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管辖权论文_姜帅合

导读:本文包含了对人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管辖权,对人,罗斯,外交特权,美国,国际投资,法律事务。

对人管辖权论文文献综述

姜帅合[1](2019)在《美国对人管辖权的效果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效果标准是美国对人管辖权的判断标准之一,它由"最低限度联系"标准发展而来,主要用以解决效果类型案件的对人管辖权判断。美国法院在适用效果标准时对"被告行为须针对法院地"这一要件产生不同理解,出现宽松适用与严格使用两种标准。对该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我国相关方应对此类案件,对保障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无疑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马敏[2](2016)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对人管辖权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对人管辖权不仅应当包括仲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还应当包括主体的主观同意。但近年来,ICSID为扩张其管辖权,不论是主体资格还是主观同意上都有了新的突破,即附加便利机制和无默契仲裁。各缔约国在确定对人管辑权的认定因素时,能借由对人管辖权的扩张来放大CSID的管辖权,同时,应当注意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时的"同意"方式。(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霍闯[3](2009)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对人管辖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美国历史上的一些经典的案例对美国有关对人管辖权原则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做了一个介绍,并且分析了各个阶段管辖权原则发展变化的原因,其中主要包括经济、政治和法律自身的变化。在归纳了美国有关对人管辖权原则的各种情形和依据的基础上,并对这些原则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做了分析。论文总共可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法院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进行裁判的首要条件。一般来说,国际管辖权的分类很多,主要是由于世界各国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侧重点不同,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在理论上的分类标准各异,从而国际上的分类也存在着不同,如:以诉讼目的为标准可分为对人的诉讼管辖权和对物的诉讼管辖权,再由于确定管辖权的侧重点不同可分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按照诉讼事件与一国的公共政策的密切关系不同可分为专属管辖权和任意管辖权,按照当事人在确定管辖权中的作用可分为强制管辖和协议管辖.第二部分是有关对人管辖权的概念和原则的起源。对人管辖权大致指的是法院应当和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最低程度的密切联系,从而使得法院对该当事人的管辖是合理正当的。在美国,属人管辖要求初审法院对当事人具有管辖权,并且要求初审法院的管辖权必须符合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规定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的要求。该部分运用判例:彭诺耶诉内夫(Pennoyer v.Neff)来说明属人管辖权中的主要问题在美国历史发展的地位以及评价。第叁部分是对人管辖权的早期发展。就如同我国一直以来所提倡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一样,美国所提倡的州州之间的管辖权一直是“互不干涉内政”的标准,是以地域为界限的权力支配的原则。虽然这种权力是以各州的法律所规定的,但实际上还是受法律背后的人所控制。这也就是说权力是具有“生命”的是会随着人的欲望的增加而不断扩张的,只要权力找到了任何适合自己扩张的土壤和理由,就会毫不犹豫的把触角伸向每个角落。该部分通过判例:荷斯诉保罗斯基(HessV.Pawloski)通过对案件的陈述比较出早期发展与“本诉内夫”中所确立的原则有哪些不同之处,并比较出不同的原因。第四部分对人管辖权原则的转折。美国的对人管辖权的标准发生了很大的转折,已经完全的摒弃了原来的原则标准。我们通过对案例的阐述和分析来说明该案件中是如何转折标准的。首先对案情做一个陈述即ternational Shoe Co.V.Washington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案指出为何该案的确立会是美国对人管辖权的转折点以及其所确立的原则,最后再与大众公司诉乌德森案做一个比较,得出该案是否是“国际诉华盛顿”案的继承和发展。总结出传统对人管辖权的确立原则并指出原则的积极和消极的作用,从而比较分析新原则的创新以及不足之处。第五部分是对美国现行的管辖权制度的评价。随着科技的发达,出现了Internet网络空间的全球化、非中心化打破了主权疆域的界限,是法院的管辖权面临着诸多的困境,使管辖权确定的基础发生了模糊的倾向,如何澄清和理顺其中的关系可谓是法律界面临的共同的问题。第六部分是对中国的现行管辖权中不足的地方,按照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理念进行改造和完善。第七部分是余论。(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09-05-01)

李庆明[4](2006)在《美国对人管辖权的行使与限制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行使对人管辖权可以建立在送达基础上,即使被告与美国没有任何联系,但也可能在美国被诉,只要送达有效。当然,在实践中,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享受国家豁免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美国一般不会行使管辖权。为了防止讼累,保护本国利益,还会通过不方便法院原则来拒绝行使管辖权。此外, 法院还会通过国家行为原则来撤销案件。(本文来源于《2006年中国青年国际法学者暨博士生论坛论文集(国际私法卷)》期刊2006-10-01)

杜闻[5](2005)在《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对人管辖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1927年初春时节,保罗斯基先生(Mr.Pawloski)驾驶自己的福特轿车行驶在马萨诸塞州3号公路上。在一个公路转弯处,由于车速过快,刹车不及,荷斯先生(Mr.Hess)驾驶的一辆大众牌轿车猛地从后边撞上了保罗斯基的轿车。该撞车事故不但使(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5/07/01)

对人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对人管辖权不仅应当包括仲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还应当包括主体的主观同意。但近年来,ICSID为扩张其管辖权,不论是主体资格还是主观同意上都有了新的突破,即附加便利机制和无默契仲裁。各缔约国在确定对人管辑权的认定因素时,能借由对人管辖权的扩张来放大CSID的管辖权,同时,应当注意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时的"同意"方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对人管辖权论文参考文献

[1].姜帅合.美国对人管辖权的效果标准研究[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马敏.国际投资仲裁中对人管辖权初探[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3].霍闯.美国民事诉讼中对人管辖权研究[D].河南大学.2009

[4].李庆明.美国对人管辖权的行使与限制的实证分析[C].2006年中国青年国际法学者暨博士生论坛论文集(国际私法卷).2006

[5].杜闻.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对人管辖权[N].人民法院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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