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论文_张懿文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论文_张懿文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上,诉讼时效,海商法,债权,原则,让与,承运人。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懿文[1](2018)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是在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进行阐述,并叙述了保险法和海商法相关具体规定,提出其在法律性质、行使范围、行使名义及时效等方面的缺陷,并一一提出修改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2期)

袁雪[2](2018)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源自民法代位权制度,是海上保险人的一项法定的权利,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民法债权制度功能的进一步发展。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法公平原则和保险法补偿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应当从民法到保险法到海商法的研究进路来探讨其权利来源和理论基础。在保险人行使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如果海上保险标的是推定全损,保险人接受委付,代位求偿权是一种物上代位;如果海上保险标的是部分损失和实际全损,则被代位的权利就是权利代位。从被保险人和第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保险人获得的代位求偿权可能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周燡[3](2015)在《我国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范围的司法实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实务入手,通过对国内与境外相关法律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范围对保险双方当事人之约束进行比较与研判,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的操作实务作了客观描述,梳理符合本国实务特色的叁个关键观点。(本文来源于《海大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0期)

杨运福,吴星奎,XIE,Hongyue[4](2015)在《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适用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目前,对于上述规定是否可以适用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人就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对承运人的诉讼时效,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其取得代位求偿权开始计算,还是从被保险人对承运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即从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海事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诉讼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5年卷第1期 总第21期)》期刊2015-09-01)

殷竟艳[5](2015)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间的贸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随着世界全球化进程的发展也变得越来越多。而海运则是支撑国际间贸易的一种重要的运输方式,因为它可以免除其他额外费用的出现,也可以避免重复报关等,但是海运路途很长,风险大。海上保险行业的出现极大的促进了海上贸易的发展。海事纠纷中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纠纷也很多,但是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处理以及审判依旧还存在着部分问题,针对有关问题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也不是特别明确。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不利于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发展,不利于我国海上贸易的发展。文章把我国《海商法》《保险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几个主要代表国家的海商法为研究对象,采用了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对比研究法、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来探讨我国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几个问题,并对这几个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文章先以一个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案例来引出研究的问题,然后从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理论出发,来分析我国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以及在我国能够享有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主体,后来着重研究了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问题,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问题以及有关我国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创新之处在于是以案例的方式引出问题以及本文所研究的问题的时效性比较高。(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5-05-01)

吴倩倩[6](2015)在《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代位求偿纠纷是最常见的保险纠纷,在海上保险中当然也不例外。我国有关海上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范很是简洁,导致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清,责任不明。这主要是由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不明、相关制度不健全所导致。依据法律规定和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将其界定为法定债权转移,可以有效解决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的矛盾与冲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2期)

刘笑晨[7](2014)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权利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海上财产保险领域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尤其是近些年,国际海上运输贸易的繁荣带动了海上保险业的发展,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越来越得到海上运输相关方以及保险人的重视。由于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我国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方面主要借鉴了西方(尤其是英国)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及司法实践作出规定。但是,我国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某些规定较为模糊,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由此产生了学术观点的分歧和法律适用的困难。本文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原理及其行使条件入手,在明确现有的法律规定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文献研究、实证分析法解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及权利冲突问题。笔者在本文的第一部分概括论述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及其行使条件,在第二部分论述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权利冲突类型,在第叁部分论述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权利冲突解决方式,最后加以总结并作出结论。(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4-12-01)

殷小军[8](2014)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在各国保险法中都有规定,我国也不例外。在现实生活中,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法律及司法解释也对此作出了很多规定,使得许多争议得到了解决,但仍存在许多法律上的空白。司法实践中对很多规定理解也不一致,导致许多相同的争议在海上保险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一再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中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该规定与法理存在矛盾,且也给在实践运用中带来麻烦。鉴于以上事实,本文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诉讼中遇到的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及立法建议。本文正文除了导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分为叁章:第一章主要阐述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理论中一些基本问题。通过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含义、法律基础、取得和作用的概况介绍,使得读者初步了解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性内容。第二章主要对目前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诉讼中普遍的争议性问题作出分析。从法律和实证两个方面分析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性认定、诉讼请求的范围、被保险人与第叁者协议管辖对保险人的适用性,评析了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阐释了实务中出现的两种常见情况下第叁者抗辩事宜。第叁章提出立法建议。在前两章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修订《海商法》的契机,给出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10-13)

王婷婷,刘安宁[9](2014)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之民法法源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就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代位求偿实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采取定性分析法,提出在中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下,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民法中"公平原则"与保险法"补偿原则"所契合而成的必然产物,其民事本质为法定的债权转移。在该定性的前提下,对中国现行立法中的相关规定加以解释梳理,结合司法实践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下的不同进行比较分析,并从民法的角度对该制度加以完善,以求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4年02期)

李莹[10](2014)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思考,试图深度挖掘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背后的理论依据和价值,探究达到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叁方之间的平衡状态的方法,保证诉讼时效制度的秩序、公平、效率等价值得到充分体现。通过以上研究并结合比较法上的分析,发现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对已有的争议进行梳理、解决,并在此基础上修正和完善,从而对我国保险实践和司法审判工作进行更好地指导。本文在综合学术着作、学术期刊、各国立法资源及其他资源之后,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及其诉讼时效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并总结出立法的某种规律和正确的方向,同时理性地提出以下观点(包括但不限于):我国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当适用海事诉讼时效;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不应以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为起算点;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之后,保险人另案起诉将不会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立法对海事诉讼时效中断的补充规定以及中断后如何重新起算有一定的疏漏。本文从两个方面对以上得出的结论进行了完整的阐述,一是对争议的回应,二是对完善立法的建议。通过对争议的回应,部分存在的问题将在现有的立法资源内消化解决;通过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不足将得到一定的改善。(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4-05-10)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源自民法代位权制度,是海上保险人的一项法定的权利,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民法债权制度功能的进一步发展。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法公平原则和保险法补偿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应当从民法到保险法到海商法的研究进路来探讨其权利来源和理论基础。在保险人行使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如果海上保险标的是推定全损,保险人接受委付,代位求偿权是一种物上代位;如果海上保险标的是部分损失和实际全损,则被代位的权利就是权利代位。从被保险人和第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保险人获得的代位求偿权可能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论文参考文献

[1].张懿文.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问题探讨[J].法制博览.2018

[2].袁雪.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探析[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3].周燡.我国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范围的司法实务研究[J].海大法律评论.2015

[4].杨运福,吴星奎,XIE,Hongyue.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适用性[C].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5年卷第1期总第21期).2015

[5].殷竟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5

[6].吴倩倩.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J].法制博览.2015

[7].刘笑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权利冲突[D].大连海事大学.2014

[8].殷小军.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若干法律问题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4

[9].王婷婷,刘安宁.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之民法法源研究[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

[10].李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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