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否有必要规定债法总则——以《日本民法典》的大修改和在中国的争议为线索法律实务园地

民法典是否有必要规定债法总则——以《日本民法典》的大修改和在中国的争议为线索法律实务园地

论文摘要

本文研究民法典规定债法总则的必要性。因为中国没有债法总则的单行法,所以关于这个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论。1898年《日本民法典》采取德国的潘德克顿体系,其中包括了债法总则。但在最近,特别在日本债法大修改的讨论中,虽然债法总则存废问题并不像违约责任、债权人的撤销权等那样引人注目,但也引起了讨论。笔者认为,思考债法总则的必要性问题,会成为思考总则应有状态的问题的转机。本文研讨在中国与日本关于债法总则问题的讨论,以此来研究民法典的编制与总则应有的状态。

论文目录

  • 一、序论
  • 二、日本学界、司法界的讨论
  •   1.学说
  •   2.法院判例
  •   3.修改债权法时的讨论
  • 三、中国学界的讨论
  • 四、评析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矢泽久纯

    关键词: 民法典,民法典编纂,债法总则,合同总则,日本民法修改

    来源: 现代法治研究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民商法

    单位: 日本北九州市立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31.3;DD913;D923

    页码: 110-118

    总页数: 9

    文件大小: 145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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