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涉诉信访的法制化实现路径

试论涉诉信访的法制化实现路径

关键词:涉诉信访;法制化;实现路径

引言

随着社会制化建设和发展,涉诉信访法治化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强调司法行政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依法行政处理信访案件。尤其是近些年来,社会现代化建设中,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产生的矛盾愈加频繁,诉讼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很多当事人对于案件审理结果不满意,持续上方诉讼,寻求辩护,在新时期如何能够依法行使自身的涉诉信访法行为显得十分关键。由此看来,加强我国涉诉信访法治化建设十分关键,对于后续工作开展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1信访制度的含义

信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广义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采用走访或者书信、电子通信等途径,通过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信访机构反映利益诉求,或者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与投诉,依法由相应部门处理的活动。

信访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规范公民信访活动以及信访机关工作而建立的各种制度化的规则,它作为一项保障公民监督权实现的重要社会制度而为中国所特有。1951年6月7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标志着中国特色信访制度的正式确立。1995年和2005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两部《信访条例》,表明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信访工作。信访制度在强化人民群众监督、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凝聚人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2推行法制化工作的价值与意义

进入转型时期之后,各层次的社会矛盾也逐渐变得明显。与此同时,现代公民普遍具备较强的权利意识,懂得运用信访的途径和手段来维护权益。面对新的形势,推行信访工作有必要避免随意化的倾向,对于次生矛盾也要进行全面的处理。只有全面推行信访标准化,才能致力于防控大规模的信访冲突。因此可以得知,针对信访制度亟待增设法制化的约束,从根源入手约束信访秩序。在现行的信访工作中,与法制化建设有关的信访体系正在逐步建成,但是在此过程中仍然暴露了各种缺陷。在这其中,典型缺陷就在于信访标准的落后性。相比来看,各地现行的信访流程仍然欠缺全面的规则约束,同时也欠缺配套的信访工作设施。为了贪图简便,某些部门及其人员并没有致力于健全信访流程,因此造成很多信访流程太过简单,当事人无法真正解决自身的难题。面对信息化的新形势,各地开展的信访工作仍然没有构建信访数据库,因此无法妥善保存与信访有关的各项资料或者信息。

除此以外,信访法制化的推广也存在障碍,这种障碍主要来源于现行的信访体制。由于欠缺完善的信访体制,以至于现阶段的信访工作表现为严重的部门分割状态,因而无法真正推行法制化信访工作。因此面对新的信访工作形势,各地亟待依照法制化的思路来健全信访工作模式,确保选择最适合当地的信访工作模式。对于信访工作只有推行了标准化,才能确保消除信访工作中的漏洞,进而起到维持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

3涉诉信访法制化的实现路径

3.1诉访分离

信访工作和司法工作而言,工作性质存在明显的差异,价值取向和后果不同,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分离存在。信访工作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通过信访工作来解决社会纠纷问题,具有十分显著的行政性和非程序性特点。司法则是寻求社会纠纷问题的解决,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诉访分离则是强调信访工作的去司法化,统一司法程序开展工作,有效解决社会矛盾。诉访分离,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看待,将法院诉讼和涉诉信访工作分离存在和对明确接受信访机关的权责。所以,需要在满足一下几种情况的信访才可以纳入到诉讼中:(1)对于法院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再次提出信访,或是想人大代表和政府提出信访。(2)案件尚处于审理中,担心审理不公而提出信访。(3)举报法官存在贪污受贿问题的信访行为。上述行为,均可以纳入到诉讼之中。

3.2完善案件受理机制

信访人长期闹访,主要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原有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的解决,为了可以有效解决涉诉信访案件出现,应该着重从源头治理案件,规范立案标准。对于部分可以在民间调解的案件,应该做好充分的明示工作,及时分担司法机构的工作压力,对于符合要求的则是由于司法机关进行审理。在具体工作开展中,对于很多不便处理的矛盾纠纷,应该由于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说明,上报相关部门备案后公布。从制度上明确受案范围,确保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得到有效处理,避免案件审理问题的出现。

3.3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涉诉信访制度受到最猛烈抨击的地方就是妨碍司法独立,偏重采取“人治”方式,偏离了法治国家的理念。涉诉信访制度本应该在司法制度缺失的情况下适用,但是现实中由于人们对司法裁判的不信任、诉讼成本高等,更偏向选择直接避开司法程序而进行走访,导致司法权威有所缺失。因此,改革司法体制,把大量社会纠纷从信访领域引向司法解决机制。具体措施包括:第一,坚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特别是避免行政机关对司法体制的干预,保证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干扰的地位。第二,扩大司法受案范围,将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附带审查和内部行政行为侵害公民重要权益等案件也纳入。第三,降低诉讼成本,实行司法便民,特别对经济确实困难的群众提供“缓、减、免”诉讼费等途径,必要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⑧只有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途径解决信访事项,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打消人们的“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理”等错误观念。

3.3涉诉信访的依法终结途径

信访工并非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工作,如果当事人无休止的信访,势必得到想要的结果,将严重损坏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故此,涉法涉诉信访需要依法终结,由人民法院对经过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根据一定程序在社会公示,依法终结处理程序,并将其中存在的问题融入到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中予以解决。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结语

我国的涉诉信访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监督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大的作用,但是其自身存在的缺陷不能忽视,信访制度必须通过改革加以完善。为了可以稳步推进我国涉诉信访法制化建设,应该通过依法终结的有效途径,解决无休止的信访案件,伴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改革步伐的前进,相信经过改革的信访制度一定会走上法治化轨道,成为司法制度以外的另一道有力救济手段,促使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郭玉川.论我国涉诉信访发生的原因及法治化路径[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02):76-79.

[2]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王祺国.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法治化研究[J].法治研究,2015,21(02):67-74.

[3]李生得.涉诉信访法治化路径研究[D].兰州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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