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喜道:论罗尔斯顿自然内在价值论的理论困境论文

邓喜道:论罗尔斯顿自然内在价值论的理论困境论文

[摘 要]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认为,自然物本身具有内在价值,这种价值是客观的,与人的主观兴趣、需要无关,人类有义务保护具有内在价值的自然系统的完整与稳定。从这一基本观点进行推演,自然内在价值论将导致以下理论困境:价值主体的泛化及客体的消融;价值衡量标准的缺失及价值取向的迷失;自然与社会的对立及内在价值历史性的终结。造成这些理论困境的主要原因是罗尔斯顿企图抛开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来论证保护自然的伦理基础。批判性地分析罗尔斯顿自然内在价值论的理论困境,有助于理清自然内在价值论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构建合理形态的环境伦理学开辟新的研究路向。

[关键词]自然内在价值 主体泛化 价值取向 历史性

美国当代著名的环境伦理学家霍尔姆斯Ⅲ·罗尔斯顿在环境伦理学研究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他的环境伦理学思想对全球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他提出了自然内在价值论,认为“从长远的客观的角度看,自然系统作为一个创生万物的系统,是有内在价值的”。①[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69页。罗尔斯顿认为,自然生态系统具有与人类利益无关的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是客观的,因而它不以人的主观兴趣爱好为转移,人们应当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罗尔斯顿旨在通过培育人的生态伦理来实现人对自然的德性之爱。②郭强、相雅芳:《马克思与罗尔斯顿生态观:比较及启示》,《理论探索》2015年第4期。其自然内在价值论为我们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但也导致了一些理论困境。

一、价值主体的泛化与客体的消融

传统哲学的价值论认为价值具有主体性,价值与主体的需要相关联。而罗尔斯顿认为,自然事物具有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不以人们的兴趣爱好为转移,因而是客观的。罗尔斯顿批评了现代西方的人类中心论的人格主义伦理学,指出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认为大自然没有任何内在价值的观点是应该予以批判的,并明确提出内在价值是指“那些能在自身中发现价值而无须借助其他参照物的事物。”③[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第253页。按照罗尔斯顿的逻辑,在人类出现之前,地球上的生物就把自己的生命作为目的来保护,而无须借助其他的参照物。因而内在价值先于人类就已客观地存在于自然之中。既然自然物与人一样具有内在价值,那我们就应当像对待人类一样对待自然物,我们对那些作为内在价值之载体的动物个体和植物个体就负有保护义务。对于这种内在价值,罗尔斯顿认为我们只是发现它们,而不是创造它们。

沿着这一思路,罗尔斯顿进而分析了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主要理由。在罗尔斯顿看来,自然系统之所以具有内在价值,根源在于它本身的创造性。自然作为一个创生万物的系统,不但创造了动物和植物,而且创造了人类。自然系统的内在价值体现在它推动自然万物的发展与演变之上。所以,罗尔斯顿提出:“自然系统的创造性是价值之母;大自然的所有创造物,就它们是自然创造性的实现而言,都是有价值的”。①[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第270页。罗尔斯顿认为,既然自然系统能够创造自然客体,因而也就能作为价值的主体,从而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他认为,自然事物的进化具有选择性和创造性,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因此,自然事物都是主体。罗尔斯顿这种将主体泛化的思想,与阿尔弗雷德·怀特海在《自然的概念》中阐述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的观点一致。怀特海在该书中非常赞赏地引用了谢林的论述:“在《自然哲学》中,我把主—客体叫做自我构造活动中的自然”。②[英]阿尔弗雷德·怀特海:《自然的概念》,张桂权译,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第45页。罗尔斯顿这种将主体泛化的思想体现了近代西方自然哲学及机体哲学在现代环境伦理学中的延展。

在价值问题上,罗尔斯顿倒置了人与大自然的主体地位。他指出,“某些价值是已然存在于大自然中的,评价者只是发现它们,而不是创造它们,因为大自然首先创造的是实实在在的自然客体,这是大自然的计划;它的主要目标是要使其创造物形成一个整体。与此相比,人对价值的显现只是一个副现象。”③[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第159页。罗尔斯顿在这里实际上是把大自然而不是把人作为价值的主体,因为是大自然创造了自然客体,人对价值的发现、评价只是一个“副现象”。他企图通过把自然作为价值主体来论证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合理性。而我们知道,在人类出现之前的自然界并无主体和客体的区分。当人作为主体从自然界分化出来时,才相应地从自然界分离出了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即客体。因此,在价值实践活动和价值认识活动中,主体应该是人。罗尔斯顿这种将所有自然物看作价值主体的思想抹杀了作为主动从事实践活动的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主体与作为被认识、被作用的对象的客体的区别。这是一种泛主体论,它实质上导致了价值主体的消解,因为认为所有自然物都是价值主体从某种意义上意味着消除了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区分,从而也就意味着价值主体的消解与客体的消融。而且,罗尔斯顿还认为非主体的自然物也可以拥有内在价值。他在举例延龄草具有内在价值后指出:“这样,价值被赋予了一种非主体的生命形式,但这价值仍然是由一个生物个体、一自在之物所拥有的。这些事物是有价值的,不管是否有人来衡量其价值。”④[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刘耳、叶平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90页。在这里,罗尔斯顿赋予了价值一种非主体形式,直接消解了价值主体。

自然内在价值论导致了主体的消解与客体的消融,这一理论后果使罗尔斯顿颠倒了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关系。罗尔斯顿把价值理解为自然物的某种属性。他阐述了对自然事物的属性的确认过程:“客体是影响主体的原因,主体被他眼前的自然特征所刺激,他又把这种特征翻译为价值,于是,客体就显得是有价值(和颜色)的”,⑤[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第157页。在这里,罗尔斯顿对主客体的关系做了描述。罗尔斯顿认为,主体只是将客体的价值“翻译”出来,而且在“翻译”的过程中,客体影响主体,而不是相反。他试图通过撇开人的主体性、强调自然物的客观性来论证自然内在价值的合理性,他的这种观点既混淆了自然存在物的存在性与价值性,又不能解释价值所具有的因人而异的主体性特征,实质上是一种客观主义价值论。自然内在价值论的这种反主体性特征使它颠倒了价值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认为价值客体是影响主体的原因。

到现如今,可以说几乎所有的顶级克什米尔产地蓝宝石,都是130年前挖出来的。这也直接导致了历年拍卖会上,克什米尔蓝宝石的价格屡创新高,次次刷新交易纪录!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当代最伟大的环境伦理学家之一,罗尔斯顿当然洞悉观念与价值的发展。他认为,思想观念推动着技术以及我们从古至今秉持的价值的发展,并为未来保存或变革它们。④ Holmes Rolston III,“Technology and/or Nuture”,Ethics & the Environment, vol.22, no.1, 2017.然而,他强调的自然内在价值的客观性、独立性及与人无涉性导致了自然内在价值历史性的终结。

综上所述,按照罗尔斯顿的理解,所有自然物都具有内在价值,都是价值的承载者,有些价值需要依赖于主体性,而有些则完全是客体性的价值。因此,有些价值需要主体,而有些价值只需要客体。按照罗尔斯顿的观点,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无须主体也能存在,所以也就无所谓价值的主体。随着主体的消解,作为与主体相对而生的客体事实上也就被消融了。因此,在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中,既没有主体,也没有客体,只有自然事物本身具有客观的内在价值,而且这种价值是与人类无涉的。罗尔斯顿的内在价值论试图摆脱近代哲学中主客二元分立的思维模式,以一种将主客体有机融合的方式来思考自然的内在价值。他的这一尝试一方面为自然价值研究提供了新思路,另一方面又使自然内在价值论陷入了既无主体又无客体的窘境。正因为它是与人类无涉的,所以我们也无法对它进行衡量,这构成了罗尔斯顿自然内在价值论的又一困境。

二、价值衡量标准的缺失及价值取向的迷失

在考虑自然内在价值量的时候,罗尔斯顿认为,生态系统中内在价值的放置点既包括人,也包括动物和植物,自然事物拥有的内在价值含量是各不相同的。一般而言,人的价值最高,往下依次是高等动物、低等动物、植物、微生物。在他看来,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与其对生物共同体所具有的工具价值成反比。罗尔斯顿对价值含量的分类应该隐含了价值的衡量标准,否则如何得出自然事物这些各不相同的内在价值含量呢?虽然自然系统具有内在价值,但每个自然个体的内在价值量都是相等的吗?罗尔斯顿对此问题给予了否定的回答。首先,他认为在各种具体的情况下,自然物具有各种特殊种类的价值,他将大自然所承载的价值分为生命支撑价值、经济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等十几种价值。其次,他指出,自然事物拥有的内在价值含量是各不相同的。一般而言,无生物拥有的内在价值最少,植物和无感觉的动物拥有较高但不太重要的内在价值。就个体而言,人具有最大的内在价值,生态系统拥有最高的价值,因为它能创造出众多价值。罗尔斯顿指出:“在只考虑内在价值(完美)的情况下,价值的等级大致是这样的:人的价值最高,从高等动物到具有系统发育功能的或神经复杂性的动物,其价值逐步减少,植物的价值更低,微生物的价值最低。这只是一个大致的尺度,需要由生物科学的详细描述来加以修正。”①[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第164页。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罗尔斯顿对具体情境下自然物的特殊价值做了分类与分析,并指出了不同自然物拥有不同的价值含量,描述了自然价值的丰富多样性。不过,罗尔斯顿虽然划分了自然物的各种价值,并提出了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是各不相同的,由人到微生物大致形成了一个从高到低的价值序列。但是划分这个价值序列的依据是什么,罗尔斯顿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

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具体措施集中在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领域。

罗尔斯顿认为,自然事物拥有不同的价值量,这一观点具有其合理性。因为自然事物的价值是丰富多彩的,每个自然事物的价值含量不尽相同。然而,罗尔斯顿提出衡量自然事物价值量的方法却带有主观主义色彩。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讲,罗尔斯顿本人始终没有明确提出一个自然事物的价值衡量标准。

罗尔斯顿承认确定自然生态系统中各成员的价值是环境伦理学的宗旨,至于如何衡量各成员的价值,他最终不得不将目光投向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罗尔斯顿认为,我们得主要依靠直觉、体验对自然生态系统中各成员的价值做出判断。虽然罗尔斯顿提出大自然具有创造自然客体的能力,因而具有内在价值,但大自然无法衡量自身的内在价值。他认为可以通过人的直觉、体验和判断来衡量自然的内在价值,这种衡量是更少人类中心论色彩的。但他主张“更少人类中心论色彩”是否意味着更多的自然主义思想?当人们靠直觉、体验对内在价值做出判断时,就面临着到底以自然物还是以人为衡量标准的困境。如果以自然物作为衡量价值的标准,就存在到底以何种自然物为标准的问题。如果以人作为衡量价值的标准,按照罗尔斯顿的说法,主要依靠人的直觉、体验对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做出判断,这同样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每个人的直觉、体验等显然是不一样的,所以如果以人的直觉、体验为价值衡量标准,会导致同一自然事物具有完全不一样的多种价值,从而凸显出自然内在价值与人相关的主体性。这显然与罗尔斯顿提出的自然内在价值与人无关的观点是相悖的。或许是意识到了这种相悖,罗尔斯顿对价值的衡量标准做了补充说明:“人与自然之间的这种紧密联系意味着,价值并不仅仅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中,而是掌握在大自然的手中。像土地评估者想要估价出土地对我们所具有的价值一样,我们也想估价出大自然的价值,但结果却发现,我们只是我们所要评价的这个自然中的一个微不足道的部分。”②[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第283页。罗尔斯顿在这段话中提出,由于“我们只是我们所要评价的这个自然中的一个微不足道的部分”,所以我们无法真正地评价自然的价值,只有大自然才能评价自身的价值。可见,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存在着价值衡量标准缺失这一困境。

依据对待自然的不同方式,罗尔斯顿提出了自然界的多种价值,包括审美价值。虽然罗尔斯顿承认要证明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是很困难的,但他还是指出了发现审美价值的方法:“要发现这些审美价值,就得把这些价值与功利应用和生命支撑价值区分开来,而且,只有那些认识到了这种区别的人才会赞赏沙漠或苔原。在高山悬崖周围漂浮的薄雾、漫天飞舞的雪花,以及细小而别致的水晶,这些都能增添登山者的审美体验,哪怕即将暴雨倾盆……科学家所具有的那种远离百姓日用的距离感和近处观察事物的习惯,使得他们能够发现那些缺少激情的科学家所看不到的美。”③[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第14页。罗尔斯顿的这种态度有点类似于马克思曾经批判过的自然崇拜:“自然崇拜不过是小镇居民礼拜天散步时看到杜鹃把卵产在别的鸟巢里……看到眼泪有使眼睛表面保持润湿的作用……等诸如此类的事情而像孩子一样表示惊讶不已……现代自然科学和现代工业一起变革了整个自然界,结束了人们对于自然界的幼稚态度和其他的幼稚行为。”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241页。马克思的这段话批判了人们为逃避现实而推崇的自然崇拜。这种批判用来评价罗尔斯顿的上述论述也是合适的,因为罗尔斯顿以罗曼蒂克的、虚幻的“缺少激情的科学家所看不到的”自然美代替了评价自然的价值取向。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指导下的这种课堂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自由度比较大,为确保学习活动的顺利完成,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适时调控。因此,教师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自然内在价值衡量标准的缺失必将导致价值取向的迷失。人类在实践活动中往往(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价值取向,而这种取向首先来源于价值的定义,其次来源于价值的衡量标准。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由于缺失价值衡量标准,所以很难形成明确的价值取向。

这种以自然内在价值论为基础的环境伦理学,最致命的缺陷在于忽视了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间的实践关系,从而割裂了自然事物与人类社会的有机联系。事实上罗尔斯顿也阐述了将自然内在价值论应用于实践生活的各种途径。他提出,人们应该把这种环境伦理学应用于环境决策、商业活动和个人生活。然而,由于其自然内在价值论割裂了人与自然的有机联系,使其关于自然内在价值论与现实生活相结合的论述染上了浓郁的乌托邦色彩。

三、自然与社会的对立及内在价值历史性的终结

罗尔斯顿提出自然内在价值论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促进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但他在阐述并论证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时提出,自然事物本身具有内在价值,而且这种价值与人类无关,因而这种自然事物及其价值都可以看成是独立于人类社会之外的存在。罗尔斯顿在论述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时指出了价值的客观性。相对于主观主义价值论,罗尔斯顿的这一思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观点无形中承认了自然与社会的分裂与独立,这恰恰割裂了自然事物与人类社会的有机联系(实际上就是割裂了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的实践关系)。其结果是造成了自然与社会的对立。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大致经历从早期人与自然的浑然同一、近代人与自然的对立到现代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等几个发展阶段。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人对自然的关系是一种浑然天成的依赖关系。到了近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人类控制和支配自然的欲望空前高涨。康德“人为自然立法”的口号反映了这一时期人类的普遍心态,由此形成了人与自然对立的关系。目前,在环境破坏日益严重的形势下,人类开始反思、批判近代以来形成的人与自然对立的关系,并提出人与自然统一、和谐和发展的思想。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们对这种关系的认识的发展历程看,当前,人们在肯定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关系问题上已经基本达成共识。而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由于人为地割裂了自然事物与人的关系,造成了自然与社会的对立。这既有悖于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保护环境的初衷,又与其生态整体主义的基本理念相矛盾。因为从前者看,罗尔斯顿认为,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人们就可以从自然的内在价值推导出保护自然的义务,从而形成一种接近自然主义意义上的原发型环境伦理学,而实际结果却导致了自然与社会的对立,反而不利于保护环境。从后者看,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所秉持的是一种整体主义的认识论,他将包括人在内的生态系统看作一个整体,试图克服近代西方哲学主客二分思维的局限。但他在阐述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时,却割裂了这种价值与人的关系,将自然与人类社会隔离开来,结果反而陷入了自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泥潭。

罗尔斯顿认为,以分析人对大自然的评价作为出发点,得出的是一种派生的环境伦理学,所以他反对以人作为其价值取向的支点。他提出:“创生万物的生态系统是宇宙中最有价值的现象,尽管人类是这个系统中最有价值的作品。”因此,“无论从微观还是宏观角度看,生态系统的美丽、完整和稳定都是判断人的行为是否正确的重要因素。”②[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第306-307页。他认为应该以自然物作为我们行为的价值取向:“我们的基本观点仍然是:自然物身上存在着某些自在的价值,当具有义务意识的人接触到这些事物时,这些独立的价值就成了确定人的行为是否恰当(即正当)的根据。这些价值在道德上是重要的;人们对待这些价值的行为存在着正确与错误之分。”③[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第131页。罗尔斯顿这种以“生态系统的美丽、完整和稳定”为价值取向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倡导人类保护自然环境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这种价值取向过于拔高了生态系统的价值,从而在某种意义上忽视了人的价值。罗尔斯顿的这种价值取向带有较大的模糊性,它要求人们以生态系统的美丽、完整和稳定或者自然事物的独立价值作为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的人们对生态系统的美丽、完整和稳定以及自然事物的价值的理解是不一样的。由于忽视了这一事实,罗尔斯顿的这种思想实际上导致了价值取向的迷失。而且,如果按照罗尔斯顿的这种价值取向,当人类的生存危害到“生态系统的美丽、完整和稳定”或自然事物的价值时,就应该剥夺人类生存的机会以保持“生态系统的美丽、完整和稳定”,这又将使自然内在价值论陷入自然环境法西斯主义的怪圈。

在马克思看来,价值是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之间的效益关系,而关系显然是“为我”而存在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指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因而,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1页。正是基于这种立场,马克思进一步提出,在人类创造历史的生产活动中,“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这总是一样的,这里已经出现了统一”。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页。马克思还指出:“另一方面,即从主体方面来看:只有音乐才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就是说,它只能像我的本质力量作为一种主体能力自为地存在着那样才对我而存在,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来说才有意义)恰好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③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7页。同样的,自然事物对主体的价值也应该以主体的感觉、需要为转移。

如前所述,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在泛主体论方面继承了怀特海机体哲学的思想,认为所有自然事物都是作为机体而存在的。但罗尔斯顿却抛弃了怀特海机体哲学中关于自然过程的思想。怀特海在阐述自然物及自然过程时说:“我们的感觉—意识为直接的识别断定了某一整体,这里叫做‘延绵’;于是,延绵就是一个明确的自然存在物。”“自然过程的展示就是展示每一延绵的发生和消逝。自然的过程也可以叫做自然的流变。”①[英]阿尔弗雷德·怀特海:《自然的概念》,第51、52页。罗尔斯顿对怀特海的这一思想却视而不见(至少在论及自然的内在价值的发展时是这样的),否认了自然内在价值的流变。

2.2 脑瘫儿童父母心理健康状况 调查组SCL-90总分、阳性项目数高于正常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各因子分中躯体化、强迫状态、人际关系、抑郁、焦虑、敌对、偏执七项因子分值高于正常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恐怖及精神病性因子的得分也高于对照组,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自然内在价值论所蕴含的自然与社会相对立的思想,导致的另一个后果就是自然内在价值历史性的终结。价值原本是一个历史范畴。事物的价值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同一事物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价值。这说明价值具有历史性。而在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看来,自然事物具有的内在价值是客观的、内在的、与人的需要无关的,而且是一成不变的。这实质上宣告了自然内在价值历史性的终结。自然内在价值成了永恒不变的范畴。这与罗尔斯顿论证自然内在价值论的论证逻辑是一致的,从而也使罗尔斯顿对自然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正如柯林武德指出的:“一个人除非理解历史,否则他就不能理解自然科学,除非他懂得历史是什么,否则就不能回答自然是什么这个问题。”①[英]罗宾·柯林武德:《自然的观念》,吴国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195页。罗尔斯顿恰恰忽视了自然的历史以及自然价值的历史性,所以他对自然及自然价值的理解注定是不得要领的。

正如A.施米特在解读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时所指出的:“把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从一开始同其他种种自然观区别开来的东西,是马克思自然概念的社会—历史性质。”② [联邦德国] A.施米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页。马克思把自然看成是人创造历史的社会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提出了自然与社会相互渗透的思想,指出使二者相互渗透的是人的实践活动。哈贝马斯对马克思的这一思想是赞同的:“从认识论上说,虽然我们必须把自然界设想为一种自为的存在物。然而,我们只能在劳动过程所揭示的历史范围内才能认识自然界;在劳动过程所揭示的历史范围内,人的主观自然和构成人的世界的基础和周围环境的客观自然界是联系在一起的”。③[德]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郭官义等译,南京: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9页。罗尔斯顿在自然内在价值论中也谈及了人的各种事件活动,如商业活动等。但由于他始终坚持内在价值的客观性、内在性及与人无涉性,最终必然导致自然与人类社会的疏离。

自然内在价值论认为,一方面,自然生态环境不断演化,在演化中创生万物及其内在价值;另一方面,自然内在价值是客观存在于自然事物自身的一种不变的内在属性,不存在演化过程。按照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是客观的、独立的、与人无关的,这种价值不会随人类历史的发展而演变。罗尔斯顿这种消解价值演化过程的思想终结了自然内在价值的历史性。

罗尔斯顿试图通过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观点来论证我们应该尊重、保护自然。他的这些论证导致了主体的泛化与客体的消融,却未能达到论证的目的。保罗·沃伦·泰勒对以罗尔斯顿为代表的“自然内在价值论”做了分析和批判。保罗·沃伦·泰勒区分了三种“具有内在价值”的标准意义,即非工具价值、非外在价值和客观的非自然价值,并指出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非衍生性。泰勒认为:“在这三种内在价值意义中,人们无论采用哪一种,某一实体具有内在价值的事实都不涵盖这种判断,即:被评判的实体从道德上讲是否是值得尊重的对象。……现在我们应该清楚这一观点在理解环境伦理学中的作用。我们必须把因自然实体自身的缘故而尊重它们与在道德上尊重它们这两者区分开来。”④[美]保罗·沃伦·泰勒:《尊重自然: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雷毅等译,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6-8页。在泰勒看来,某自然事物具有内在价值并不能成为该自然事物应该受到尊重的依据,因为内在价值的判断不是道德判断,也不包含道德判断。我国学者郭展义也指出,罗尔斯顿从自然(内在)价值论中难以成功推导出人类的环境义务。⑤郭展义:《论罗尔斯顿的人承负环境义务根据论的不足》,《伦理学研究》2015年第5期。所以,罗尔斯顿通过主体的泛化与客体的消融论证自然具有内在价值,显然不能达到其论证人类应该尊重、保护自然的目的。

在人类思想史上曾有过不少论述自然与社会对立的观点。马克思批判唯心主义历史观把人对自然的关系从历史中排除出去了。马克思认为这种做法导致了自然界同历史的对立。而我们认为,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则把人、历史从自然界中排除出去了,从而造成了自然与社会的对立。

(3)缺乏专业的救援队伍和设备。救援的官兵多为临时受命的战士,缺乏地震救灾专业培训。由于交通中断,大型专业化救援设备不能进入,应急救援基本靠人力。

总之,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较为合理地阐述了整个生态系统的发展演变,提出了自然系统的自组织性、自我修复和自我发展等特点。但是,自然内在价值论由于过分强调自然内在价值的客观性、独立性及内在性,将自然内在价值看成抽象的、永恒不变的东西,从而忽视了自然内在价值的历史性。

第一,树立了“产业化”与“福利化”有机结合的理念。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将养老事业看成是公益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事业。正是基于福利的基础上,将产业化的理论引入其中,“产业化”与“福利化”的有效结合,吸引企业的资本或非营利组织进入养老行业,把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放在整个养老产业的大格局中,从而打造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有效合作平台。

价值论是人们在创造历史的活动中形成的,经历了不断的否定、批判和反思过程。这使不断流动生成的价值具有历史性。而自然内在价值论简单地将自然的内在价值置于自然事物追求生存这一目的之上,这一目的是亘古不变的,因而自然的内在价值也就成了没有历史性的永恒之物。这种否定内在价值历史性的观点既无法解释人类价值观的演变史,也无法说明自然内在价值的历史合法性,最终将倒退到自然目的论的神秘主义。

罗尔斯顿自然内在价值论蕴含的自然与社会的对立及内在价值历史性终结的思想,限制了他的自然内在价值论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与出路,使自然内在价值及其理论陷入了无法发展的困境。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9)08-0029-07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年度一般项目“习近平绿色发展理念与中国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研究”(18BKS074)、湖北省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中青年理论家培育计划重大项目“马克思人化自然观与环境伦理学困境研究”(17ZD045)的阶段性成果,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19VI051)。

参考郭艳峰等[5]报道的方法,并稍作修改。量取5 mL百香果果汁于15 mL SPME采样瓶中,添加3 g NaCl,加盖封口,置于手动SPME装置中加热搅拌(温度50 ℃,搅拌速率200 r/min)10 min,使样品瓶内达到气液平衡。将老化好的SPME萃取头插入样品瓶顶空部分萃取30 min,然后将萃取头取出,插入GC-MS仪进样口,于250 ℃下解吸3 min,立即进行分析。

作者简介 邓喜道,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滕依蔓,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北 武汉,430072)。

责任编辑:罗 苹

标签:;  ;  ;  ;  ;  ;  ;  ;  

邓喜道:论罗尔斯顿自然内在价值论的理论困境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