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解释学论文_潮见佳男,叶周侠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法解释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解释学,民法,法律,范式,利益,所有权,功能。

民法解释学论文文献综述

潮见佳男,叶周侠[1](2018)在《德国民法现代化与日本民法解释学》一文中研究指出Ⅰ本文的目的本文旨在探究,理解德国民法对于我国当下的民法解释学而言具有怎样的意义。①众所周知,1970年代之后,就民法领域里德国法与日本法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关于日本民法源自何处的讨论,以及关于在前述讨论中认为非以德国法为母法之处,德国民法理论该如何定位的讨论(此即立法者意思说与法律意思说之(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2期)

孙妍[2](2016)在《基于共识的民法解释学范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领域里对范式的探讨,需要从司法者、立法者以及学科领域内各类学者的共同认识中发挥作用。范式是形成共识的基础,对于民法解释中的范式研究,需要从共识的达成进行探讨。可见,形成共识是我国民法学建构的基础和必要前提。(本文来源于《电大理工》期刊2016年03期)

张娜[3](2015)在《民法解释学中的利益衡量》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我国民法解释体系法谚有云:"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一个环节,适用法律规定必须首先明确其真正的含义。有些法律规定在适用中我们并没有意识到存在法律解释的过程,是因为这些条文及其中所涉及的概念有着非常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有着约定俗成的适用范围。法官在个案审判中可以不假思索地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形成对接,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法律解释的过程。我国法律解释有着自己独特的体系,按解释主体是否(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15期)

许中缘[4](2015)在《论民法解释学的范式——以共识的形成为研究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范式是形成共识的基础。司法时代的到来,需要形成民法解释(学)的范式。立法时代的"不断重复一个梦幻,就能把它变为现实"的论调并不能形成共识,也不能适应司法时代对民法解释的要求。立法者对民法解释在立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司法者对民法解释方法运用,以及学者对民法解释学的范畴的共识达成,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关键因素。形成这些共识,也是中国民法学建构的必要条件。(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5年01期)

周颖健[5](2014)在《民法解释学的法律漏洞补充功能与立法论概述》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学的发达与民法解释学密不可分,可以说民法解释学是对民法漏洞的补充,这一功能对于法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以及法律人准确理解我国民法法律条文、把握立法者意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的法律工作中我们有时候会将民法解释学的法律漏洞补充功能与立法等同起来,造成了一定的思维混乱,文章试着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其进行区分,以更好地帮助法律实践工作。(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4年14期)

李学成[6](2014)在《民法解释学视角下减损规则及其在侵权法上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减损规则作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其法理依据在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减损规则不仅适用于合同法,而且在侵权法中也有广泛适用的余地。我国《侵权责任法》未规定减损规则,实为法律漏洞,应当通过类推适用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补充。(本文来源于《商业时代》期刊2014年05期)

蒋安杰[7](2012)在《中国民法学研究将开启民法解释学时代》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5月4日至5月5日,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共同承办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在南京举行。会员代表大会上,代表们表决通过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章程(草案)》,选举产生了(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2-05-09)

李国强[8](2011)在《民法解释学的发展与相对所有权观念的解释论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所有权理论发展的每一步都伴随着民法解释学的推动,而民法解释学所经历的不同发展阶段,正是基于实用法学的出发点——如何能动地解释和发展法学理论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而出现的。但是民法解释学要发挥其对理论的推动作用,也需要借助于民法理论的质变,仅仅是民法解释学本身所能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在修正的绝对所有权的阶段,民法解释学不断地突破绝对所有权观念的限制,当绝对所有权观念基本上被打破的时候,必须有一个新的所有权观念来支撑所有权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理论就是相对所有权观念所负载的民法理论。(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1年06期)

孙晓冬[9](2007)在《植物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从民法解释学角度评析许生桂诉李炎离婚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植物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问题在国内司法界和学术界都颇受关注,也出现相关的判决,但是由于判例不能成为法律的依据,所以需要利用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对现有的法律作合理的解释,为类似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09期)

张利春[10](2006)在《关于利益衡量的两种知识——兼行比较德国、日本的民法解释学》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的利益法学派所主张的作为补充法律漏洞方法的利益衡量和日本民法者所提出的利益衡量论有着很大的不同,属于两种不同的知识,但在我国却被不加区分地使用着。我国目前正展开对法学方法论的引入与讨论,究竟应该选择德国还是日本的进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06年05期)

民法解释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司法领域里对范式的探讨,需要从司法者、立法者以及学科领域内各类学者的共同认识中发挥作用。范式是形成共识的基础,对于民法解释中的范式研究,需要从共识的达成进行探讨。可见,形成共识是我国民法学建构的基础和必要前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法解释学论文参考文献

[1].潮见佳男,叶周侠.德国民法现代化与日本民法解释学[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8

[2].孙妍.基于共识的民法解释学范式研究[J].电大理工.2016

[3].张娜.民法解释学中的利益衡量[J].人民司法.2015

[4].许中缘.论民法解释学的范式——以共识的形成为研究视角[J].法学家.2015

[5].周颖健.民法解释学的法律漏洞补充功能与立法论概述[J].法制与经济.2014

[6].李学成.民法解释学视角下减损规则及其在侵权法上的适用[J].商业时代.2014

[7].蒋安杰.中国民法学研究将开启民法解释学时代[N].法制日报.2012

[8].李国强.民法解释学的发展与相对所有权观念的解释论应用[J].政法论丛.2011

[9].孙晓冬.植物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从民法解释学角度评析许生桂诉李炎离婚案[J].法制与社会.2007

[10].张利春.关于利益衡量的两种知识——兼行比较德国、日本的民法解释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论文知识图

(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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