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秋菊:中央苏区民众婚姻关系变迁探析论文

庄秋菊:中央苏区民众婚姻关系变迁探析论文

摘 要:中央苏区时期,各级苏维埃政府先后颁布的婚姻政策对民众婚姻关系做出了明确规范。随着新婚姻政策的颁布与贯彻,中央苏区民众婚姻关系,尤其是夫妻关系和婆媳关系有了明显改善,这不仅说明了该时期民众婚姻生活的转变和思想观念的解放,还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妇女,为中央苏区的革命斗争和社会建设增添力量。

关键词:中央苏区;婚姻政策;民众;婚姻关系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后,随着各级苏维埃政府婚姻政策的颁布与推广,民众婚姻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虽然学术界较为关注中央苏区民众婚姻,但是专门研究中央苏区民众婚姻关系的成果几乎没有。因此,本文力图探讨在各级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婚姻政策规范下,中央苏区民众婚姻关系发生的变化及其积极影响。

(4)在混合料振动压实时,严格控制其碾压速度,若碾压速度过小,可能会出现过振现象,易导致骨料出现破碎现象。

中央苏区的婚姻政策不仅仅是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以后颁布的婚姻法和婚姻条例,还包括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以前,各地方苏维埃政府颁布的与民众婚姻相关的决议(案)、条例、布告、工作章程等。针对封建统治下,囿于三从四德等封建礼教的束缚,女子在婚姻中的地位大大低于男子,所受的压迫也比男子更甚的实际状况。为了彻底改造封建婚姻制度,肃清封建陋俗,中央苏区苏维埃政府颁行了婚姻政策,大致从解放妇女、要求实现男女平等两大方面规范了民众婚姻关系①婚姻关系指在婚姻基础上形成的夫妻关系及其夫妻双方与彼此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这里主要考察婆媳关系。。

一是明确规定禁止虐待、限制妇女。这部分内容主要体现在各地方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婚姻政策中。在禁止虐待妇女方面,中央苏区婚姻政策既规定不允许男子虐待自己的妻子,也规定了禁止夫家其它成员尤其是公婆虐待媳妇。《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妇女运动问题决议案》明确提出:“反对家婆打骂媳妇;反对老公打老婆;不准虐待童养媳”[1]113-114。《广昌县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规定“禁止虐待童养媳;……禁止翁姑丈夫虐待媳妻。”[2]23《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在此基础上针对虐待妻媳者增加了“违者按情处罚”。[3]82而《宁都县苏维埃工作章程—妇女问题》(节选)中不仅规定了不得虐待妇女,还规定了妇女不得虐待夫家家庭成员,否则将按照情况予以处罚。这应该是中央苏区第一次为依法惩办虐待行为,尤其是虐待妇女的行为提供政策依据。

在禁止限制妇女活动方面,中央苏区的婚姻政策明确规定妇女有参加社会工作、享有受教育等权利,且不受丈夫和其它家人限制,以保护她们应有权益。《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妇女运动问题决议案》规定:“反对家庭禁止妇女开会游行;妇女要读书,十六岁以下者入学校,十六岁以上者入夜学。”[1]113《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中规定:“禁止妇女参加革命者处罚;禁止妇女理发者处罚”。[3]82为妇女摆脱封建旧礼教的束缚,走出家门参加社会活动、获得受教育权及其它各项权利提供了政策保障。

整体而言,随着中央苏区婚姻政策的颁行,夫妻家庭地位趋向平等,男子开始善待妻子,女子的家庭和社会地位逐渐得到提高。此外,随着童养媳被禁止和妇女地位的提高,由婚姻派生出来的婚姻关系,尤其是婆媳关系也逐渐改善。不可否认,中央苏区传统婚俗并没有得到彻底根除,民众中还存在着男女不平等,虐待、限制妇女的现象,但整体而言,中央苏区民众婚姻关系随着婚姻政策的颁布与贯彻而不断改善。

中央苏区婚姻政策颁布和贯彻前,中央苏区和中国其他地区一样,民众深受封建礼教的束缚,童养媳、买卖婚姻等现象普遍存在。“强迫包办的买卖婚姻,造成了家庭中地位的不平等,花了钱的翁姑,丈夫,对买来的媳妇可以任意打骂、欺凌。妇女在家庭中仅有的义务就是俯首干活和生儿育女。”[6]236-237因此,不论婚前还是婚后,妇女均没有自由可言。在婚后,她们不仅会被夫家虐待,更严重的可能被休弃、被典当、买卖。“土地革命前农村妇女命运悲惨,男子有休妻自由,女子无择夫权利,甚至男子有权典当出卖妻子。常常有男人在外把买卖说定,然后把买主带到家里,口称‘看猪看牛’。价钱谈妥后写好卖身字据,男人便把妻子从床上拖下来打一顿说是‘打掉秽气’,然后往后门一推,买主则把她拽上轿,抬起就走。”[7]不难看出,中央苏区婚姻政策颁布前,民众婚姻关系遵循着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原则,丈夫可以任意打骂、虐待妻子,公婆也能够随意虐打媳妇,尤其是童养媳。福建上杭县温禄金曾回忆道:“那时,村里做婆婆的好恶,压迫媳妇,打呦,骂呦,有理无理捉你出气。”[8]41江西瑞金的危秀英回忆了自己的亲身经历,她说道:“我婆婆对我这个卖到她家的童养媳从不当人看。她看到我做事慢一点就打,说我偷懒。等我长大一点,就让我到3里远的河边去挑水,来回要四五十分钟一趟。每天要挑两大缸水,挑不满就不给饭吃,还要挨打。吃饭时我是从来不能上桌的,吃的都是剩饭剩菜,还要站到厨房吃,连凳子都不让我坐,剩饭剩菜也从来没吃饱过。有一次,我饿着肚子去挑水,实在挑不动了就把扁担放下来,正巧被我婆婆看到了,她立即就拿棍子打我。”[8]43-44瑞金沙洲坝的赖水娣因为不堪被婆家虐待无奈跑回娘家,不愿意再回婆家。沙洲坝区苏维埃政府主席杨世梁曾说过:“赖水娣六岁时抱给本县瑞林寨一户姓郭的商人家当童养媳。郭家完全将她当使女看待,十五岁那年,不堪忍受打骂的水娣跑回沙洲坝,再也不愿回去。”[9]263由此不难看出:中央苏区婚姻政策颁布实施前,民众婚姻关系呈现不平等状态,妇女尤其是童养媳处于被压迫、被虐打的状态,这种状态极易造成夫妻不和睦。贵溪县的杨树兰回忆说:“夫妻不和到处都有。我们村的杨桂英、杨细安、陈火凤都是夫妻不和”。[6]93

中央苏区婚姻政策在各级苏维埃政府及相关机构的大力推动下,取得了良好成效。它改变了传统婚俗对民众婚姻的束缚,使民众婚姻关系更加和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思想观念的解放,推动了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为中央苏区的革命斗争和社会建设增添了力量。

电子天平(FA1204B),上海佑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生产;组织捣碎匀浆机(JJ-2),江苏省金坛市友联仪器研究所生产;恒温干燥箱(DHG9053),上海标承实验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电阻炉(JZ6-1450),上海精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索氏抽提器(NAI-ZFCDY-6Z),上海那艾精密仪器公司生产;凯氏定氮仪(SKD-100),上海沛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原子吸收光谱仪(Perkinelmer Aanalyst400)、原子荧光光谱仪(AFS9561),由锡林郭勒检测中心提供。

在实际选择过程中,很多不相关QoS属性参数作为本体树中的节点存在有限语义距离,导致两者之间语义相似度不为0。如“吞吐率”和“价格”在语义概念上来看是没有任何比较意义的,但是在本体树中,若二者存在语义距离,这导致语义相似度不为0,因此设计一个QoS属性参数之间的相容性参数u来描述两个语义概念是否有比较的必要性。u的取值取决于dis(ci,cj)是否大于由QoS本体的设计者根据实际经验给出的语义距离的临界值L,当两个QoS属性参数之间的语义距离大于L时,u=0;否则,u=1。 因此,语义综合相似度函数SSem(ci,cj)为相容性参数u和语义相似度S(ci,cj)相乘的积,如公式(2)所示。

这时期,民众婚姻关系改善主要表现为妇女被压迫现象减少,妇女的家庭地位得到提高。随着婚姻政策的推广,民众尤其是妇女逐渐放弃“夫为妻纲”的传统观念,在婚姻方面妇女们开始获得自由。福建上杭县温禄金曾回忆道:“那时妇女翻身了,不受婆婆压迫,也不受丈夫压迫,大家都有自由权。”[8]41同时,妇女被打骂、虐待的情形有了较大改观,甚至妇女打骂丈夫的现象有所增加。据毛泽东调查:这时期长冈乡“丈夫骂老婆的少,老婆骂丈夫的反倒多起来了。”[11]324更重要的是,妇女逐渐摆脱封建婚姻的束缚,开始享受和男子同等的受教育、参政、就业及参与其它社会活动的权利。她们走出家门,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和各项活动,她们“在生产方面显示出智慧和力量,家庭也变得更加和睦团结。一些公公婆婆看到儿子参军去了,家里还有这么能干的媳妇,好高兴,家家和睦一条心。”[6]259尤其是“许多妇女因为在乡、区等苏维埃政府里担当职务,家中的丈夫、婆婆等都另眼相看,因而在家庭中也逐渐受到重视”。[12]妇女们在工作的突出表现得到了家人的认可,也使得她们家庭地位逐渐提高,为其婚姻关系改善提供了助力。

中央苏区婚姻政策颁布以后,各级苏维埃政府及相关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如标语、歌谣、报纸、集会等形式在民众逐步推广。保存在宁都县梅江镇西厢村由红军四军十一师特务连士兵会宣传的标语“反对老公打老婆!”[10]89就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在民众中宣传婚姻政策的表现之一。在才溪乡,妇女代表大会“除了对慰劳红军、推销公债、发展生产机器努力之外,本身利益如婚姻问题,也常讨论,解释婚姻条例给妇女听。”[11]341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中央苏区各级苏维埃政府颁布的新婚姻政策得到了深入贯彻,民众婚姻关系也随之发生了较大变化。

二是要求实现男女平等。虽然中央苏区婚姻政策中没有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在其规定中不难看出中国共产党力求实现男女平等。在婚姻方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4]23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也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4]235这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下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现象,为实现夫妻关系平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财产方面,中央苏区婚姻政策规定妇女与男子有同样的权利。《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妇女运动问题决议案》中要求:“劳动妇女所得的工资要留自己使用;工作同等者工资相等;妇女和男子一样分得田地”[1]113-114;即便在离婚后,妇女仍能够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且拥有与男子平分婚内财产及对所属财产处理的权利。《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妇女运动问题决议案》中规定:“妇女离婚后所有衣服首饰任其带去,分得田地照土地问题办理”。[1]114《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7 号)——关于婚姻法令之决议》中则规定:“夫妇离婚后,妇女田地不得归夫家没收”。[5]10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则规定:“男女各自得田地,财产,债务,各自处理,在结婚满一年,男女共同经管所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4]23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础上还规定:“离婚后女子如果移居到别的乡村,得依照新居乡村的土地分配法分得土地。如新居乡村已无土地可分,则女子仍领有原有的土地,其处置办法或出租或出卖或与别人交换,由女子自己决定。”[4]236中央苏区婚姻政策的这些规定保证了无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妇女依然保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为实现男女平等的夫妻关系奠定了经济基础。

中央苏区婚姻政策中禁止虐待、限制妇女,力争实现男女平等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改善民众的夫妻关系和代际关系中尤为重要的婆媳关系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也为实现妇女解放、民众家庭和睦提供了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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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改善反映了民众思想的解放。在封建社会,面对不幸福婚姻,妇女们只能隐忍,但是随着新婚姻政策的贯彻,中央苏区民众,尤其是妇女了解了新婚姻政策,逐渐意识到封建婚姻陋俗给婚姻带来的痛苦,她们积极摈弃传统思想的束缚,主动选择离婚以结束不幸福婚姻,努力追求良好婚姻关系和幸福婚姻。在寻乌,“各处乡政府设立之初,所接离婚案子日必数起,多是女子提出来的。男子虽也有提出来的,却是很少。十个离婚案子,女子提出的占九个,男子提出来的不过一个”。[11]178这时候妇女离婚也得到了民众,尤其是年轻人的认可和赞同,再不像封建社会一样遭受世人强烈的诟病。连城新泉县苏维埃政府主席张瑞明和丰图乡苏妇女委员邓德兰就是冲破传统旧婚俗束缚,追求婚姻自由的典范。1928 年,张瑞明“由父母包办曾与一姓付的女子结过婚。由于志不同、道不合,婚后毫无感情,双方都很痛苦。《婚姻法》颁布后,瑞明与她认真地交换了意见,尔后他俩便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13]29两年后张瑞明与邓德兰结为伉俪。1931年张瑞明被错杀后,邓德兰到新中国成立以后都经常默默追思他们夫妻间的真挚感情。张瑞明的行为不仅没有遭到民众的反对和抨击,反而在新泉县苏区传为佳话,尤其是他们追求婚姻自由的思想被当地很多年轻人认可,引领他们追求婚姻自由,甚至有些婚后毫无感情的夫妻也在他们榜样的指引下解除了婚姻关系。由此可见,婚姻自由逐渐得到人们认可,离婚自由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1930年10月,《赣西南妇女工作报告》指出:“自革命以来对于婚姻问题至(到)处是闹得非常热烈,有少数地方过去旧式婚姻有相当打破,……一般得男女亦是闹得很热烈,取得多数人的同情,婚姻自由的口号在各地已经实现了”。[14]37相对包办婚姻而言,婚姻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更容易促进夫妻平等,夫妻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尤其婆媳关系和睦。永定高头乡江富良夫妇是通过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几十年来恩爱如初”。[15]106

婚姻关系改善推动了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为中央苏区革命斗争和社会建设增添了力量。革命之前,中央苏区妇女是不允许出门参加任何社会活动的,即便是生产活动也有限制,有的地方竟然存在着“‘妇女犁田雷会打,妇女插秧秧不长’的封建迷信思想”。[16]194中央苏区婚姻政策颁布以后,婚姻自由的思想、保护妇女的条款逐渐被民众所接受,丈夫、翁婆再也不阻止妇女参加社会活动。妇女们在政治上积极参政,毛泽东曾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广大的劳动妇女是参加国家的管理了。”[2]148在经济上,除了平时开展生产,妇女们还积极支援红军,“1932年和1933年发行决战公债,我们妇女和男同志一样分任务。”[6]99在军事上,有的妇女直接参与军事斗争,有的进了兵工厂,有的积极开展支援前线的活动。总而言之,妇女们“在革命战争中的伟大力量,在苏区是明显地表现出来了。在查田运动等各种群众斗争上,在经济战线上(长冈乡是主要依靠她们),在文化战线上(许多女子主持乡村教育),在军事动员上(她们的扩大红军与慰劳红军运动,她们的当短伕),在苏维埃组织上(乡苏中女代表的作用),都表现她们的英雄姿态与伟大成绩”。[11]325与此同时,随着思想解放和青壮男子参军离家,妇女们的生产活动也打破了封建迷信,开始犁田、插秧。因此,“在当时苏区百分之八九十以上青壮年男子当红军上了前线的情况下,江西妇女勇敢地挑起了生产建设和支援战争的两副重担。”[6]238可以说,中央苏区的妇女们顶起了苏区的“半边天”,成为中央苏区革命斗争和社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无论大道上,小路间,都可以看见她们同男子一样奔忙”[6]239。

综上所述,随着新婚姻法的深入推广,中央苏区居民婚姻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确立和提升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保护了妇女、童养媳的社会权利等等。中央苏区居民婚姻关系的变迁,不仅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时期居民婚姻生活由传统向现代的迈进过程,还促进了中央苏区妇女的解放、增加了革命斗争和社会建设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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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537(2019)03-0034-04

DOI:10.13844/j.cnki.jxddxb.2019.03.007

[收稿日期]2019-6-24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LS1401)

[作者简介]庄秋菊(1981-),女,江苏扬州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社会史,苏区史。

[网络出版地址]http://kns.cnki.net/kcms/detail/36.1211.G4.20190904.1049.014.html

责任编辑:钟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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