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私法自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私法自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私法,组织,股东,人格权,法人,原则,代孕。

私法自治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曹岩岩[1](2019)在《私法自治在治安秩序维护中的作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私法自治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私法自治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从事民事行为,取决于自己的自主意志,不受国家和他人的干预。其完整的内涵包括四方面:公民自愿是私法自治的核心要素,国家强制是必要条件,公序良俗是基本原则,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关键。私法自治参与治安秩序维护的理论逻辑是:单独依据公法维护治安秩序存在先天缺陷,不能为公法未明确规定而实质影响治安秩序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解决途径。因此,核心是公民自愿的私法自治可以弥补公法的缺陷,成为治安秩序维护的重要途径。私法自治参与治安秩序维护的实践价值是:通过私法自治维护治安秩序可以健全治安秩序维护的多元法律规范;动员组织社会力量以构建治安秩序维护的多元化主体;协助公安机关应对治安秩序维护中的多样化问题;监督公安机关在治安秩序维护中的权力。当前我国以私法自治维护治安秩序有五种形式:动员民事主体维护内部治安秩序;鼓励民事主体以市场方式维护治安秩序;倡导民事主体以自治方式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引导民事主体以志愿方式维护治安秩序;赋予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民事主体维护治安秩序的职责。以私法自治维护治安秩序易出现五方面问题:民事主体维护治安秩序的权责不清;私法自治易呈现偏态自治,民事主体消极被动;公安机关与民事主体的关系不清;侵犯公民权利现象时有发生;相关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等。充分发挥私法自治在治安秩序维护中的作用,需从五方面完善:明确民事主体维护治安秩序的权责,设立救济机制;规范自治行为和自治组织,提高民事主体的积极性;界定公安机关与民事主体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行为边界;加强保护和监督,保障公民以私法自治维护治安秩序的权利;完善有关的法律体系,增强法律保障。(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9-03-26)

冉克平[2](2019)在《论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私法自治——兼析《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是强制性规范干预私法自治的引致与概括授权条款。鉴于社会转型时期特有的现实状况,在存疑时应将第153条第1款诠释为"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价值表达,以尽可能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强制性规范的效力判断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规范目的设定的合宜程度,着眼于强制性规范干预私法自治的正当性;二是规范目的和法律行为无效这一手段之间的理性联系,意指强制性规范干预私法自治的合理性。法律行为违法可划分为主体、目的、标的与程序性违法,应结合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并依比例原则予以具体判断。(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张素华,李雅男[3](2018)在《代孕协议中私法自治的边界——以对代孕母人身权利的限制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代孕不能合法化的最大原因就在于开放代孕可能对公序良俗造成冲击,代孕可能对女性造成剥削甚至贬损其人格。如果代孕存在剥削的嫌疑,问题不是出于代孕本身,而是由于代孕母在怀孕期间所受到的规范。代孕者身体权受合同约束的范围和程度,必须限于履行代孕协议的承诺,实现代孕协议目的的客观标准。代孕协议中的私法自治并不是最高准则,其不可以凌驾于个人自由之上。如果能够明确实现代孕协议目的的客观标准,明确代孕母在代孕中的权利能够被限制的范围和程度,其权利不仅受到了充足的保护,不会受到剥削,而且代孕也不会对公序良俗造成冲击,从而使得开放代孕、造福不孕夫妻变为可能。具体而言,对代孕母的基本权利不可限制;对代孕母一般人格权的限制可以区分为一般行为和自损行为,后者可以受到合同限制;接受医疗行为的自主权和医疗信息披露权不能通过代孕协议限制,代孕母仅限于与该合同履约相关的医疗行为与医疗信息有报告的义务;对代孕母性自主权的限制应当根据怀孕时间进行区分;代孕母对胚胎的决定权和终止妊娠权不可受到限制。同时,为了保护委托父母的权利,根据缔约自由原则,如果代孕母违约,其除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私法》期刊2018年02期)

曹岩岩[4](2018)在《私法自治视野下治安社会防范组织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私法自治是民法中的概念,但是由于其在治安领域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对治安工作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从治安的角度对私法自治赋予治安学意义。治安中的私法自治含义包括公民自愿、国家强制、遵守公序良俗以及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等要素。私法自治在治安社会防范组织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从私法自治的角度看,治安社会防范组织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来源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马瑜[5](2018)在《浅议中国古代道德对现代私法自治的限制——以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学界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古代中国作为一个"礼法并重"的国家,对道德的重视程度远高于世界上其他国家,故我国古代道德规范对法律的影响最为突出。古代道德规范对法律的影响体现在各个方面,本文将以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为视角,浅谈中国古代道德对民法中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0期)

陈斐然,张君欢[6](2018)在《中国共享单车治理的法律立场:以私法自治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共享单车治理的过程中,应秉承私法自治的理念并坚持负面清单和"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立场。确认私法自治下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并较明晰地界分私法权利与行政权力是坚持多方共治的前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6期)

何蓉,黄玉烨[7](2018)在《私法自治原则下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研究——关于《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相关规定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发明法律制度旨在协调职务发明人与单位间的利益关系,鼓励相关主体创新,进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然而《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约定优先原则极不稳定及政府对市场过度干预的现实,与职务发明制度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因此,要实现对立法本质的回归,应坚持以私法自治为基础,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立法的激励作用。(本文来源于《科技进步与对策》期刊2018年17期)

邓遂[8](2017)在《论私法自治精神在国企改革中的体现与要求》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企业是重要的私法主体,以市民社会理论为基础的私法自治精神理应在国有企业运行与管理机制及其改革中得到反映与体现。在认清国有企业作为企业也是以谋求自身价值增殖为根本目的的商主体的私法性质基础上,正确界定国有企业的直接目标与功能,实现党和政府对企业管理与引导职能方式在宏观上的间接化和法律化,防止政治社会因素过多介入和渗透到国有企业运行与管理机制中,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自治原则,这是私法自治精神在国企改革中的必然体现与现实要求。(本文来源于《决策探索(下半月)》期刊2017年09期)

杨荣宽[9](2017)在《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与“私法自治”“自治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将其财产投入到公司后,便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支配权而获得了股权。股权中最重要的权利组成,即是从公司中获取利润分配的权利。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在个体公司未就利(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7-09-14)

肖海军,傅利[10](2017)在《非营利组织法人化管制的检讨与厘正——基于公法强制转型私法自治的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政策性文件、立法文本长期以来坚持以法人化管制来定位和处理非营利组织之民事主体资格问题,非法人非营利组织一般在禁止之列,未经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更属明令取缔对象。此种传统的法人化私法主体定位和惯性的简单化行政管制思路,不仅在理论、逻辑上难以成立,更因其认定标准的简单化、管理思维的粗放性、问题解决的不彻底性,而不利于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救济。基于此,从更具体的私法层面,褪去非营利组织不应负载的太多政治色彩和公法功能,把非营利组织是否登记为法人交由设立人、申请人自主选择而非立法硬性规制,使非营利组织的私法主体地位得以正本清源。如此,非营利组织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下,其社会功能、组织张性和自治活力才能得到适度发挥。(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战线》期刊2017年09期)

私法自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是强制性规范干预私法自治的引致与概括授权条款。鉴于社会转型时期特有的现实状况,在存疑时应将第153条第1款诠释为"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价值表达,以尽可能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强制性规范的效力判断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规范目的设定的合宜程度,着眼于强制性规范干预私法自治的正当性;二是规范目的和法律行为无效这一手段之间的理性联系,意指强制性规范干预私法自治的合理性。法律行为违法可划分为主体、目的、标的与程序性违法,应结合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并依比例原则予以具体判断。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私法自治论文参考文献

[1].曹岩岩.私法自治在治安秩序维护中的作用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2].冉克平.论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私法自治——兼析《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张素华,李雅男.代孕协议中私法自治的边界——以对代孕母人身权利的限制为中心[J].私法.2018

[4].曹岩岩.私法自治视野下治安社会防范组织的完善[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

[5].马瑜.浅议中国古代道德对现代私法自治的限制——以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8

[6].陈斐然,张君欢.中国共享单车治理的法律立场:以私法自治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8

[7].何蓉,黄玉烨.私法自治原则下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研究——关于《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相关规定的思考[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8

[8].邓遂.论私法自治精神在国企改革中的体现与要求[J].决策探索(下半月).2017

[9].杨荣宽.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与“私法自治”“自治限制”[N].中国商报.2017

[10].肖海军,傅利.非营利组织法人化管制的检讨与厘正——基于公法强制转型私法自治的进路[J].社会科学战线.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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