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审计报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虚假审计报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虚假审计报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审计报告,虚假,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建设用地。

虚假审计报告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黄曦[1](2018)在《“双重违法”查处难题如何解?》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某国有公司于2009年以划拨方式取得了 70亩机关团体用地,因政策原因未进行建设。2011年该公司向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了该地块的划拨补办出让手续,并将用途调整为商务金融和城镇住宅,出让合同约定:2012年3月1日前开工建设,2014年3(本文来源于《中国自然资源报》期刊2018-10-27)

舒文存[2](2018)在《审计过程中虚假财务报告的回归分析模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审计人员具有虚假财务报告(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FFR)的责任,其职责对于社会是至关重要的.设计了基于逻辑回归的分析模型,使用真实数据作为样本,通过考虑财务风险因素,分析识别出数据样本中的虚假财务报告.财务风险因素包括了财务杠杆、盈利能力、资产构成、流动性和资金周转.文中的逻辑回归模型在评估虚假财务报告风险方面具有较高的准确性.结果表明:一个简单的、基于回归分析的模型在区分虚假和正常财务报告方面表现良好.该模型可以实际应用于评估财务报告,以挽回由于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重大风险.(本文来源于《西安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万里霜[3](2016)在《资本市场虚假审计报告民事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虚假审计报告事件在我国屡屡发生,而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几乎不会因之作出民事赔偿。这种情况严重限制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审计民事索赔程序,探讨其所涉及的注册会计师过错认定、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范围及民事责任的内容、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程度等关键问题。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推定过错原则的适用性、区分审计报告使用者的类型以分别确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及分别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来源于《财经理论与实践》期刊2016年02期)

李奉林[4](2015)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整个证券市场看,注册会计师审计因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已成为最核心的防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从这个意义上说,注册会计师被形象的视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世界各国均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予以了超乎寻常的关注,从根本上确立了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重要手段的地位。上市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后,将大大增强财务报告的公信力,为投资者等各方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但近年来国内外发生一大批财务舞弊造假案,每个丑闻背后都有一个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如安然-安达信,琼民源-海南中华、银广夏-中天勤等,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危机,注册会计师因提供虚假陈述审计报告引发民事诉讼的案件迅速增加。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存在法律责任性质不明确,归责原则界定不清晰,损害赔偿无章可循等诸多问题,导致广大投资者只能望洋兴叹。正所谓久旱必有甘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和2007年先后颁发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追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过程中碰到的许多关键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进行了明确和清晰的界定及厘清,为有效审理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扫除了阻碍,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真正进入司法实践阶段。结合当前所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完成了转制,将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下开展审计执业活动,签发审计报告,其可能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导致法律诉讼从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上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一套体现当前特殊普通合伙制作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组织形式这一注会行业特色的民事责任认定机制,以此来作为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的参照标准,提供给法官作为审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怎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保障投资者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进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本文通过采用归纳推理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把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这叁大学科有机融合起来,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及其虚假陈述的重大性标准进行确定,分析厘清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认识上的分歧,为构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体系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以中美两国法律制度、会计审计制度、文化背景和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为背景,比较分析两国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制度的异同,寻求可以借鉴的理论和方法,并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提出符合当前实际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机制和合伙人之间民事责任的配置以及通过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以检验本文理论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具体是,首先对本选题有关的国内外文献进行了综述,对研究内容、思路、方法以及本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做了说明。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定义分别作了界定,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特征和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演进历程。介绍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涉及的有效市场假说理论、欺诈市场理论以及侵权行为法中过错理论、注意义务理论、因果关系理论和共同侵权理论。其次,详细阐述了英美和我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立法实践,提出了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认定为侵权责任以及责任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观点及理由。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叁种表现形式。介绍了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标准发展趋势,重点探讨了审计本质属性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关系以及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认定标准。再次,分析界定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概念及其执业过错行为范围;探讨了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执业合伙人与监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与其监督和控制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项目组成员,项目合伙人与咨询人员、专家,项目合伙人与各合伙人机构等的民事责任配置。详细介绍了中美两国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计算方法和分摊办法。对我国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的"一元论"和"二元论"标准进行了阐述,并提出在特殊普通合伙下,应采用"二元论"标准的观点及理由。最后,以《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的典型案例对本文的理论研究观点进行了检验。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1)以侵权责任作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理由在于:侵权责任说可以较好地防止法定责任说的立法难度,挣脱契约责任相对性的束缚,并将所有证券市场投资者纳入到民事责任范围,符合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统一性的目标和要求。(2)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宜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处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案件,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又不致使注会行业陷入困境,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3)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进过程来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作用,服务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履行监督作用的好坏最终靠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来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所具备的特征与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有密切的联系,相比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更有动力提高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因此,界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真实,也应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来区别对待,对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客观真实的判定标准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法律真实为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4)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势有效的状态和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审计报告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标准应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5)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发布机构、业务执行效果、审计风险的客观性以及我国《证券法》等有关法规的修订等方面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能作为单一认定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的标准,而是作为最低的客观标准。(6)借鉴法学有关研究成果,提出以"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为标准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执业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该标准既包含法律层面的"理性人注意"标准,又包含注会行业的专业技术标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根据"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标准,本文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及其执业过错范围分别作了界定。(7)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具有动态和交替的"二元"形态,承担有限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也能参与事务所管理决策,这些特征有可能加大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引发对外部债权人的偿债风险等。通过对执业合伙人与监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与其监督和控制的项目组内成员,项目合伙人与咨询人员、专家,项目合伙人与各合伙人机构等各方的民事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以期待达成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8)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责任具有二元性,容易引发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应该在其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上采用"二元论"标准,即将执业过错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9)民事赔偿损失的认定适用交易价差法,同时将市场系统及非系统风险损失从中剔除。并且,扩大损害赔偿范围,将诱空性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和参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其内。(10)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摊应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过错程度,在其民事责任的分摊上,采取"两分法"的规则,即当注册会计师发生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业行为时,以连带责任进行约束,此时,会计师事务所和发生执业过错的注册会计师应与上市公司、证券上市推荐人、证券承销商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当注册会计师发生一般过失的执业行为时,适用比例责任,使注册会计师仅需承担因自身过失导致受害人损失的那部分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对违法行为惩戒和实现对投资者利益保障的双重目的,更为重要的是,使轻微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会陷入"深口袋"的困境,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11)通过《华阳科技违规披露利安达涉虚假陈述》案例对本文理论研究观点进行检验得出,本文的理论研究结果能够符合当前我国司法实际情况,能够作为审理虚假陈述案件时合理判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有:第一,在尊重审计学科性质的基础上以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标准平衡的趋势下,区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来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客观真实的判定标准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以法律真实为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界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第二,从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发布机构、业务执行效果、审计风险的客观性以及我国《证券法》等有关法规的修订等方面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能作为单一认定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的标准,而是作为最低的客观标准。借鉴法学有关研究成果,提出"未达到必要的审计谨慎"的标准,统一在该标准框架下明确界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的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概念以及进一步明确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执业过错范围。第叁,根据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责任具有二元形态以及容易引发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提出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应采用"二元论"标准,即将执业过错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运用了当前有关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对本文的理论研究观点进行了实证检验,能对当前涉及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存在的局限性在于:第一,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存在的很多问题看法不一,双方都能认可的理论和方法处于深究与磨合之中,本文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有关问题研究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仍需进一步验证。第二,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时间不长,相关案例资料非常少,使得本文只能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个别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得出的研究结论未必公允。(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5-12-01)

朱宝琛[5](2014)在《去年299名注册会计师被惩戒》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前发布了《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九号)》。根据公告,2013年,各地方注协共抽调915名检查人员,检查事务所1486家,抽查业务底稿20869份,其中,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底稿13318份,验资业务底稿6695份,其他专项(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4-02-10)

李荣,曹顺良,胡嘉将[6](2012)在《注册会计师无过错虚假审计报告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认为,判断审计报告真实性应该结合采用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两个标准,以客观真实为基础,法律真实作补充。判定CPA执业有无过错目前采用独立审计准则,尽管其在形式上有所不足。一般情况下,CPA执业无过错,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应该是真实的。但由于各种原因CPA无过错的审计执业也可能得到虚假的审计结果。充分考虑这种特殊性,必须采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确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CPA只须对客户和部分第叁者承担与造成投资者损失原因力相适应的按份责任。(本文来源于《财会通讯》期刊2012年30期)

赵洋,黄海[7](2012)在《获取银行贷款相互串通 提供虚假报告谋取私利——基于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案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背景材料HT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56万元,股东7名,现有从业人员50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15人。近年以HT会计师事务所为平台相继成立了HT税务师事务所、HT资产评估事务所、HT工程造价公司。YC公司为民营企业,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3000万元,现有员工1600余人,主要经营电器生产、销售,有两家控股子公司。截至2009年底,公司资产(本文来源于《财政监督》期刊2012年04期)

蒋品洪[8](2011)在《虚假审计报告查处机制的反思与展望》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尚未建立严密的虚假审计报告查处机制的情况下,严厉处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导致了监管不公平。恶劣的执业环境和注册会计师的弱势地位,决定了监管部门应该建立严密的虚假审计报告防范和查处机制,从而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利益。(本文来源于《财会研究》期刊2011年15期)

林绍征[9](2010)在《30份虚假审计报告一夜诞生——基于某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案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06年底,厦门某集团下属企业在工资等方面的投诉引起了公安局对该集团资金链的注意。调查发现,该集团濒临破产,且银行贷款金额巨大,涉及全国数家银行贷款(或续贷)20多亿元。为该集团及下属企业出具30份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林某、聂某于(本文来源于《财政监督》期刊2010年01期)

蒋品洪[10](2009)在《虚假审计报告的外部动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是提高被审计财务信息的可信赖程度,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以下同)会使注册会计师失去存在的价值。近些年注册会计师因出具不实报告被起诉的案例时常发生,尽管主要原因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但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外部动力问题也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本文以中小企业审计为例,拟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叁个方面外部动力,作一探讨。(本文来源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期刊2009年12期)

虚假审计报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审计人员具有虚假财务报告(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FFR)的责任,其职责对于社会是至关重要的.设计了基于逻辑回归的分析模型,使用真实数据作为样本,通过考虑财务风险因素,分析识别出数据样本中的虚假财务报告.财务风险因素包括了财务杠杆、盈利能力、资产构成、流动性和资金周转.文中的逻辑回归模型在评估虚假财务报告风险方面具有较高的准确性.结果表明:一个简单的、基于回归分析的模型在区分虚假和正常财务报告方面表现良好.该模型可以实际应用于评估财务报告,以挽回由于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重大风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虚假审计报告论文参考文献

[1].黄曦.“双重违法”查处难题如何解?[N].中国自然资源报.2018

[2].舒文存.审计过程中虚假财务报告的回归分析模型研究[J].西安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8

[3].万里霜.资本市场虚假审计报告民事责任问题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6

[4].李奉林.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5

[5].朱宝琛.去年299名注册会计师被惩戒[N].证券日报.2014

[6].李荣,曹顺良,胡嘉将.注册会计师无过错虚假审计报告民事责任研究[J].财会通讯.2012

[7].赵洋,黄海.获取银行贷款相互串通提供虚假报告谋取私利——基于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案例分析[J].财政监督.2012

[8].蒋品洪.虚假审计报告查处机制的反思与展望[J].财会研究.2011

[9].林绍征.30份虚假审计报告一夜诞生——基于某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案例分析[J].财政监督.2010

[10].蒋品洪.虚假审计报告的外部动力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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