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盗窃案情况统计分析引发的思考

刑事盗窃案情况统计分析引发的思考

王静然

科左后旗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内蒙古028100

【摘要】盗窃在地区刑事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刑法作为处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最后保障仍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盗窃案件逐年增加的趋势。本文将通过对科左后旗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盗窃案件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预防和减少盗窃犯罪有所裨益。

【关键词】盗窃特点原因预防

1盗窃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9年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共审理盗窃案件37件,占全年刑事案件的17.05%;2010年共审理盗窃案件37件,占全年刑事案件的16.82%;2011年共审理盗窃案件46件,占全年刑事案件的19.49%;以2011年为例,其中盗窃犯罪的人员中,39件中罪犯的身份是农民,占84.8%,7件案件的罪犯身份是无业人员,占15.2%。

2盗窃犯罪案件的特点

2.1犯罪主体多是农民和无业人员,文化程度较低

从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受理的盗窃案件情况看,他们主要是农民和无业人员的身份,这些人多数是没有固定工作,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以致要靠盗窃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通常采取在室外偷窃或翻墙入院、撬门扭锁、溜门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而且所犯盗窃案件的事实能达数十起之多,直到被抓获。这些案犯的文化层次普遍较低下,绝大多数为初中以下文化。

2.2案犯以盗窃为业者居多

从受理的盗窃案件来看,见财起意、偶尔偷窃的少,大部分盗窃案犯流窜作案次数多、地域广,这些人以盗窃为生活的主要来源,一旦涉案其数年间所盗物品数额是比较大的,罪犯被抓获后能够得到查证属实的只是一部份,但在实际审理中发现,盗窃案发以后很难寻找到被害人及证人,对所盗窃的物品及数量,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往往缺乏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不利于打击犯罪。

2.3共同或团伙作案比例高

此类案件单独作案的少,多为共同盗窃或团伙作案,在采取有明确具体分工形式的方式实施盗窃,有的负责望风、有的负责运输,有的负责实施、有的负责销脏,整个过程有分工,长期合作,经常盗窃然后销脏分脏款。

2.4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占有一定的比例

盗窃犯罪在刑事案件中有惯犯或累犯相对于其它犯罪是最高的,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占有一定的比例。特别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基本上每个案件都有个别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他们纠合到一起作案,有前科劣迹的案犯通常起组织、领导作用或主要作用。这些人出来后仍没有正常的职业和生活来源,所以重操旧业,在盗窃中也比较有经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3引发盗窃案件的原因

3.1案犯法律道德意识淡薄

盗窃作案者大多数为初中及初中文化以下,大多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制教育,法制观念淡薄,守法意识不强,各方面素质相对低下,平时游手好闲,好逸恶劳,容易为贪图钱财铤而走险。同时,他们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后果认识不够,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以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这在小偷小摸案件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3.2生活所迫无经济来源

社会经济发展的的不平衡和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存在,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出现了就业无门,致富无路,农村劳动力相对过剩,整天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为犯罪的滋生培植了土壤。而现有盗窃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的开始是由于生活困难而迫于生活的压力走上偷盗的道路,以致后来慢慢成为惯盗。

3.3案犯劳动致富观念弱

大部分人通过自己的勤奋劳动先富裕了起来,其他人理当以他们为榜样,积极劳动致富。而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们也想早日摆脱贫困、早日致富,但他们主观恶习深,好逸恶劳,既不去钻研学习发家致富的技术,又不肯埋头苦干、辛勤劳作。为了“快速致富”,追求享乐,于是,他们走上了盗窃犯罪的道路。

3.4农村的购脏现象较严重

盗窃犯罪之所以居高不下且有上升之势,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旧货市场和回收公司缺乏严格监管,使销赃渠道畅通,赃物很容易变现,不法分子从中尝到甜头,一而再,再而三地实施犯罪行为。由于部分农民又有贪小便宜心理,再加上法制意识薄弱,明知是赃物,还是通过不正常的低价渠道来获取,从而出现了庞大的购赃市场,有的惯犯甚至有固定的销赃点。

4预防及减少盗窃犯罪的终极根源

不可否认,开展法治宣传,增强法制意识和防盗意识,对预防和减少盗窃犯罪有一定的效果,而加大打击力度,对犯罪分子也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这些方式都不能使盗窃犯罪大幅度的减少。要想预防和减少盗窃犯罪,必须要从根源上进行解决。

4.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巩固,市场竞争在带来更高效率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更大的职业风险,产生了相当部分的市场竞争弱势群体,这些人群为了生存走向盗窃犯罪的道路风险极大,为此,必须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第一,养老保险制度要进行根本变革。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实行高额社会统筹缴费,高额缴费一方面不利于促进和扩大就业,重要的是迫使私营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人员等更需要社会保障的人群望“保”却步,被排除在制度之外。第二,医疗保险要适应就业格局变化,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从保障方式、待遇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也是按照正规就业单位设计的,难以适应各类人员多层次的保障需要,尤其是不能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需要。另外,与就业格局变化相伴而生的城镇大量贫困群体目前还只是部分享受了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基本还是空白。第三,失业保险应强化就业保障功能。我国失业保险最高给付期限长达2年,对劳动者给予的再就业压力小,不利于调动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促进自主就业。实际上,失业保险的目标取向应当调整为以促进就业为基本目标、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为基本功能并侧重于就业保障功能的就业促进制度。

4.2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机制

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庞大的人口数量所限,就业促进机制极不完善,尤其是对那些文化水平低、生存技能欠缺的人来说,更是很难找到一份赖以谋生的正式工作,盗窃往往成为的一种生存手段。

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村经济,切实改变贫困地区的落后面貌,减少盗窃案件发生的诱因。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应尽可能加强对贫困人口的优抚扶助,保障最低生活水平。同时,就业部门应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广泛了解就业信息和待业人员情况,加强对无业人员尤其是辍学的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帮助其尽早就业,使其生活有着、衣食无忧,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诱发犯罪的因素。

总之,要想预防和减少盗窃案件,必须切实从根源上解决,让盗窃的人有正常的职业和生活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安定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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