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混业经营问题的思考

金融保险混业经营问题的思考

胡青青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我国金融行业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历经几个循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当前的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是水到渠成的自然发展趋势,金融保险的混业经营也不例外。本文开始论述了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概念、发展历程和现状,对金融保险混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总结出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策略。

关键词:金融保险;混业经营;解决措施

金融企业与保险公司混业经营可以更合理地使用和配置资源,双方的基础设施、管理模式、客户资源、销售渠道以及产品可以共通共享,即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同时,还可以降低双方企业的风险,达到金融保险企业互利互惠的双赢效果。正因为混业经营的这些优势,分业经营必将落下帷幕,金融保险混业经营也必将以势不可挡的趋势而存在下去。

一、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进展

(一)金融保险混业经营

金融保险混业经营是指金融企业与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及其产品的交叉经营、交叉服务的一种经营模式。

金融保险混业的组织形式:目前有三种组织形式。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二是以银行业为母公司(如交通银行其子公司交银康联、建设银行其子公司建信人寿、中国银行其子公司中银三星);三是以保险业为母公司(如平安银行和广发银行等)。

(二)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

每个新生事物的初起都是独立单一的,金融行业也是如此。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单一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已经不能适应人们对金融产品个性化、多元化的需求。金融混业很早就出现在人们的视野,直至1993年出台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我国银行、保险分业经营模式的正式开始。由于金融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的需求,2002年中信、平安、光大集团经我国政府批准成立了综合金融控股集团,标志着金融保险混业经营模式的启动【1】。历经分离与合并循环的磨合,结合国外金融发达国家的经验,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发展是我国总体的趋势和未来方向。

(三)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现状

从我国政府批准设立开始,综合金融控股集团通过收购、兼并或建立子公司等方式,逐步拥有掌握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企业的股份,同时还拥有了可以独立或半独立的任意分业或混业经营的权利;其次是金融与保险公司业务上的渗透。主要体现在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如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业务、代收代付保险费业务等。证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有中证证券保险指数(依据平均每日总市值选取不超过50家上市证券与保险企业)。保险机构也频繁举牌并购涉足证券市场;最后是共同竞争业务。代客理财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拥有的性质相同的业务,如银行的理财投资业务与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业务等【2】。从经济效益上来看,两者混业经营发挥了规模效应,提升了金融体系的高效率运转,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综合化、个性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金融服务的标准提升显著,有利于我国的金融行业向国际化水平发展。

二、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混业经营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我国的金融混业现象已经存在了十几年,但金融监管体制一直处于分业监管模式中。直至2017年末,国务院成立了金融稳定和统筹协调机构,标志着我国金融从分业监管迈向了混业监管,面对十几年的混业经营与刚刚形成的监管体系,许多法律法规都还没有健全,在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着监管真空地带。如综合金融控股集团,通常都是以母公司为核心,他们把金融产业链延展至上下游,联合纵横发展其子公司、孙公司,这些公司表面上有独立法人,独立经营,但却与综合控股集团的母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牵连。还有一些互相参股的公司,凭借股东身份影响企业的信用评估、关联授信、受托销售以及管理等。这些复杂的混业经营模式对刚刚建立的金融监管体系来说,有许多局部不能触及或是根本无从下手查办。这些得不到有效监管的局部和地方,成为监管真空地带,为金融危机留下了隐患。

(二)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混乱

在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当中,通常以母公司为核心,母公司具有绝对的权力,下设的产品也是自然而然地都优先于母公司配置,导致业务经营差异性较大的子公司,不能受到客观的进行战略决策、风险控制、资源与产品的配置。当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之间涉及到抵押、担保时,他们相互之间的资产、负债牵涉不清,审查稍有不慎,就会带来严重后果。有的企业为了逃税向下设公司转移利润、有的企业为了投资挪用其他部门或是子公司、孙公司的资产。这些一旦出现意外或是资金链断裂,容易出现严重的风险传递现象,甚至造成我国金融市场的动荡。随着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相关联的交易也在增多,保险公司派出业务员在银行网点工作,业务员在银行网点接待银行客户时,为了完成保险订单,隐晦模糊保险概念,欺骗不明就里的银行客户,致使银行客户的存款单变成了保险单,给银行声誉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不良后果。

(三)加剧同行业竞争

目前,一个银行网点代理销售多家保险公司产品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保险业多年以来一直默契的认为,占领银行的销售渠道,就相当于在市场中占据了主动位置。随着保险公司的不断增多,争夺银行这个销售渠道以及这个重要的战略位置,激烈的竞争之后是无序化的竞争,保险业因竞争付给银行的佣金越来越高,银行通常也要抬高佣金,把这个位置留给银行利润空间最大化的保险公司,抢占银行网点,加剧了保险业的竞争,甚至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发生。

三、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策略

(一)完善相关法律与监管体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完善的监管体系是确保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我国政府部门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律法,不仅仅是规章制度,只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才能强制约束规范企业,让存有侥幸心理的企业和个人无法律空白可钻。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够保障金融保险混业经营持续良好的发展。金融监管者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抓到要进行严惩,绝不姑息,确保金融律法及规章制度体系的不形同虚设。

(二)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内部关联交易是企业面临较大风险之一,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防范风险。企业内部应建立防火墙监管机制,首先要确保企业的子公司、孙公司之间是独立经营,杜绝与母公司及其下设部门之间的关联交易。其次,企业的独立法人应同时拥有金融和保险这两项业务的份额,以防在决策和内控时有失公允和偏颇,独立法人与企业一起承受责任和风险。公司的防火墙监管机制要真正发挥防范金融风险“围栏”的作用,企业的各部门要做到相互监督,相互促进,严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这道关口,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是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健康稳定发展的第一步。

(三)推进综合金融控股集团建设

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必将是未来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建立综合金融控股集团,是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终极目标。为了应对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小金融与保险企业,应向大企业集团靠拢。大型金融与保险公司应加强兼并、重组、并购事项。加快综合金融控股集团建设的步伐,借鉴金融保险混业经营较为成熟的国外经验,制定符合我国金融市场以及符合我国居民需求的经营管理方案,为银行业与保险业提供更多的机会空间,也为我国居民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多元化金融产品,提高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能力水平,提升综合金融控股集团在我国乃至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

(四)共同培养金融保险专业人才

金融保险混业经营,需要的人才与分业经营时有较大的区别,混业经营的员工不仅要有全局的观念、较高的素质,同时,具备金融行业与保险行业的专业知识,要熟悉掌握金融保险业所涉及领域的相关知识和业务,还需要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这种全能型的人才,需要金融与保险企业共同吸纳与培养,建设和培养高素质全能型人才队伍,才能满足不同客户对金融产品的不同需求。拥有复合型高端人才的队伍,才能有效提升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经济效益,才能在瞬息万变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中长久占得一席之地。

金融保险混业经营体现在银行代收保险公司的保费、银行用自己的销售渠道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佣金以及代收保费的手续费用作为银行中间业务的部分来源。同时双方企业的客户资源也成为银行与保险企业相互拓展业务与结成同盟的重要纽带。高效地利用资源,多渠道的获利,致使双方发生大量的关联交易,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混乱,金融保险混业经营优势多多,但最为关键是风险控制,混业经营的出现,迫使我国政府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使得企业内部的管理控制成为重要的防护,实现健康有序的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双方要同心协力共同培养高端人才,还要积极推进综合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轶.我国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2]陈祥云.论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绥化学院院报,2016.(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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