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不能论文_时明涛

导读:本文包含了履行不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房屋,效力,违约责任,障碍,不安,买受人。

履行不能论文文献综述

时明涛[1](2019)在《论普通法履行不能的演进、规则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普通法中的履行不能对于我国合同法相应规则的理解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规则的形成过程中,其大致经历了由最初的不予免责到逐步承认多种履行不能类型的历程。在适用条件上,普通法强调履行不能由订立合同之后发生的、不可预见,且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意外事件所致。对于履行不能免责的正当性,默示条件理论、基本假设理论、风险优位负担人理论均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正当性说明。我国合同法在履行不能的规则适用上,应注重对普通法履行不能的程度、适用条件、正当性基础等进行有益的借鉴与规则吸收。(本文来源于《岭南学刊》期刊2019年05期)

刘媛媛[2](2019)在《履行不能制度功能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履行不能制度作为大陆法系十分重要的制度,一直以来在履行障碍法体系中都处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但随着相关制度的发展和国际条约的立法趋势,履行不能制度的功能在不断的削弱,德国的债法改革对履行不能的变化就是最直接的证明。因此,在我国现行法规和制度的框架下,对履行不能该持何种态度,就需要我们对履行不能的功能进行重新的认识。履行不能制度在一些国际立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在思考是否引入履行不能制度时,应注重参考国际条约,与国际立法保持一致。我国从最开始就未对履行不能进行规定,而且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出发,履行不能的相关问题可以用履行障碍法中的其他制度解决,这也更加表明,我们无需对履行不能进行规定。不引入履行不能制度不仅不会造成我国制度体系的缺失,反而避免了现行制度上的混乱,因此,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发展趋势来看,我国都不应引入履行不能制度。(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陈永兰[3](2019)在《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效力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各国对自始履行不能问题的研究通常是从比较法的角度上进行的,并通过立法或者判例的形式进行确定。我国《合同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一直将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作无效处理,但随着世界立法形势的发展和实务处理的新要求,自始不能的处理方式不再是单一化,而是趋向于多元化。本文从自始履行不能的涵义、主要类型以及判定自始履行不能的标准出发,运用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以及比较法等方法技巧,对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效力问题和法律后果的形式进行探讨、归纳和总结。本文笔者是通过一个虚构的理财产品签订的合同案件,就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效力和责任分配问题展开论述。先是介绍了自始履行不能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包括对自始履行不能的判定标准。虽然我国民法上并没有对自始履行不能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些法条的内容实际是对履行不能进行了解释。紧接着介绍了我国及国外和相关国际法对自始履行不能合同效力问题的认定及见解。修改前的《德国民法典》认为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无效,但是新修改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则认定为有效,国际法上也基本都认定为合同有效。根据总结,笔者认为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有效,其依据为《民法总则》第143条的规定,即要符合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并且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最后阐述的是自始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对自始履行不能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并没有进行规定,因此,关于履行不能合同的法律后果基本都是按照违约责任的统一规定进行处理。各国在法律后果上的规定也是各有不同的,但是基本主张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代偿请求权和解除合同等救济手段。笔者在本文中认定履行利益赔偿说,认为应当适用解除合同的方式处理违约责任。通过对其他着作、文献的阅读和对本文案例的分析及理解,笔者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当认定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有效,并且应当尽快统一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该问题的的不同做法。在责任分配方面,就文中所引案例来说,笔者认为应当适用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这是相对于其他救济措施而言更可行,也是保障债权人利益最有效地方式之一。(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李春香[4](2018)在《法律“履行不能”情况下买受人权益如何得到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法院查封保全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但因我国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买卖房屋处于司法查封状态,构成了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出卖(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6-07)

杨立新[5](2018)在《预见履行不能仍签订合同无权请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2016)最高法民终711号民事判决书释评》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合同标的自始履行不能,仍然坚持订立该合同,在该合同解除时,无权就此合同的可得利益,向对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2016)最高法民终711号民事判决认为,"因利成公司、宝源公司对项目转让合同不能履行负有过错,其签订合同时知晓晶隆公司与李炳在先签订有《协议书》的事实,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应有预见,故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予支持",鲜明地体现了这一裁判要旨,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02期)

贺大伟[6](2017)在《《合同法》项下的预期违约:制度比较与体系重构——以预期履行不能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预期违约是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它与实际违约共同构成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行为的主要形态。按照不同的标准,预期违约可以划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等几种具体形态。从预期违约的适用形态看,预期履行不能在学理上可以被认定为预期违约,但在我国立法中并未被实际确认。因此建议在《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过程中,明确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衔接点,界定两种制度的作用域,并延续《合同法》在大陆法传统体系框架内兼具英美法风格之特征。(本文来源于《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3期)

时明涛[7](2017)在《论履行不能》一文中研究指出履行不能乃比较法上的通行规则,各国均通过立法或判例加以确认。大陆法系一般将履行不能视为债务不履行的重要类型之,并附加可归责性的要求以平衡契约双方的利益。普通法由最初的严格责任发展到逐步承认各种类型的履行不能,将其视为免除继续履行义务的免责事由之一。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法律不能、事实不能、金钱不能等履行不能之具体类型,还应通过解释论确立履行不能的可归责性要件。将事实不能解释为包含客观不能、经济不能、人身不能等类型。(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许安[8](2017)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继续履行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赋予了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亦明确若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作为替代的救济方式。然,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无法继续履行,从而在劳动争议的司法实践中引起了诸多困惑,致使法官对相同案情存在不同理解。因此,本文拟通过合同履行不能的理论审视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法律问题,辨析理论之异同,阐明劳动合同之特殊性,进而在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大量的案例,提炼出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要类型并作出分析判断,试图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7-04-15)

江凌[9](2016)在《论自始履行不能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各国立法与国际条约普遍承认自始不能的合同效力。废除合同无效规则出于对罗马法误解的纠正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自始不能的违约责任可能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竞合,其归责原则相较于嗣后不能应当更加严苛。我国的给付障碍立法可以采纳法律效果进路,在统一的事实构成之下对履行不能做出特殊规定。(本文来源于《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贺大伟,董娜[10](2016)在《预期履行不能制度的逻辑起点与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预期履行不能作为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与预期拒绝履行共同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上预期违约的形态。从预期违约的适用形态考察,预期不能履行在学理上可以被认定为预期违约,但在我国立法中并未被实际确认。在此前提下,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预期履行不能与不安抗辩权并存的制度结构安排,尽管会引起制度之间的部分冲突,但仍可用原因进路和救济进路的划分标准予以解释、界定。民法典的编纂为两项制度的衔接提供了契机。(本文来源于《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履行不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履行不能制度作为大陆法系十分重要的制度,一直以来在履行障碍法体系中都处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但随着相关制度的发展和国际条约的立法趋势,履行不能制度的功能在不断的削弱,德国的债法改革对履行不能的变化就是最直接的证明。因此,在我国现行法规和制度的框架下,对履行不能该持何种态度,就需要我们对履行不能的功能进行重新的认识。履行不能制度在一些国际立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在思考是否引入履行不能制度时,应注重参考国际条约,与国际立法保持一致。我国从最开始就未对履行不能进行规定,而且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出发,履行不能的相关问题可以用履行障碍法中的其他制度解决,这也更加表明,我们无需对履行不能进行规定。不引入履行不能制度不仅不会造成我国制度体系的缺失,反而避免了现行制度上的混乱,因此,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发展趋势来看,我国都不应引入履行不能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履行不能论文参考文献

[1].时明涛.论普通法履行不能的演进、规则与启示[J].岭南学刊.2019

[2].刘媛媛.履行不能制度功能质疑[D].烟台大学.2019

[3].陈永兰.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效力问题[D].辽宁大学.2019

[4].李春香.法律“履行不能”情况下买受人权益如何得到保护[N].中国商报.2018

[5].杨立新.预见履行不能仍签订合同无权请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2016)最高法民终711号民事判决书释评[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6].贺大伟.《合同法》项下的预期违约:制度比较与体系重构——以预期履行不能为例[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7].时明涛.论履行不能[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

[8].许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继续履行的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7

[9].江凌.论自始履行不能的法律效力[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

[10].贺大伟,董娜.预期履行不能制度的逻辑起点与立法完善[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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