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论文_杨锡武

导读:本文包含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物权,善意,理论,制度,科学性,债权,抽象。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杨锡武[1](2016)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乃是大陆法历史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理论,其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受使得物权发生变动的原因行为的影响。物权的原因行为包括设定原因、负担原因、转移原因、抛弃原因,债权行为为负担原因的一种。物权行为应与债权等行为相分离,它是无因的,具有抽象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4期)

刘美辰,王域广[2](2016)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交易的安全和公平》一文中研究指出王泽鉴教授以"任督二脉"做比喻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即我们所理解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由这两个行为所抽象出的"法律行为"的概念也成为了民法领域的核心,其中物权行为理论的规范结构可拆作分离原则与抽象原则两部分。基于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不同态度,所有权如何依法律行为变动也不一样,进而影响交易的效力。具体又可以包括对交易的安全与公平两方面的影响。本文在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优点和功能的同时,正视学界存在的否定意见,意识到机械的奉行该原则可能出现的问题。故在相对无因性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应对机制,从而使得无因性理论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交易安全,兼顾交易公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4期)

刘营[3](2014)在《浅谈善意取得制度不能代替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保护交易安全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学者们争议的焦点之一。否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完全可以代替物权行为理论发挥保护交易第叁人的作用,其实,这两种制度有着不同的价值定位和作用机理,善意取得制度也不能替代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我国应从国情出发,采取两者并存的形式,让二者在现实社会中发挥更充分的作用。(本文来源于《现代妇女(下旬)》期刊2014年12期)

邱烨[4](2014)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问题,已经有了许多见仁见智的观点。本文拟从历史渊源、制度架构以及制度功能等角度,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相关的比较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9期)

杨敏[5](2013)在《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其在我国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于19世纪提出物权行为理论以来,该理论在世界各国法学界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特别是对物权行为本身及其无因性的肯定更是引发了诸多争议,各国学者莫不对此众说纷纭,观点更是层出不穷。其中,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承认物权行为并且主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瑞士为代表的国家虽承认物权行为,但否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国家因不承认物权行为,故更谈不上认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问题。本文首先通过一则案例引出我国对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其次,介绍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来源、概念以及具有代表性国家对该理论的适用情况。再次,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在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构成要件进行详细分析阐述基础上,进而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笔者认为,从某种程度看,可将善意取得制度拟作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在我国的具体适用。即如果受让人不能以善意取得制度主张权利的,如物权行为之原因行为(如债权行为)被认定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相应地物权行为也随之被认定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接下来,笔者还对构建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问题进行了阐述及剖析。最后,笔者在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司法实践中应合理限制适用该理论,合理限制适用主要表现为严格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严格把握适用的条件、范围,尽量做到在保障交易安全及保护第叁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原权利人的利益,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和谐。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主要介绍案由、基本案情并分析案件争议的焦点。第二部分介绍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概念及在各国之适用情况。第叁部分介绍及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之适用情况,如我国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态度、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构成要件、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善意取得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及意义。第四部分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缺陷及司法实践中应合理限制适用进行了阐述。第五部分对开篇引出的案例进行回应,分析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及笔者的观点。(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9-28)

杜树林[6](2013)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下的利益衡量》一文中研究指出能够科学地支持并解决物权变动问题的理论就是物权行为理论。从物权法的制定直至施行到如今,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违背交易公正,不利于保护原权利人的论据在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中具有核心地位。因此,仅就物权行为无因性与有因性理论下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进行比较分析,力图使这一关键问题得到更清晰的解答,体现物权行为理论应有的价值。(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3年14期)

王中慧[7](2011)在《物权变动中的交易安全》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商品经济发展迅速造成财货大量流通,商品交易形式不断多样化、复杂化、扩大化,这就要求法律必须能够为交易的安全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物权法中的交易安全保护制度,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也是物权法特有的制度,其他的法律制度均不能替代物权法在这一方面的作用。针对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原理,长久以来存在两种不同的模式,其一是通过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保护交易安全,另一种则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区分交易过程中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通过物权公示制度保护交易第叁人的信赖利益,而善意取得制度更注重检查交易人内心的善意与否,以善意为标准决定是否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如果适用无因性理论,交易物原所有人本来享有的物权将会降格为债权,只能通过不当得利制度请求返还,其利益受到损害,这种制度片面注重保护第叁人,而忽视了原所有人的权利,在这一点上无因性理论饱受诟病。善意取得制度则以第叁人的内心“善意”为评价标准,体现了对双方利益的一种平衡。本文意在通过介绍讨论两种不同的制度,厘清二者的优劣,以求两种制度互相衔接、协调,从而达到更好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的目的。本文拟根据以上论述,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概念、内涵、功能以及所引发的争议,第二部分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渊源以及该制度在各国立法上的确立,第叁部分分别介绍两种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机制,比较两者之优劣,然后第四部分根据上面的分析对比两种制度,以求两种制度互相协调,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阐述笔者对我国交易安全保护制度的一点看法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15)

骆杰[8](2010)在《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一些看法——兼议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科学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物权行为,一部分学者大力提倡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合理和科学,而另一部分则批判物权行为无因性是脱离生活的理论创造。本文就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含义出发,对学界所提出的善意取得取代无因性的观点谈一些自己的看法,同时,就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对于我国物权立法的借鉴价值做一述说。(本文来源于《魅力中国》期刊2010年12期)

黄海英[9](2010)在《试论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并存与互补》一文中研究指出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一个富有长久学术魅力的制度,它起源于日耳曼法中"以手护手"原则,并吸收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发展完善起来。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都立足于民事活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故而两者在宗旨上有一定相似之处,学界围绕二者孰优孰劣、谁可取代谁的争论几百年来不绝于耳。在物权法已经正式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今天,理论上的探讨是不是就应该止于立法上的规定呢?本文试从另一角度分析二者的关系,说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并非非此即彼、互相排斥的敌对关系,而是可以并用互补,共同发展,共同服务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共同使命。(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03期)

林爱华[10](2009)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代替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保护交易安全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学者们争议的焦点之一。否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完全可以代替物权行为理论发挥保护交易第叁人的作用,其实,这两种制度有着不同的价值定位和作用机理,善意取得制度也不能替代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我国应从国情出发,采取两者并存的形式,让二者在现实社会中发挥更充分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09年30期)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王泽鉴教授以"任督二脉"做比喻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即我们所理解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由这两个行为所抽象出的"法律行为"的概念也成为了民法领域的核心,其中物权行为理论的规范结构可拆作分离原则与抽象原则两部分。基于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不同态度,所有权如何依法律行为变动也不一样,进而影响交易的效力。具体又可以包括对交易的安全与公平两方面的影响。本文在分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优点和功能的同时,正视学界存在的否定意见,意识到机械的奉行该原则可能出现的问题。故在相对无因性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应对机制,从而使得无因性理论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交易安全,兼顾交易公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1].杨锡武.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评析[J].法制博览.2016

[2].刘美辰,王域广.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交易的安全和公平[J].法制与社会.2016

[3].刘营.浅谈善意取得制度不能代替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J].现代妇女(下旬).2014

[4].邱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

[5].杨敏.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其在我国之适用[D].西南政法大学.2013

[6].杜树林.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下的利益衡量[J].学理论.2013

[7].王中慧.物权变动中的交易安全[D].华东政法大学.2011

[8].骆杰.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一些看法——兼议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科学性[J].魅力中国.2010

[9].黄海英.试论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并存与互补[J].法制与社会.2010

[10].林爱华.善意取得制度不能代替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J].才智.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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