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制度构建论文_邓刚宏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责任制度构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行政,责任,举证责任,行政诉讼,制度,法律责任,程序。

行政责任制度构建论文文献综述

邓刚宏[1](2017)在《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逻辑及其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具有内在结构矛盾,应当建立以原告诉讼请求为起点,以主观权利救济与客观法秩序维护为路径,以诉讼类型为分析框架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在主观公权利救济路径下,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客观法秩序维护路径下,应遵循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撤销之诉中,针对单方行政行为的案件,由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在双方行政行为案件中,除被告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变更行政行为的内容,需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外,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给付之诉中,相对人起诉的是行政不作为,应在客观法秩序维护路径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确认之诉中,诉讼标的是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诉讼标的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针对行政法律行为实行"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针对行政事实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赔偿之诉中,应当由主张获得赔偿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7年03期)

卢灿[2](2016)在《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对于行政问责的制度建设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在此次讲话中,邓小平同志要求领导干部要“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我国最早对失职官员追究责任也正是在1980年,当年发生的“渤海二号”沉船事故,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康世恩同志受到了记大过的处分,这也是我国行政问责处理的最高级别的官员。在此之后一直到今天,各地各级部门陆续推出了许多的诸如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等法律和规定,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崎岖的道路上稳步前进。但是同时,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起步较晚等多种缘由,行政问责制在逐步完善的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然而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缺乏长效保障尤为突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含义是:政府所作出的有关经济发展全局、社会发展全局、涉及到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涉及到的领域广、对区域发展存在长远、全局性的重大政务的选择或决定,属于政府重要职责。但是在我国过往的重大行政决策中存在着“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现象,行政问责制度尚不完善的现象使得从1985年——2000年叁个五年计划期间,我国存在着近30%左右的投资决策失误率,叁个五年计划当中国民经济投资失误造成的浪费和损失总计约4000亿~5000亿元人民币。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与补充,其目标是让政府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决策时遵循科学的决策原则与方法,在行使决策权力的过程中能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这可以提高领导干部协商民主能力和民主决策能力,使得其科学决策及依法决策水平得到提升,同时还能促进政府决策能力和政府绩效的提高。本文将首先分析我国现行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介绍国内外学者对与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引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介绍,如何对其进行准确界定,并探讨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依据和意义。在文章的第叁部分将对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设的现状进行分析,并从法制和文化两个方面介绍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所面临的障碍。在文章第四部分,笔者将会由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主体、问责方面、时间维度、归责原则、责任种类以及认定方法、追责应遵从的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配套制度的建设等多个方面详细探讨如何从法律层面构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6-04-01)

聂帅钧[3](2015)在《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困境与路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是依据民主法治理论抑或是建设责任政府的要求,领导干部都应对其行政决策负责。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既是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又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对此,本文从当前我国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困境出发,在分析产生问题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5年04期)

张晓晗[4](2013)在《行政垄断行为界定及其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由某市政府强制交易案所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垄断行为是阻碍和破坏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顽疾之一。该问题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便是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不甚健全。因此,构建合理的行政垄断法律体系,对于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从广东省某市政府强制交易案例出发,探讨行政垄断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其责任体系构建提出建设性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肖萍,朱国华[5](2013)在《论行政立法责任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立法责任制度具有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的价值。目前,由于我国行政立法责任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该制度在我国实质上并未建立。由于制度的缺失,实践中大量由于行政立法违法侵权造成的损害,无法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有悖于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精神。而在理论上对构建行政立法责任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则有助于探索出一条走出行政立法责任困境的方法和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3年04期)

韩朝炜[6](2012)在《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税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担负着维护纳税人基本权利的重任。税务行政的特殊性决定了相关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性。目前,我国缺乏关于税务行政诉讼领域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专门性规定。因此,构建相关制度十分必要。(本文来源于《经济导刊》期刊2012年01期)

尹晓海[7](2010)在《论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行政垄断问题日益严重,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约了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行政垄断之所以这么根深蒂固、屡禁不止,与法律制度不健全是有很大关系的,尤其是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我们应该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控制行政垄断。行政垄断问题早已引起法学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规制行政垄断的方法及建议。实际上,行政垄断不可能很快消除,但是,完善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对于规制行政垄断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本文正是从这一方面出发想构建一个责任承担主体全面,责任形式完善,有程序制度保障的,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首先分析法律责任的概念进而得出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概念,进一步分析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特点;第二部分是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现状及缺陷,通过当前对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立法以及执法现状的介绍,得出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存在的缺陷,为提出改革和完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作出前提性的分析;第叁部分是国外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相关制度研究,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对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的分析,得出叁方面的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构建、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形式的具体完善以及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程序保障叁方面构建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0-06-01)

孙雪,孙日华[8](2007)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行政主体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负担赔偿责任。但行政不作为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从行政不作为的基础理论,分析我国建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建议应该对《国家赔偿法》作出具体的修改。(本文来源于《北方经济》期刊2007年16期)

周昕,向敏[9](2007)在《试论公务员违法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务员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基于其身份,在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务员权利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以武汉市为例,当前公务员违法行政仍然在不同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我们必须严格界定公务员违法行政法律责任的外延和内涵,以“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程序严密、配置科学”为原则,构建公务员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理论月刊》期刊2007年07期)

陶进华,邓曼丽[10](2005)在《对系统构建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制度是行政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而我国目前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法律规范存在不少缺陷,需要采取措施系统构建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期刊2005年04期)

行政责任制度构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对于行政问责的制度建设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在此次讲话中,邓小平同志要求领导干部要“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我国最早对失职官员追究责任也正是在1980年,当年发生的“渤海二号”沉船事故,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康世恩同志受到了记大过的处分,这也是我国行政问责处理的最高级别的官员。在此之后一直到今天,各地各级部门陆续推出了许多的诸如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等法律和规定,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崎岖的道路上稳步前进。但是同时,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起步较晚等多种缘由,行政问责制在逐步完善的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然而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缺乏长效保障尤为突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含义是:政府所作出的有关经济发展全局、社会发展全局、涉及到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涉及到的领域广、对区域发展存在长远、全局性的重大政务的选择或决定,属于政府重要职责。但是在我国过往的重大行政决策中存在着“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现象,行政问责制度尚不完善的现象使得从1985年——2000年叁个五年计划期间,我国存在着近30%左右的投资决策失误率,叁个五年计划当中国民经济投资失误造成的浪费和损失总计约4000亿~5000亿元人民币。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与补充,其目标是让政府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决策时遵循科学的决策原则与方法,在行使决策权力的过程中能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这可以提高领导干部协商民主能力和民主决策能力,使得其科学决策及依法决策水平得到提升,同时还能促进政府决策能力和政府绩效的提高。本文将首先分析我国现行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介绍国内外学者对与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引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介绍,如何对其进行准确界定,并探讨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依据和意义。在文章的第叁部分将对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设的现状进行分析,并从法制和文化两个方面介绍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所面临的障碍。在文章第四部分,笔者将会由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主体、问责方面、时间维度、归责原则、责任种类以及认定方法、追责应遵从的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配套制度的建设等多个方面详细探讨如何从法律层面构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责任制度构建论文参考文献

[1].邓刚宏.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逻辑及其制度构建[J].政治与法律.2017

[2].卢灿.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构建[D].广西师范大学.2016

[3].聂帅钧.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困境与路径选择[J].行政与法.2015

[4].张晓晗.行政垄断行为界定及其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由某市政府强制交易案所引发的思考[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3

[5].肖萍,朱国华.论行政立法责任制度的构建[J].法学论坛.2013

[6].韩朝炜.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构建[J].经济导刊.2012

[7].尹晓海.论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D].河北大学.2010

[8].孙雪,孙日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J].北方经济.2007

[9].周昕,向敏.试论公务员违法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J].理论月刊.2007

[10].陶进华,邓曼丽.对系统构建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制度的思考[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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