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共同加害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非共同加害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共同加害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过错,侵权行为,相对主义,共同性,危险,比较法,连带责任。

非共同加害行为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张志国[1](2017)在《共同加害行为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对共同加害行为中的"共同"该如何解释这一问题得到我国学者的广泛讨论,各种学说应运而生。笔者通过对各种学说仔细研究,运用法律体系解释得出共同过错说最具科学,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法条结构完整性的要求。再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德国、日本还有我国台湾地区中有关于"共同"的解释作为比较,分析它们与我国规定的不同。最后,再以案例为基础,分析案例,加深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共同加害行为规定的理解,提供了一种判断共同加害行为的思维模式。(本文来源于《广东蚕业》期刊2017年04期)

袁小珺[2](2014)在《共同加害行为的主观要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交往的增加,多数人侵权越来越多的发生,多数人侵权与单独侵权相对应,属于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数人侵权在我国法律的规定经过了很长的发展过程,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逐渐完善,从仅仅粗略的规定,到《侵权责任法》中将多数人侵权分为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其中,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分别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8、9、10条中,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又分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和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和之前的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相比,《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具有很大的进步。但是,在一些条款的规定上还是不够明确,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规定的共同加害行为中的主观要件究竟是什么,是共同故意、共同过失,还是其他?本文以此为视角,对多数人侵权做出概述,由此引出对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思考。全文分为叁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导言,阐述了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文章的研究思路和现有的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研究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正文,第一章介绍了多数人侵权的主要理论问题。首先介绍主要代表国家对多数人侵权的规定和主要思想流派,包括德国法、法国法、欧盟法、美国法、英国法等,随后在纵向上介绍了我国的相关立法,并介绍了最新立法,即《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多数人侵权的具体规定,总结出最新法中多数人侵权的立法体系。通过对比不同时期的规定,引出本文的研究重点:共同加害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究竟是什么,即《侵权责任法》第8条中“共同”的含义是什么。第二章,重点介绍目前学界对于共同加害行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几种观点,主要是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在介绍这几种观点的时候,结合在法院网上看到的真实案例判决书,分析学说的合理性和其弊端。第叁章,在总结学界知名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将相关的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其合理之处和不合理之处,并分别就这些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总结出自己的观点:赞同主观说中的共同过错说,提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共同实施”中的“共同”应该包括非偶然结合的共同过失,并提出相关的理由:共同过失构成之可能性,在部分中,反驳程啸关于共同过失不存在的观点,进一步论述承认共同过失并不会导致《侵权责任法法》中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适用混乱,相反,不承认共同过失会导致共同加害行为的适用范围过窄。将非偶然结合的共同过失由第八条来调整,偶然结合的共同过失由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或单独侵权来调整,这样既有利于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又符合共同加害行为的规范目的,又很好的坚持了自己责任原则,能最好的平衡被侵权人和侵权人之间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04)

杨会[3](2013)在《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的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共同加害行为人承担的连带责任,通说的观点是绝对主义连带责任。它存在社会效率缺失、司法权威丧失、内部矛盾激化、司法腐败滋生等弊端。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要在价值取向上做出改变,从只考虑受害人利益的绝对主义,转向既考虑到受害人利益也考虑共同加害行为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相对主义。在指导思想上,相对主义连带责任应当内外纠纷一并解决,尽量避免共同加害行为人之间的追偿,让受害人承担程序上的不利益。在制度设计上,受害人应当起诉全体共同加害行为人;共同加害行为人在承担责任上应当"先自己后他人";受害人免除部分共同加害行为人的责任产生相对效力;受害人与部分共同加害行为人和解也产生相对效力。(本文来源于《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6期)

李益民[4](2013)在《对共同加害行为中客观关联要素的解析——兼谈《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解释》第3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加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上,除要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外,理论和司法实践还特别强调主、客观上存在的"共同"要素,这直接涉及对加害行为的性质确定及责任分配。对行为人的主观关联,现已有基本共识,但对客观关联仍存在不同看法,如何认定客观关联要素及针对《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解释》的规定,是否要坚持"同一损害后果"。本文通过解析共同加害行为的客观关联要素,以期进一步厘清承担连带责任的缘由。(本文来源于《东莞理工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张腾[5](2012)在《共同加害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领域中的共同加害行为,是多个加害人共同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类型,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本质界定一直是困扰各方的学术课题和实践难点。共同过错说在坚守共同故意的主观本质的同时照顾到了实践中加害人主观方面共同过失的客观情形因此自有其合理性与可行性,而在对共同过失进行系统的重构后,以共同认识作为共同加害行为的本质特征不仅实现了理论上的清晰透彻而且易于掌握,并且使得多数人侵权的框架得以构建。基于此,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则顺利展开,实现了判断标准的细化。在诉讼环节,应坚持必要共同诉讼的做法,强调法院的释明义务,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并且在判决中明确内部份额比例。(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2-05-01)

李迪玉[6](2009)在《论共同加害行为的要件及责任分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第183条对共同侵权行为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对于无意思联络的行为结合致人损害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涉及到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适用的民事责任问题。但是如何掌握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何认定几种主要的共同侵权行为及其应当适用的民事责任问题,在我国法学界众说纷纭,各执一端,难成定论。因此,我国民事立法应尽早对这类问题作出明确而全面的规定,以为在现实生活出现的疑难共同侵权行为提供统一的解决办法。这就需要广大学者广泛探讨,深入研究早日达成共识,以促成我国民法关于共同侵权行为问题的规定的完善与健全。作者在认真揣摩学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各种各样的观点的基础上,在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关于共同侵权疑难案件的深度思考的基础上,并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共同侵权行为做出的最新司法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形态、构成要件进行全面深刻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共同加害行为应该归属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分担应该引起法律界的普遍重视。试图寻求为广大学者所认可的一种通说,从而对以后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9-10-01)

熊传明[7](2008)在《共同加害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加害行为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本文主要是研究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加害行为的“共同性”应当是共同加害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学术界对此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文在梳理共同加害行为的历史发展及各国立法现状,分析共同加害侵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的基础上,详细论述并评价了认定共同加害行为“共同性”的叁种学说,进而确立了共同加害行为中的“共同性”应指共同意思或行为关联,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承担。本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共同加害行为的历史发展及各国立法现状,这一部分首先分析了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加害行为之间的关系,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特征,阐明了各国关于共同加害行为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是对共同加害侵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研究。通过研究,认为共同加害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在于体现对权利的保护、对损害的充分填补、对加害的预防。第叁部分是对共同加害行为“共同性”的研究。该部分既从理论层面上原则性地分析了认定共同加害行为“共同性”的叁种学说,也从实务层面上,具体地分析了对此问题的相关规定及评述。该部分通过比较叁种学说,得出了共同加害行为中的“共同性”应指共同意思或行为关联的结论。第四部分分析了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五部分探讨了以教唆、帮助形式实施的共同加害行为。通过分析教唆、帮助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和归责理由及责任承担,得出教唆、帮助行为也应该作为共同加害行为的结论。第六部分通过共同加害人的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分析了共同加害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通过以上六部分的分析,本文的结论是,共同加害侵权行为中的“共同性”应指共同意思或行为关联。(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8-09-01)

方益权[8](2006)在《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之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同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由于共同危险行为在理论研究上较为欠缺、司法实践中较为混乱,人们容易将其与共同加害行为相混淆。对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作深入研究,将其作明确的区分,对于澄清理论误解,引导司法实践,甚至对于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关于该问题的立法完善,都具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2期)

非共同加害行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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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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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交往的增加,多数人侵权越来越多的发生,多数人侵权与单独侵权相对应,属于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数人侵权在我国法律的规定经过了很长的发展过程,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逐渐完善,从仅仅粗略的规定,到《侵权责任法》中将多数人侵权分为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其中,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分别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8、9、10条中,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又分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和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和之前的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相比,《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具有很大的进步。但是,在一些条款的规定上还是不够明确,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规定的共同加害行为中的主观要件究竟是什么,是共同故意、共同过失,还是其他?本文以此为视角,对多数人侵权做出概述,由此引出对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思考。全文分为叁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导言,阐述了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文章的研究思路和现有的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研究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正文,第一章介绍了多数人侵权的主要理论问题。首先介绍主要代表国家对多数人侵权的规定和主要思想流派,包括德国法、法国法、欧盟法、美国法、英国法等,随后在纵向上介绍了我国的相关立法,并介绍了最新立法,即《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多数人侵权的具体规定,总结出最新法中多数人侵权的立法体系。通过对比不同时期的规定,引出本文的研究重点:共同加害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究竟是什么,即《侵权责任法》第8条中“共同”的含义是什么。第二章,重点介绍目前学界对于共同加害行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几种观点,主要是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在介绍这几种观点的时候,结合在法院网上看到的真实案例判决书,分析学说的合理性和其弊端。第叁章,在总结学界知名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将相关的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其合理之处和不合理之处,并分别就这些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总结出自己的观点:赞同主观说中的共同过错说,提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共同实施”中的“共同”应该包括非偶然结合的共同过失,并提出相关的理由:共同过失构成之可能性,在部分中,反驳程啸关于共同过失不存在的观点,进一步论述承认共同过失并不会导致《侵权责任法法》中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适用混乱,相反,不承认共同过失会导致共同加害行为的适用范围过窄。将非偶然结合的共同过失由第八条来调整,偶然结合的共同过失由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或单独侵权来调整,这样既有利于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又符合共同加害行为的规范目的,又很好的坚持了自己责任原则,能最好的平衡被侵权人和侵权人之间的利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共同加害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张志国.共同加害行为问题探讨[J].广东蚕业.2017

[2].袁小珺.共同加害行为的主观要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3].杨会.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的承担[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4].李益民.对共同加害行为中客观关联要素的解析——兼谈《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解释》第3条[J].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3

[5].张腾.共同加害行为研究[D].苏州大学.2012

[6].李迪玉.论共同加害行为的要件及责任分担[D].湘潭大学.2009

[7].熊传明.共同加害行为研究[D].苏州大学.2008

[8].方益权.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之区分[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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