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论文_刘耀东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效力,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建议,民法典。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论文文献综述

刘耀东[1](2019)在《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二元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欠缺区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采取了与《合同法》相同的处理规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律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其智力精神状况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留任何空间而一律规定为无效,不免脱离生活实际,也不利于促进其心智健全或成长。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二级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废除现行民法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效力待定改为可撤销。在《民法总则》已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下,于解释论上宜通过类推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规定,即例外地承认其所实施的纯获法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孔凡斌[2](2019)在《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进行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根据意思自治理论,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其意思表示为要素,若无意思表示,则无民事法律行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生活中一般不会只进行相应的民事事实行为,其所做出的相应意思表示理应得到民法的认可。由此笔者将于本文中浅论个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点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6期)

张守菊[3](2019)在《民事法律行为视角下公司决议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决议是通过公司团体形成团体意志调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独立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公司决议也是外部法律行为的前置程序,不仅系关公司治理的有序性,还在一定程度上牵制着外部法律行为的效力。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一方面,无论是违法、违规亦或违章1都会牵扯决议效力的稳定性,而其中违法、违规的认定颇具争议,范围界定口径不一;另一方面,决议效力审查对象多元,在以决议程序和内容为常规角度的基础上,《民法总则》对决议性质的确立突破了现有的审查对象。标准不统一、对象多元化等因素导致司法实务中对公司决议效力审查进路模糊,审查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为排除以上干扰因素,笔者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视角进行阐释,运用法律行为理论,结合《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运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充分对比国内外立法,结合我国实际,形成了“两层叁面”的审查进路,以期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统一认定公司决议的效力,这正是本文的创新之处。“确定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性质是决定适用于决议方法或效力等各项有关问题的法理内容的关键。”2因此本文笔者从决议的性质说开来,以《民法总则》为遵循,从理论上有力论证了公司决议实属民事法律行为却又具备异质的独特性。适用法律行为一般理论是其共性的应有之义,而其自身的独特之处则在程序性和团体性特征对决议效力的影响中得以彰显。故而,法官在审查决议效力时应在法律行为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决议的特质,进而作出综合判断。暨公司决议归属法律行为后,审查其效力时应当在内容和程序基础上引入对决议行为自身的查验,按照“两层叁面”的新审查进路推进。纵向视之,按照决议成立、生效二阶层顺次展开;横向视之,按照决议行为本身、内容和程序叁个方面,与纵向的决议成立与效力交叉以此定位具体论述对象。其中,在表决行为中,详述了表决权人意思表示瑕疵通过多数决规则影响决议效力的内在逻辑;在决议内容中,主要辨析了现有对强制规范分类的误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贯彻《民法总则》审查逻辑的观点;在决议程序中,着重推导了程序瑕疵不同程度与不同效力样态的对应关系。在前文基础上,笔者以流程图的形式直观地展现了审查决议行为效力的进路。公司决议效力具有辐射性,经审查而确认存有瑕疵的决议,对公司内部和外部都将产生影响,对内具有追溯性,对外第叁人为善意者与之形成的法律关不受牵连。(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4-01)

李德超[4](2019)在《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在这样的背景下,民众之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民法是针对人民法律保障的重要措施,是保障民众基本权利的重要法律,在民法实施的过程中是否会影响人民基本权利的行使,成为当下民法发展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法院在面对具体的法律问题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借助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对问题进行客观化的处理,进而保证民法的公平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2期)

熊小琼[5](2018)在《已成立未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已成立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特殊效力状态的法律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以及具有何种法律拘束力,理论和实践中的分歧较大。已成立未生效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形式拘束力,当事人一般不得任意反悔和撤销,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反须批准或登记的双方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实际违约责任。违反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预期违约责任。而离婚协议、遗嘱等已成立未生效的法律行为,基于其特殊的性质及法律的规定,在其生效前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任意反悔和撤销。(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姜文娟[6](2018)在《完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在我国法学界获得了一定的创新及改造成果,但其仍然有许多存在争议的不完善的地方,研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成了当下我国法学界的当务之急。对此,本文主要分析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类型、相关的电子意思表示瑕疵、电子格式合同这叁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民法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来源于《管理观察》期刊2018年24期)

陈信勇[7](2018)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性能与生效样态区分论——兼及《民法总则》第136条的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法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中,有效与生效、有效要件与生效要件相互混淆的情况普遍存在。《民法通则》第55条(现《民法总则》第143条)也常被定位为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条文。依传统观点,被撤销前的法律行为被视为有效或生效的法律行为。效力、法律约束力也常常相混淆。但从《民法通则》、《合同法》到《民法总则》的立法表明,有效与生效、效力与法律约束力等概念并不相同。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性能与生效样态区分论的视角看,有效是一种效力性能,生效是一种生效样态;可撤销和效力待定法律行为都具有效力性能上的不确定性(两种可能性),只是二者摆脱不确定性的方式不同。(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7期)

和佳佳[8](2018)在《论比例原则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比例原则的私法运用问题日渐为民法学者所关注。由于比例原则是在公法体系中形成和发展的,因此将其运用在以私人自治为基石的民事法律行为领域中争议较大。纵观域内外学界的现有研究成果,诸多讨论紧紧围绕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问题。其难点体现在比例原则本质的把握、比例原则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理论基础与影响路径叁方面。上述难点的解决不仅关涉基本权利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私人自治与人权保障、公共利益的衡平,而且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立法论与解释论息息相关。为使讨论不致空泛,结合相关规范与案例,为比例原则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中的运用进行示范。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比例原则运用于民事法律行为领域的理论争议”,旨在为比例原则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影响的讨论进行铺垫,一方面简要对比例原则的基本理论进行概括;另一方面对比例原则在民事法律行为领域运用的学说进行归纳评析,主要有“区分运用说”“全面运用说”“部分运用说”与“否定说”,其主要观点均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相关,分歧源于对比例原则本质的不同认识,根据比例原则控制公权力保障基本权利的价值本质,“区分运用说”具有妥当性,但是尚未就比例原则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达成一致见解,由此需进一步探究。第二部分是“比例原则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理论基础”,根据比例原则的本质,从法律行为效力根源与基本权利的私法影响出发,探寻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中的(类)国家权力与基本权利因素,为“区分运用说”证立,并明确其影响范围。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根源的民法规范,系国家权力调整私人自治这一基本权利的产物,据此作出的民事裁判亦是如此,均应受比例原则约束。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基础的私人意志,一般不受比例原则约束,主要借由公序良俗等概括条款产生事实上的影响。然而受社会权力支配的次合意法律行为通常会对弱者权利形成不当限制,基于功能上的亲和性,比例原则对其有影响的可能。因此比例原则非与私人自治不可协调,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范与裁判、次合意法律行为中可通过控制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促进私人自治的实现。第叁部分是“比例原则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路径”,分别论证比例原则如何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范、裁判与次合意法律行为及影响路径的正当性。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范作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符合宪法价值,以比例原则为合宪性审查标准,判定其是否对私人自治造成过度干预。鉴于我国合宪性审查现状,比例原则主要作为制度妥当性的论证工具;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裁判系法官对私人自治间交织的基本权利的权衡,比例原则主要经由合宪解释发挥作用,一方面可与民法解释相融合,另一方面契合于法律行为效力规范蕴含的利益均衡目的或过度禁止思想。在次合意法律行为中,现有内容控制规范范围狭窄且力度不足,比例原则作为补充控制可更好地保护弱者权利,一方面不会对社会权力者造成过度负担,另一方面可融于公平原则与特殊内容控制中。第四部分是“比例原则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中的具体运用”,为保障“区分运用说”的实践品格,需就其操作进行展示。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立法中,以《民法总则》为例,运用比例原则评估其立法模式与主要制度,较妥当的立法模式是仅规定否定性效力事由,无效事由的整合与可变更效力的取消符合比例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制度可能有违比例原则;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中,展示比例原则在违反强制性规范与公序良俗的合同效力认定中的运用,对私人利益进行过度禁止审查,进而决定依靠何种效力形态妥当限制何方利益;在次合意法律行为内容控制中,结合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与业主大会决议行为案例,根据比例原则的逻辑结构分析权利限制条款的效力。(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8-06-01)

周子渲[9](2018)在《浅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刚颁布的《民法总则》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未成年人的年龄作了重新的规定,即不满八周岁,较之前《民法通则》降了两岁,但对于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还是规定为无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却规定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其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无效。而我国《合同法》中也有相关不同规定,笔者认为此处值得商榷。(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8期)

张静,蒋思思[10](2018)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7年10月1日执行的《民法总则》,比拟《民法通则》相继修正了多则126处内容,实则为一种立法进步。然而相较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条文并无任何实质性改变,该项法律条文依旧承袭至今。这种观点一直受到许多法学理论界学者的诸多反对。由此,本文就《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进行论述,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7期)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进行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根据意思自治理论,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其意思表示为要素,若无意思表示,则无民事法律行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生活中一般不会只进行相应的民事事实行为,其所做出的相应意思表示理应得到民法的认可。由此笔者将于本文中浅论个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点思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1].刘耀东.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二元视角[J].北方法学.2019

[2].孔凡斌.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性[J].法制博览.2019

[3].张守菊.民事法律行为视角下公司决议的效力[D].山东大学.2019

[4].李德超.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J].法制博览.2019

[5].熊小琼.已成立未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探讨[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6].姜文娟.完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建议[J].管理观察.2018

[7].陈信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性能与生效样态区分论——兼及《民法总则》第136条的解读[J].浙江社会科学.2018

[8].和佳佳.论比例原则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D].山西大学.2018

[9].周子渲.浅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J].法制博览.2018

[10].张静,蒋思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J].法制博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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