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问题线索处置张玉青

浅析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问题线索处置张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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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是监督执纪的基础工作,决定了监督执纪的实际成效。处置问题线索作为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基础性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专业性。本文围绕问题线索来源、处置方式和处置效率提升,进行了简要地分析,对提高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的规范化、科学化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纪检监察工作;问题;对策

1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问题线索的来源

在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问题线索来源一般有八种。可概括为信访举报、上级交办、公检法等机关移送、监督检查中发现、纪律审查中发现、审计中发现、巡视(巡察)中发现、其他等形式。

1.1信访举报。指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举报等方式受理的问题线索。上级受理信访举报后转下级办理的,属于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

1.2上级交办。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地方纪委等通过转办函、协助调查函等方式转交本级企业办理,且有明确办理要求的问题线索。

1.3公检法等机关移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

1.4监督检查中发现。指企业监察审计部门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1.5纪律审查中发现。指开展纪律审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

1.6审计中发现。指对企业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1.7巡视(巡察)中发现。指对企业开展巡视(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1.8其他。指通过其他途径,如通报、舆情等发现的问题线索。

2纪检监察工作中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

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包括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各处置方式的适用标准和具体办理方式为:

2.1谈话函询。适用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按程序回复。

承办部门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①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②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③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④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2.2初步核实。适用于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

纪检监察部门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2.3暂存待查。适用于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企业(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等情况。

2.4予以了结。适用于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等情况。

3提高问题线索处置的效率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从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精准受理,到问题线索的办理实效,纪检监察部门都面临考验,把握好以下几点,可以进一步提高问题线索处置效率。

一是在信访接待受理阶段,对受理的信访举报,要准确分析是否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按照规定准确甄别后移送相关部门,不能把太多的精力花费在业务范围外的信访举报问题上,对此类信访举报,要做好解释说明和引导工作。在接待来电、来访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加强与反映人的沟通交流,问清楚反映人和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具体问题,问题来源依据,交代清楚诬告陷害要承担的后果等,认真做好记录,便于核实核查,确保资料真实、详细,便于更准确甄别。遇到特殊、紧急的信访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置,不能贻误处理的有利时机,导致处理被动或反映人严重不满。

二是要充分运用好“了结”这一处置方式,对于已经处置过,反映不具体、没有可查性,反映主体、客体或目标不明确等,一经查询就能证实没有问题的,要用“了结”方式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对于问题线索的交办,要列出动态清单,时时跟踪掌握线索处置进展情况,强化督办、催办。对出现处置超时或处置有问题等情况,要用好提出问责建议手段,及时请示汇报,严肃追究相关承办部门负责人责任。

三是对于可以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要多用谈话方式处置,提高处置效率,谈话可以由纪检监察干部直接谈,也可以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谈,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用函询方式处置的,要直面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压缩报告上交的时间,切忌一拖再拖,影响处置的严肃性和教育效果。对于采取初核措施的,要认真分析研究问题线索,制定工作方案,围绕反映的问题逐一核实,初核期间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报告一并查清。除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以外,初核要单刀直入,切忌绕来绕去,旁敲侧击,故作神秘,既要“义正词严”,又要“苦口婆心”,掌握谈话主动权,把握节奏,谨防“位置颠倒”,被谈话对象牵着鼻子走。

四是加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指导,统一处置标准,严格处置程序,推动线索处置一盘棋。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时,要召开会议专题探讨研究,明确方向,形成共识。避免因没有对接好、指导好而出现证据不足、程序不合规、定性不准、量纪不当等问题,导致在审理阶段被退回补充调查,不仅线索处置超期、工作反复、效率不高,同时也严重影响纪检监察机关的对外形象和威信。

4结束语

规范、精准地处置问题线索,能够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提高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刘寒香.新时代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J].法制博览,2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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