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培培:罗尔斯正义原则和诺奇克资格理论的比较研究论文

王培培:罗尔斯正义原则和诺奇克资格理论的比较研究论文

摘 要:在西方当代的政治哲学研究过程中,从广泛的意义来讲,各种政治价值都可以归到平等这一大的领域中。对平等的评价域不同,所得出的理论也不同,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通过分析有代表性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基本善”的平等和诺奇克“持有正义”的权利平等,并进而分析他们平等理论的这两个争论焦点可以看出:他们平等的基础分别是物质和权利。不管他们对平等的基础怎样进行争论,最终都是为了在选择和境遇之间进行协调,从而使人和社会都可以从这两方面的平等价值中获益。

关键词:罗尔斯;诺奇克;正义、基本善;权利

正义问题由来已久,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谈到正义是城邦里的人各司其职,过良善的生活。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正义是城邦的基础。直到到了近代,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指出,正义其实就是“履行信约”,不夺人所有。现在西方流行的正义理论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以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资源平等正义观、以诺奇克和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正义观以及马克思的无产阶级正义观。而正义又往往与“自由、平等”这样的政治价值联系在一起。总之,西方的政治价值之间的辩驳,主要就是这三者之间关系的辩驳。罗尔斯认为自由和平等是不相容的,自由应该优先于平等,通过词典式序列的方式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诺奇克认为自由至上,权利不容置疑、不可侵犯,提出了他的持有正义理论;马克思主张人人应该享有物质和阶级地位的平等,提出了代表无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地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其实从广泛的意义上讲,这些价值都可以归为平等理念之中。金里卡认为德沃金的看法是正确的,即“任何一种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政治理论都分享着同一种根本价值—平等”。[1]7阿玛蒂亚·森1979年5月在期坦福大学所做的“坦纳讲座”①中指出,现在的平等理论主要解决“什么要平等”这一问题。同时他还认为,基于“人际相异性”所导致的评价域不同,所得出的平等观也不同。功利主义的平等价值是“效用”,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平等价值是“财富”,持有正义的平等价值是“权利”……评价平等的域不同,所得出的理论也大不相同,甚至相互冲突。但同时他又指出平等主张的共同特征:“在某个层面上对所涉及到的所有人都予以平等的关注”。[2]217因此,本文将分析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和诺奇克的持有正义,进而探讨他们理论争论的平等基础,以及想要在选择和境遇之间实现协调的努力。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公平的正义

在《正义论》一开篇罗尔斯就讲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3]3,“正义在此的首要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3]6,这就告诉我们正义所要规范的对象就是社会的制度层面。为什么要对社会的制度层面进行规范呢?原因很简单:在一个社会中,人们之间有相互的利益一致,也存在利益的冲突。为了使一个社会达到良序的状态,就需要公共的正义观来进行调节。这样就可以推进成员的公共利益,协调人们的利益冲突。公共正义观是每个社会成员共有的正义观,其目的就是“划分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来决定他们心目中的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3]5罗尔斯的正义调节原则主要就是他的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通过他假设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这两个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状态,之后经过“反思的平衡”一步步推导出来的。虽然这是一个思想实验,是一个假想的状态,是近代以来社会契约的现代发展,但是它遵循思想实验的预设前提“人是自由而平等”的,由这一前提推导出来的规则是适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在原初状态中,没有人知道自己的阶级出身、社会地位、天生资质、自然能力、理智、心理特征等特殊境况,他们也不知道自己所处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世代的特殊社会环境,但是他们知道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这样一道“无知之幕”就在他们中间拉开了。虽然有关于人的一些特殊信息被屏蔽掉了,但是原初状态中订立契约的各方是有理性的,并且他们也是有建立正义感能力的。这样他们就会有相似的境况,然后通过社会合作这一方式将中等程度的匮乏物资和人们之间利益的冲突很好的进行分配和协调。他们经过慎思之后签订契约的结果就是两个正义原则。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人们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做出的道德判断,因此就具有公共性、稳定性、一般性、普遍性、终极性等特征,是指导社会制度构建的一般指导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最终表述是这样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3]237第一个正义原则是政治领域的指导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经济领域的指导原则,罗尔斯认为政治上的自由要优先于经济上的平等,机会的公平平等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因此就使用词典式序列将其进行排序。由这两个正义原则所规范的社会基本制度主要是人们合理生活计划的成功实施所需要的一些基本的个人善。主要包括:自由、机会、收入、财富和自尊。罗尔斯指出“也许最为重要的基本善是自尊的善”。[3]347确实,主要的制度规范就是确定自由和机会,调节收入和财富。但是这只是外在的制度规范,最主要的还是自己得有自尊,靠着自己对价值的判断和具有的善观念以及实现自己意图的相应能力来实现自己的生活计划。

总之,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是通过有理性的各方在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下”签订原始契约,选出公认的两个正义原则,然后基于两个正义原则对社会基本善进行规范,罗尔斯认为这些基本善就是评价一个人是否被平等对待的标准。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遭到了来自左翼和右翼的双重批判,而诺奇克是右翼批判的一个典型的代表人物。正如诺奇克所说“现在,政治哲学家们或者必须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或者必须解释不这样做的理由。”[4]218他的理论就是建立在批判罗尔斯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他的“资格理论”,也即“权利理论”。金里卡认为诺奇克的理论立足于这样一个观念:正义是一个关于“历史”的问题而不是关于“目的状况”的问题。[1]208诺奇克认为“任何一种模式化或者是不稳定的,或者能够为资格体系所满足。”[4]197因此,诺奇克的权利理论是诉诸历史和非模式化的方式提出的。常识告诉我们重要的是平等的结果,而不是历史渊源,但是诺奇克就是通过回溯资源的初始获得开始他的论证的,同时诺奇克的论证也是非模式化的。他认为一种分配是从另一种平等分配得来的,那么这就是正义的分配,而不能按照某一个模式标准去进行分配。

二、诺奇克的资格理论—持有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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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正义的国家限度。罗尔斯认为国家应该是多功能的国家,满足差别原则的分配正义应该在一个合理的背景制度下进行,在这样的多功能国家中,有五个部门来进行利益的协调和运作。这五个部门分别是:配置部门、稳定部门、转让部门、分配部门和交换部门。而诺奇克却认为“最低限度的国家是能够得到证明的最多功能的国家。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4]179诺奇克认为国家的产生经过四个阶段,分别是保护型社团、支配性的保护型社团、超低限度的国家、最低限度的国家。他认为国家管的越少越好,但是得需要国家来进行最基本的维护工作,比如使人们免于暴力、偷盗、欺骗等行为的迫害。一旦社会产生,人们的活动就应该交给市场去自由运行,只要保护好个人的基本权利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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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罗尔斯和诺奇克都同意自由的重要性,他们之间的分歧主要就是阿玛蒂亚·森所谓的平等的评价域的不同,也就是“什么是平等”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构成了他们争论的焦点。罗尔斯认为应该在物质上平等观照每个人,诺奇克认为应该维护每个人的权利平等。

三、罗尔斯与诺奇克之争—正义的基础

首先,关于程序正义问题。罗尔斯认为人们应该签订契约,注重程序正义;而诺奇克却批判罗尔斯的程序正义,认为他的契约论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程序性的正义,但是差别原则所要达到的效果却是结果正义,是通过满足结果的“深思熟虑的判断”,最终是要使原初状态的条件不断调整来满足结果的平等,从而达到“反思的平衡”。诺奇克认为他的持有正义才是程序正义,只要获得的财物满足三个持有原则就可以了。

诺奇克的理论虽然是在批判罗尔斯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但是他们之间也是有观点一致的地方的。比如他们都批判功利主义的效用最大化原则,都认为自由是很重要的价值。较之于他们对于共同观点的一致看法,他们之间的争论还是处于重要的位置,奠定了西方政治哲学中,自由主义的平等观和自由至上主义之间争论的基础。这些争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持有正义的资格理论主要由三个原则构成:“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对不正义的矫正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主要涉及到持有财产的原始获得问题。诺奇克批判继承了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的财产权理论以及他的劳动价值论。他认为一个人一开始的时候拥有对自己的“自我所有权”,经过自己的劳动满足“洛克式的限制条件”,就拥有了对物品的初始占有资格。洛克的限制条件是只要自己的占有不影响其他人同样占有该物品的资格,也就是给他人留下足够多、同样好、自己拥有的量不至于多到腐烂的程度,那么他的占有就是正当的。但是,诺奇克的对物品的占有理论表明,自己除了对自己的劳动力拥有所有权,还必然导致对外部世界的绝对所有权。诺奇克的初始获得还涉及到对土地资源的占有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他是这样认为的:他认为在一开始的时候,土地会存在公地悲剧的问题,土地的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大家只知道从土地中获取什么,而没有足够的动力去付出什么。基于此,就应该进行“圈地运动”,只要这种公共用地在变为私人用地的过程中,不至于使其他人的境况变得更糟,那么这种占有就是合理的。金里卡也认为诺奇克的获取原则“如果获取资源没有恶化他人的处境,这种获取就没有违背平等关照”。[1]212因此,对于无主物的原始获得只要满足洛克的限制条件,个人就是有权利、有资格对其进行占有的。在对资源进行初始的分配后,拥有资源的个人A如果基于自愿的行为,对这些资源进行“交换和赠予”的活动而给予了个人B,那么个人B对于自己被赠予和自己应得的交换的东西是拥有所有权的。但是如果不是通过自愿的、正当的交易行为,而是通过欺诈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的转让,那么就是不正义的转让。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人们的行为不一定总是按照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来进行交易的,有很大一部分财产的原始获得就不正义,在转让过程中也存在不正义的行为。在这其中,有的不正义能够分辨出来,有的就分辨不出来,这时就需要有第三个原则“矫正的正义原则”来对前两个原则进行补充。这一原则将贯穿历史的始终,从“前历史状态”到“现在的生活状态”。以上就是诺奇克持有正义的三个原则,综上,其一般纲领是“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根据不正义的矫正原则(由头两个原则所规定的)对其持有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4]183—184

最后,关于正义的判断标准。罗尔斯认为要想实现正义就要满足差别原则,社会的不平等分配应该满足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平等的识别标准就是财富的分配是否合理,诺奇克认为平等的判断标准应该是权利的平等,而这里的权利实质上主要指的是洛克式的具体的自由权项,主要指的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其中诺奇克又具体指财产权。罗尔斯认为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通过较高的自然禀赋所获得的资源以及物质的人们应该给予最少受惠者一定程度的补偿,因为社会是一个合作的整体,最少受惠者的获利是天赋资质较好者继续发展的条件。那些社会地位低以及经济收入不太理想的人有权利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因为在正义的第二个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也就是“工作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这只是提供了一个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并不能保证实质上的机会平等,有些先天具有残障的人是没有能力去把握这种机会的。这就是罗尔斯基于道德直觉所做出的论证,其差别原则的基本内涵就是“只有当先天处于较有利地位的人能够有利于处境最差者的最大利益时,他们才能享有更多的资源。”[6]112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选择依据就是“基本善”,这些基本善是人们生活所必须的。但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评价标准仅仅是以“收入”为标准,这就忽略了“自然基本善”的评价标准,也会出现为“昂贵的嗜好”买单的情况。总体来说,差别原则是符合我们的日常道德直觉的,它平等的关切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诺奇克则认为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诺奇克在批判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的基础上建构了自己的“持有正义”。他认为持有正义是完全程序性质的,只要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不是通过违反资格理论的三原则得来的,那么自己对其就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无论从道德的观点看人们的天资是不是任意的,他们对它们都是有资格的,从而对来自它们的东西也是有资格的。”[4]271这就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形成对比。罗尔斯认为人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天赋的分配也是一种社会的集体财产,由这种天赋所带来的利益就应该照顾到最少受惠者,因为这是社会合作的基础。而诺奇克认为人的资质是应得的,因为“个人拥有较高的自然禀赋并不会侵犯到别人的权益”[7]48。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那么个人就对由这种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影响下的资质带来的财产享有权利。虽然诺奇克认为人拥有绝对的权利自由,但国家通过税收对人们的所得进行再分配就侵犯了人们的“自我所有权”,对不平等抱有一种同情:“诺奇克承认不平等是一种不幸 ,但他认为: 第一,不平等是不可解决的,任何平等的分配最终都将导致不平等;第二,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公正,而平等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公正的;第三,人们希望纠正不平等,但对不平等的纠正不能得到合理的证明。”[8]

再次,关于正义的理论基础。罗尔斯与诺奇克的理论基础都诉诸于康德式的原则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但是他们却由此推导出各不相同的理论构架。罗尔斯的《正义论》开篇写到“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3]3诺奇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也写到“个人拥有权利,而且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和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4]1由此,他们都认为自由和权利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都承认自由的优先地位。分歧所在就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和诺奇克的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论,罗尔斯认为的平等应该关注道德层面的平等,诺奇克认为应该关注权利的平等。

总之,诺奇克的平等理论是以一个人的权利为基础的,这种权利主要表现为一种资格,指的最多的就是一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只要一个人的财产的获得不违背诺奇克的持有三原则,那么其持有的权利和资格就是正义的。这种权利表现为一种类似于以赛亚·柏林所谓的消极自由,诺奇克的权利也是消极的。正如王立所说“权利并不是要求我们去获得什么, 而是我们有权利不被要求做什么。”[5]这种消极的权利平等观对应于罗尔斯的积极的“差别原则”。

四、罗尔斯正义理论和诺奇克资格理论所遭到的批判

作为自由主义主要分支的代表人物罗尔斯和诺奇克的理论虽然经过论证自成体系,但都遭到了后来研究者的批判。对罗尔斯的批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原初状态下,人们是相互冷淡的,但是到了后来的理论论证过程中,罗尔斯认为社会合作是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在原初状态中,对于人们的一些基本信息是屏蔽掉的,但是这与现实社会中人们对自己的情况都有认识是不相符合的。在原初状态中,签订契约的各方都是有理性的,而没有考虑到身心残障者的需求等等。其次,德沃金和金里卡都认为罗尔斯本人对选择和境况是有考虑的,但是差别原则却模糊了这其中的差别,使平等和责任疏离了。这就造成了两种实际上不平等的情况。当身体健康和身体不健康的最不利者获得的补偿是一样多的时候,身体不健康的人就会比身体健康的人承担更多的负担。比如医疗、交通和培训的额外费用。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一个人可能要为另一个人的选择承担代价,比如辛勤的劳动者要为由于昂贵的嗜好所造成的处境不利者承担代价。金里卡总结出对于诺奇克的批判主要有两种:第一种认为“诺奇克错误地相信自我所有权必然会导致绝对的财产权利”[1]204。第二种认为“自我所有权的原则不足以对平等待人作出充分的解释”[1]204。之后,他分别进行了论述。针对第一种批判,金里卡谈到诺奇克的资格理论认为,一个人拥有他自己,那么他就拥有自己的天赋,也就拥有自己天赋所创造出来的东西。这样由自我所有权就得出了绝对的财产所有权,但是人对于除了自己以外的外部世界是不具有绝对的所有权的。

综上所述,不管自由主义的理论有什么分歧,它们都是想要对“尊重选择”和“纠正境况”进行协调,因此权利的维持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也都是为了人们能够更好地发展。因为自由主义的各种理论在根本观点上是有共识的,认为经过努力就可以达到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能够做到既保护权利又提供人们基本生活所需的“基本善”。当然,要想达到这种完美的结合,还需要更深入的理论建构。

由图2可以直观地发现,在鱼粉粗蛋白质58%、粗灰分20%左右,鱼粉粗蛋白质含量分布和粗灰分含量分布出现交叉点。因此,可以大致判定为粗蛋白含量小于58%、粗灰分含量大于20%的鱼粉样本为鱼排粉。

注释:

甲状腺良恶性结节在二维超声表现、质地等方面均可有一定程度的重叠,需要结合灰阶声像图、弹性成像等手段进行综合分析,有助于提高甲状腺良恶性结节的鉴别诊断准确性。

(1)坦纳讲座由美国学者、实业家和慈善家贝特·克拉克·坦纳于1978年创立,每年都会在一所世界著名的大学 中讲办,旨在推动和反思与人类价值观相关的问题的学术和科学理解。讲座免费,对公众开放。

参考文献:

[1]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2]阿玛蒂亚·森.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M].王利文,于占杰,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3]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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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立.诺奇克的平等观[J].学习与探索,2006,(05):32-35.

[6]高景柱.当代政治哲学视阈中的平等理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5.

[7]高景柱.在平等与责任之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8]姚大志.社会正义—罗尔斯与诺奇克之辩[J].江海学刊,1998,(03):74-76.

AComparativeStudyofRawls'sPrinciplesofJusticeandNozick'sQualificationTheory

WANG Pei-pei

(School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Xiqing Tianjin 300387, China)

Abstract:In the course of contemporary Western political philosophy research, in a broad sense, various political values can be attributed to the big field of equality. Different evaluation domains for equality have different theories and even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By analyzing the equality of the "basic good" equality of the representative political philosopher Rawls and the equality of Nozick's "holding justice", and then it analyzes the two controversial points of their equality theory: the basis of their equality is material and rights. Regardless of what argument about the basis of equality, the ultimate goal is to coordinate between choices and circumstances so that both people and society can benefit from the equal value of these two aspects.

Keywords:Rawls; Nozick; justice; basic good; rights

中图分类号:D0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2019)06-0038-03

收稿日期:2019-04-12

作者简介:王培培(1994— ),女,在读硕士。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和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

(责任编辑 董翔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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