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专利保护的必要性,认为版权保护模式并没有对计算机程序的实质价值即功能性价值进行保护,反之,专利法弥补了版权法的这一缺陷。结合我国专利法律制度,本文认为判断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就是认定该发明是否具备专利客体属性,即是否满足技术方案标准。此外,通过对比国内外关于计算机程序发明可专利性研究,本文总结出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待此问题的理论发展脉络。当前,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能够具备可专利性,并作为专利客体已成为各国专利审查制度的通识,但各国依据的判断标准有所不同。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对待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可专利性的审查还是尤为审慎的,本文通过对我国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审查原则的分析,明确了其可专利性的审查基准。此外,解决了可专利性的审查基准问题,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想要成为专利客体,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便要符合专利审查关于此类客体的特殊要求,如权利要求类型的限定和权利要求书撰写规则的特殊要求。因此,笔者认为,本文立足于我国专利法律制度框架下,再结合2017年专利审查指南新修改的内容,加深了对我国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可专利性问题的认识,合理界定了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保护范围,进一步了解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领域内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趋势。(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8-04-01)

王薇洁[2](2016)在《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功能性限定——美国审查及司法解释政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最新代表性判例Williamson v.Citrix Online,LLC(Fed.Cir.2015)(en banc)、美国专利诉讼与调解委员会(PTAB)2013年发布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问题的四个指示性案例中的Ex Parte Smith案为切入点,分别针对美国司法及审查政策中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中权利要求的功能性限定模块方式、程序限定处理器方式的权利要求解释及发明公开要求做出详细分析;以期对我国专利审查及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保护范围解释及说明书公开程度等标准给出一定借鉴及启示。(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6年06期)

穆丽娟[3](2012)在《论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客体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客体审查是对所涉及方案是否具备技术性的判断。本文重点阐明了对技术性的判断应当在如下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考虑,即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人类对于自然规律的具体应用。因此,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首先应当是针对具体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即满足文中所论述的"针对性"条件;其次,该解决方案的具体应用必然受到其所处环境的客观约束,符合所述客观环境约束下的自然规律,即满足本文中所论述的"约束性"条件。在上述理论基础上,本文从发明请求保护的方案所针对的对象入手,通过分析其是否为具体的,以及该方案是否对该对象的自然属性的利用,来最终判断其是否满足针对性和约束性条件,进而是否符合专利保护的客体的规定。在本文的后半部分选取四个典型案例对上述理论和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2年08期)

李凯,王春晖[4](2012)在《浅谈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专利的申请与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法条进行了归纳汇总和探讨分析,其中具体包括了涉及限定内容涉及程序本身、涉及算法的发明、涉及通过计算机软件或者网络来进行的商业方法的发明、涉及功能模块构架类型的发明。计算机软件相关专利申请常涉及的法条有: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21期)

毕佳[5](2010)在《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专利授权条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专利保护由来已久,只是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意义。作为一种新兴技术成果,人们一直在积极探索对其最佳的法律手段。从最开始的版权保护到专利保护再到商业秘密保护又回到到专利保护,经历了一段曲折又复杂的路程。如今,软件产业的稳健发展,使得专利保护模式的优势逐渐显现出来,很多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中均予以承认。本文以计算机成相关发明的专利保护客体作为理论基础,主要探讨了对其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的叁性分析。本文主要以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的现阶段理论和研究成果为基础,提出完善我国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专利保护的建议,为我国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专利保护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发展提供一些参照。(本文来源于《华东理工大学》期刊2010-12-30)

张琦[6](2010)在《中国软件企业善用专利之剑——何越峰谈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专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今的软件产业已经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产业,而是已经渗透到医药、服装等这样的传统产业当中。软件产业的知识(本文来源于《今日财富(中国知识产权)》期刊2010年06期)

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最新代表性判例Williamson v.Citrix Online,LLC(Fed.Cir.2015)(en banc)、美国专利诉讼与调解委员会(PTAB)2013年发布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问题的四个指示性案例中的Ex Parte Smith案为切入点,分别针对美国司法及审查政策中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中权利要求的功能性限定模块方式、程序限定处理器方式的权利要求解释及发明公开要求做出详细分析;以期对我国专利审查及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保护范围解释及说明书公开程度等标准给出一定借鉴及启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论文参考文献

[1].朱博.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可专利性研究[D].烟台大学.2018

[2].王薇洁.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功能性限定——美国审查及司法解释政策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

[3].穆丽娟.论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客体审查[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2

[4].李凯,王春晖.浅谈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专利的申请与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2

[5].毕佳.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专利授权条件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2010

[6].张琦.中国软件企业善用专利之剑——何越峰谈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专利保护[J].今日财富(中国知识产权).2010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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