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规则论文_倪朦莎

导读:本文包含了转让定价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劳务,无形资产,集团,规则,附加值,税收,税务。

转让定价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倪朦莎[1](2018)在《BEPS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范围内商品、服务贸易、资本流动的规模不断地扩大,形式不断地更新,技术的传播使得各国的经济发展在不知不觉中不断趋于一致,跨国公司出于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考虑,凭借其自身跨国特性,利用各国税制的区别,特别是各国存在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以使得利益最大化。跨国公司资金雄厚,他们的大规模发展使得各国为了吸引其投资的进入,开始采取各项税收竞争手段,跨国公司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找寻最有利于其发展的投资地、纳税地等,这使得国际税收竞争空前火热。国际税收竞争加剧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对他国税基的侵蚀和跨国纳税人更多国际避税渠道。随着跨国公司避税能力的不断提高,国家和政府往往难以建立良好的监管体系以规制跨国公司这一避税行为。通过研究和分析谷歌公司与微软公司所运用的类似的叁明治结构,研究世界上比较着名的典型跨国公司运用税制区别来实行的避税手段,借用多个税制不同的国家,建立复杂的避税途径。从而提出了根据传统的概念及理论,对这一转让利润逃避税收的行为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没有区分其经济及法定所有权,导致可以通过一纸协议就简简单单的进行成本的转移,以及美国原本出于简化税务机关的程序而实行的打钩规则亦存在缺陷。基于此类典型案件的分析提出传统理论存在问题之后,根据OECD提出的新的行动报告,是全新的理论及各国在近几年实践中得出的有利经验,进行了关于此的新的理论的分析和研究,在无形资产在概念层面、归属及因素的层面、交易框架的层面进行了新的发展,并结合我国真实的利益诉求及实际情况专门讨论了关于地域因素的界定,理应被归入无形资产范畴。但由于OECD在报告中无视了我国的特殊情况,认为地域特殊因素由于其不可掌握不可控制性,不能被一个企业所完整的利用及享有,因此不具有无形资产的特性,不能纳入这一概念。这一观点实际上是不符合情理的,可以看出OECD始终还是无法很好的表达和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而只是发达国家的传声筒。结合过去的几个实际案例,提出在世界税收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以我国为代表性国家的发展中国家们,仍然存在着许多困难及需求,尽管OECD提出了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国及其他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国家进行税收方面的知识的发展培训等,但仍旧不能掩盖其真实利益身份。正因为如此,完善我国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维护我国税收利益,应对BEPS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的必然要求。在美国与OECD联合主导这一规则制定的现实情况下,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组成成员,面对如此的国际大环境,更加应该积极的参与其中,密切关注BEPS行动计划的最新动态,推动联合国作为制定方,结合行动报告内容中与我国实际情况符合并相关的那部分修改我国国内现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目前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制制定尚不成熟,缺少对BEPS行动计划成果与具体国情的相结合,及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落实,尤其是在概念的具体化、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具体可参考交易的选择、上位法的协调等方面。(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6)

廖益新,褚睿刚[2](2018)在《转让定价文档规则正当性研究——兼议纳税人协力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立国际统一的转让定价文档规则,构筑政府间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以此打击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的避税行为,是BEPS第13项行动计划的核心目标。转让定价文档规则建立在纳税人让渡部分隐私权之上,在协助税务机关应对转让定价带来的BEPS问题的同时,无疑也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和商业信息泄露的风险。作为一种纳税人协力义务,规则的形式合法性应得到充分肯认,理应为纳税人积极遵守。考虑到协力义务的有限性,仍有必要以比例原则为工具探寻规则的合理限度,从而限制税务机关权力的恣意扩张。在国际税法规则向国内硬法转化的过程中,此种基于制度本身正当性的思考尤为重要,以寻得国家财政增益与纳税人财产减益之间的适度平衡。(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许铭[3](2018)在《跨国企业集团内劳务转让定价安全港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跨国集团的关联劳务交易中,要求企业全部运用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其劳务价格不仅任务繁重且耗费成本较大。基于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自身的特性,征税机关从这些劳务的转让定价调整中获得的税收可能远低于将独立交易原则应用于此类劳务的管理成本。安全港为纳税人和征税机关提供了确定性并能降低纳税人合规成本,提升征税机关管理效率。应该在集团内劳务中适用安全港规则,实现对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适当收费和总部合规支出之间的平衡,并且保护支付国的税基。经合组织、欧盟以及若干国家已经在集团内劳务转让定价规则中纳入安全港规则。我国应该与国际接轨,借鉴这些规则的具体内容,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引入安全港规则。我国需要在法律法规中对集团内劳务转让定价安全港规则的内容做一个详细的设计,避免滥用安全港规则。还应该倡导建议适用集团内劳务安全港的国际协调机制,防止双重征税。另外,要积极参与建立税收信息共享与交换机制,以便安全港规则的设置和运行的依据更为科学有效。(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8-03-01)

康亚华[4](2017)在《OECD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的变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无形资产的特点,在判断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是否和价值创造一致时,因难以获得可比信息,从而难以确定该转让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这往往使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受到争议,带来税务纷争,给税务部门的执法带来困扰。本文梳理了BEPS行动计划成果中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的主要变化,分析了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商论》期刊2017年34期)

宫廷[5](2017)在《集团内关联劳务转让定价规则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国际上还没有一套相对统一的转让定价劳务规则。而纳税人正是利用各国国内税法转让定价劳务税制规定的差异性,以集团内劳务作为载体,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税基侵蚀利润转移的目的。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集团内劳务转让定价规则的适用和执行方面面临一定的问题与困境,需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在集团内关联劳务转让定价问题上,我国应尽早建立相应完备的实施细则,完善税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与国际接轨,制定和完善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安全港规则,适当提高关联劳务交易本地文档准备金额门槛。同时,还应当向联合国提出建议,推动制定集团内劳务费转让定价规则的国际化统一标准,避免使纳税人遵从双重标准,造成加重纳税人税收遵从负担的不利影响和后果。(本文来源于《税务与经济》期刊2017年05期)

汤雨婷[6](2017)在《BEPS行动计划背景下我国转让定价规则及其适用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转让定价是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主要措施之一,也是反跨国公司避税的重要内容。BEPS行动计划中的转让定价规则既具有先进性,也具有局限性。在吸收BEPS成果的基础上,我国出台了转让定价规则的适用和衔接政策,在转让定价方法及配套管理方面呈现出了中国的国际税收治理成果,相关政策在独立交易原则、公式分配原则、预约定价原则及保障制度上具有发展空间。对相关政策的把握应建立在合理的税收竞争立场和高效的纳税服务之上,以有效防范转移定价带来的税基侵蚀问题。(本文来源于《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李建国[7](2017)在《基于财务视角的转让定价调整规则比较及启示——以美国、OECD和中国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全球税收负担最小化和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最大化是跨国公司全球化经营的必然选择,运用转让定价政策进行"税收套利"交易,进而侵蚀了高税率国家的税基。为此,世界各国纷纷加大对转让定价反避税措施打击力度,加强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管理,以保护本国税基不受侵蚀。本文以美国、OECD和我国为例,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调整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法进行了比较,旨在帮助跨国企业从财务视角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转让定价税制调整要求,规范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免纳税风险。(本文来源于《财会学习》期刊2017年09期)

杨光[8](2017)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的新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税法所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OECD发布的BEPS项目第8-10项行动计划反映和代表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务处理规则的最新发展趋势,其所包括的内容蕴含的理念将对无形资产领域产生全面和深远的影响。本文将8-10项行动计划中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部分与2010年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内容进行对比,将其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的发展进行分析。其中包括无形资产的定义,以及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应遵循的原则与方法。然后从国际税法的原则与目标出发,从税收公平、税收效率、税收中性以及反避税效果几个方面对其进行评价,分析其中的进步与不足。最后对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现状以及现行法规与最新发展进行梳理并且对我国如何在结合自身国情和特点的前提下,对8-10项行动计划中的最新发展进行扬弃的吸收,以及如何应对日益复杂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情况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7-03-01)

施志群[9](2016)在《吃透转让定价规则 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一文中研究指出时值年末,很多企业又面临准备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再次引起关注。本文从反避税案例切入,以我国反避税实践为起点,结合42号公告,审视转让定价规则,对相关纳(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期刊2016-11-25)

董立强[10](2016)在《浅析BEPS中的转让定价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首先概述了转让定价及独立交易原则,接着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中有关转让定价的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对其产生的影响和未来趋势进行了评价。(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6年20期)

转让定价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建立国际统一的转让定价文档规则,构筑政府间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以此打击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的避税行为,是BEPS第13项行动计划的核心目标。转让定价文档规则建立在纳税人让渡部分隐私权之上,在协助税务机关应对转让定价带来的BEPS问题的同时,无疑也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和商业信息泄露的风险。作为一种纳税人协力义务,规则的形式合法性应得到充分肯认,理应为纳税人积极遵守。考虑到协力义务的有限性,仍有必要以比例原则为工具探寻规则的合理限度,从而限制税务机关权力的恣意扩张。在国际税法规则向国内硬法转化的过程中,此种基于制度本身正当性的思考尤为重要,以寻得国家财政增益与纳税人财产减益之间的适度平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转让定价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倪朦莎.BEPS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2].廖益新,褚睿刚.转让定价文档规则正当性研究——兼议纳税人协力义务[J].现代法学.2018

[3].许铭.跨国企业集团内劳务转让定价安全港规则研究[D].厦门大学.2018

[4].康亚华.OECD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的变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商论.2017

[5].宫廷.集团内关联劳务转让定价规则问题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7

[6].汤雨婷.BEPS行动计划背景下我国转让定价规则及其适用评价[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

[7].李建国.基于财务视角的转让定价调整规则比较及启示——以美国、OECD和中国为例[J].财会学习.2017

[8].杨光.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的新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D].厦门大学.2017

[9].施志群.吃透转让定价规则防范关联交易风险[N].中国税务报.2016

[10].董立强.浅析BEPS中的转让定价规则[J].现代商业.2016

论文知识图

不同转让定价规则下贸易量的变化我国现有的集团内关联劳务转让定价规我国现有的集团内关联劳务转让定价规1投资加拿大控般架构图罗马仕公司内部转让定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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