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燃煤电厂职业健康管理现状和管理心得

浅谈燃煤电厂职业健康管理现状和管理心得

(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渭河热电厂)

摘要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和国家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燃煤电厂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现代职业健康管理的要求相比,仍旧存在许多漏洞,本文从现状、存在问题和危害因素评价方面分析思考,总结管理心得,提出提高认识,查漏补齐不断整改的方法措施,努力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关键词燃煤电厂职业病防治管理心得

一、当前燃煤电厂职业病防治管理现状

燃煤电厂主要存在因长期接触粉尘、高温、噪声等引起的职业病,随着生产工艺技术进步和环保设施完善和效能提高,以及职工换岗频次加快,职业病发病率逐年下降,但在部分群体职业病危害仍较严重严重。

当前,燃煤电厂职业病防治工作一般与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进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不但在安全生产中体现,也是火电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燃煤电厂所设职业健康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多挂靠在安全管理部门,由劳动保护管理人员兼任较为多见,少数企业由人力资源部设专人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职业病防治档案建立、管理,对照作业环境和国家职业病目录进行职业病调查、体检和确认、防治教育、治疗和疗养等。

对职工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大多与安全培训同时进行,分为三级教育。厂级教育多以专题讲座或活动日宣传的手段开展,部门教育大多同安全规程一同进行笔试考试,班组教育则以班组长或老职工的口头传授为主。这系列模式目前基本满足国家要求和生产需要。

大部分企业负责人在遵守国家规定的同时也关心职工的身心健康。例如:某厂职工反应其工作场所噪音虽符合接触限值但在一定程度引起精神不适,导致内心焦虑,该厂主要负责人通过讨论研究后,对部分场所加装了降噪设施,使噪声影响进一步降低。某些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运行职工倒班次数和排休时间,或多设置休息室、宿舍等,在保证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了运行职工的休息时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运行职工因作息时间引起的胃病和肝病。这些方面的问题虽现行尚未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后是否会纳入也犹未可知,但火电企业切合实际的管理做法确实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预防性。

二、火电行业职业病防治存在问题

职业病防治是火电企业在生产中漫长却又必不可少的过程,虽不能明显或直接的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但生命安全至高无上。无死亡、职业健康无伤害,不仅是法定的要求,更是改善企业形象、保证职工健康、有益于社会的民生大事。职业危害具有群发性,致死、致残率高,难以治愈的特点,造成家庭伤害和痛苦,也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我国火电行业职业病发病率明显低于煤炭企业和化工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旧存在很多漏洞。

1、管理层方面

(1)个别单位重视程度不到位,导致管理出现偏差。少数企业负责人,只以不发生直接的安全事故为工作目标,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虽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但是从思想上并没有提升到应有的高度,或是因为火力发电行业不景气,环保、能耗合经营压力,整天负重前行,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有心无力,最终导致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虎头蛇尾,存在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管理不重视、雷声大雨点小等不良管理现象。

(2)少数管理人员认识不到位,致使思想存在偏差。职业病防治工作虽然国家提出已经有一定年头,但是近几年火电企业才开始重点关注,设立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少数管理人员以前并未从事相关工作,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不能理性认识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欠账的危害性,认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无大碍于安全生产,没有把职业健康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急功近利,轻视、忽视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存在“重生产轻防护、重事后轻预防、重形式轻行动”的现象,一味追求生产和效益最大化,置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于不顾。

(3)部分职工素质提升不到位,造成执行出现偏差。企业教育培训存在的漏洞,个别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不到位,流于形式,造成部分职工对职业危害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错误认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是形象工程、做表面文章,存在图省事怕麻烦的侥幸心理,应付检查、对付领导的错误认识,因此不规范佩戴防尘口罩、不正确使用防尘设施等行为屡禁不止,防护用品使用率低现象时有发生,自我防护意识、维权意识较差。

(4)职能部门服务指导不到位,导致工作存在缺失。个别职能部门服务意识和能力不强,缺乏积极主动、精益求精的工作意识,存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监管不力等现象,特别是对一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投入使用,不能及时有效评估、告知职业危害风险及防治措施,致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得不到有效监管和防治。

2、员工意识方面

职业病防治工作看似全部都是企业的工作,实则也跟职工不良的生活习惯和自身的健康意识有很大关系,中国社会绝大多数人还是以治病的角度去评判自身健康,而不是主动去预防,从最基本的防雾霾措施就可以看出。火电行业主要接触的粉尘是煤粉,早期尘肺病人身体能够代偿,一般没有或只有轻微的自觉症状,易与感冒等其他病症混淆,随着病变的进展及合并症的出现,才有不同的症状和体征,等到咽部、肺部出现明显不适才去主动就医,这时职业病已经形成,为时晚矣。而且接触职业危害的企业一线员工普遍学历较低,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上不重视,为了图省事,违章操作现象时有发生;

(2)对职业危害的认知非常有限,不清楚职业病种类也不清楚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对如何进行自我保护等基本知识缺乏了解,甚至不清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

(3)对于个人劳保用品的选型和保养也存在一知半解的现象,个别职工使用不合格或已过期的防护用品。然而企业在进行培训的过程是被动的教育职工,只有职工从思想意识上主动的去进行职业病的预防才能真正起到理想的防治效果。

3、设备管理方面

(1)清洁生产、文明生产的观念还不够深入,终端治理尚占上风。

火电行业主要接触的粉尘为煤尘。现有的防尘、降尘措施多为待粉尘扬出后再收集治理,而在清洁生产工艺、源头污染消减方面投入力量不够。部分设备在选择粉尘治理技术缺少科学依据或不进行技改更新,效果较差;重生产轻劳动安全卫生,防尘、降尘设备不能像生产设备那样稳定正常运行,由于不配套、安装不合理或缺乏必要的维护保养,使这些设备难以长期处于有效运行状态。我国控制粉尘危害的立法和相关技术与国际水平差距甚远。

(2)对职业病危害辨识不到位

危害辨识是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最基础的工作,是能否搞好职业安全健康的关键所在,也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精髓部分。它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但大部分企业对于危害较大的粉尘或毒物相对重视,防治比较到位,但对于普遍存在于生产环境中的噪音和高温防治工作治理仍有忽视,无日常监测装置,一些参加设备选型的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限值并不清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进行了治理却没起到理想效果的尴尬场面。

(3)经费投入不到位

因国家近年来对职业病防治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绝大部分企业按规定设立了专项经费,但因企业效益、主要负责人的思想意识等原因,经费投入并不到位。例如高噪音设备改造和设立隔声墙等噪音防治设施所需经费非常可观,且不能为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这使很多企业负责人望而却步。因为费用原因,生产现场不少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在选型时也存在应付现象,不能完全起到防治作用,如不少酸碱等化学物品储存空间或使用空间的通风设施只有通风功能,无稀释缓释装置等,对于这些化学物质也无日常监测装置。

4、三同时方面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规定推行已有一段时间,目前新建项目的三同时开展情况较好,但改建或扩建项目仍存在因为工期和资金等原因走形式的现象,起不到良好的防护作用。

5、外包工程管理方面

临时用工和外包工程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是一大盲区,这两种人员非电厂正式员工,但一段时间内或长期在电厂工作,接触到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但不少外包单位规模很小临时性强,管理混乱,对所雇佣个人的防护管理不到位或根本没有管理,从业人员也大多为农民工,普遍受教育程度非常低,个人防护意识十分淡薄,易产生职业病。外包项目中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禁忌也掌握不到位,一些工人怕因为健康状况不佳,导致薪资减少、失业等不愿意配合进行体检,也有工人隐瞒病史,例如有高血压、眩晕症、手抖等症状仍旧从事高空作业,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火电行业在外包项目人员资质审查中,体检项目也流于形式,不能完全体现务工人员的职业病状态。这两类人员若产生职业病,易与甲方单位产生纠纷,对企业形象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带来经济损失。

三、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的思考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是火电企业防治职业病工作的一个重要项目,是指导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向标,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的水平,因此不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企业自身层面都应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工作高度重视。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这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础,识别过程主要通过对项目的工程分析、类比调查和工作经验等。而实际工作时,具体生产工艺不同且可能存在大量化学反应过程,或找不到类似项目进行类别,这是识别难点之一。对此,可通过对技术工人和专家的咨询以及模拟实验等详细了解后确定,但此项工作职能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有可能造成遗漏,需在评价过程中充分沟通,确保不遗漏每一个因素。

2.评价因素的确定。在确定或确定职业危害后,应确定评价因素。关于评价因子的确定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对于只有在发生事故(如泄漏、爆炸等)时才产生危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应作为评价因子仍有争议。对此,建议将剧毒化学品、人类致癌物、易制毒和易制爆物品作为重点,同时考虑事故发生概率、接触(暴露)时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

3.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结论。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最后需提出拟建项目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方面的可行性,但对“是否可行”无明确标准,导致即使在评价时发现建设项目存在部分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或通过类比调查法,得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结果,其结论中也轻易不会为“不可行”,通常都是在解决或完善了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前置条件后,一概可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建议评价结论除了要考虑职业病危害程度外,还应根据评价内容的符合情况做出结论。例如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应要求所有评价项均符合要求才“可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项目,要求80%以上的符合率才“可行”;轻微危害项目要求达到50%以上的符合率才“可行”。

四、结论

燃煤电厂的职业病防治的工作任重而道远,短期内并不能见到显著效果,但必须锲而不舍的不断努力,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与安全生产同样的重要,我们不论是从思想上还是从行动上都不能有丝毫懈怠。我们可以从以下七点开展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1.把住前期预防关,让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职业环境如健康的新生儿;

2.把住教育培训关,优先提升员工的防护意识和能力;

3.把住信息告知关,充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4.把住防护效果关,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因素;

5把住监测检测关,掌握职业危害控制动态;

6.把住个体防护关,加大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力度;

7.把住健康监护关,切实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实现每一位职工的健康是《宪法》赋予劳动者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也是职工本人和家属们的热切期盼。愿在全行业的不断努力下,广大劳动者都能真正做到“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参考资料:

【1】丘嘉佳.浅谈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的难点及对策广东安全生产,2015.19

【2】吕琳.我国的粉尘职业危害现状及预防对策中国安全科学学报,1998.8(4)

【3】刘玉红.浅谈我国职业病防治现状及其对策[J].安全、健康和环境,2007.7(2)

【4】谭因锋,刘波,何春红,等.国内外职业病危害防治综述[J].安全、健康和环境,2013.13(12)

【5】冯波,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现状、问题与对策探讨.防护工程,2018.24

标签:;  ;  ;  

浅谈燃煤电厂职业健康管理现状和管理心得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