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问题研究

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问题研究

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财产刑作为刑罚附加刑的一种,一直以来并未受重视和关注。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也主要集中在主刑上。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刑罚轻缓化使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越来越多的适用财产刑。规范财产刑执行活动,加强对财产刑的监督是社会各界的司法需求,同时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本文从财产刑检察监督的现状、难点和解决对策等方面谈起,旨在为财产刑检察监督取得进一步的实效提供一些有益的看法和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财产执行;法律监督

一、对法院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现状

从2016年最高检开展对法院财产刑的专项检察活动开始,检察机关的财产刑监督工作才逐渐成为刑事执行检察的一项主要职责。在此之前,大多数法院对财产刑执行这一部分应由检察院予以监督,知之甚少。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间的监督成效不明显,而刑事一审绝大部分案件又都在基层法院,基层一审、二审案件的执行又都归基层,对基层法院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直接决定了财产刑的监督实效。

二、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的依据和必要性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五十八条,明确了检察院对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的监督。最高检出台了对法院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件,但从国家立法层面尚未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财产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完全起到应有的惩罚、震慑作用,功能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大部分的财产刑未能执行到位,极大的破坏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法律监督十分必要。

法院在执行中主要存的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与财产刑监督的现实困难存在着直接的关系:1、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法律规定与现实操作上存在差距。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例,现在绝大多数法院在审判时,一般被告人缴纳罚金后,才会判处缓刑,罚金在判决前缴纳到法院指定的罚没款帐户,因此在审判阶段未缴纳或部分缴纳的,才在审判后移送立案庭立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由于很多刑事犯罪的罪犯被判处实刑后,即使判处附加财产刑,实则为“空判”,执行结案率很低。主要分为几种类型:一是罪犯有认蹲不认罚的心态,认为自己既然受监禁刑了,就消极应对甚至抵抗。特别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收财产的罪犯更为明显。法院执行法官大多也存在这种消极思想,认为民事执行中有当事人追着必须得采取相应有效措施予以执行,即对申请人有交待。刑事执行中的财产刑收缴主体是国家,且罪犯已受自由刑的惩罚,在财产刑的执行上就有所懈怠。

最高检的财产刑专项检察活动开展以来,成效还是比较的,以一基层法院为例,近五年财产刑案件达一千余件,除被判处缓刑的在审判前已全部缴纳的占30%,其余部分缴纳和未缴纳的在未进行财产刑检察监督前移送立案庭的不到5%,开展财产刑检察工作后剩余60%部分缴纳和未缴纳的案中的90%已移交立案庭立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由此说明检察机关加强对法院的财产刑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三、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但检察机关监督财产刑的依据并不具体。在一些重点法律,如《刑事诉讼法》第65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法律规定仍旧较原则化,缺少具体的可操作规范和细则。

2、检法两院间财产刑相关的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导致财产刑监督工作开展较困难。因为没有财产刑监督的相关细则,两家在很多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财产刑工作进展缓慢,不能适应新时期财产刑检察工作的要求。

3、基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短缺,年龄结构偏大,实为业务科室,但在大部分院和检察人员眼里,还是以老监所来看待,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不够了解,认识不足,缺乏重视。财产刑监督工作的系统化信息化较难实现,不利于财产刑监督工作进一步开展。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

1、建立健全财产刑法律法规,细化检察机关对财产刑监督的规范,让检察机关的监督在程序和实体上均有坚实的法律依据。立法上的不断完善,会使罪犯和法官对财产刑的重视程度大大加强,从而也增强了司法的强制力和威慑力。

2、完善检法的财产刑信息畅通机制。通过最高检、最高法等高层机构联合发文或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将财产刑信息实现共享,及时掌握法院的财产刑数量和执行情况,最大化地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对内要加强与案件管理、公诉等部门的衔接,对外与人民法院立案庭、执行部门等加强沟通和联系,

3、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建设,充实刑事执行检察队伍,让更多的年轻优秀人才加入进来,注重对刑事执行检察人才的重点培养,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以更好地适应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全面开展,也是财产刑检察监督的最好最有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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