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犯罪预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预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恐怖主义,刑法,恐怖活动,风险,社会,受贿罪,被害人。

犯罪预备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马银萍[1](2019)在《犯罪预备普遍处罚原则的困境及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法学界,犯罪预备是否具有普遍处罚性,一直以来都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在司法实践中,犯罪预备由于立法模式、行为本身的特殊性等原因在实践中造成了诸多困难。犯罪预备具有普遍可罚性是我国刑法对于犯罪预备的规定,这与世界各国普遍以不处罚犯罪预备为原则明显不同,但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对于犯罪预备可罚性问题的讨论一直在继续,这也说明对犯罪预备可罚性问题进行研究,是理论指导实践的必然选择。本文通过对犯罪预备进行实证分析,找出犯罪预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这些问题为出发点对犯罪预备形态的可罚性进行理论分析。同时,本文还将域外一些国家的犯罪预备立法模式进行梳理和比较,从中得到完善我国犯罪预备设定模式的方法。本文从结构来看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犯罪预备的概述。首先,本文对犯罪预备形态进行界定,并总结归纳出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其次是对犯罪预备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分析,找出犯罪预备案件审理的特点;最后通过对犯罪预备案件审理的情况找出其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犯罪预备的可罚性进行辨析。犯罪预备的可罚性是解决犯罪预备司法实践所面临的第一个难题,本文通过探讨犯罪预备普遍处罚原则的依据与质疑,得出自己的观点。第叁部分是对域外犯罪预备立法模式的分析。将域外的犯罪预备立法模式按照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进行分类梳理,再与我国的犯罪预备立法模式进行比较。本文对大陆法系国家犯罪预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德国、日本和荷兰;对于英美法系国家犯罪预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英、美两国。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犯罪预备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反思与建议。文章主要提出以下叁方面的建议:重构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合理界定预备犯的处罚范围、由普遍性处罚向例外性处罚转变。通过这叁个方面的建议,对犯罪预备作出修改,使之在司法实践中全面发挥作用。(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4-01)

赵子昂[2](2018)在《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的实行化——基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恐怖活动衍生出一些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而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刑事立法与宏观刑事政策必须据此适时做出回应。第一,犯罪工具普及化。由于近年来我国严格的管控政策,恐怖分子实施恐怖活动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只停留在刀具、车辆、简易爆炸装置等常见物品上,使用此类物品所实施的活动看似具有较小的伤害,实则却推动了其犯罪手段的民用化。例如,"水泥桶可用于制作炸弹,普通电池可用于制作打火装置",恐怖分(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8年20期)

黄成贵[3](2018)在《水中放迷药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还是未遂》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2017年4月初,黄某通过微信买了一瓶名为"猎艳"的迷药,准备利用迷药迷奸女性。2017年6月10日上午,黄某携带迷药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某庙宇,碰到熟人杨某在独自烧香,便邀请杨某到房间喝茶,并利用杨某上卫生间之机,将迷药投放至杨某的茶杯中。杨某从卫生间出来后将茶一饮而尽,随即表示要赶快接孩子放学,便骑摩托车离开。接孩子到家后,(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8年02期)

宋楠,岳永杰[4](2018)在《受贿罪犯罪预备的认定与处罚》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犯罪预备的处罚呈现例外性,而哪些犯罪的预备犯是应予处罚的"例外",刑法分则并未明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考察何种犯罪的犯罪预备需要处罚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受贿罪犯罪预备的认定与处罚就是其中之一。一、犯罪预备的实质、特点及受贿预备的相应表现综合犯罪预备立法层面的规定和理论层面的观点,笔者认为,犯罪预备的实质是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立法层面规定的"准备工具"等都只不过是创造便利条件的具体表现,是(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8年02期)

肖曦[5](2018)在《恐怖主义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将恐怖犯罪的预备行为作为实行行为予以规定,对其正当性的讨论将为我国当前刑事立法扩张的趋势提供依据。从风险刑法的角度看,对恐怖主义犯罪这种"当代风险"进行提前预防具有合理性。但不可否认,这一刑罚处罚前置的手段也可能成为过分扩大处罚范围的问题手段,有必要在司法适用和未来刑事立法上对其界限进行划定。(本文来源于《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于志刚[6](2017)在《网络空间中犯罪预备行为的制裁思路与体系完善——截至《刑法修正案(九)》的网络预备行为规制体系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预备行为的独立正犯化即独立犯罪化是刑法预防犯罪的重要理念和技术。犯罪预备行为在网络空间往往实现多种"一对多"的预备情形,威胁重要法益,同时经常是犯罪完成的关键,危害实现的可能性高,具有处罚必要性。当前刑事立法和司法制裁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的模式是正犯化,特别是罪名的独立化。然而,总则中预备犯制裁条款的发动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面临诸多困难,分则中预备犯正犯化成为重要趋向,但这并非唯一可取的制裁模式。针对现有网络犯罪预备行为制裁体系的缺陷,解决入罪标准过高而刑罚幅度过低、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的犯罪未完成责任弱化、立法正犯化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入罪行为范围宽严失调叁个核心问题,实现刑事制裁体系的合理化调整而非变革是切实可行的。(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7年06期)

安宏泽[7](2017)在《论恐怖主义犯罪预备行为的实行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恐怖主义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是指将传统意义上恐怖主义犯罪的预备行为规定为刑法分则中的独立罪名,配以对应的法定刑,以代替总则分则相结合处罚犯罪预备之一般模式,系刑事处罚前置化之重要表现。鉴于我国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政治复杂性、严重暴力性及发展全球化等特征,随着刑法观念由限制走向扩张、预备犯处罚由一般转向个别,恐怖主义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得以显着体现。以刑法与刑罚的根据理论的角度审视,恐怖主义犯罪预备行为的实行化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基于预备型恐怖主义犯罪之反伦理性、犯罪行为之社会危害性及犯罪行为人之人身危险性,恐怖主义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具有合理性。为了应对当代恐怖主义风险、贯彻我国反恐安全政策、解决反恐工作具体问题,恐怖主义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具有必要性。当然,恐怖主义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代表着公权力的明显扩张,因而必须受到基于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将定罪限制于犯罪构成所设置的主观与客观要素范围之内,量刑限定于刑法分则所规定法定刑之内,并应当在司法中通过充分的论证与演绎以确保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处罚原则;基于罪刑均衡原则,必须在立法上设置科学严密法定刑与处罚区间、区分处罚轻重的法定量刑情节,进而在司法上以法定情节为基础根据行为之客观危害性与主观恶性区别处罚;基于刑法二次性原则,应当将恐怖主义犯罪预备行为入罪的条件限定于已有行政法律规范确认为违法且规定构成犯罪者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行为,并留出必要空间以区分普通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7-06-01)

姜嫒洋[8](2017)在《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理论支撑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针对这一罪名的出现,有关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的讨论相继出现,敌人刑法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理论。在敌人刑法的讨论中,可以看到,作为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理论支撑之一,敌人刑法概念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于如何在"人身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及避免敌人刑法的扩大化处理。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的问题可以归结于法益保护的目的之中,随着法益侵害的提前,对于法益的保护也应当做提前化处理。(本文来源于《大连干部学刊》期刊2017年05期)

闫鹏飞[9](2017)在《犯罪预备的司法适用之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在犯罪预备的规定上却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大不相同。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中,对犯罪预备原则上不予处罚,刑法总则中也没有犯罪预备的相关规定。我国却在刑法总则中规定了犯罪预备的概念和处罚原则,规定一切犯罪的预备行为都可罚,并且还规定了得减的处罚原则。在当前的刑事政策背景下,有关犯罪预备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不足和困境。有鉴于此,本文从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角度,分析我国犯罪预备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并指出解决思路和方法,以期对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预备的相关问题的解决上有所裨益。全文共3.1万余字,除结语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文的绪论,主要交代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方法、样本选择和研究意义。首先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是我国刑法中犯罪预备的立法模式和处罚原则都受到了学界的质疑,研究方法采用了实证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其次在样本上,从审理程序、空间范围、案件类型叁个条件进行限定之后选择出样本;最后对本文研究的意义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对样本即犯罪预备案件的实证考察,分为叁个方面。首先是对犯罪预备案件整体上考察,包括在整个刑事案件的比重和近年趋势;其次是对犯罪预备处罚范围的统计,包括刑法分则各章的分布及在各章罪名的分布;最后是对司法实践对犯罪预备案件量刑的具体把握情况的统计,主要对应的是《刑法》第22条第二款的适用情况。第叁部分,是犯罪预备相关问题梳理,分为四个方面。第一,犯罪预备行为本身难以界定,这方面主要是从刑法理论角度分析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犯罪预备与着手的界定问题;第二,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异常集中,主要分为立法现状及其弊端和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脱节;第叁,从裁判文书发现犯罪预备处罚原则的适用不规范;第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犯罪预备的量刑把握不统一甚至失衡现象。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中之重,是对我国犯罪预备理论与实践的反思和改进建议,也分为四个方面。首先,改进我国犯罪预备的立法模式,从总则概括式变为总分则结合式继而转变为分则特别规定式;其次,限制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从不同章节、不同犯罪类型进行分析得出哪些罪的预备行为可罚、哪些罪的预备行为不可罚;再次,修正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将目前的得减原则修正为必减原则;最后,规范司法实践中犯罪预备案件的量刑活动,统一量刑幅度,规范加重情节的量刑适用。该部分还对未来分则特别规定式下如何量刑提出了展望。(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0)

陈雪阳[10](2016)在《恐怖活动犯罪预备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9.11事件以来,恐怖主义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重视,呈现出预防为主的特征。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对部分恐怖主义犯罪预备行为作出规定,规定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等,将部分预备行为实行化,体现了我国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方面也呈现出了前置化的特征,在如今的国际环境下,此种规定有其合理性。第一部分,探讨恐怖活动预备犯处罚根据。一是从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导入,简要介绍行为无价值一元论、二元论,结果无价值一元论、二元论的观点,辨析二者在预备犯处罚上的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应站在坚持客观主义立场,从结果无价值二元论观点出发,分析恐怖主义预备犯处罚的合理界限。二是从风险刑法理论角度出发,结合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性,辨析刑法120条之二、之叁反映了刑法预防、前置保护等特征,表明必须警惕风险刑法理论,确保人权保障和打击犯罪之间的平衡。第二部分、第叁部分主要是采用违法性、有责性来论述恐怖活动预备罪,最重要的是如何定义和限制恐怖主义犯罪。在违法性判断中,主要论述了恐怖活动预备罪的预备行为和特定目的认定,认为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的认定应采用司法推定方式;在有责性判断中,分析了恐怖活动预备犯认定上,主观方面是否包括间接故意等。第四部分则重点分析恐怖主义犯罪预备犯与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关系,辨明第120条之二第二款的含义与界定,认为该条虽然仅规定在120条之二下,但对120之叁的规定也有借鉴和指导意义,试图阐明在和相关罪竞合的各种情况下,是属于何种竞合关系,如何处罚,以达到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6-12-12)

犯罪预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恐怖活动衍生出一些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而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刑事立法与宏观刑事政策必须据此适时做出回应。第一,犯罪工具普及化。由于近年来我国严格的管控政策,恐怖分子实施恐怖活动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只停留在刀具、车辆、简易爆炸装置等常见物品上,使用此类物品所实施的活动看似具有较小的伤害,实则却推动了其犯罪手段的民用化。例如,"水泥桶可用于制作炸弹,普通电池可用于制作打火装置",恐怖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预备论文参考文献

[1].马银萍.犯罪预备普遍处罚原则的困境及对策研究[D].兰州大学.2019

[2].赵子昂.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的实行化——基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J].人民法治.2018

[3].黄成贵.水中放迷药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还是未遂[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8

[4].宋楠,岳永杰.受贿罪犯罪预备的认定与处罚[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8

[5].肖曦.恐怖主义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研究[J].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8

[6].于志刚.网络空间中犯罪预备行为的制裁思路与体系完善——截至《刑法修正案(九)》的网络预备行为规制体系的反思[J].法学家.2017

[7].安宏泽.论恐怖主义犯罪预备行为的实行化[D].湖南师范大学.2017

[8].姜嫒洋.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理论支撑探析[J].大连干部学刊.2017

[9].闫鹏飞.犯罪预备的司法适用之实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10].陈雪阳.恐怖活动犯罪预备犯研究[D].华侨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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