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救济制度论文-戚建刚,张晓璇

权利救济制度论文-戚建刚,张晓璇

导读:本文包含了权利救济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公民权利,救济制度,行政法

权利救济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戚建刚,张晓璇[1](2019)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公民权利救济制度之新探》一文中研究指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公民权利救济制度是规范公民在食品安全法上的权利遭受特定主体非法侵害时,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请求,有权机关就是否对公民权利提供法律保护所做出决定的行为规则总和。它是一种覆盖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全过程的法律保护制度,是一种对公民所享有的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予以全部保护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对公民权利遭受多元主体侵害时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行政法应当以公民权利受到其他主体行为侵害为标准来设计权利救济制度。据此,公民权利救济制度可以分为针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侵害行为的救济制度,针对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权力主体侵害行为的救济制度,以及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侵害行为的救济制度。行政法建构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依据在于:《食品安全法》为之提供了隐含的规范依据;公民权利救济制度是充分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的重要保障。(本文来源于《中国高校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6期)

杨建顺[2](2019)在《完善标准和证据制度,以正当程序确保权利救济实效性——张先着公务员录取资格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张先着诉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公务员录取资格案,简称张先着案,曾被称为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或曰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留下了诸多值得关注和反思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2期)

王子杨[3](2019)在《我国行政允诺相对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下,在行政事务的管理中,行政主体对新兴的行政允诺行为倍加青睐。行政允诺具备互动性、开放性、服务性等优点,不仅可以树立政府诚实信用的正面形象,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还可以充分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的积极性,使得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可以进行良性的互动,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与法治型政府。然而由于立法的空白和基础理论研究的不成熟,行政允诺在实践中存在违法允诺、“诺而不践”、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力度薄弱等问题。其中行政允诺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问题最为突出,基于行政允诺的特性,相对人的参与程度较高,就导致相对人的权利容易受到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侵害。目前在实践中,行政允诺相对人仅可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权利救济的途径比较单一且救济力度非常的薄弱。另外从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与补偿等角度而言,行政允诺的非诉权利救济制度基本上处于缺失的状态。故需要构建和完善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扩大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保障行政允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对行政允诺行为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梳理和探究。行政允诺行为和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区分。行政主体发布含有允诺意思表示的规范性文件并非具体的行政允诺行为,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规定。行政允诺行为有其独立的运行逻辑,行政允诺在整体结构上应当包含单方面的允诺意思表示和履行允诺义务的行为。行政允诺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行为,且是独立于行政给付、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的。其次,结合司法实践中行政允诺的案例,探明在具体的诉讼中,存在着司法审查的片面化、“实体性裁判”与“程序性裁判”并存等现状。这些行政允诺权利救济的现状,从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角度而言,可以归结为救济途径单一和救济力度薄弱两个方面的问题。如何扩大行政允诺权利救济的途径和增强权利救济的力度,是构建其权利救济制度的核心所在。最后,构建一套行政允诺相对人权利诉讼救济与非诉救济相结合的制度,应当将行政允诺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受案范围之内,明确行政允诺权利救济的法律地位,并对行政允诺运行的各个环节做全面的审查。同时多元化的复议决定与行政判决亦是必不可少的。诉与非诉相结合的权利救济制度可以扩大行政允诺相对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增强其权利救济的力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倒逼行政主体规范自身的允诺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允诺的价值,造福于政府,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2)

江聃[4](2018)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全面推行》一文中研究指出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联合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总结暨全面推进工作会议”。从会上了解到,在总结前期经验基础上,下一步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全面推开。本次推进会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主会场,并在全国32个高级人民法院设分会场。(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8-12-01)

封利强[5](2018)在《辩护律师执业纠纷仲裁制度的构建——完善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另一种思路》一文中研究指出辩护律师执业难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痼疾"。近年来,国家层面的一系列举措初见成效,但并非"治本之策"。低效乏力的同体监督、息事宁人的行政协调、缺乏制裁的处理结果以及"运动式"的治理方式等无助于构建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长效机制。律师的执业权利不同于诉讼权利。执业权利侵权纠纷本质上是发生在不同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特殊纠纷,应当建立专门的执业纠纷仲裁制度。为了确保仲裁的权威性、惩戒的威慑力以及救济的便捷性,还应当推进政法委与司法行政机关合署办公,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人事管理制度,并建立律师执业纠纷解决网络平台。(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甘国琴[6](2018)在《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程序启动的基础系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存在体现了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决定了仲裁程序的参与各方只能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但是,在实体权利方面,仲裁裁决的既判力可能扩张影响仲裁程序的案外人。然而,如果在仲裁制度中设立仲裁第叁人制度,将会损害仲裁制度存在的根本,不宜通过设置仲裁第叁人制度对仲裁案外人进行保护,而应当对其采用事后救济的方式。在制度设计方面,应设置仲裁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案外人权利救济程序制度,对案外人救济之诉的提起条件、管辖法院以及法律效果等具体内容进行规范,以保护仲裁案外人的权利。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对我国如何设置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进行分析:第一部分,通过对目前我国仲裁制度存在的局限性、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不当扩张以及案件当事人不诚信行为的分析,得出我国设立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性、紧迫性;第二部分,对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法律规定,以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士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分析,总结其中的利弊,吸收借鉴各国、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设置方面的有益经验;第叁部分,对为何不通过设置仲裁第叁人制度,而应采用事后救济方式对仲裁案外人进行救济的原因进行分析。得出应设置仲裁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案外人权利救济程序制度;第四部分,对仲裁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提起条件、管辖法院、起诉期限、判决效力、滥用诉权的处罚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第五部分,对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判决效力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8-06-30)

李艳阳,殷世豪[7](2018)在《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57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来,我国的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已经初步建立制度体系,但仍存在许多不足。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健全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救济制度,向发达国家学习,建设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司法制度,通过内外救济制度,真正实现对公务员权利的保障。(本文来源于《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李忠华[8](2018)在《善意取得制度下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权利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建设是融资租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融资租赁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上升期,与之相对的是融资租赁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现有法律体制下,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风险分担严重失衡,致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严重影响了融资租赁产业的发展。我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善意取得制度,当第叁人的行为满足善意取得基本构成要件时,第叁人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此举保护了融资租赁中善意第叁人的权益,维护了物权的动的交易安全。但对于物权的静的交易安全----出租人的租赁物所有权应该如何保护呢?在善意取得制度下,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合法权利应该如何救济呢?这些问题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内容。本文将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一个“一物两融”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案例提出问题: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如何对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进行救济?如何才能既保护交易安全又维护出租人合法权益?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下融资租赁出租人保护的历史沿革,分析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及不足。第叁部分,对部分国家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下出租人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分析哪些措施值得我们借鉴。第四部分,提出善意取得制度下出租人权利救济的完善建议:一是建立融资租赁物权登记公示制度;二是建议善意证明责任由出租人及第叁人共同承担。(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8-05-27)

李建兵[9](2018)在《从茶学思想的角度浅析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没有被告就没有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也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略的主体,其与被告人通常是并列而存在的,毕竟没有被害人就没有加害人,那么也不会产生犯罪嫌疑人了。本文在阐述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之后,又结合茶学思想对建构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的价值进行了分析,并最后透过茶学思想提出了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具体措施。(本文来源于《福建茶叶》期刊2018年06期)

张恺[10](2018)在《加拿大公司法小股东权利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学领域的一个经久不衰的主题便是研究法律如何对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以法制史的角度考察各国的具体情况,无论是从其成文法典或是从其过往的判例来看,均存在着一系列或多或少的对公司小股东权利在受到侵害状况下的救济制度。所谓“压迫救济”制度,是指公司小股东如果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公司的大股东或其董事的压迫、不公平损害或忽视时,有权对该特定之行为向法院寻求相应的救济。这一救济制度肇始于英国1948年公司法210条的规定,在普通法世界尤其是加拿大得以发扬光大。时至今日,该制度已经成为了加拿大公司法下最有特色的小股东救济制度。本文的写作目的,即在于对该制度进行一定的介绍与评述,并分析其对我国当下的小股东权利救济制度的革新有何借鉴意义。本文的写作将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对加拿大压迫救济制度发展历程的概述,主要由该制度的英国源头,即成文法上的英国《1948年公司法》第210条的规定和普通法上的压迫救济概念,以及依据《1948公司法》210条裁判的典型案例的简单评述等和加拿大建国后其本国压迫救济的发展历程(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进行评述)组成。第二部分为加拿大压迫救济制度的现状,主要包括对现行《加拿大公司法》第241条(即有关压迫救济制度的条款)的解释以及对适用压迫救济制度的限制等。第叁部分将对压迫救济制度与其本国的叁种小股东权利救济的典型制度进行对比,以分析其特点。第四部分将介绍我国公司法下小股东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并将其与加拿大的相关制度进行对比,并分析我国是否能够引入压迫救济制度。最后,本文将得出对加拿大压迫救济制度的最终评论并以之作为本文的结语。(本文来源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期刊2018-04-01)

权利救济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张先着诉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公务员录取资格案,简称张先着案,曾被称为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或曰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留下了诸多值得关注和反思的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权利救济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戚建刚,张晓璇.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公民权利救济制度之新探[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9

[2].杨建顺.完善标准和证据制度,以正当程序确保权利救济实效性——张先着公务员录取资格案评析[J].中国法律评论.2019

[3].王子杨.我国行政允诺相对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9

[4].江聃.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全面推行[N].证券时报.2018

[5].封利强.辩护律师执业纠纷仲裁制度的构建——完善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另一种思路[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

[6].甘国琴.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D].深圳大学.2018

[7].李艳阳,殷世豪.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8].李忠华.善意取得制度下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权利救济[D].上海交通大学.2018

[9].李建兵.从茶学思想的角度浅析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价值[J].福建茶叶.2018

[10].张恺.加拿大公司法小股东权利救济制度研究[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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