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制度论文-蒋建科

商标法律制度论文-蒋建科

导读:本文包含了商标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标注册,商标法,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商标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经济秩序,惩戒措施,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

商标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蒋建科[1](2019)在《我国规范商标注册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2月18日电 (蒋建科)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近日公布了《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14日。据了解,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注册资源(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9-02-19)

李春[2](2018)在《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李 春)6月28日,中国商标五十人论坛第二次会议在京举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刘俊臣出席并发表主旨演讲。来自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高校及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多名专家在会上围绕《商标法》修(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8-07-03)

吴杭平[3](2018)在《构建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知识产权地域性及商标注册分类制等现代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且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经济体量的增长必然会导致商标共存现象的出现,进而促生了以“蒂洛斯-莱格特纳斯”规则为代表的一系列商标共存制度。商标共存制度的产生不仅是社会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使然,其也是市场主体对于古老自然法中自由和基于自由的市场秩序孜孜追求的体现,有着自然法上的理论价值和正当性表现。就目前而言,在欧盟、美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标共存制度均采以认可态度的形式下,中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却呈现了一种极其矛盾的局面:一方面,立法上采取了保守审慎态度,对基于商标专用权归于不同权利主体的商标共存制度规定的缺乏;另一方面,司法上却又以个案认定,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态度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商标共存制度。在笔者看来,造成这种矛盾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者对于商标混淆的恐惧。针对这一点,笔者在本论文的第五章通过商标混淆判定标准分析提出了只有在侵权的可能下思考商标混淆才有意义的观点。最后本论文正是基于如何避免共存商标发生“混淆可能性”是商标共存制度建立发展所要解决的首要难题考虑,为构建我国商标共存制度提出了两点法律思考建议:(1)只有在持有同意书等合法权利外观的前提下,才可以使用及商标注册审查行政机关才可以准予注册;(2)一旦该共存商标造成对社会相关公众的侵权,社会相关公众可以选择共存商标任一共存人请求赔偿,应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被请求赔偿的商标共存人应及时予以全额赔付;如非该商标共存人的原因造成社会相关公众利益的损害,该商标共存人可以向其他该商标共存人追偿,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其他该商标共存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提出没有过错的抗辩证据。(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8-06-01)

杨群群[4](2018)在《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平行进口商品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身边,而商标平行进口纠纷也纷纷出现,但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中将商标平行进口的问题留给各个国家自己处理。遗憾的是我国立法中并未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思路也存在差异,社会矛盾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削弱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本文拟通过对商标平行进口基本理论的讨论研究,分析商标平行进口案件的特点和存在问题,明确我国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态度并对其进行规制提出自己的见解。商标平行进口是未被授权许可的平行进口商,进口从国外合法生产并贴附商标的真品到国内进行销售的行为。具有真品性、渠道来源合法性、关联性、许可性、差价性、平行性等法律特征。对于该问题其他国家主要依靠商标国内权利用尽、国际权利用尽、区域权利用尽、地域性、普遍性等原则进行规制。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对商标平行进口或禁止或允许。我国商标平行进口法律中没有明确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规定,立法理论的选择上也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认定具有阶段性、侵权构成要件不同、裁判结果差异性大、涉及利益主体多样等特点,法院往往将平行进口行为本身或者将产品外观包装及其他标识进行不当改变、中文标签翻译使用不当、宣传方式不当、损害商誉等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平行进口类型的不同,本身也具有复杂性,所以认为我国应选择将国际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结合起来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立法规制,将实践中出现的不构成侵权的平行进口行为明确界定为合法,将商誉侵权和商标侵权进行划分,属于商誉侵权的就交给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最后将构成商标侵权的交给商标法来规制,明确禁止该类商标平行进口。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明确的,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平行进口制度,可以合理的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纠纷,促进司法统一,推动经济长足发展。(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8-05-15)

熊银[5](2018)在《声音商标法律制度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商品的生产与流通都变得极为迅速,商品的生产商为抓住机遇,一直在寻求新兴的宣传策略,而声音商标的出现正好满足了这一要求。我国新《商标法》扩大了商标的保护客体,也是首次对非传统商标进行保护的尝试,但也仍处于属于商标法律制度探索的摸索阶段。商标法并未对声音商标的概念、注册标准、侵权行为认定等要素予以明确规定,《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虽然对上述问题做出了部分规定,但仍然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应在积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内外有效措施,从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声音商标保护制度。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章从声音商标的基本概念入手,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将声音商标进行有效分类,其中细分的音乐类与非音乐类声音商标对下文阐述声音商标的注册形式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再者,声音商标既有商标的基本特征,也有作为非可视性商标的特殊性,具有无体性特征,需要借助特殊媒介,而且声音商标的显着性难取得,在注册中的实质审查环节应对其显着性格外重视。第二章论述了声音商标的取得条件,主要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部分内容。形式要件即声音商标应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注册,通过比较各类方式的利弊,选择适合我国的方式。而实质要件包含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积极要件是声音商标应具有显着性,消极要件是从反面列举的方式,认定功能性声音和通用声音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叁章具体分析了声音商标的权利内容,包括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和许可权四项基本权利,其中禁止权是保障其他叁项权利实现的基础。声音商标权的行使也应如任何权利一样受到限制,主要有声音商标的商业性合理使用和非商业性合理使用,只有对权利加以限制,才能更好的保障利益平衡。第四章探讨侵犯声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认定,主要有声音商标的混淆与淡化、伪造、擅自制造行为、更换声音商标标识和销售行为四种类型,对各类侵权行为的界定进行具体分析。第五章是通过上述对声音商标的认识和分析,基于我国现在对声音商标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尝试性提出完善声音商标制度建立的建议。一是明确声音商标显着性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声音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期刊2018-04-16)

李星寰[6](2017)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新《商标法》第六十叁条的颁布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标法领域内的正式确立。该条款的出台显着提高了对商标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体现出了立法者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决心,同时也对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标法领域内的适用还存在着适用条件模糊、惩罚性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除去绪论和结束语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与司法现状,通过对司法现状的统计与分析进而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难进行了探析。同时由于我国商标惩罚性赔偿适用存在困境,为此笔者通过对美国、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进行分析,从而总结出我国商标惩罚性赔偿完善的启示。第二部分以《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以及叁大知识产权法为基础,通过案例与实证分析法对商标法所规定的“恶意”与“情节严重”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并对相关判定标准的确定提出了笔者的建议。第叁部分主要介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金计量的相关问题。本部分着重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金计量基数以及和其与惩罚性赔偿金之间的倍数关系进行分析和论证,其次阐述了惩罚性赔偿金与其他赔偿金的区别和联系,并在最后提出了笔者的相关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7-06-08)

万里[7](2017)在《商标反向混淆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的方式日益多样,与传统的商标侵权方式相比,新出现的侵权形式更为隐蔽,影响也更为巨大。反向混淆商标侵权是最近几年讨论很火热的一种商标侵权形式。2015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非诚勿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否定了原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行为构成反向混淆,判定其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并将判决书公布上网。时隔一年之后,广州省高院再审认为,本案所使用的商标并不属于同一服务类别,从传统的正向混淆角度出发,认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江苏电视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且不说最终结果是否公正,整个案件耗时七年,法院前后判决多次发生大逆转。这显露了法院在本案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尴尬情形,究其原因并不是法院水平不足或是效率低下,而是我国相关反向混淆法律制度的规定实在是少之又少。尽管专家、学者对于反向混淆的讨论由来已久,大多数的法院和民众也认为反向混淆作为一种侵权方式应当予以规制,但由于反向混淆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时至今日,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没有形成相对完备和统一的解决方案和处理机制。本文将对反向混淆商标侵权的概念、特征、危害进行概括,总结我国51个反向混淆案例,简要阐述我国在处理相应案件时运用的法条和处理意见,借鉴美国认定反向混淆的经验,对我国认定反向混淆和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提出一些浅显的建议,为我国构建商标反向混淆法律制度作出点微薄贡献。(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7-06-01)

王填[8](2017)在《商标权利的几点认识和建议——商标法律产权制度建设调研报告》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权利的内涵及外延是商标运用、管理、保护的重要基础。商标的识别功能,对应的是专用权,主要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商标的价值功能,对应的是财产权,主要保护商标权利人的财产性权利。准确和充分地理解、体现、保障、实现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内在要求与主要目的;也是完善商标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商标产权的具体体现。(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研究》期刊2017年05期)

邓浩樟[9](2017)在《论商标先用权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2014年正式开始实施商标先用权制度以后,在司法实务的法院审判中鲜少引用该制度对未注册在先使用商标进行认定,原因在于作为我国新的制度,其中存在许多认定标准的模糊之处,而国家又未制订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法院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认定程度极低。商标先用权制度为解决我国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所以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该制度进行完善是我国法学界的重要议题。鉴于上述背景,笔者基于商标先用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整理,结合学界学者和域外立法规定对完善商标先用权制度给出一些建议,试图提出较为清晰的认定标准。本文的思路主要从商标先用权的概述出发,即探讨关于其概念、性质、产生原因和价值,分析出商标先用权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的既存权益;其次通过域外法律规定和我国商标先用权立法现状提出在司法实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规定内容的不完善和司法实施中认定标准的不明确;最后根据对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包括增加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主观状态、明确商标在先使用的标准、对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认定因素和限制在先商标继续使用的范围。(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7-05-14)

刘文[10](2017)在《注册商标“撤叁”制度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上采用注册主义的国家多数规定商标权人有实际使用和连续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义务,并体现在相应的制度设置中。这些制度通常都是以连续不使用将导致商标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否定的方式进行设置。很多国家是多管齐下,而且趋势上越来越强调有效真实的使用。我国商标法也采用注册主义,第四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叁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将会依申请被撤销(即实践中称的“撤叁”制度)。因此,在“撤叁”程序中,商标注册人需要证明在此期间该注册商标被真实有效地使用过,或者虽未使用但有正当理由,方可避免自己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在“撤叁”案件中核心争议焦点就在于“使用”和“正当理由”的认定。但是何种“使用”行为属于真实有效的使用?对此商标法规没有具体规定,需要商标局审查人员或法官在个案中进行判断;虽然商标法实施条例对“正当理由”做了列举规定,但实践中情形千差万别不可机械适用。为了更好地适用“撤叁”制度,以保证适用结果符合立法旨趣,需要把握该制度的适用标准,本文拟从“撤叁”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典型案件,提出注册商标“撤叁”程序中对“使用”和“正当理由”的具体认定标准,以期为“撤叁”案件的处理提供法律适用指导,同时起到引导注册商标持有人合法适当使用注册商标,避免因使用不当而导致不当撤销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河南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商标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 李 春)6月28日,中国商标五十人论坛第二次会议在京举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刘俊臣出席并发表主旨演讲。来自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高校及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多名专家在会上围绕《商标法》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标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蒋建科.我国规范商标注册行为[N].人民日报.2019

[2].李春.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N].中国工商报.2018

[3].吴杭平.构建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法律思考[D].西北大学.2018

[4].杨群群.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制度研究[D].青岛大学.2018

[5].熊银.声音商标法律制度探讨[D].中南民族大学.2018

[6].李星寰.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D].华南理工大学.2017

[7].万里.商标反向混淆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7

[8].王填.商标权利的几点认识和建议——商标法律产权制度建设调研报告[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7

[9].邓浩樟.论商标先用权法律制度[D].广东财经大学.2017

[10].刘文.注册商标“撤叁”制度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究[D].河南师范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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