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收购论文_张鑫

导读:本文包含了委托书收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委托书,表决权,股东大会,控制权,股份,限制性,代理权。

委托书收购论文文献综述

张鑫[1](2005)在《委托书收购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94 年发生“君万之争”以来,因上市公司股东对公司现任管理层不满,我国证券市场上曾经出现过多起委托书收购事件,其中包括2000 年初众所瞩目的“胜利股权之争”。委托书收购制度可使中小股东能聚集起足以与大股东相近的表决权票数,借助表决权的集中,有机会达到控制董事会的目标,从而对现任经营者形成制衡和压力,促使公司业务趋于正常,促使经营者与所有者的目标趋于一致。但委托书收购对公司治理具有“双刃剑”效应。适当的法律规制,有利于发挥委托书收购的积极作用,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如放任而不加管理,委托书收购可能沦为公司外部股东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的工具。而我国立法相对滞后,尚缺乏规范证券市场上委托书收购的全国性立法。在这一方面,委托书收购盛行的欧美国家己有较为完善的委托书收购法律制度,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监管实践,值的我国立法所借鉴。本文较详细的介绍了委托书收购制度,通过对我国目前委托书收购立法和实践的分析,考察境外国家或地区是如何对委托书收购这一机制的规范,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我国立法的初步设计。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四章。第一章,委托书收购制度的原理。本部分共分为五节。该部分笔者从委托书收购的涵义入手,概括出委托书收购制度区别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几种公司收购方式的特征。之后阐述委托书收购制产生的内在机理和法律原理,分析了委托书收购的利弊,指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委托书收购制度积极作用完善的法律规范的重要性。笔者还介绍了委托书收购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运用条件,结合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现状,进一步说明建立委托书收购制度的积极意义。 第二章,我国委托书收购的立法和实践。在立法方面,《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两个法律、法规对我国征求委托书作了授权性的规范,为我国进行委托书收购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证监会颁布的《章程指引》对委托书进行较为详细规范。但总体上,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委托书收购的规定还是不完善的,缺乏操作性。实践方面,山东胜利股份股权之争被称为我国委托书收购第一案。本部分通过对案情的介绍和分析,总结出该案实践的积极意义和我国当前委托书收购实践中的问题。通过我国立法中的不足和案例所出现问题的分析,(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5-04-01)

杨德敏[2](2002)在《委托书收购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加入WTO,必将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重大机遇,为能在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环境中获得优势地位,我国的公司规模必将日益扩大,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股东人数必然增多且散居全国各地,甚至全球各地。股权分散化是公司发展的必然趋势,它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造成了不便,带来了困难,尤其是那些持股比例不大的广大中小股东,由于他们对股东大会决议影响甚微,这些主客观原因的存在,造成了许多股东不能或不愿出席股东大会的事实。为使公司决策的民主化,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委托书制度便应运而生。 股东书立委托书,委托他人在股东大会上代理行使表决权,符合民法上设立代理制度的价值,也方便了股东,克服了其不能或不愿出席股东大会的现实矛盾。然而,如果代理人接受为数众多的股东的委托,甚至广泛宣传,大量征集委托书,便形成了委托书收购。所谓委托书收购G of proxy人 是指当事人以大量征集股东委托书的方式,取得代理表决权,代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并通过集中行使这些数量优势的表决权,以便于通过符合其意愿的经营策略、改选公司董事会等股东大会决议,从而达到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经营权的公司收购的特殊方式。 委托书收购可以方便广大股东参加到股东大会的表决中来,使广大股东能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极大地调动了他们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对发挥股东大会的监督功能有着积极的作用。委托书收购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一样,都可能改组公司管理层,使公司的控制权发生转移,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具有经营事业心的善意收购者(如善意在野大股东),能有机会淘汰不适任的现任经营者,使公司扭亏为盈,增进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促使在任的公司经营者采用有利于股东和公司的经营政策,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否则就有被赶下台的危险。委托书收购给他们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为公司的外部监督力量再添利器,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委托书<WP=6>收购运用过程中,收购者与被收购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关系,广大主资者(股东)普遍素质偏低且缺乏经营管理经验的情况,因此,也不可避免地5有抄别别有用心的投机收购者钻委托书收购制度的空子,利用委托书收购掌Q公司经营重权,违背委托人的意志,恶意进行经营舞弊行为,谋取其个人私利,造成了委托书收购的滥用,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给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带9了极大损害。 对于利弊俱存的委托书收购制度,英美等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在立法上者给予了绵密规定,委托书收购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也较为盛行。2000年1至3月,我国证券市场上也首次出现了颇具影响的“委托书收购案”(即胜利股权之争)。胜利股份的第二大股东通百惠公司第一次明确而大规模地运用“委托书收购”的方式,征集股东的授权委托书,代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并集中行使表决权,开创了我国“委托书收购”的先河,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而我国的《公司法人《上R公司章程指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委托书收购提供司法律依据,但现有的法律规定只能说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没有对委托代理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特别是对实践中问题较为突出的委托书收购欺诈行为、股东的提案权、可否以金钱购买委托书等问题没有作出规定,缺乏可操作性。98年年底通过的《证券法》对委打书收购没有作任何限制,使我国委托书收购出现了许多立法空白,这些法律漏洞都可能使委托书收购的负面效应更为突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民营化步伐的加快,对个人持股的放宽多种形式持股主体的培育,必将增大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比例,“委托书收购”在叫国具有广泛的生存空间,委托书收购所具有的一系列优点以及在我国首次成功5践,从侧面也说明了委托书收购在中国具有存在的必要。本文在对德国、英国、美国等法制先进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委托书收购制度逐个分析,综合评述、研9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立法现状及委托书收购实际案例,提出我匡<WP=7>应加快委托书收购立法的脚步来赶上实践的步伐。在立法方法上,可以先对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进行修订,在其中相关章节增加“委托书收购”或“股东表决权代理征集”的一些原则性规定,然后再由证监会根据《公司法人《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比较详细具体的实施条例加以规范,必要时法律也可以授权公司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有权在公司章程中对本公司的委托书收购行为作出约束性的规定。在立法内容方面应包括:对收购者收购资格、代理表决权的数量进行严格限制;收购者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与收购有关的信息;收购者应严格履行审查备案制度;应对委托书的形式和内容作出统一规定;应禁止收购者以金钱或其它物质利益为代价收购委托书;对违反委托书收购规定的,证券主(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02-04-12)

何永哲[3](2001)在《案例五:胜利属于证券市场——从胜利股份股权之争谈我国委托书收购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介绍]2000年3月25日,上市公司"胜利股份"的第二大股东通百惠服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正式推出向胜利股份股东大会提交的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和修改公司章程两项提案,并呼吁凡赞成提案而不能成行的在册股东可以委托通百惠行使表决权,从而拉开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委托书收购"。事件原委是,2000年元月10日,胜利股份3000万法人股在深圳拍卖,以网络业为主营业务的民营企业通百惠公司竞买成功,以持有总股本13.77%的比例,超过原第一大股东胜利集团,成为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谁知(本文来源于《公司法律评论》期刊2001年00期)

何永哲[4](2001)在《我国委托书收购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2000年 3月 25日,“通百惠”公开刊登公告,披露该公司将在胜利股份股东大会上提出的议案,并正式向胜利股份的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掀起了胜利股份股权之争的风波。这是我国证券市场首次出现的大规模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案例,开创了我国委托书收购制度的先河 (这之(本文来源于《律师世界》期刊2001年04期)

宁永忠,张申琴[5](2001)在《从“通胜之争”看委托书收购》一文中研究指出举"市"震惊的"通胜股权之争"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股份)成立于1994年2月,并于1996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胜利股份成立后的6年内业绩非凡,总资产增长了657.46%,利润增长了615%,连续4年净资产收益率在13%以上,前后两次配股,效益与股本同步增长,因此胜利股份这块"肥肉"成为此次股权争夺战的目标。(本文来源于《中外管理》期刊2001年03期)

宁永忠,张申琴[6](2001)在《中国委托书收购之路如何走——“通胜之争”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胜之争”是我国首次明确、公开、大规模地使用委托书收购的并购案例,因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格外引人注目。委托书收购对于我们是一个新事物,那么,它的实质是什么?运用它可能出现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等等,这些都是我国证券市场必须面临的紧迫课题。笔者试以“(本文来源于《改革与战略》期刊2001年01期)

徐孟洲,葛敏[7](2001)在《委托书收购的立法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委托书收购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必然地产生负面影响。本文对委托书收购及其特点、立法必要性、立法现状及其完善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01年01期)

杨德敏[8](2000)在《股东代理权有待规范——浅析股东委托书收购》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政策的规定,为我国实行委托书收购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胜利股份第二大股东广州通百惠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大量征集“股东授权委托书”的方式,代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这是我国《证券法》出台以后,第一次明确而大规模地(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00年11期)

冯巧凤[9](2000)在《委托书收购》一文中研究指出曾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胜利股份股权之争”开创了我国证券市场委托书收购的先例,“委托书收购”尽管在国内还是一个鲜为人知的名词,但在西方和台湾这种并购方式却风行(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00-11-12)

闫芃芃[10](2000)在《委托书收购》一文中研究指出2000年3月,中国证券市场上演了第一例委托书收购案,事件源于一起股权拍卖事件。股权拍卖引出股权之争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为21780万股。胜利股份原第一大股东为山东胜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胜利集团"),其代表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胜利股份国家股5265.765万股,后因涉及到经济纠纷,其所持有的胜利股份上述国家股权被冻结。2000年1月28日,民营网络公司广州通百惠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百惠")发布公告,称其通过拍卖取得上述(本文来源于《财经界》期刊2000年06期)

委托书收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加入WTO,必将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重大机遇,为能在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环境中获得优势地位,我国的公司规模必将日益扩大,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股东人数必然增多且散居全国各地,甚至全球各地。股权分散化是公司发展的必然趋势,它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造成了不便,带来了困难,尤其是那些持股比例不大的广大中小股东,由于他们对股东大会决议影响甚微,这些主客观原因的存在,造成了许多股东不能或不愿出席股东大会的事实。为使公司决策的民主化,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委托书制度便应运而生。 股东书立委托书,委托他人在股东大会上代理行使表决权,符合民法上设立代理制度的价值,也方便了股东,克服了其不能或不愿出席股东大会的现实矛盾。然而,如果代理人接受为数众多的股东的委托,甚至广泛宣传,大量征集委托书,便形成了委托书收购。所谓委托书收购G of proxy人 是指当事人以大量征集股东委托书的方式,取得代理表决权,代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并通过集中行使这些数量优势的表决权,以便于通过符合其意愿的经营策略、改选公司董事会等股东大会决议,从而达到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经营权的公司收购的特殊方式。 委托书收购可以方便广大股东参加到股东大会的表决中来,使广大股东能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极大地调动了他们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对发挥股东大会的监督功能有着积极的作用。委托书收购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一样,都可能改组公司管理层,使公司的控制权发生转移,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具有经营事业心的善意收购者(如善意在野大股东),能有机会淘汰不适任的现任经营者,使公司扭亏为盈,增进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促使在任的公司经营者采用有利于股东和公司的经营政策,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否则就有被赶下台的危险。委托书收购给他们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为公司的外部监督力量再添利器,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委托书<WP=6>收购运用过程中,收购者与被收购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关系,广大主资者(股东)普遍素质偏低且缺乏经营管理经验的情况,因此,也不可避免地5有抄别别有用心的投机收购者钻委托书收购制度的空子,利用委托书收购掌Q公司经营重权,违背委托人的意志,恶意进行经营舞弊行为,谋取其个人私利,造成了委托书收购的滥用,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给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带9了极大损害。 对于利弊俱存的委托书收购制度,英美等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在立法上者给予了绵密规定,委托书收购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也较为盛行。2000年1至3月,我国证券市场上也首次出现了颇具影响的“委托书收购案”(即胜利股权之争)。胜利股份的第二大股东通百惠公司第一次明确而大规模地运用“委托书收购”的方式,征集股东的授权委托书,代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并集中行使表决权,开创了我国“委托书收购”的先河,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而我国的《公司法人《上R公司章程指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委托书收购提供司法律依据,但现有的法律规定只能说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没有对委托代理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特别是对实践中问题较为突出的委托书收购欺诈行为、股东的提案权、可否以金钱购买委托书等问题没有作出规定,缺乏可操作性。98年年底通过的《证券法》对委打书收购没有作任何限制,使我国委托书收购出现了许多立法空白,这些法律漏洞都可能使委托书收购的负面效应更为突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民营化步伐的加快,对个人持股的放宽多种形式持股主体的培育,必将增大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比例,“委托书收购”在叫国具有广泛的生存空间,委托书收购所具有的一系列优点以及在我国首次成功5践,从侧面也说明了委托书收购在中国具有存在的必要。本文在对德国、英国、美国等法制先进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委托书收购制度逐个分析,综合评述、研9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立法现状及委托书收购实际案例,提出我匡<WP=7>应加快委托书收购立法的脚步来赶上实践的步伐。在立法方法上,可以先对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进行修订,在其中相关章节增加“委托书收购”或“股东表决权代理征集”的一些原则性规定,然后再由证监会根据《公司法人《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比较详细具体的实施条例加以规范,必要时法律也可以授权公司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有权在公司章程中对本公司的委托书收购行为作出约束性的规定。在立法内容方面应包括:对收购者收购资格、代理表决权的数量进行严格限制;收购者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与收购有关的信息;收购者应严格履行审查备案制度;应对委托书的形式和内容作出统一规定;应禁止收购者以金钱或其它物质利益为代价收购委托书;对违反委托书收购规定的,证券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委托书收购论文参考文献

[1].张鑫.委托书收购制度的立法完善[D].华东政法学院.2005

[2].杨德敏.委托书收购法律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02

[3].何永哲.案例五:胜利属于证券市场——从胜利股份股权之争谈我国委托书收购制度的立法完善[J].公司法律评论.2001

[4].何永哲.我国委托书收购制度的立法完善[J].律师世界.2001

[5].宁永忠,张申琴.从“通胜之争”看委托书收购[J].中外管理.2001

[6].宁永忠,张申琴.中国委托书收购之路如何走——“通胜之争”引发的思考[J].改革与战略.2001

[7].徐孟洲,葛敏.委托书收购的立法思考[J].法学杂志.2001

[8].杨德敏.股东代理权有待规范——浅析股东委托书收购[J].江西社会科学.2000

[9].冯巧凤.委托书收购[N].国际商报.2000

[10].闫芃芃.委托书收购[J].财经界.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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