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相邻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相邻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关系,生态学,自然地理学,胸径,权利,原则,区域。

相邻关系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张怡然[1](2019)在《论相邻关系与相关纠纷的处理依据——兼评《物权法》第85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颁布生效以来,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进入了全新的阶段,《物权》编的起草工作全面铺开,而相邻关系正是物权法领域中一个极富研究意义的话题。在世界范围内,对于相邻关系的性质存在多种学说,我国采"权利的限制与延伸说",认为相邻关系属于不动产权利的限制与延伸。而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依据,依照《物权法》第85条,存在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时,其得以优先适用,而无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时,适用当地习惯。该条之外的依据在适用上的先后顺序如此排列:一是自律法与当地习惯位于同一适用优先级;二是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作为法律原则,在没有前述依据时,可作为裁判依据。(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李业成,张巍,张成亮,朱宝林[2](2019)在《经皮椎体成形术后骨水泥弥散类型不同与相邻椎体再骨折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探讨经皮椎体成形术(PVP)术后骨水泥弥散类型不同与相邻椎体再骨折的关系,并验证该分型方法的可行性。方法 2013年1月—2016年1月徐州医科大学附属沭阳医院骨科收治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骨折PVP术后患者200例,男性94例,女性106例;年龄63~85岁,平均74.5岁。根据椎体解剖学形态不同在脊柱正位片将椎体进行解剖学分型,沿两侧椎弓根内缘连线画两条垂线,沿脊柱正中线画另一条垂线将椎体分为四区,根据分区的不同将术后骨水泥弥散类型分为五型:I型为1~4区,II型为2~3区,III型为1区和4区,IV型为1区和2区或3区和4区,V型为1区或4区。按照骨水泥在椎体内弥散类型的不同分为5组(骨水泥弥散类型I型者为I组、II型者为II组、III型者为III组、IV型者为IV组、V型者为V组)。观察PVP术后相邻椎体再次骨折时骨水泥弥散类型、再次骨折发生节段,并验证该分型方法的可行性及可信度,记录术前、术后3d及末次随访时VAS评分及Cobb角。结果 200例患者获得随访12~24个月,平均15.0个月。200例中术后相邻椎体新发骨折17例,发生率为8.5%。其中I组发生相邻椎体骨折1例, II组1例, III组3例,IV组4例,V组8例,且发生相邻椎体骨折的部位集中在胸腰段。分型结果的平均可信度为92.6%,平均Kappa系数为0.798。各组之间术前、术后3d及末次随访时VAS评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末次随访Cobb角中IV、V组与I、II及III组之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PVP术后相邻椎体骨折的发生与骨水泥弥散类型及所处的脊柱节段有关,该分型方法可重复性好,可信度高。(本文来源于《创伤外科杂志》期刊2019年08期)

陈庆发,杨承业,肖体群[3](2019)在《地下矿山两相邻矿体开采扰动关系与协同步距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金属矿床地下开采的两相邻矿体,从根本上弄清两相邻矿体之间的开采扰动关系与回采步距,对于实现矿产资源优化开采与地压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以往研究主要关注于开采顺序对围岩应力分布状态产生的影响,未从理论上对两相邻矿体间的扰动关系进行详细分析。基于协同开采理念,分析了不同倾角和不同矿层间距条件下两相邻矿体的开采扰动关系,给出了相应的协同步距计算公式,并结合山东会宝岭铁矿两急倾斜相邻矿体和云南斗南锰矿两缓倾斜相邻矿体开展了工程案例分析。研究表明:①水平—缓倾斜两相邻矿体仅存在下层矿体回采对上层矿体扰动关系1种类型,倾斜—急倾斜两相邻矿体存在无扰动关系、单一矿体扰动关系和两矿体相互扰动关系3种类型;②相应的协同步距计算公式由开采方式与矿体相关参数综合决定;③会宝岭铁矿的两急倾斜相邻矿体宜同步回采,云南斗南锰矿两缓倾斜相邻矿体的V_8矿层应超前V_(7a)矿层2个矿块回采。研究成果可为地下矿山两相邻矿体安全、高效、绿色、协同开采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金属矿山》期刊2019年07期)

李永飞,郭晓欣,田立勤[4](2019)在《基于聚类的物联网监测点相邻关系的判定与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物联网监测点相邻关系判定是实现物联网监测异常数据审核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克服传统的基于行政区域或地理位置直接指定相邻关系存在的不足,采用聚类分析方法,用轮廓系数作为确定簇数和选择算法的依据,实现了一种基于历史监测数据的物联网监测点逻辑相邻关系判定方法。使用实际监测数据对该方法进行了验证,实验结果表明,所得到的相邻关系符合监测数据的实际关系,能够为物联网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处理依据。(本文来源于《计算机工程与科学》期刊2019年07期)

陈利顶,吕一河,赵文武,卫伟,冯晓明[5](2019)在《区域生态学的特点、学科定位及其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区域生态学作为生态学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区域综合科学考察和环境污染调查,旨在研究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形成背景和驱动因子,探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的思路和方法。基于前人研究成果和文献综述,系统分析了区域生态学研究的特点,剖析了区域生态学的性质和学科定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比较了区域生态学与景观生态学、生态系统生态学、区域自然地理学和宏观生态学的共性与差异。认为:(1)区域生态学研究对象是具有特定生态环境属性的区域生态综合体,既具有特定要素主导下的空间均质性,也具有多种要素耦合作用下的空间异质性特征,是一门问题导向的应用性基础学科;(2)区域生态学研究需要具有多元综合、问题导向和系统集成的思维,从多层次、多视角探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3)区域生态学属于宏观生态学研究的范畴,处于分子生态学、个体生态学、种群生态学、群落生态学、生态系统生态学、景观生态学、区域生态学和全球生态学这个生态学学科体系的较高层次。(本文来源于《生态学报》期刊2019年13期)

真煜茜[6](2019)在《相邻关系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相邻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权利时必然受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限制。而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形成明确的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正确适用,需要构建具体化的判断标准。明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相邻关系中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外部限制,相邻关系中涉及的容忍义务的遵守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适用两者并不冲突,并且容忍义务成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体化的工具,采用比例原则作为判断标准,以便更好的将其适用在相邻关系之中。(本文来源于《当代经济》期刊2019年06期)

周超凡,张会儒,徐奇刚,雷相东[7](2019)在《基于相邻木关系的林层间结构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林层是林分空间结构垂直尺度上的一种结构,也是当前林分空间结构的研究热点。对于林层的研究多集中于林层划分的方法以及各林层内的结构分析,而对林层间的关系研究较少。细致的林分结构分析是森林精准经营的前提,探讨林层结构的分布及其与生长量的关系可以丰富结构化森林经营的理论基础,对竞争指数的构建也有一定指导价值。【方法】基于相邻木关系,区分对象木和相邻木在上、中、下林层中的分布,将林层比(L)的5种情形细化为45种"林层结构类型",结合林层比对蒙古栎林分的林层结构的株数分布进行深度解析,并探讨与林木生长量之间的关系规律。【结果】(1)蒙古栎林分林层结构较复杂:对象木结构单元中4株相邻木都与对象木同层的情况较少,而2株或3株相邻木与对象木不同层的情况较多;对象木结构单元中5株林木在3个林层都有分布的情况是最多的,其次5株林木倾向于分布在相邻的两个林层中,且中层分布有较多林木的林层结构类型的数量较多。(2)蒙古栎林分林层比类型间生长量的差异显着度为:下层>上层>中层;当对象木同层的相邻木从4株到0株时,下层对象木生长量有显着下降趋势,上层有明显上升趋势,而中层的相邻木的作用复杂,导致生长量没有显着变化趋势。(3)影响蒙古栎林上层对象木生长的林层因素较为单一,主要为上层相邻木的侧向挤压作用;而林层因素影响蒙古栎林中、下林层生长的作用是较为复杂的:中层对象木主要受上层的遮盖影响较大,其次是中层的侧向挤压;下层对象木主要受中层的遮盖影响较大,其次是下层的侧向挤压或上层的遮盖影响。【结论】本文构建的"林层结构类型"在分析林层结构的数量分布、解释生长量的大小方面都有较好的效果,可以系统又全面地解析林层间结构。(本文来源于《北京林业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罗佳[8](2019)在《公法相邻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地上附着物设计密度越来越小,导致毗邻不动产间相互影响越来越大,由此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愈发复杂多样,亟待解决。公法视角下的相邻关系法律规制,不同于传统的民法理论,同时调整公权力机关和被管理个体、公权力机关和被管理个体邻人两方面法律关系,同时保护公共利益和邻人个体利益两种不同利益。引发公法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一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许可4大类行政行为引发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发生,阻却相邻权的实现,二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现阶段我国公法相邻关系法律制度的发展存在3个问题,即欠缺法律保障、适用范围不明确、原告资格标准未定,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探索解决我国公法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途径。(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07期)

洪新民[9](2018)在《论相邻关系中视觉卫生权——以建筑物区分所有视觉卫生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高涨,城市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出现新的变化类型,传统的相邻关系在处理这些问题上日渐捉襟见肘,不利于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我国法学理论的不足和立法上的滞后,视觉卫生权这种新类型权利并未列入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内,导致相邻关系中有关视觉卫生的规制出现空白,在审判该类案件过程中面临众多难题。因此,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上,均对相邻关系中视觉卫生权规则的早日制定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高岩岩[10](2018)在《业主私改房屋结构 物业公司应否担责》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2015年初,方某购买了某地阳光花园小区某单元楼501室房屋,装修后入住。2016年3月,该单元顶楼601住户刘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将其南面卧室窗户改成门,并拆除北面窗户,搭建了封闭阳台,其改建行为导致方某家客厅漏雨、客厅棚顶及墙体开裂、(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11-08)

相邻关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的探讨经皮椎体成形术(PVP)术后骨水泥弥散类型不同与相邻椎体再骨折的关系,并验证该分型方法的可行性。方法 2013年1月—2016年1月徐州医科大学附属沭阳医院骨科收治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骨折PVP术后患者200例,男性94例,女性106例;年龄63~85岁,平均74.5岁。根据椎体解剖学形态不同在脊柱正位片将椎体进行解剖学分型,沿两侧椎弓根内缘连线画两条垂线,沿脊柱正中线画另一条垂线将椎体分为四区,根据分区的不同将术后骨水泥弥散类型分为五型:I型为1~4区,II型为2~3区,III型为1区和4区,IV型为1区和2区或3区和4区,V型为1区或4区。按照骨水泥在椎体内弥散类型的不同分为5组(骨水泥弥散类型I型者为I组、II型者为II组、III型者为III组、IV型者为IV组、V型者为V组)。观察PVP术后相邻椎体再次骨折时骨水泥弥散类型、再次骨折发生节段,并验证该分型方法的可行性及可信度,记录术前、术后3d及末次随访时VAS评分及Cobb角。结果 200例患者获得随访12~24个月,平均15.0个月。200例中术后相邻椎体新发骨折17例,发生率为8.5%。其中I组发生相邻椎体骨折1例, II组1例, III组3例,IV组4例,V组8例,且发生相邻椎体骨折的部位集中在胸腰段。分型结果的平均可信度为92.6%,平均Kappa系数为0.798。各组之间术前、术后3d及末次随访时VAS评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末次随访Cobb角中IV、V组与I、II及III组之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PVP术后相邻椎体骨折的发生与骨水泥弥散类型及所处的脊柱节段有关,该分型方法可重复性好,可信度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相邻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张怡然.论相邻关系与相关纠纷的处理依据——兼评《物权法》第85条[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李业成,张巍,张成亮,朱宝林.经皮椎体成形术后骨水泥弥散类型不同与相邻椎体再骨折的关系[J].创伤外科杂志.2019

[3].陈庆发,杨承业,肖体群.地下矿山两相邻矿体开采扰动关系与协同步距分析[J].金属矿山.2019

[4].李永飞,郭晓欣,田立勤.基于聚类的物联网监测点相邻关系的判定与分析[J].计算机工程与科学.2019

[5].陈利顶,吕一河,赵文武,卫伟,冯晓明.区域生态学的特点、学科定位及其与相邻学科的关系[J].生态学报.2019

[6].真煜茜.相邻关系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适用[J].当代经济.2019

[7].周超凡,张会儒,徐奇刚,雷相东.基于相邻木关系的林层间结构解析[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19

[8].罗佳.公法相邻关系中的权利主体[J].人民司法.2019

[9].洪新民.论相邻关系中视觉卫生权——以建筑物区分所有视觉卫生权为视角[J].福建法学.2018

[10].高岩岩.业主私改房屋结构物业公司应否担责[N].中国商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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