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黄毅,赵一平[1](2021)在《论当事人否认具体化义务之设定——基于诚信实效化的考量》文中研究指明设定当事人否认陈述具体化义务,是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举措,它内含着当事人否认陈述之完整性与真实性两个面向。受制于辩论主义向下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否认抽象化现象长期得不到有效规制,这既有悖于诚信原则、平等原则,又妨害诉讼效率的提高,与202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立法目的相悖。出于保障双方当事人诉权平等以及推动诚实信用原则实效化的考量,确有必要在规范层面设立当事人否认陈述具体化义务,并应从体系化规范设定的立场,制定配套的"义务提醒""义务履行"和"履行不能之救济"细则,以提高当事人否认陈述具体化的可操作性,防止义务虚置或者矫枉过正。

秦梦[2](2021)在《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虽然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长期运用,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直接予以规定和说明,在实践中往往引起争辩与异议,难以通过强有力的理由和手段说服和规制。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然后再将总结的经验教训应用到实践中,才能使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功能和价值。不然的话,良好的司法实践探索便难以向有效的司法生产力转化。经过多年的实践与理论发展,该制度需要从条件、程序、管理等多方面加以规范和统一,以便更好地解决调查取证难的困境。本文除引言、结语外,一共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概述。首先阐释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的内涵,明确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概念,分析其具体特征并根据申请阶段对其进行分类;然后通过分析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的价值明确其必要性;最后介绍现有的几种对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性质的理论争议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为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与其他证据收集制度的比较。通过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与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证据保全制度、律师调查取证权等制度的对比,具体说明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与其他证据收集制度的异同,明确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的适用范围及独特价值。第三部分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现状。首先收集我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的相关规定,比较分析我国各地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具体规则,然后研究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遇到的困境和缺陷。第四部分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的完善。首先要求明确确立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其次对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适用条件的明确界定和统一提出建议,然后再规范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运行程序,最后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申请、审核与签发、异议权保障、使用管理及惩戒制度。

白雪[3](2021)在《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文中认为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决定,对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运用补强证据增强主证据证明力以达到认定案件事实效果的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最先被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随后逐渐突破刑事诉讼领域而运用到民事诉讼中来。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尚处于探索阶段,在立法与司法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相关法律规定分散简略、适用范围划定不清、补强标准不统一等,这些问题都限制了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有效适用。因此,必须规范相关法律规定,设置合理统一的适用条件与认定标准,完善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程序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合理运用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并实现其价值,有利于实现和保障司法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也有助于不断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证据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

李梦晗[4](2021)在《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设定在于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减少“证据偏在”造成的举证困难,在法律层面上为掌握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科以协助义务,促进当事人“武器平等”的实现。我国的文书提出命令起步晚,经验不足,还存在许多的缺陷和瑕疵。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仅在证据类型方面进行了扩张,还在申请提出书证的条件、书证提出义务的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等方面做出了更细化的程序性规定,对此项新规应该如何有效合理适用,尚需深入分析和解读。不仅如此,一项制度不可能从制定之初就完美无瑕,目前,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具体有何缺陷、如何完善、域外经验如何借鉴、如何构建一个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文书提出命令等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从不同角度对文书提出命令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具体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从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概念入手,分析文书提出命令产生的背景和意义,深入分析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意义。该部分通过对比文书提出行为与举证责任的区别以及阐述文书提出义务的性质,展示了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诞生的初衷是解决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导致在诉讼中难以公平对抗的问题。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在不改变举证责任分配的前提下使对抗双方产生相互协助义务,因此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理论基础就是“武器平等”和“协同主义”。基于上述理论分析,得出文书提出命令能够促进当事人之间平等对抗、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案件真实的结论,释明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比较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以及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以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以及美国为典型进行分析,探讨规定背后的理论意义和发展进程。大陆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之间有借鉴、沿革也有进步、发展,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文书提出命令在整体思维和逻辑中都遵循着大陆法系惯有的严谨,但是在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制裁方式等方面都根据各自的发展实践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则表现出更强的“当事人主义”色彩,相比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证据开示制度的客体范围和主体范围都更加广泛,制裁方式也更加严厉,表现出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更强的“主观能动性”。本文在该部分深入分析各个国家和地区适用制度的优势和不足,通过全面的对比分析后尽可能提取更多可供我国能够参考的精华;第三部分:主要研究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从立法和实践两个维度探讨制度发展过程中我国有何进步以及尚存哪些不足,立足于新《证据规定》的出台,对现行规定进行剖析,提炼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在客体范围、主体范围、制裁方式、义务减免以及司法适用等方面存在的各种不足,为完善该制度提供相对明确的方向和思路;第四部分:针对上一部分找出的问题,仍旧分为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应对措施,立足于我国当下实际情况,结合现有制度和其他地区成熟经验,分析现有制度与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在作用上的差距,在进一步阐释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必要性的同时,从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李琴[5](2021)在《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有专门知识的人利用其专业知识或行业经验对鉴定结论发表意见或对专业问题进行陈述,作用在于弥补当事人和法官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专家辅助人与证人、鉴定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在概念界定上比较容易混淆,对比分析出异同点,突出专家辅助人客观性、专业性、辅助性的性质。为使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辩论权,亦避免单一的鉴定制度对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产生妨碍作用,我国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是民事诉讼中第一次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201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较为明确具体地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2019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扩充并细化了相关规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和法官能够了解复杂个案中的专业知识以及辅助当事人提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使当事人之间形成平等对抗状态,有利于充分发挥其提高质证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裁判可接受性、助力法官判断案件事实的功能。近年来,民事案件显现出专业性强、涉及领域广的特点,然而法官或当事人并不能完全了解其中所涉及的专业知识,需要寻求专家辅助人的帮助。尽管立法上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做了规定,但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2015年至2020年间涉及专家辅助人申请的案件进行研读分析,发现司法实务中该制度仍存在较多亟需改善的问题。总体上来看,专家辅助人申请数量与鉴定意见申请案件数量相比极少、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贫困地区两极化现象明显以及案件审理案由较为集中。具体而言,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专家辅助人意见采信率低,原因在于诉讼地位较为模糊、意见采信规则不一、意见不被法官信任;二是专家辅助人资质参差不齐,原因在于资质审核不严格、行业管理制度缺失;三是参与庭审相关规定不合理,原因在于诉讼活动范围受限制、申请主体限于当事人、权利不明确且缺乏责任追究规定。域外类似制度发展较早,对其相关规定予以考察,得到相应的思考与启示,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存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第一,明确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基于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重要且独特的作用,应赋予其独立诉讼地位。第二,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据类型。纠正目前将其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的规定,应将其认定为证据类型,有利于增强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中立性。第三,强化专家辅助人资质水平。首先,对专家辅助人这一主体设立准入门槛,例如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可成为专家辅助人等。其次,对于在专家辅助人申请案件总数中占比极高的医疗损害纠纷等常见案件所涉及的专家辅助人类别,由司法部主持建立全国专家辅助人数据库,各省级司法部门优先吸纳常见案件所涉类别的专家辅助人,预先审核其资质后载入专家辅助人名册并上传数据库内,配备定期审核制度、招新制度与退出机制。最后,针对当前专家辅助人机构监管缺失的问题,司法部可设立专家辅助人机构公示平台,对各机构上传进后台的机构资质、专家辅助人人员资质、业务范围以及费用标准等基础信息予以审核后定期公示,并配备评价机制与投诉机制对其进行引导和监管。需要说明的是,并非强制当事人聘请数据库中或机构公示平台上的专家辅助人,其仍然可以自由选择,但必须符合准入门槛。第四,完善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规定。首先,应扩大其诉讼活动范围。其次,增加程序启动主体,必要时法官可以依职权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最后,明确其权利、义务及责任。一是明确专家辅助人阅卷权利、对其陈述不负责任权利;二是为其设定如实作证义务、保持理性义务、无正当理由必须出庭义务、报告书记载意见依据及原因义务;三是必要时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但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琳[6](2021)在《民事诉讼限制自认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民事诉讼中,限制自认作为自认制度中的一个分支,是一种非正常形态。此前,我国对于限制自认并没有明文规定,并且对于其研究的人数也相对较少,但是域外一些国家对限制自认的研究比较深入,也有一些国家对其有明确的规定。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为我国限制自认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司法实践中,限制自认一直存在,尤其是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出于利己意识,可能只会对部分事实予以自认或者在自认后附加一定的抗辩条件,在这些情况下,适用完全自认会存在一些不妥帖之处,因此对限制自认制度的研究就显得更为重要,并且对理论的完善与实践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限制自认制度的理论概述。首先对限制自认的含义进行论述,然后对于限制自认的理论依据从处分原则、约束性辩论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三方面展开,接着将限制自认与完全自认、间接否认等相关概念逐一进行对比,找出本质的区别,最后从限制自认特征的四个方面对限制自认做出了进一步的阐释。第二部分是限制自认制度的情形。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将限制自认分为部分自认与附条件自认。本部分从这两种情况入手,对每一种情况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对该制度深入挖掘。第三部分是限制自认制度的域外考察。通过对两大法系代表国家限制自认制度规定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两大法系对限制自认的规定存在的异同,并且从中汲取对我国限制自认制度发展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限制自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本部分概括了限制自认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从三个方面指出限制自认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即对于限制自认的撤回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规范以及涉及虚假诉讼的限制自认的存在,并针对前一部分的问题分别给出了相关的完善方法。

崔海军[7](2021)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法官释明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1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蓬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更让我们有所期待的是,我国的司法改革历经二十余载,正在风雨兼程地迈向改革的“深水区”,民事审判方式也在不断优化调整,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由过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逐渐转型至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此同时,中央推行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正逐渐深入,并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规范法官释明权,如何平衡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关于职权和诉讼权利的运行,如何完善科学、规范的法官释明权制度体系,成为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课题,这对于深化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也有着深远意义。本文的整体思路是通过对释明权的内涵理论进行分析,探求国外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发展启示,揭示我国法官释明权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并提出完善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具体构想。本文的第一部分论述了法官释明权的基础理论。首先,介绍了释明权的涵义、性质、特征、分类、价值,其中梳理了当前国内外理论界关于释明权性质深入讨论的几种学说观点,并从行使主体到行使方式等四个方面对释明权进行特征分析,随即对释明权进行了细致学理分类,对释明权的价值进行了分析和综述,提出了法官释明权具有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在第一部分的最后一节,笔者对法官释明权与相关基础理论和法官职权进行了辨析,具体为释明权与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诉讼指挥权之间的辨析,并重点立足于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探讨了法官释明权与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诉讼指挥权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区别,得出其制度设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展示了法官释明权制度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价值。论文第二部分是关于国外释明权制度的历史发展情况介绍,重点是法官释明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历史沿革,具体包括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法官释明权的发展过程;其次我们对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做了简要的概述,综合以上国家释明权制度的发展变化,分析总结出对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完善构建的些许启示。论文第三部分是从我国法官释明权的立法实践、司法实践现状着眼,在肯定我国释明权目前积极探索的重要成果的同时,通过分析和总结,明确指出我国法官释明权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制度立法不足、行使界限不清、法官职业素质不高等。论文第四部分为全文的重点,即法官释明权的完善构想,通过上一章的问题分析,进一步明确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当前司法改革的需要,在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价值统一,在于规范法官职权的需要。接下来提出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具体思路,以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现有问题为逻辑原点,首先,从完善释明权的立法体系出发,提出具体的立法方向,即包括确立法官释明权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官释明权的界限、明确法官释明权的适用范围,明确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方式。其次,在完善法官释明权行使规则的基础上,还应建立法官不当释明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包括赋予和保障当事人提出异议、提出上诉、提出申诉、举报监督的权利。最后,强调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还应强化法官的职业素质,因为法官的职业素质和司法良知直接关系到行使释明权的实际法律效果。

曹志勋[8](2021)在《民事诉讼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规则再认识》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通常均认为,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应当依职权审查民事合同的效力,处理合同效力有无这一实体法事项的程序法机制具有中国特色。在合同效力问题分别构成案件中的争点和独立的诉讼标的时,其裁判技术存在差异。民事实体法上的理解支持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查职权,但其在民事诉讼中仍应受到辩论主义的限制。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与法院的释明权相联系。应当区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强调法官的法律观点开示义务的合同无效释明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对合同无效的预备性释明,后者对应民事之诉的客观预备合并。现有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原则与处分权主义存在张力。审判对象与范围仍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在理论上,可以考虑采取诉讼法二分支说放宽重复起诉标准。

苏月[9](2021)在《诉讼请求变更中法官职权行使之研究》文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53条(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第53条”)对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第35条(以下简称“原《证据规定》第35条”)进行了调整,删去了“法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原《证据规定》第35条多被认为是法官诉讼请求释明义务的原则性规定,条文的修改并不消减其一次性解决纠纷的价值取向,法官如何行使职权才能达到新《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之目的,由当事人自主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这是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通过阅读相关文献资料,从中选取与诉讼请求变更中法官职权行使相关的资料,从而对制度的价值与完善、发展进行整体的架构,在中国民事诉讼背景下对于法官在职权行使中的相关事项提出完善的建议。除去引言和结论,本文共有四章内容。第一章是从立法层面分析诉讼请求变更在法规范上存在的问题,并以现行立法为基础,以新《证据规定》第53条为重点,关注司法解释修改后立法上产生的新趋势、出现的新问题,以便在现有框架内做好法官职权行使的搭建。第二章是从司法实践的层面分析诉讼请求变更,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司法裁判的检索,分别搜索并具体分析以旧《证据规定》第35条与新《证据规定》第53条为裁判依据的案例,以实践为导向寻找旧《证据规定》第35条适用中存在的弊端、新《证据规定》第53条的针对性修正以及存在的新的问题,以此作为第四章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第三章是从理论出发研究诉讼请求变更,理论对于制度研究具有指导意义。释明制度是舶来品,通过研究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与立法,比较其与我国诉讼请求变更中法官职权行使的异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在面对本文讨论的问题时,由于诉讼标的之识别标准不同或立法明确排除,不会产生诉讼标的变更之效果。对于当事人与法官在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不同时,法官多通过行使指示义务与法律观点开示的方式保障好当事人的知情权,避免当事人受到裁判突袭。原证据规定第35条的理论困境主要表现为该条文下的法官告知义务有违背法官中立与当事人处分主义之嫌。赋予当事人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其诉讼请求是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表现,法官也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裁判的范围,但是在旧实体法说语境下,这种告知变更诉讼请求实际上产生了变更诉讼标的的结果,并且由于案由制度在我国法院管理功能的作用,法官告知变更诉讼请求与告知后径行变更案由的处理方式实际上会影响当事人的后诉权。法条修改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肯定了法律关系性质与诉讼请求并不一定存在必然联系,而是可以作为当事人的攻击防御策略,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向新诉讼标的理论方向的一种尝试。同时,更好地体现出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的倾向。第四章是关于诉讼请求变更中法官职权行使之制度建构,在坚持法官中立、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则的前提下,法官应通过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方式行使职权,具体制度包括适用情形、指示内容、效力、适用时间、法律后果及相关的配套诉讼制度。

林广海,李剑,杜微科[10](2021)在《系列解读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中指出《规定》严格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原义,紧密结合审判实际,注重相关制度的配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与员工和前员工有关的法律适用、行为保全、刑民交叉、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论当事人否认具体化义务之设定——基于诚信实效化的考量(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当事人否认具体化义务研究现状
    (一)“直接否认说”
    (二)“附理由否认说”
    (三)“积极否认说”
二、设立否认具体化义务,推动法制完善
    (一)否认具体化使“公正兼顾效率”的司法理念得以落实
    (二)民诉法于否认陈述部分存在漏洞
        1. 否认与抗辩应当泾渭分明
        2. 否认与解明必须明确切分
    (三)法治建设要求设立否认具体化义务
三、设立否认具体化义务,推动诚信原则实效化
    (一)否认具体化义务保障当事人诉权平等
        1. 否认具体化义务未违背主张责任原则
        2. 有利于形成平等的诉讼权利义务架构
    (二)否认具体化是落实诚信原则的关键举措
        1. 设置否认具体化义务以促使真实否认
        2. 设置否认具体化义务以提高诉讼效率
四、当事人否认具体化义务立法规范预设
    (一)否认具体化义务及惩戒规范
        1. 当事人否认具体化义务的主体条款
        2. 当事人否认具体化义务的程序条款
        3. 当事人否认陈述异质下的义务衔接条款
    (二)当事人否认具体化义务救济规范
        1. 否认当事人表达能力缺陷之救济
        2. 案件事实或证据获取能力不足之救济

(2)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概述
    1.1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内涵
        1.1.1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概念
        1.1.2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特征
        1.1.3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分类
        1.1.4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性质
    1.2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的价值
        1.2.1 程序价值
        1.2.2 实体价值
        1.2.3 诉讼效益价值
2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与其他证据收集制度的比较
    2.1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与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2.1.1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与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异同
        2.1.2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与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优劣对比与整合
    2.2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与证据保全制度
    2.3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与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
        2.3.1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与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对比
        2.3.2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与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整合关系
3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的现状
    3.1 各地试行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的现状
        3.1.1 申请规则
        3.1.2 审签规则
        3.1.3 使用规则
    3.2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面临的实际困境
        3.2.1 制度缺乏立法保障
        3.2.2 准予条件过于混乱
        3.2.3 适用的证据范围不明确
        3.2.4 被调查人不配合
        3.2.5 存在滥用现象
        3.2.6 异地适用难
4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的完善
    4.1 明确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的法律属性
    4.2 明晰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适用条件
        4.2.1 区分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申请主体与持令主体
        4.2.2 限定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适用的主体对象
        4.2.3 扩展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适用的证据种类
    4.3 规范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运作程序
        4.3.1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申请
        4.3.2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审查与签发
        4.3.3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异议权保障
        4.3.4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使用管理
        4.3.5 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使用规则的法律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3)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基本理论
    (一)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性质
        1.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是一项证明力规则
        2.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是一项数量规则
        3.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属于法定证据制度的范畴
    (三)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法理基础
        1.证据裁判原则
        2.“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3.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
        4.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域外考察
    (一)域外国家的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
        1.英国的相关规定
        2.美国的相关规定
        3.德国的相关规定
        4.日本的相关规定
    (二)域外国家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1.确立法官提醒义务
        2.增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我国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现状考量
    (一)我国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
        1.《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新旧对比
        2.《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0 条分析
    (二)我国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司法现状
    (三)我国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法律规定分散简略
        2.对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适用范围划定不明确
        3.与间接证据相混淆
        4.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补强证据须具备的条件
        5.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缺少统一标准规定
        6.缺乏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程序规范和秩序保障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建议
    (一)完善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法律规定
    (二)适当调整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
    (三)区分民事诉讼补强证据与间接证据
    (四)明确民事诉讼补强证据的构成条件
    (五)确定统一的民事诉讼补强标准
    (六)加强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程序保障
        1.规范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程序
        2.明确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释明义务
        3.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4)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立法现状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方法
一、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概述
    (一)文书提出命令的概念
        1.文书
        2.文书提出命令
        3.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二)文书提出命令的性质
        1.“文书提出”行为的性质
        2.文书提出义务的性质
    (三)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设立依据
        1.解决证据偏在问题——文书提出命令的逻辑起点
        2.促进诉讼价值的实现——文书提出命令的法理支撑
    (四)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功能意义
        1.弥补传统“辩论主义”的缺陷
        2.实体正义追求的必要性
二、两大法系相关制度比较研究
    (一)大陆法系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1.德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2.日本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3.中国台湾地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二)英美法系证据开示制度的研究
    (三)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和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
    (四)对相关制度的评价与借鉴
三、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现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缺陷
        1.立法层面的不足
        2.实践层面的不足
四、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规范
        1.适当扩大客体范围
        2.将第三人纳入义务主体范围
        3.完善提出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制裁措施
        4.完善文书特定义务的减轻和持有人的拒绝权
    (二)完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运行机制
        1.明确申请方式及审核标准,缩小法官裁量权
        2.加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中的秘密保护
        3.完善救济途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论文研究方法
    (四)论文创新及不足
一、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基本概述
    (一)专家辅助人之概念辨析
        1.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2.相关概念的区分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相关立法
    (三)专家辅助人的功能作用
        1.提高庭审质证效率
        2.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
        3.帮助法官判断案件事实
        4.增强裁判可接受度
二、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证分析
    (一)专家辅助人适用现状的分析
        1.申请数量呈较少状况
        2.地域分布两极化明显
        3.审理案由分布较集中
        4.小结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专家辅助人意见采信率低
        2.专家辅助人资质参差不齐
        3.参与庭审相关规定不合理
三、国外类似制度的考察与启示
    (一)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
    (二)大陆法系技术顾问制度
    (三)日本诉讼辅佐人制度
    (四)国外类似制度的启示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
    (二)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据种类
    (三)强化专家辅助人资质水平
        1.设立资格准入门槛
        2.建立全国性数据库
        3.创设机构公示平台
    (四)完善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规定
        1.扩大诉讼活动范围
        2.增加程序启动主体
        3.明确权利义务及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民事诉讼限制自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
一、限制自认制度的理论概述
    (一)限制自认的含义
    (二)限制自认的特征
        1.限制自认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2.限制自认须由适格的当事人作出
        3.限制自认是对不利于己的事实的承认
        4.限制自认须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
    (三)限制自认的理论依据
        1.处分原则
        2.约束性辩论原则
        3.诉讼经济原则
    (四)限制自认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限制自认与完全自认
        2.限制自认与间接否认
        3.限制自认与附条件承认
        4.限制自认与抗辩假定
二、限制自认制度的情形
    (一)部分自认
        1.部分自认的含义
        2.关于部分自认性质的几种不同观点
    (二)附条件自认
        1.附条件自认的含义
        2.附加条件与承认事实不可分割
        3.附加条件与承认事实可以分割
三、限制自认制度的域外考察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限制自认制度的规定
        1.德国对限制自认制度的规定
        2.法国对限制自认制度的规定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限制自认制度的规定
        1.英国对限制自认制度的规定
        2.美国对限制自认制度的规定
    (三)两大法系限制自认制度规定的异同
    (四)两大法系限制自认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四、限制自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
    (一)限制自认制度在我国的存在现状
        1.立法规定
        2.司法实践现状
    (二)限制自认制度存在的问题
        1.对限制自认制度的撤回没有明确规定
        2.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规范
        3.涉及虚假诉讼的限制自认的存在
    (三)限制自认制度的完善
        1.明确规定限制自认撤回制度
        2.严格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3.强化诚信原则在限制自认制度中的贯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法官释明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一、释明权的内涵界定
    (一)释明权的涵义
    (二)释明权的性质
        1.义务学说
        2.权利学说
        3.权利义务学说
    (三)释明权的特征
        1.行使主体特定性
        2.释明内容不确定性
        3.行使条件限制性
        4.行使方式多样性
    (四)释明权的分类
        1.事实上的释明和法律上的释明
        2.积极的释明和消极的释明
        3.立案阶段释明、庭前准备阶段释明、审理阶段释明、判后阶段释明
    (五)释明权的价值
        1.释明权的公正价值
        2.释明权的效率价值
    (六)释明权与相关理论辨析
        1.释明权与辩论主义
        2.释明权与处分权主义
        3.释明权和诉讼指挥权
二、域外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发展启示
    (一)大陆法系的法官释明权制度
    (二)英美法系的法官释明权制度
    (三)域外法官释明权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三、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实践现状
    (一)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立法实践现状
        1.国家性实践活动
        2.地方性实践活动
    (二)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
    (三)我国现有法官释明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释明权制度立法相对不足
        2.释明权界限不清
        3.缺乏监督和救济机制
        4.法官职业素质不高
四、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完善构想
    (一)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的重要意义
        1.顺应司法改革的需要
        2.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统一
        3.规范法官职权的需要
    (二)完善释明权制度的立法方向
        1.确立释明权的基本原则
        2.明确法官释明权的边界
        3.明确法官释明权的适用范围
        4.明确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方式
    (三)建立法官不当释明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明确法官不当释明的法律责任
        2.赋予和保障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3.保障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4.赋予和保障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权利
        5.赋予和保障当事人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权利
    (四)强化法官职业素质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8)民事诉讼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规则再认识(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一、我国司法实务中关于合同效力的依职权审查规则
    (一)法院审查合同效力的职权与义务
    (二)法院审查合同效力义务的一系列裁判技术保障
    (三)作为例外的合同效力确认之诉
二、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的实体法基础及其限度
    (一)民事诉讼中的合同效力
    (二)审查权受辩论主义限制
三、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包含的释明义务体系
    (一)不同《证据规定》关于合同无效时释明义务的规定
    (二)《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无效时释明义务的规定
四、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与处分权主义的关系
    (一)司法实务中对审判范围的变通理解
    (二)当事人应当有权决定审判对象
五、结论

(9)诉讼请求变更中法官职权行使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诉讼请求变更中法官职权行使立法分析
    一、诉讼请求变更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第51 条关于诉讼请求变更的概括性规定
        (二)司法解释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新《证据规定》第53 条的新调整
    二、诉讼请求变更中法官职权行使之立法趋势
        (一)诉讼请求变更与否与法律关系性质脱钩
        (二)法官职权干预的弱化
        (三)坚持一次性纠纷解决的立场
第二章 诉讼请求变更之司法实践分析
    一、原《证据规定》第35 条下诉讼请求变更之实践
        (一)案件类型分析
        (二)问题分析
    二、新《证据规定》第53 条实施后诉讼请求变更之实践
        (一)案件类型分析
        (二)对之前存在问题的修正
        (三)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
第三章 诉讼请求变更中法官职权行使的相关理论
    一、调整法官在新《证据规定》第53 条下职权行使边界的合理性分析
        (一)法官告知义务在理论上存在违背当事人处分原则之嫌
        (二)取消法官的告知义务是对新诉讼标的理论的一次有益尝试
        (三)域外立法例对法官告知义务的规定
    二、法官告知变更诉讼请求与法律释明
        (一)法律适用之逻辑结构
        (二)核心价值:防止裁判突袭
第四章 法官在诉讼请求变更中职权行使方式之构建
    一、明确法官行使职权的原则
        (一)坚持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坚持法官中立原则
        (三)坚持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则
        (四)以合议的方式讨论当事人与法官法律观点的不一致
    二、明确以法律观点指出的方式行使职权
        (一)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适用情形
        (二)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指示内容
        (三)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适用时间
        (四)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效力
        (五)法官违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法律后果
        (六)搭建配套诉讼制度的建议、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当事人否认具体化义务之设定——基于诚信实效化的考量[J]. 黄毅,赵一平. 天中学刊, 2021(04)
  • [2]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研究[D]. 秦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3]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D]. 白雪.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4]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研究[D]. 李梦晗.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5]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D]. 李琴.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6]民事诉讼限制自认制度研究[D]. 张琳.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7]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法官释明权制度研究[D]. 崔海军.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8]民事诉讼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规则再认识[J]. 曹志勋.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3)
  • [9]诉讼请求变更中法官职权行使之研究[D]. 苏月.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10]系列解读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 林广海,李剑,杜微科. 法律适用, 2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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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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