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巧丽:法学教育中法科学生道德修养的培育论文

刘巧丽:法学教育中法科学生道德修养的培育论文

摘 要:法科学生将要从事的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自身的道德素养尤为重要;而且法学发展现状的提示、实践中个别案件的警示、合格法治人才的要求,都说明法治教育中注重对法科学生进行道德修养培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金钱观、生命观、正义观、诚信观成为不可回避的教育内容。法学教师应承担起这个不可推卸的教育职责。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科学生;道德修养;培育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的宗旨和目标是培养出社会建设的合格人才,因此对人才的鉴定是衡量教育成败与否的关键。法学教育培养的是法治人才,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这些人才往往主要任职法官、检察官、律师,他们掌握着国家的法律资源,他们如若有渎职枉法、贪污腐败、知法犯法等行迹,必将影响法治大业的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实行,继而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和步伐。实践中存在着司法人员在工作岗位上“钻法律空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让笔者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深感担忧。

二、在法学教育中渗透思想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一)这是法学教育发展现状的提示

目前法学教育的现状是传授知识大于讲解道理,尤其是做人的原则和道德内涵基本不涉及。司法考试和考研为导向的法学教学体系的设计更是引领了学科知识教学为主的教学模式。正如有的学者已经认识到的,法学教育虽然在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缺失了价值教育的转化。如果一味注重理论知识,不注重对人的品性的教育,这样依靠一条腿走路的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必然导致教育出的“人才”有畸形特征。

(二)实践中相继出现的“司法腐败”等案件的警示

在司法界最近几年发生了不少令人震惊的贪污腐败等刑事案件,无不折射出法律从业人员伦理思维能力和伦理行为能力的孱弱。还有不少律师为了金钱利益与被告勾结篡改证据等知法犯法行为,无一不在揭示:如果只是坚持“法学知识”、“学历职称”为重的宣导,忽视对执法人员个人道德修养的培育,这样的丑案将会一演再演。①民法著名教授梁慧星为此也非常忧虑——难道我们的法学教育界没有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三)合格法治人才的必然要求

合格法治人才的结构如果缺失了道德修养这个最基本的构成,这样的人才将来在工作岗位上,由于人性恶的存在,必然导致迷途羔羊、以身试法、锒铛入狱的下场,辜负国家对其的培养和期望。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法律院校必须承担起这个神圣的职责。台湾学者史尚宽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德修养尤为重要。”②

三、法科学生的道德修养培育中不可回避的几个重要内容

(一)金钱观的教育

金钱观其实就是价值观,或者说是价值观中的重要一环,实则是关系到生命的意义问题。生命的价值是什么,这是每一个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因此金钱观是法科学生在踏上司法工作岗位时随时要跨越的关口。在司法案件中,慑于对牢狱的畏惧或名誉、已得利益的贪恋,涉案人员的至亲好友会寻找对本案有“生杀予夺”大权的权力主体说情,而使用的武器无非就是金钱。所以司法裁判人员很容易陷入与金钱的“思想交战”中,而如若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就很容易成为金钱的俘虏,这恐怕不是这些法科学生的初心。

(二)生命观的教育

诚信,诚实守信也。诚信的前提一定存在契约,有形的或者无形的。法科学生将来极有可能从事执法工作,这决定了他们必须明白,在踏上工作岗位的同时,就已经同人民、国家之间签订了一个契约,承诺要永远秉公执法,大公无私。司法工作具有强大的权威,而这来自于法律的被信任,由此司法工作人员才会被老百姓信赖。法律和良心道德都是应遵守的契约内容。如果诚信观不能真正内化于心,失信、失德的事情将会重复发生,到时候失去威信的不只是执法者,更是法律,更是国家。

(三)正义观的教育

总之,培养法科学生较高的道德修养是法学教育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职业对人性挑战的必然要求,也是对法科学生的生命负责的必然要求,这是法学院校和法学教师不可推卸的责任。

基于年度土地调整调查,通过进行耕地质量级别测量,及时调研评估耕地质量,及时更新信息。结合耕地遥感测量“一张图”与整体监控系统,采用耕地质量调整评估等结果,逐渐创建完善的土地资源质量测量网络系统,注重对耕地质量调整状况的检测,便于及时预警,增强耕地保护全过程动态管理。

(四)诚信观的教育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对生命的亵渎,但审判或参与制裁违法犯罪主体的执法人员的生命观又是非常重要的。当一个裁判者本着对生命的平等尊重和敬畏的心态去处理案件的时候,他“救赎”使命的良心感就会爆发,而这强大的爱的能量必然会使得被裁判者有所感知,这极有可能激发违法犯罪者的反省和良知的觉醒。现在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判决书不止是严谨的推理和法条的罗列,也有法官发自内心的奉劝和感悟。提升生命观不仅有利于执法者对被裁判者的教化,也有利于执法者自身生命的净化和扬升。

四、培养法科学生道德修养的方法和途径

(一)法学教师要承担起道德教育的职责

法学教学中的实践教学有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在这些教学中都可以将思想道德的教育融入进实践的每一个环节,重要的是老师要有这方面教育的意识和智慧,做好引领、引导的角色。另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学生用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形式为老百姓服务;在平时学生社团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中心”无偿为老百姓解决法律问题;在这样的公益服务活动中,既锻炼了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又加强了学生的“一心为民”的道德素养和吃苦耐劳的坚强品质。

再次,要利用好“法律职业伦理”这门法学专业课,结合司法实践的讲述或者学生的实习,集中时间和学生的注意力,采取灵活多变的教育教学方式,比如利用讨论、辩论、小品、案例分析、电影电视的解读等方式,加大对学生的道德修养的教育力度,争取取得实际效果。

转变教师传统教学思维模式,使其真正意识到信息技术对教学的作用和意义,将信息技术实际运用到教学实践当中,只有当教师的思想改变后才能保证信息化教学的顺利开展。在信息化教学方式下,学生作为教学主体,但并不代表教师在教学中的作用减少,反而是对教师的素质做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做好学生的引导者、协调者、促进者和激励者。

5.A专题教学(分为必讲选将),B教学内容优化组合(重点难点)C以学理逻辑说服学生,努力构建自己的新的逻辑框架。D要有理论自信:讲出理论深度,泛讲十点不如精讲一点。言之有物超越教材⑤回应争议E要有亮点(逻辑、案例、诗歌)F用非理论化的语言讲理论。

(二)利用实践教学对学生进行现场的道德修养培育

法学专业的老师要破除思想僵化和思维定式,打破专业课只能讲专业知识的思维和行为模式。要坚持“一课双责”,要求教师既要传授专业知识,又要进行价值引领,多措并举推进“思政课程”向“课程思政”转变。深入挖掘专业课程中的思政元素,用体现主流价值的鲜活案例引导学生。③首先要利用好法律本身的道德内涵。法律是最低底线的道德,每一个理论知识点或法律制度无不折射出道德的光芒,法学老师可以按照自己内在闪烁出的智慧,适时引导学生检视自己的金钱观、生命观、正义观、诚信观等道德修养中的重要观念。

其次,法学老师本身要不断提升和净化自己的道德素养和思想境界,用知行合一的行为示范和高尚的人格魅力成为学生的榜样,成为学生在人生拐点时或许能跳出来的一个人生导师。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学校或学院要对老师们做这方面的培训,提高改革意识,重新认识专业老师的立德树人的神圣使命。

公平正义的观念是法科学生始终不可忽视的重要要求,这是由法律本身的正义内涵和执法工作的正义价值决定的。正义意味着对正确与错误的判断来自于法律,而不是个人的主观任意;正义也意味着勇气和无私。公平正义应成为法科学生内在的一杆秤,一个天平,永远不倒,力量永存。然而现实是不少执法者内在缺失了这股正义的力量,他们嗅着金钱、名誉、美色的味道前行,终究折了腰,缺了德。令人叹息之余也警示我们法学教育应注意将正义这个观念深入学生的骨髓,这是国家和人民的寄托和期望。

[ 注 释 ]

①http: // bbs. tianya. cn/ post-law-136949-1.shtml.[法律杂谈]梁慧星.司法腐败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我都感到受侮辱(转载).

②史尚宽.宪法论丛[M].台北:荣泰印书馆,1973:336.

首先,国家应发挥发挥职能开展立法工作。一方面,国家应充分了解农业劳动者的诉求,广泛开展调研、论证,吸纳农业劳动者群体参与立法工作,以便掌握农业劳动者在养老保障方面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国家应结合农村养老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立法,制定出具有操作性、实践性的养老制度。尤其政府在养老保障制度完善方面应充分发挥开拓者的角色,如政府应积极整合新农合制度、新农保制度及退休保障制度等。

③胡明.创新法学教育模式 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J].中国高等教育,2019,9:27.

本文选择以上两家案例地基于以下原因:(1)珠三角地区乡村旅游发展具有代表性;(2)两个案例地处于发展的不同阶段,增城万家旅舍相对成熟,顺德逢简水乡尚不完善,两者相互补充,有利于梳理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结构性变化;(3)调研具有可进入性。

[ 参 考 文 献 ]

[1]喻玫,王小萍.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6(12):196-200.

[2]史尚宽.宪法论丛[M].台北:荣泰印书馆,1973.

[3]胡明.创新法学教育模式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J].中国高等教育,2019(9):25-27.

[4]http: // bbs. tianya. cn/ post-law-136949-1.shtml[EB/OL].[法律杂谈]梁慧星:司法腐败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我都感到受侮辱(转载).

[5]张普一.法道德教育引论[J].西部法学评论,2014(6):60-67.

[6]刘少军,马玉婷.中国当代法学教育再思考[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8(2):1-4.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8-0234-02

作者简介:刘巧丽(1974-),女,山西大同人,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民法、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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