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论文_斯蒂芬·舒霍夫,郭烁

导读:本文包含了辩诉交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证据,认知科学,自愿性,效率,程序性,刑事诉讼,企业。

辩诉交易论文文献综述

斯蒂芬·舒霍夫,郭烁[1](2019)在《灾难性的辩诉交易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辩诉交易既与宪法和法律原则相抵触,又严重损害了有效惩罚犯罪和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方面的公共利益。即使是支持该制度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但他们又坚持认为废除该制度会使现状变得更糟,进而认为"适度改革"是一条可行之路。本文认为,辩诉交易的问题是结构性的,小修小补无济于事;该制度既不利于公正,从长远看也不利于效率。因此,有必要废除辩诉交易制度,以避免美国现行制度对无辜者和所有守法公众造成严重伤害。(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9年06期)

张金健[2](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为了吸引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当时的改革设计者意图借鉴域外辩诉交易制度,给予公诉方与被告方进行协商的机会,使控辩双方实现"利益兼得"和"互惠互赢"。1这一设想经发展后,演变为现已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然而,中国无论是国情还是司法制度与国外均有诸多不同,从上海最早参与试点至今已两年有余,该项制度是否适应我国的法律土壤和司法环境,就要从两种制度的对比和实践情况去一窥究竟。(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0卷 总第20卷)——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文集》期刊2019-12-01)

汤勇[3](2019)在《试论中国法律文化视角下辩诉交易的可行性及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辩诉交易制度自产生以来就倍受争议,然其也取得了显着成效。其解决了犯罪率高,案件增多导致的司法机关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犯罪率也逐渐升高,为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体现司法公正,具有中国司法特色的认罪认罚制度应运而生,但此并不能视同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已经建立,如何在中国进行辩诉交易制度探索,本文将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观念、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可行性、以及可能的构建方式来进行阐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3期)

奚哲涵[4](2019)在《美国辩诉交易中律师的庭审评估职能》一文中研究指出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确认了有效辩护,其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应当享有……获得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而1963年吉迪恩诉温莱特案,确立了贫民被告人亦可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否则就违反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有关正当程序的要求。1970年美国(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1-22)

谢澍[5](2019)在《直面认罪协商制度的“复杂性”——《庭审之外的辩诉交易》之方法论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毕贝斯在《庭审之外的辩诉交易》中由"庭审阴影模型"出发,借助社会科学知识,从结构性因素和心理学因素两个层面勾勒出辩诉交易制度背后的"复杂性",进而运用"结构-心理学视角"作出富有解释力的理论尝试。这不仅能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知识参考,还可以被视为社会科学方法介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范本,给予方法论启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至少具备"实践样态的充分把握""社科知识的合理运用"以及"理论模式的谨慎提炼"叁方面要素,方能收获足以直面"复杂性"的理论推进。(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9年06期)

Gary,Edmond,Jason,M.Tangen,Rachel,A.Searston,Itiel,E.Dror,王进喜[6](2019)在《法证科学中的情境偏差和交叉污染——对侦查、辩诉交易、审判和上诉的腐蚀性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大多数法证科学证据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形成的,即未保护分析人员免受案件情境信息对他们决策的影响。本文探讨了这些基本未被认识到的威胁是如何给刑事司法系统带来真正的问题的;从对痕迹的收集和解释到在审判和上诉时对证据进行展示和评价。本文解释了分析人员是如何经常接触到与他们的鉴定工作无关的信息(例如关于侦查或主要嫌疑人的信息),并且这些信息没有被记录在他们的报告中,但是这些信息已被证明会影响分析人员对法证科学证据的解释。此外,法证分析人员不仅不必要地接触到这些"与鉴定领域无关"的信息,而且他们受到认知污染的解释和意见往往会被不必要地透露给其他证人—无论是非专业人士还是专业人士。信息的这种来回传播会产生一种"偏差雪球效应",会导致证据(越来越多地)受到交叉污染,因为在审判和上诉过程中提出的彼此独立的证据要彼此印证。文中指出,律师和法院还没有认识到情境偏差和认知过程是如何扭曲和破坏专家证据的证据价值的。本文建议,法院在采纳和评价归罪性的专家证据时,应该注意到情境偏差和交叉污染的可能性。(本文来源于《证据科学》期刊2019年05期)

崔文玉[7](2019)在《辩诉交易对企业犯罪的抑制——辩诉交易的功能扩张》一文中研究指出辩诉交易是以契约文化为基础,为实现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首先在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然后逐步扩展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辩诉交易隐含的哲学基础是"实用主义"哲学观,唯此法律才可能准许被告人或嫌疑人以向侦查机关自首或交代他人犯罪事实为代价,获得从轻指控或从轻处罚。辩诉交易的运用范围经历了从自然人到法人的扩张过程。按照其适用情形,可将辩诉交易区分为"自我负罪型"和"信息提供型"两种。日本目前只引进了"信息提供型"辩诉交易,旨在鼓励揭发共犯,以解决企业犯罪侦查困难的问题。在商事犯罪日益增多、复杂、智能、跨越国界实施的情形下,辩诉交易虽可能有助于发现犯罪,节省刑事侦查成本,但也有不少弊端。中国家族企业盛行,在我们已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且传统文化讲求"亲亲相隐"的情况下,是否仍有必要引进"自我负罪型"辩诉交易,尤其是"信息提供型"辩诉交易,需要慎重对待。(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4期)

蒋志如,尹显丰[8](2019)在《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视野下的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再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程序)自新《刑事诉讼法》生效以来遇冷,其特点、优点往往被相关制度(如附带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取代。比照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从本质上看,美国刑事辩诉交易制度与中国刑事和解制度迥异,但作为美国司法实践创新的制度,其发展过程、基本框架的很多经验值得在修改、完善中国刑事和解制度时学习。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不是立法的产物,而是检察官持续努力创新的产物,不是对普通诉讼程序中权力格局的彻底改变,而是在既有制度框架下权力间、权力与权利的边界范围在量上的微调。(本文来源于《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赵飞龙[9](2019)在《美、德辩诉交易中自愿性的审查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越来越多的国家出于对诉讼经济的追求,逐渐接受了以合意为基础的辩诉交易制度。自愿性是辩诉交易制度中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同时也因其具有强迫的内在本质而成为招致批评最多的问题。我国于2016年11月在部分地区开展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该制度的特点在于协商,前提则在于协商的自愿性。美国是辩诉交易制度的发源地,而德国是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本土化移植的代表性国家,与我国相比,其制度构建更为完善。二者在审查辩诉交易中自愿性时所考量的因素,虽然因制度不同而各有侧重,但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协商自愿性的审查仍有启发意义。(本文来源于《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7期)

姬婷婷[10](2019)在《辩诉交易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同时辩诉交易制度也越来越受到了法律界以及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我们应该分析辩诉交易存在的优点与缺陷以及在我们国家的适用范围问题,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更好地融入我国司法制度当中,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辩诉交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为了吸引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当时的改革设计者意图借鉴域外辩诉交易制度,给予公诉方与被告方进行协商的机会,使控辩双方实现"利益兼得"和"互惠互赢"。1这一设想经发展后,演变为现已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然而,中国无论是国情还是司法制度与国外均有诸多不同,从上海最早参与试点至今已两年有余,该项制度是否适应我国的法律土壤和司法环境,就要从两种制度的对比和实践情况去一窥究竟。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辩诉交易论文参考文献

[1].斯蒂芬·舒霍夫,郭烁.灾难性的辩诉交易制度[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

[2].张金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研究[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0卷总第20卷)——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文集.2019

[3].汤勇.试论中国法律文化视角下辩诉交易的可行性及构建[J].法制博览.2019

[4].奚哲涵.美国辩诉交易中律师的庭审评估职能[N].人民法院报.2019

[5].谢澍.直面认罪协商制度的“复杂性”——《庭审之外的辩诉交易》之方法论启示[J].政法论坛.2019

[6].Gary,Edmond,Jason,M.Tangen,Rachel,A.Searston,Itiel,E.Dror,王进喜.法证科学中的情境偏差和交叉污染——对侦查、辩诉交易、审判和上诉的腐蚀性影响[J].证据科学.2019

[7].崔文玉.辩诉交易对企业犯罪的抑制——辩诉交易的功能扩张[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9

[8].蒋志如,尹显丰.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视野下的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再审视[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9].赵飞龙.美、德辩诉交易中自愿性的审查及启示[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

[10].姬婷婷.辩诉交易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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