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尼尔森:马克思是一位平等主义者吗?——对米勒刻画的马克思的几点怀疑论文

凯·尼尔森:马克思是一位平等主义者吗?——对米勒刻画的马克思的几点怀疑论文

·政治哲学专题讨论(学术主持人:包大为)·

[摘要]理查德·米勒指出,马克思并不是一位平等主义者,也没有捍卫任何关于条件平等的观念,质言之,马克思既未把平等看作一种权利,也没有看作一种目标。米勒在《分析马克思》中坚持认为,平等权在于其能够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却并不是要遵循某种终极标准。然而,在笔者看来,尽管这种平等权的标准的确在于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但在这一标准当中同样蕴含着公平的趋向。只要社会结构被要求置于提升每个人生活水平的场域中,那么,其中的根本指导原则就在于每个人的生活水平都应受到重视,而且是受到平等的重视。笔者认为,米勒既没有证明这些平等观念为何错误,也没有证明马克思为何不会持有这些观念。米勒遗漏了能够发挥基础作用的道德声称的重要意义,它根植于我们认为最根本的公平维度之中。重要的结论在于,被马克思称之为真正的人类社会如果不同时也是一个正义的社会,那么它就是名不副实的。平等并不是这种社会中唯一的核心要素,但却是核心的要素之一,任何缺少了这一要素的良善社会都很难称得上是完满的。平等权可能会使得某个人的自由受到限制,但从社会安排的整体角度而言,对自由本身的限制必将减少。换言之,平等与自由是一个整体,我们谋求扩大自由必须兼容于每一个人对这样的自由的追求。最终,在由此造就的世界中,每个人的生活和利益都会被给予原始性的公平对待。

[关键词]米勒;马克思;平等;自由;至高权利;终极标准

理查德·米勒(Richard Miller)已经指出,马克思并不是一位平等主义者,也没有捍卫任何关于条件平等(equality of condition)的观念(1)Richard W, Miller, AnalyzingMarx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按照米勒的说法,马克思既未曾把这种平等看作一种权利,也没有看作一种目标。相反,米勒认为马克思将其视为纯粹的意识形态观念。尽管米勒的论述中不乏缜密性与洞察力,但我必须指出他是错误的。我将阐述如下观点,其中,马克思可以被有效地理解为接受了条件平等的观念,并且我将论证出这个观念不仅可以合理归因于马克思,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同样是一个充足健全的观念。但首先不妨让我们看看米勒是如何阐发他的观点的。

从表面上看,马克思似乎的确是一名平等主义者,虽然米勒同意这一点,却也直接把这样的表象指明为一种误读,他进而首先解释了这种误读,并指出了作为启蒙的后代的我们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误读。

多年来,油田与地方政府在合作共建中保持了相对稳定和谐的关系,但部分区域还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个别地区油地关系仍是油田开发建设的“拦路虎”,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着油田的勘探开发。

米勒认为,那种从表面看上去表现为平等主义的东西在于马克思的如下主张,即“社会的安排(social arrangements)能够……使人们在权力层面显得更加平等,也会令他们比当下生活得更幸福”(2)Richard W, Miller, AnalyzingMarx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p. 19. 理查德·诺曼(Richard Norman)指出,平等主义者实际上早已强调过这一点, 参见Richard Norman, "Does Equality Destroy Liberty ?" in ContemporaryPoliticalPhilosophy, Keith Graham (ed.), (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pp. 83-109.。在向社会主义转变的初期,“按劳分配”将成为这种社会安排的重要规制,但这一标准的价值在于其能够“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却并不会遵循某种终极的平等标准”(3)Richard W, Miller, AnalyzingMarx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p. 14.。

我首先在这里必须反驳的是,尽管这种平等权的标准的确在于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但在那一标准当中同样蕴含着公平(fairness)的趋向。我试图借此表明,只要社会结构被要求置于提升每个人生活水平的场域中,那么,其中的根本指导原则就在于每个人的生活水平都应受到重视,而且是受到平等的重视。从与我以上论述兼容的角度而言,马克思无疑会强调无产阶级优先,但他也会指出正是无产阶级的解放才会使得普遍的解放得以可能。没有无产阶级的解放,也就不会存在一种真正属人的人类社会。这是因为,无产阶级的解放为一种更普遍的解放提供了因果机制,同时,无产阶级是受剥削和压迫的阶级,对他们理应特殊关注。但这只对已经是或者正在成为无产阶级(获得了确定描述的事物)的任何人而言才是有效的,因为通过这样的普遍化,任何人获得了那样的描述也必然会受到那样的关注。马克思以及马克思主义者都坚信,这种被压迫的解放乃是每个人生活水平获得终极提升的工具。无产阶级并不是单纯被选拔为无产阶级那么简单。正是由于他们的存在状态、生存条件以及巨大潜力,无产阶级才被遴选出来并赋予了特殊的关注。出于这种对每个人生活水平的深度关切,就我个人而言(这里要请米勒以及艾伦·伍德原谅),马克思是接受了平等观念的,这是一种在根本上迫切渴求得到的生存条件。当然,马克思很清楚平等观念在意识形态层面的用法,并也在竭力反对之,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不会像我以上已经指出的那样(及其附加效应)作出更深层次的本质设定。如果我的表述切中了主题,那么我也就破坏了马克思的相关论断,即他对一切平等观念的反驳,以及把一切这样的趋向指为资产阶级知识代言人的意识形态残骸。

我们可以论证出反对米勒的路径,却也仍会同意米勒如下的重要观点:

在社会主义以及共产主义的背景下,绝大多数人将几乎不会受到支配,而是更多地占有自己的生活,因为他们根据自身的需要得以发展自己的能力。不仅如此,人们的交往也会较当前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彼此间的祝愿和关心。在马克思看来,当大多数人已经开始用“平等”作为其战斗口号时,那些自由与互惠的善就正是他们所真正期望的东西。(4)Ibid., p. 19.

尽管我认为这些争议非常重要,但我们还是暂且将其搁置,而从更细节的方面检验米勒论证出的对不同形式的平等的反驳,他主要将这一讨论应用到了“阶级分化的社会”中(7)Richard W, Miller, AnalyzingMarx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p. 20.。(正如我以上论述理应清晰表明的,这并不是我所认为的对平等或平等主义的应有释义,但我引述它的目的乃是为了继续我的论证。)

当然,我们可以通过“把权利作为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工具而非终极标准”(17)Richard W, Miller, AnalyzingMarx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p. 22.来解决这些冲突,但如此一来我们也就脱离了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并且不再倾向于把平等权作为特定的甚至某一种终极标准了。举例说来:“一切人都具有不受政府干预的平等权,同时一切人又都具有有效参与到政府管理当中的平等权,这是以权利为基础的政治平等的独立且重要的维度。”(18)Ibid., p. 23.亦如米勒指出:“缺乏了由工人国家所主导的集体所有制(及其所包含的干预手段),经济权力就会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结果导致他们控制了政府管理的有效参与形式。尽管对于非干预的要求并没有成为普遍的误导或者纯粹的意识形态,但个体性与独立性仍是真正的需要。”(19)Ibid.如果我们停留在以权利为基础的背景下而倾向于谋求人们的平等权,就没有办法解决那些冲突。我们既醉心于不去依附,也热衷于不受干预。米勒指出,我们能做的就是把这两种权利均看作是获得并且保有人类安乐的工具,并且观察哪一方能在特定情境中更好地发挥保护作用。但是,这也很明显昭示出并不是要把权利作为终极的标准。

只有当平等不被看作是存在于这些事物的整体形态当中时,它才能被正确地看作是单方面的理想。但是,正如米勒也含蓄承认的那样,平等主义者从未把平等当作单方面的终极价值(5)Richard Norman, "Does Equality Destroy Liberty?" in ContemporaryPoliticalPhilosophy, Keith Graham (ed.), (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pp. 99-108.。然而,如果平等被遗留在了与诸多终极伦理理想的接合之外(如果它不是终极价值的上层结构组成部分),或者它转而成为了社会性政策,那么就极有可能在社会中出现一种普遍的不公平,其中某些特权精英将拥有较大程度的自由,而许多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压迫;亦或受鄙视的少数人将缺乏自由,而绝大多数人将拥有可观的自由。如果前一种情况对于生活在资产阶级民主传统的发达工业社会中的人而言略显夸张,那么不妨首先审视一下在这样的社会中大多数人的生活是怎样的,以及他们又会变成什么样子,还可以看到他们对自己生活的掌控实际上多么微乎其微。然而,如果我们只是一味强调自由与安乐,却不同时强调关于这些事物的分配的重要性,那么,我们很可能会认为这样一个社会并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为了以清晰的方式表明这种社会中的一切都徒有其表,就需要在根本上指出平等乃是价值的上层结构的本质构成要素。

米勒还以马克思的名义把古典无政府主义者(蒲鲁东和巴枯宁)的平等概念攻击为乌托邦,而一旦“成为乌托邦”就是需要加以批判的东西。他们的目的在于实现这样一个世界,即“资源与机会达到了足够的平等,从而确保了所有人都能够获得充分且平等的独立”(12)Richard W, Miller, AnalyzingMarx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p. 21.。从米勒对这些无政府主义者的解读中还必须补充的是,在由独立生产者组成的社会中,没有任何人处于必须为他人工作才得以过活的经济从属地位。如果平等与自由发挥着实质性作用,那么他们就不可能处于以上地位,也不可能处于政治从属地位。但这种无政府主义的观念却是一个返祖的观念,只有在由自给自足的生产者构成的社会中才得以可能。可如果这样一种社会真的可行甚至能够存在下去的话,那么与社会中其他事物比较起来,它将丧失一切社会合作劳动的生产能力。此外,这种社会还是非常不稳定的,以至于其不能令自身维持为“一个由独立生产者组成的政治分权的社会,这种社会在资源分配上充分平等,没有谁能在经济上控制他人”(13)Ibid.。米勒在这里强有力地列举出了马克思所作的批判,我相信他也清楚地向我们表明,如果对平均分配的论证需要作出合理的解释,那么它们决不能以这种无政府主义者的方式进行。实际上,如果想要保留那些解释的话,那么它们就必须被限定在米勒的评论视域内,其表述如下:“在马克思看来,这样的理想乃是乌托邦。生产资源上的充分平等是昙花一现的,其最多只能在以彼此依赖的物质生产方式的现代性背景下实现。如果生产网络以诸多独立的单位实行着,那么其必将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即便生产资源的分配一开始是平等的,哪怕没有什么其他差错,单凭运气也会很快产生许多不平等现象。由于富有者会通过规模经济、应对灾难的雄厚基础、便利的信贷渠道以及超强的创新能力而变得越发富有,所以市场机制也就直接放大出了第一种不平等。对于许多人而言,最终结果就是破产以及被占有,由此从属于那些控制了生产资料的极少数人。”(14)Ibid.

我只是反对“那正是他们所真正期望的东西”的说法,而不是也要反对平等,这主要基于此段引用之前所陈述的有关公平的考量。他们想要的是自由、平等以及互惠的整体形态。他们不仅想要自由,还要尽可能实现基于每个人的平等的自由(这就是我称之为公平的核心要素)。他们也不仅想要互惠,还要在任何人都不受其他人限制或限制其他人的程度上令其惠及每一个人。在这里,平等主义式的正义(即平等)将与互惠和自由携手并进,它们共同构成了人类期望获得的终极欲求(desiderata),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它们也总是一个整体。

套间增益波动一致性是指不同接收机的通道增益随时间、温度、气压等因素的影响变化是否一致,这在需要使用多通道幅度对比解模糊的定位体制中十分重要,其增益波动过大会直接增加定位的模糊带,降低了定位的精度与准确度。

他首先把平均分配,即要求“一切人平均占有商品、资源或者机会”的标准,看作一种“对平等的终极需求”(8)Ibid., p. 19.。米勒认为,马克思与恩格斯坚信这样一种“对平分商品与权力的普遍要求”是一种错误观念,也是与“评判社会安排的主要标准”相违背的(9)Ibid., p. 20.。这样一种对于平等的要求至少在理论上将把我们引向粗陋的共产主义——一种斯巴达式的共产主义,其中平等是靠“把每个人降低为平庸的、低劣的水平”来实现的(10)Ibid.,。相反,米勒指出,我们所期望的、或者说我们所应当期望的,是要使社会财富的泉源自由流动。如果我们能从道德维度进行细致反思的话,那么,我们想要的就一定是人类的繁荣与安乐,而不是一种人们相互间嫉妒谁比谁获得的更多的社会,或者人们过分关注究竟谁获得了什么的社会。我们想要的是互惠互利、相互关心并且相互尊重的社会。我们想要终结剥削,而不需要那种像米勒主张的社会,其中全世界的商品都能够平均分配,并且人们普遍关心的是他们的利益和自身的应得。我们不想把这样一种关心全部诉诸于谁比谁获得的更多的世界,实际上,那不过是在诱发人们的嫉妒之心。

我认为米勒对嫉妒的评判和对权利的考察还是恰如其分的,但这样的琐碎特征并不是平等主义的特有现象,它不需要、更不应当成为一种恰当的平等主义愿景的一部分。与此相对,在米勒阐述的关于平等的评判原理中还是遗漏了某些重要的东西。每当我们想起被马克思称之为真正的人类社会的时候,我们就会意识到如果它不同时也是一个正义的社会,那么它就不会成为真正的人类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我们不仅关注着相互间的关爱、尊重以及人类的繁荣,我们还关注着——这也是正义出现的地方——每个人在任何地方都会平等地享有这一点。我们并不想令其像南非那样,只在绝大多数白人中得以实现,或者像在更加现代的资本主义国家那里,主要在资产阶级及其同盟中(包括大部分知识分子)实现。马克思与恩格斯想要消灭阶级,这就包含着想要实现每个人尽可能地彼此安乐、互相关心和尊重以及没有剥削的状态。这种情怀不是、或者至少不必然是根植于嫉妒以及谁比谁得到的更多当中,而是根植于公平的情结和对人类本身的关切。我们所面对的是诸多彼此相互依赖的根本价值的整体形态或群集,可如果平等不作为一种终极价值——特定的终极价值——去构成那一整体形态的话,我们拥有的就是不完整的道德图式,也就无法实现彻底的无阶级社会。从社会性角度来说,即无法在价值的上层结构中实现每个人之间的相互关心和尊重的关系,或者缺乏一有机会就去关注他们平等安乐状态的那种关切(11)诺曼·格拉斯(Norman Geras)从文本角度令人信服地证明这就是马克思的观点,参见Norman Geras, "On Marx and Justice", NewLeftReview, No. 150 (March/April, 1985), pp. 70-89.。

我已经对米勒在一开始表明的马克思反对平等标准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如果我是正确的话,那么他的理论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他遗漏了平等主义式的正义,即遗漏了公平的意义,其在马克思与恩格斯那里以及一些自由主义思想中(包括约翰·密尔以及罗尔斯(6)弗莱德·R·伯格(Fred R. Berger)在他对密尔的道德以及政治思想的重要解读中已经明确提出了这一点,参见Fred R. Berger, Happiness,JusticeandFreedom,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4), pp. 96-204. 伯格还清晰表明了罗尔斯与密尔间的思想关系比我们通常认为的要紧密得多,尽管罗尔斯自己都没有看到他们观点间的这种紧密性。)都是存在的。实际上,米勒并没有认识到自由、互惠以及平等可以一同既被看作是内在本有之善,也可以看作是工具性的善。绝不是平等对于自由和互惠只能发挥出工具性价值,而自由和互惠反过来只具有内在价值。这三个方面的根本价值本就具有内在价值属性,但也常会显示出工具价值的属性。

我认为这使得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以及巴枯宁的一些关于平等的观念最终石沉大海了。或许正如米勒的以上论断所清晰呈现出的,力求对生产力进行平均分配的任何尝试都是一种荒唐事。的确,这种疯狂的个人主义不仅与资本主义背道而驰,也与马克思和巴枯宁共同秉持的社会主义观念相去甚远。如果我们想要获得这样的社会条件,即在根本上保证一切人能够繁荣发展的现代性条件,那么,生产性资产(productive property),或者至少生产性资产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就必须在由相互合作的生产者组成的社会中被整个社会所占有。它不能被分割为个人所有,就像分蛋糕或者分割一些耐用消费品那样。哪怕我们还有一息理性尚存,就知道靠把持生产性资产得来的平等是不会出现的。只有达到对这种生产性资产的终极支配,其在社会主义背景下即为社会公有,由此平等才会出现。在这里,马克思的观念无疑是民主性质的。对生产性资产的支配必须牢牢掌握在工人手中,而通过民主机制,每一位工人最终都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了平等的发言权。但是,它却和平均分配生产性资产存在根本的差异,从某种间接的或者实践可行性角度来说,此乃平均分配对生产性资产的支配,而这才是人们根本欲求之物(长效的民主机制在这里具有根本作用)。尽管这明确要求对资源的平均分配进行限制,但从一名平等主义者的立场出发,我们则是要诉求在资源充沛的情况下,能够对那些可以被清晰地、理性地以及公正地分配给个人的利益和责任保持平均分配的公正性。

当然,我们由此必须秉持一种谨慎的解读方式,但我并不尝试着在这里直接给出这样的解读,尽管它对于我来说是需要被给出并且其中也不存在什么不可克服的困难的。(权且当作一个承诺。)当然,我们无法逃避的现实在于,我们必须给予平等主义的诉求以令人信服且十分明了的解读,并借此清晰地、理性地以及公正地来支撑起那一诉求。如果我们试图保有平等主义,那么就必须对其做出以下解读,一方面,它不会因为如此限定平均分配的领域就将变得微不足道,另一方面,它在这样的趋向中会保留一些固定的内容。如果我们是平等主义者和理智之人的话,那么,我们就既不会要求平均分配生产性资产(请诺齐克原谅),更不会要求平均配置丈夫和妻子(15)在我的书EgualityandLiberty, (Totowa, NJ, Rowman and Allenheld, 1985)中,我已经尝试着以此为开端进行了论证。。

米勒不仅认同马克思的观点,也尝试着对其进行时代上的更新。他竭力表明,包括罗尔斯与诺齐克在内的当代以权利为基础的解说并未解决马克思的问题(21)Ibid., pp. 24-26.。在米勒看来,罗尔斯的观点乃是对那种至高权利的真正的严格诉求。“罗尔斯认为,我们能够超越基本的评价性体制而从对公平的考量中选择相应的原则,这些原则将统合出供我们拥有的终极且平等的权利。”(22)Ibid., p. 24. 在这里还可以参见米勒讨论罗尔斯思想的早期文章:Richard Mille, "Rawls and Marxism" in ReadingRawls, Norman Daniels (eds.), (New York, NY, Basic Books, Inc. 1973).尽管这很引人注目,但米勒指出罗尔斯的这种解读因过于扭曲地“朝向权利的一个维度”而不能以祈求毫无问题的方式消解那些冲突(23)Ibid., p. 24.。存在“心怀资本主义偏好的诚实且非暴力的人们”,即潜在的霍雷肖·阿尔杰(Horatio Algers)式的人,这些人在罗尔斯所谓至高权利的背景下,“将被剥夺利用他们自我付出的所有成果建立和发展工厂和农场的机会”(24)Ibid., p. 25.。不受干预的权利被颠覆了;罗尔斯的论断在“每个人理应得到他或她付出的诚实的辛勤劳动与交换的结果”原则下是不可行的(25)Ibid.。米勒表明,对于像罗尔斯那样的人来说,“他们将接受基于平等考量的相关限制条件”并不是对霍雷肖·阿尔杰式的这类人的回答(26)Ibid.,毕竟他们在实际当中并不能接受罗尔斯的限制条件。罗尔斯的契约论是完全假设层面上的,此外,正如米勒指出的,“诚实的辛勤劳动原则令其所具有的全部道德力量诉诸于假设性的公平的考量”,这绝非事实(27)Ibid., p. 13. 就我个人而言,米勒在这里的论断相当不明确,其至少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我不想由此抓着这个问题不放,但我坚信需要重新进行论证的乃是对如下方面的重点讨论,即是否一定会出现实际的认同。在对这种假设性认同的诉求当中,如果我们能够使之成行(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有很好的理由相信人们在这样的情境中能够认同),那么,为什么就不能由此产生出巨大的道德力量?举例来说,假使我知道如果富人引诱我的话,那么我很可能会收下贿赂。但我同样知道如果我能公平行事的话,也就不会去那样做。如果我能够以并非可有可无的道德灌输去公平行事的话,这难道不是对我所做的事情的认可吗?。

合作学习需要对每个成员进行角色的合理定位,保证各尽其长,各展其才,使每个学生发挥自己的优势,提高团队学习的效果。对于一些善于组织和交流能力较强的学生可以作为合作小组的组长,进行学习工作的落实。对于一些善于研究的学生,可以作为学习内容拓展方面的负责人。一些学习成绩较差的同学,可以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但是要明确,合作小组中的每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只是分工不同而已,必须要消除歧视,避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

当然,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家会尝试着以如下的主张作为回应,即存在一种权利或非冲突性的权利集合,其足够强大到“在不会遭遇一种对立性的基本平等权的情况下来解决那些冲突”(20)Ibid.,。马克思进而回应道,对此令人满意的备选方案还不曾被人提出过。

平等主义或者对平等的认同有时会呈现在平等权当中,而米勒同样对这种理解进行了批判,从他明确弃置了分配平等那里就可以看到这一点。他认为,“以权利为基础(rights-based)的平等会遇到其自身特有的问题”,而马克思已对此进行了恰当的反驳(16)Richard W, Miller, AnalyzingMarx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p. 22. 还可参见Richard Miller, "Rights and Reality", PhilosophicalReview (July 1981), pp. 383-407, "Rights or Consequences", MidwestStudiesinPhilosophy, Peter French (ed.), Vol. VII (1982), pp. 151-174 以及"Marx and Aristotle : A Kind of Consequentialism" in Supplementary Vol. VII CanadianJournalofPhilosophy(1981).,这在我们当今所处的阶级分化的社会中表现尤为明显。在这样的世界中存在着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而在此种情境里又会萌生出过多的权利。要求平等的这些基本权利间的冲突所导致的分歧,无法以权利为基础的方式获得解决,即不存在一种至高权利(super-right)作为依托去解决那些冲突。

米勒对此的回应方式似乎是有效的,但却并不彻底。他在这里指出,我们并不具有以权利为基础的阿基米德支点,也找不到天平去权衡这些相互冲突的权利进而得出那一结论,或者说根本得不出任何结论。“平等权没有深层标准能有效发挥出平衡作用”(29)Ibid., p. 26.。某些人乐于反思的倾向、真知灼见的信念以及坚定不移的态度,有利于把“公平考量的结果”更多地看作是“符合人们具有平等合作权利的判断,前提是合作不可避免且收益相当可观”(30)Ibid.。但还存在其他这样的人,他们同样具有乐于反思的倾向、真知灼见的信念以及坚定不移的态度,却认为“只要他们不打扰别人的话,就有权保留自身的能动性”(31)Ibid.。人们可以基于完全不同的基本信念去表达拒绝——并且正如米勒指出的,不存在普遍的权利声称或相同的拒绝根源能够支持如下观点,即存在一种合理的认同或任何其他种类的认同。这意味着我们明显不能像平等主义者以某种方式所期求的那样,使用平等权的标准作为一种终极的道德标准。

米勒面对的是一种呼之欲出的反对意见,其完全可以这样反对道,“源于平等的考量的规则所统合出的权利,要比谋求诚实的辛勤劳动结果的权利,或者至少是某些影响着现实世界的人们生活水平的权利,具有更重的道德分量”(28)Ibid., p. 25.。

果真如此吗?我在这里分享了米勒关于以权利为基础理论家观点的怀疑态度,但我认为他的步伐过于急切了。假定我们像某些自由主义以权利为基础理论家所指出的那样,“只存在一种真正的自然权利,即谋求最大程度自由的、也与其他人的这种自由兼容的一切人的平等权,而其他一切自然权利不过是这种自由权利的变种或实例”(32)Thomas Hurka, "Rights and Capital Punishment", MoralIssues, Jan Narveson (ed.), (Toronto, On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p. 121.。“自由”在这里应该在“消极自由”的意义上被理解,但这一方式却完全可能被强调为“积极自由”意义上渴求自主的“自由”。然而,不论是哪种理解路径,为什么这种普遍权利在这里就不能成为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标准,最终可以决定或关联于我们对如下权利的严密性的评判,即合作的权利与非干预的权利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相互冲突的权利声称?为什么它就不能按照我们的意愿成为至高权利:唯一的自然权利,我们借此既能够得到其他权利声称、也能够得到其他道德或价值的非权利声称的相对严密性?

如果马克思主义所描绘出的现实世界图景已经达到了那一目标,并且不受干预的权利较公平合作的权利被赋予了更高的低位,那么,在一般的意义上也就无需我们尊崇这种包含每个人或者至少大部分人在内的更广范围的自由的权利声称(至高权利)了。如果我们处于物质丰富的合理条件下,其时生产力已经发展到了晚期资本主义阶段,并且我们的理论出发点在于把唯一的自然权利,即谋求最大程度自由的、也与其他人的这种自由兼容的一切人的平等权作为至高权利,那么,当公平合作的权利与不受干预的权利发生冲突时,赋予前者高于后者的地位,也就是在更大程度上符合那种唯一的自然权利,而非不受干预的一面。只要公平合作的权利被赋予了这样的地位,就会有更少的(最低程度的)从属关系,在这样的世界中就会充斥着更多的自由和自主。只要那一权利胜过了不受干预的权利,更多的人在实际当中就会获得更多的自由。在任何以谋求权利为主的社会安排当中,某个人的自由会受到限制,但对自由本身的限制将会减少,因而公平合作终将赢得其他可能的社会安排。在由此造就的世界中,每个人的利益都会被给予原始性的公平对待。

米勒很可能会把对这种自然权利的渴求回应为武断的行为,它恰好颠覆了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的东西,即“不受干预地追求一个人的任何欲望”(33)Richard W, Miller, AnalyzingMarx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p. 26.。这种信念的确很有说服力,尤其是在北美,并且它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合到了此般自由式的唯一自然权利当中:这种假设出的至高权利。但是在追求这种至高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附加上其他的东西,即我们谋求扩大自由的权利必须兼容于每一个人对这样的自由的追求。这又引出了一种根本的、绝对的或者说至关重要的公平的意义。不去这样理性地思考和行动就根本体现不出公平,而过度夸大公平的需要就是从道德角度反对理性。不存在也并不是道德能够替代这样的理性。从道德的角度出发,你可以问“为什么要诉诸于道德?”,却不能问“如果不是你的个人利益驱使你这么做的话,为什么要诉诸于公平呢?”。在这里并不存在完全道德性的替代(34)Kai Nielsen, "Why Should I Be Moral?", Methodos, Vol. XV (1963), "On Being Moral", PhilosophicalStudies, Vol. XVI (January/February 1965) and "Why Should I Be Moral Revisited?" AmericanPhilosophicalQuarterly(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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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或许有人认为存在着非道德的替代,而个人或者群体并不必然采取道德的立场。按照他们所表明的这种做法其实是在逃避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或者任何道德理论,并不一定要呈现出它如何能够击败非道德主义者或者反道德主义者——觉得道德无所谓的人——以此来捍卫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米勒的论断始终在于,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依赖的是一种错误前提,也就是这些权利之间存在着诸多冲突,除非刻意回避这一问题,否则它就无法在力求借助于某种权利尊卑的体系中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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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的确如此,但我们同样有诸多理由相信终究存在着那种至高权利具备社会仲裁的能力。我们至少需要对米勒的论证进行进一步挖掘,从而表明事实并不是这样的。也就是说,米勒把向我们表述的一切都归结为,对权利的追求必然是意识形态的蹒跚步履,然而,我们需要作出比这更强有力的论证在于,很多情况确实是这样并不代表所有情况都是这样。

我们必须加以回忆的是,米勒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对道德的承认就是在秉持明确的道德视角。他还指出,马克思反对把道德作为政治与社会分析路径的标准,而马克思这样做就是在烘托理性与人学的基础。从米勒对马克思的解读可以看到,马克思的理论基础之一即为反对谋求平等。对于这一点我已经表明,如果米勒对马克思进行了正确的重新合理的建构,那么,马克思就不能被证明是反对一切平均分配形式的,甚至米勒根本得不出反对平等权的结论。

鉴于此,笔者建议将隐喻分析进一步应用于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调查,以探知其心理健康水平,也可运用于与学生群体紧密相关的对教师群体进行调查分析,更好地发挥隐喻的社会功能,应用并服务于教育领域。

米勒对平等以及平等主义观念的不同形式进行了批判,他声称马克思不会持有这些观念,并进而指出马克思哪怕真的持有这些观念的话,那他也必然犯了错。米勒竭力表明这些关于平等的视角并不是马克思的视角,同时它们也是错误的视角。对于马克思的正确解读将帮助我们看到为什么会这样。我对米勒的以上论断进行了反驳并指出,米勒既没有证明这些平等观念如何错误,也没有证明马克思为何不会持有这些观念。然而,姑且撇开这些不谈,我们可以看到,在根本上最重要的正是我在最开始已经指出的,即米勒遗漏了具有基础作用的道德声称的重要意义,它根植于我们认为最根本的公平维度之中。在物质资料丰富的前提下,正是这一声称因其给定出的并非令人难以置信的现实设定,使得平等主义及其诸多关于平等正义的原则成为了引人注目并令人信服的观点。作为一名平等主义者,同时也是一名马克思主义者,就是要具备这样的视角,即在我们所追求的美好生活的意义上,无阶级社会的达成需要最终使人们受到如下方面的对待:在人类共同体中,也就是在最终所达到的真正的共同体(Gemeinschaft)中,每个人——每一个独立的个人——的生命都很重要,而且是平等意义上的重要。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令其成为现实,并保持这样一种丰富性的社会,其中每个人的需要都能在最大程度上得到重视,并且要在最大程度上达到平等的重视。

当然,从以上的观念出发,这种真正属人的社会中的本质构成材料并不是唯一的核心要素,但却是最核心的要素之一,任何缺少了这一要素的良善社会观念都很难称得上是完满的。这种在根本意义上值得我们拥有的构成要素期望达成这样的世界,其中,一切具有自我决断能力的人都可以支配、并且平等地支配他们自己的命运,同时也就能够或者能够被帮助令其得以可能。一切人都过上了这种充满人性的生活,他们作为个体所具有的需要和欲望得以在最大程度上获得重视,并且能够毫无违和的对每个其他人保有平等的开放性。但是,马克思主义者也相信如果这是可能的话,那么它只能在无阶级的社会中获得实现。对于剥削的终结与平等的达成,那只是必要条件,却并非充分条件。

并没有什么理由使我们相信这些论断只是意识形态的诸多扭曲形式,它们不仅与马克思的表述相一致,更不存在任何的矛盾之处。同时,就我个人而言,这也隐约与马克思所接受的启蒙观点不谋而合。米勒并没有澄清这些观点并非马克思的观点,更重要的是,他甚至没有任何理由表明当代马克思主义者为什么就不应当具备这些观点。它们向我们呈现出了一个平等的、无阶级的世界该有的样子,其中,尽管仍然只能通过人不断进行社会化的应有方式,但一切人都会令其基于自身合理的且因时而异的需要获得平等的重视。与此同时,平等的生活条件将造就出平等的生活机会,进而一切人都具备了并且平等地具备了支配自身命运和自主生活的能力。

就当前乡村实际来说,全国各地区发展是不均衡的,即便是同一地区,平原、山区、丘陵等不同区域在区位、交通、资源、功能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其发展路径和进度必然无法同步。因此,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任务要求,在具体的实践路径上,应注意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结合。

收稿日期:2019-07-12

作者简介:凯·尼尔森(Kai Nielsen,1926-),加拿大现当代最杰出的左翼政治哲学家和无神论者,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荣休教授兼康考迪亚大学教授,加拿大皇家学会成员及哲学协会前任会长,《加拿大哲学杂志》创始人之一,“加拿大最多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

译者简介:齐 闯,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中图分类号]B08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9]11-0032-07

(责任编辑:周文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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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尼尔森:马克思是一位平等主义者吗?——对米勒刻画的马克思的几点怀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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