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论文_徐泽春

导读:本文包含了显失公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公平,乘人之危,民法,总则,误解,构成要件,标准。

显失公平论文文献综述

徐泽春[1](2019)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还是情势变更——撤销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之具体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交通事故中,经常存在双方当事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又反悔的事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有可能同时存在一个可撤销情形之中。另外,情势变更可以导致显示公平,那么对于显失公平的协议是直接应用合同法里面的显示公平撤销条款还是应用法理的情势变更规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7期)

颜梅生[2](2019)在《离职时放弃补偿,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辑同志:我与公司为期6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已履行5年。一周前,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我协商一致后,彼此签订了《离职协议书》,其中提到公司已付清我的全部工资,其不再支付我任何费用,我也不得另行向其索要任何款项。事后,我经人提醒,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我支付离职(本文来源于《新农村》期刊2019年08期)

王少祥[3](2019)在《解释论视角下显失公平规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显失公平以意思自治为价值取向,并作为保障意思自治的兜底性条款而存在,故其适用应以主观要件为主、客观要件为辅。危困状态的判定需满足受益方故意利用相对优势对受损方施以轻微胁迫,进而导致其意思表示有瑕疵,此时客观要件的判断应探求受损方的真实意愿,采主观价值说为宜。缺乏判断能力的判定仅需满足受损方缺乏一般判断能力即可,此时受损方行为能力受限,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意义,故客观要件的判断采客观价值说为宜。(本文来源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丁家发[4](2019)在《“自购3D眼镜”显失公平》一文中研究指出观看3D电影,必须佩戴3D眼镜才能正常观影。然而,现实中有一些影院不免费提供3D眼镜使用,而是要求消费者自行购买影院出售的3D眼镜。相关影院辩称,自购3D眼镜质量更好、更卫生。其实,这种说辞根本站不住脚。试想,如果消费者到餐厅吃饭,餐厅不提供碗(本文来源于《经济日报》期刊2019-06-03)

冯茹[5](2019)在《论民法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显失公平发源于“非常损失制度”,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充分诠释了法的价值。域外民法中对显失公平有不同的规定,其背后所依托的原则、追求的法价值大体一致却又各有侧重,因此致使域外民法中对显失公平规则构成要件有不用的采纳方式。我国民法中显失公平的立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的指导,确定采纳了主客观统一的双重要件说,在《民法总则》中规定了显示公平规则。本文第一章对显失公平的历史渊源以及域外有关显失公平的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非常损失规则”是显失公平的最早形态;法国民法中“合同损害”制度承自于“非常损失规则”,采纳单一要件说;德国民法中“暴利行为”不仅考虑客观要件,也将主观构成要件融入立法;美国显失公平需同时具备程序性构成要件和实质性构成要件;台湾地区“民法”也采纳双重要件说。本文第二章对显失公平规则进行了法理分析。首先介绍了显失公平所追求的而法的价值,包括正义价值、自由价值以及秩序价值;其次介绍了与显失公平有关的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最后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分析显失公平,在意思表示层面分析其意思表示不自由,对比分析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情事变更等法律行为。本文第叁章着重探讨显失公平规则的构成要件,比较分析了主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并对我国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存废之争、构成要件之争进行了阐述分析,肯定了主客观要件统一的双重要件说。本文第四章在分析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两种方法并用,对我国民法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探讨。结合学界理论、域外立法例,细化论述《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律效果。(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9-06-01)

杨芳龄[6](2019)在《论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认定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显失公平民事行为制度来源于德国法上的暴利制度,其将暴利制度一分为二,即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我国自《民法通则》确立显失公平民事行为制度,合同立法基本沿用。然而,作为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第151条对该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主要变化有叁:一是显失公平吸收了原先乘人之危,外延扩大;二是对显失公平的内涵及界定作了全新的表述;叁是删除显失公平行为的可变更法律后果,仅规定其可撤销效力。上述立法变化及其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值得研究探讨。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分立规定割裂了公平与自由的关系,存在不合理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二者适用范围的重迭。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二者在认定和构成要件上存在诸多争议。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虽有差异,但民法规制的重心在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因此,显失公平吸收乘人之危具有合理性。显失公平法律行为发生在买卖等双务有偿合同中,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失衡的认定需要考虑具体因素和抽象因素。具体因素指的是成交价和基准价的差额大小、比例差距等可具体衡量的因素。抽象因素指合同目的是否可以实现等需要结合个案具体判断的因素。实务中,这些参考因素难以被量化,给法官和当事人都带来极大的困扰。显失公平并非权利义务的简单不对等,而是重在“显”,把握上可以成交价与基准价相差30%以上为界,具体可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结合经济、政策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认定。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是一方具有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的故意。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是指明知当事人处于危困仍然要求明显不合理的给付,危困状态既包括因暂时急迫、困境而对物或金钱给付的急迫需求,也包括通过额外的金钱利益付出方得以摆脱的不利处境。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是利用对方缺少基于理性考虑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予以评估的能力。“等情形”的表达具有兜底功能,还包括利用从属或依赖关系、利用他方意志力显着薄弱和轻率等其他符合显失公平行为规范目的的主观要件情形。利用的前提是明知,行为人明知他方处于不利情势仍然故意追求对已方过分有利的不公结果。我国《民法通则》将显失公平行为的效力确定为可变更或可撤销,使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单方改变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其正当性与合理性不无问题,但变更权对于维护交易稳定与效率确有一定价值,因此《民法总则》将其取消可能引发其他问题。《民法总则》删除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可变更效力,但《合同法》规定有可变更效力,从而产生法律适用冲突,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合同效力认定应依《民法总则》之规定。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合同法》也将纳入其中,为消除显失公平法律行为效力规定的冲突并保持民法典内部的统一性,在取消变更权尚未出现明显弊病的情况下,合同编中不宜再对变更权作出规定。立法限制公权力机关对意思自治的过度干预,但对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做干涉,因此在司法中,面对当事人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对显失公平行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的请求应当给予确认,对于当事人撤销不公部分的条款保留法律行为主体内容的行为,符合规定的也应当支持。(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蔡睿[7](2019)在《从“两线叁区”到“显失公平”:民间借贷暴利规制路径之嬗变》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规制民间借贷利息的现行规则,"两线叁区"标准存在缺乏弹性、对高利贷威慑不足、容易被规避的缺陷,在法定利率上限设置较高的情况下对借款人保护不足的问题尤其突出。为弥补"两线叁区"标准的不足,在现有规则下可引入显失公平规则,与"两线叁区"标准配合共同规制民间借贷的利息;在借款利息显失公平的判断上可以24%作为利息客观显着失衡的认定基准,同时引入动态系统论的思想,利用表见证明规则实现主客观要件的互动;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制具有政策调控与受害人救济二元目标,前者的实现有赖于行政和立法的协力,司法机关应从政策调控任务之中脱身,专注于受害人救济,显失公平规则在这一过程中将发挥主要作用,"两线叁区"标准则退出历史舞台或仅作为辅助标准存在。(本文来源于《商业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梅丹[8](2019)在《审判实务中显失公平行为的认定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补充,其目的在于对个别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明显不公平进行矫正,维护社会的正义和秩序。《民法通则》第59条打破大陆法系传统,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相互独立的制度,赋予独立的法律效果。但受历史经济的局限性影响,对显失公平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和简单,显失公平的概念、内涵以及构成没有作出具体表述。《合同法》第54条增加了“合同订立时”的时间要求,对显失公平制度的法律效果做出一定的修正,但整体而言仍承袭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的二元并立体制,对于前述问题也未获得根本性改善。在学界,对于显失公平制度的争议一直较大,围绕显失公平构成要件为单一构成要件亦或双重构成要件、如何确定显失公平在整个私法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聚讼纷纭。“单一要件说”认为显失公平规则仅要求客观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致使利益严重失衡即可。“双重要件说”则认为除客观要件外,还包括“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主观要件。立法上有关显失公平制度的法律规范重迭不清、学理上对显失公平制度的认识尚未达成共识,进而影响到司法裁判,不仅造成审判实务中合同当事人对该制度的滥用,损害了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对于法官来说也极易造成公权力对于私法领域的过度介入,构成对私法基本原则的冲击。在此背景下,2017年《民法总则》第151条对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出了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条在内容上较以往有明显变化,以可撤销为法律效果,包含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但并未明确法院如何认定危困状态、缺乏判断等,是否支持显失公平请求由法院来自由裁量。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关于显失公平制度之研究也从立法重构转向法律解释,如何妥善适用规则导出正当的法律效果显得尤为重要。显失公平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相关纠纷中援引最为频繁的规定之一,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51条有关显失公平规定的正确适用,有赖于对既往相关裁判经验的吸收、调整与完善,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显失公平行为在审判实务中的认定规则。在颁布《民法总则》第151条的大背景下,笔者以上海法院相关案例为基础,考察我国审判实务中显失公平行为认定规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规范解读《民法总则》第151条,并借鉴域外显失公平行为认定规则的经验,针对我国显失公平行为认定规则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全文围绕共叁个问题来讨论:审判实务中显失公平行为认定规则是什么?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我国显失公平行为认定规则。(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4)

潘家永[9](2018)在《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虽已履行也可反悔》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2017年12月2日,蒲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肇事驾驶人张某负事故全责。经医院诊断,蒲某的伤情为:右手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断裂。治疗1个多月后,医生建议蒲某出院休养。蒲某出院后,保险公司和张某多次上门,希望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解决,并最终签订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本文来源于《道路交通管理》期刊2018年12期)

毕胜[10](2018)在《《民法总则》显失公平合并乘人之危若干问题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通则》中将"暴利行为"认定为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两项制度,但由于乘人之危制度的设计存在诸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架空法条之趋向。《民法总则》第151条将二者重新合并,此举于法条适用性以及构成要件方面更具有合理性,在未来的应用性也将进一步扩大。本文通过分析合并之前二者并列的困境,阐述了《民法总则》将二者合并的原因及合理性,同时对合并后需要厘清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齐鲁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显失公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编辑同志:我与公司为期6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已履行5年。一周前,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我协商一致后,彼此签订了《离职协议书》,其中提到公司已付清我的全部工资,其不再支付我任何费用,我也不得另行向其索要任何款项。事后,我经人提醒,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我支付离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显失公平论文参考文献

[1].徐泽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还是情势变更——撤销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之具体应用[J].法制与社会.2019

[2].颜梅生.离职时放弃补偿,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J].新农村.2019

[3].王少祥.解释论视角下显失公平规则的适用[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丁家发.“自购3D眼镜”显失公平[N].经济日报.2019

[5].冯茹.论民法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D].山西大学.2019

[6].杨芳龄.论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认定与适用[D].安徽大学.2019

[7].蔡睿.从“两线叁区”到“显失公平”:民间借贷暴利规制路径之嬗变[J].商业研究.2019

[8].梅丹.审判实务中显失公平行为的认定规则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9].潘家永.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虽已履行也可反悔[J].道路交通管理.2018

[10].毕胜.《民法总则》显失公平合并乘人之危若干问题之探讨[J].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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