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课程考试改革与创新

房地产法课程考试改革与创新

安徽建筑大学安徽省合肥市230000

摘要:房地产法课程考试改革的必要性入手,提出了房地产法学课程考试改革的思路,论述了房地产法课程考试方法的改革与创新,阐释了房地产法学课程考试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关键词:房地产法课程;考试;改革

房地产市场是我国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作为房地产市场法律保障的房地产法与政策、经济紧密联系,理论性与实践性较强,故对房地产法课程的教学如采取传统教学灌输型模式,则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亦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启导自主学习”课堂教学模式,适应了房地产法课堂教学的要求。“启导”是教师提供学习信息,创设问题情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求知欲望,使学生积极主动地、愉快地参与课学教学的全过程。“自主学习”在于改变传统的让学生被动学习的现象,让学生自己积极主动地学习,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让活动成为课堂的中心。

一、房地产法课堂教学模式创新的必要性

房地产法是一门理论性相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但学生们受实践少的约束,缺乏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由于没有实践的支持,反过来又影响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模式,由于学生处于听众的位置,难以激发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兴趣,这样就容易造成教师讲授的内容很精辟,但学生不能跟随教师的思路掌握所讲授的内容,更谈不上能灵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教育的本质是通过传承文化使个体社会化的活动,并促进社会的发展和个体的全面发展”。作为大学法学院教师,负有传承文化和促进学生个体发展的使命,为了更好地将房地产法理论知识传授给学生,为了通过课堂教学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和能力,房地产法课堂教学模式必须进行创新。通过“启导自主学习”课堂教学模式,可以训练学生的多元智力结构,弥补传统教学方式只重视语言能力和逻辑能力的不足,提高学生的自我认识能力,社交能力等。“霍宪丹先生将法学本科教育在培养法学人才这个根本任务上所担负的社会责任概括为三个层面,一是解决做人的问题,使学生树立社会主导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具有现代理性精神,养成独立的法律人格。二是解决方法,尤其是思维方法的问题,以获得自我发展的能力。三是解决做事的问题,使学生掌握从事法律职业必备的基本知识、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满足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需要。”房地产课学教学模式的创新,通过教师在课堂中创设的情景,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激发学生对房地产法学学习的兴趣,学生通过对课堂中创设的情景的思考,综合运用房地产法理论知识解决情景中的实践问题,又通过对实践问题的思考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教师对情景的创设,通常是真实的案例,记者对某个房地产问题的调查或法学家的评论,学生对这些情景的观看,讨论,思考,可以从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

二、传统房地产法课程教学模式存在的缺陷

1.学科定位不明确,房地产法律学科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行政法说、民法说和经济法说、独立法律部门说和综合法律部门说。[3]争议的焦点主要在房地产法在研究对象的性质方面,由于房地产业自身固有的多重属性(既有物权属性,受物权法调整;又具有债权属性,受合同法调整;同时,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很大程度上还直接受制于国家行政管理),这些多重属性使其具有强烈的交叉性和应用性,涉及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多个学科之中,如民法、行政法等。房地产法律学科自身定位的不明确,房地产法理论研究水平的参差不齐,使得市面上的房地产法学教材,要不就是理论概念的杂陈堆积,要不就是教学案例的陈旧过气,另外就是房地产法的教师自身对房地产法的重点、难点把握不住。

2.理论研究不充分,我国对房地产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度不够,照搬硬套国外理论居多,未能结合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实际,对其相关理论的研究严重滞后于合同法学、公司法学、金融法学等法律学科,研究成果远落后于房地产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虽然国内一些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对房地产法学进行了一些专题立项研究,但从整体水平来看,针对房地产课程设计的法律人才培养研究甚少。理论准备得不充分直接制约了我国房地产法律人才培养的发展,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和法学教育等多个方面影响着我国总体的法律水平。但应该看到的是,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建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从无到有,毕竟才短短二十几年,房地产法学理论研究的不充分有其客观原因。然而这并不能回避当前理论研究的滞后对房地产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所产生的制约这一客观现实问题。

3.课程设计不规范,普法式、理论灌输式的传统教学模式一直是我国各大学科惯用的教学手段,在我国长久的教学模式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全国,具有法律学科的院校不在少数,但是几乎所有的法学专业都将房地产法课程设置为选修课,且多媒体设备的利用率普遍偏低。而房地产法作为一门应用型和专业性极强的学科,完全凭借教师传统口述、学生记笔记的教学模式,而且还在学生无任何经验的情况下,往往会让学生感到雾里探花,对学习内容似懂非懂,对基础理论的了解也仅仅停留在死记硬背的层面。长此以往,房地产法本来是一门生动、实用的应用性学科,最后就造成学生对课程失去了主动性和兴趣感,如若授课教师的水平和表达能力再差点,则更直接地影响了学生们对这门课程的热情。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我们对房地产法教育的目的存在认识错误,进而影响了课程在设计上的错位。

三、房地产法课程考试改革的思路

1、树立正确的考试理念首先,要树立考试是双向活动的理念。考试只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法,考试不是单向的,而应该是双向的活动,它既是对受教育者知识掌握和实际能力的考核,也是对教育者工作态度和教学能力的检测,

只有树立这样的考试理念才能调动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其次,要树立考试是过程的理念。科学的考试应该是一个有机联系的完整的提高过程,这个过程从开始学习该课程时就已经开始,即所谓寓考于教。这样才能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接受考查和检验。

2、围绕法学专业培养目标进行考试,学校法学专业在制定教学计划时把培养目标明确地定位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而且应该是广大基层所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我们的考试方式不仅要重视理论和书本知识,更要重视司法实务能力,培养出来的学生应该是理论水平高、实务能力或动手能力较强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房地产法课程考试一定要紧紧围绕法学专业实用性的培养目标进行。

3、激发学生潜能,培养创造型人才,考试的直接目的当然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考试的间接目的是通过考试培养学生的应试能力和应变能力;考试的终极目的是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使每个学生的专业素质、认识和实践能力、先天的和后天的潜在能力都得到充分的和谐的发展,因此只有改革考试制度,采取形式多样的考试方法,激发学生潜能,才能真正实现考试和教学的终极目的。

对我国房地产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亟需经历一次从内到外的改革,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与市场需求。革新传统房地产法课程教学模式,尽快建立起以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为受众的培养机制,为国家、社会和市场培养出一批招之即来、来之能用、用能胜任的当代房地产法律应用型人才。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内容是否满足教学大纲要求,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规定解决实际案例的关键。房地

产法课程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课程,在法学知识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有必要首先对之进行考试改革。

参考文献:

[1]万晓华.《关于房地产法课程教学的实践与探索》.2015

[2]秦雨.浅谈法学核心课程考试改革.201

[3]罗毅.房地产法学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困境及对策.2015

[4]陈绍方.房地产法学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困境及对策.2015

作者:栗胜华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6年3月7日

籍贯:安徽省合肥市

学历:法律硕士

毕业院校:中国政法大学

职称:副教授

现就职于:安徽建筑大学

省市和邮编:安徽省合肥市230001

研究方向:建筑与房地产法、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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