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型犯罪论文_王利宾

持有型犯罪论文_王利宾

导读:本文包含了持有型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罪过,主观,极端主义,责任,恐怖主义,教义,之道。

持有型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王利宾[1](2019)在《持有型犯罪立法的检讨及完善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持有型犯罪本质上是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对其犯罪化的实质根据在于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当前,持有型犯罪客体泛化、规制不够全面、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模糊,不利于充分发挥前刑法规范的行为调整机能,不利于刑法谦抑原则的实现,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重新定位持有型犯罪的法益,将其法益严格限定为公共安全;将持有型犯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流通而非限制流通的管制物品;犯罪行为必须是二次违法,同样的行为必须在行政法中被明确禁止。(本文来源于《周口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阎二鹏[2](2019)在《持有型犯罪立法动向及其正当化根据》一文中研究指出持有型犯罪独特之不法与责任内涵使其区别于传统作为与不作为犯罪,通过教义学中"危险犯"之法理可将持有行为的入罪根据解读为对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我国关于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传统是通过持有对象的特定性、关联犯罪之严重性以及与法益侵害实害结果的密接性合理划定持有行为犯罪圈,但《刑修九》所设立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基本突破了立法传统。持有型犯罪特有之"堵截"犯罪构成功能在实现刑法之"法益保护机能"的同时,若适用不当,亦可能引发犯罪圈之非理性扩张。在法教义学视阈下,通过"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推定""最后手段性"的规范性限缩路径或可为其司法适用提供指引。(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农海东[3](2018)在《持有型犯罪概念新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持有型犯罪客观上具有持有非法性、持有对象法定性、状态性与行为性相统一等特点,主观上又具有主观故意性特征,理论上对持有型犯罪概念的准确界定应当以是否符合其主客观方面特征为标准。当前学界对持有型犯罪概念界定现状存在两种趋势,即以"行为说"理论为基础行为层面界定以及以"状态说"为基础的状态层面界定,然而两者所推导之概念皆存在与犯罪主客观特征不相符合问题,"拟制行为论"可以为此提供合理的解决思路。持有型犯罪概念界定应当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指导下考察犯罪主观心态、犯罪对象范围、持有性质等问题。(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农海东[4](2018)在《持有型犯罪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考察近几年持有型犯罪研究现状,学界对持有性质问题的研究虽成果颇丰但却争议不断,缺少权威界定。与此同时,理论上对持有型犯罪特征的概括总结却少有争议。不难发现,长久的理论研究逐渐使持有型犯罪概念探索形成“先论证性质、概念,后分析特征”的思维定势,结论先行的推理过程难免争议的结局,因此打破此思维定势则成为必要。持有型犯罪客观上具有客体多样性、持有非法性、持有对象法定性、犯罪排他性及可转化性等特点,理论上对持有性质的准确界定应当以符合其客观特征为标准。当前持有性质界定现状存在两种趋势,即以“行为说”为展开的行为层面界定以及以“状态说”为基础的状态层面界定,然而无论是“行为说”还是“状态说”,两者所推导之结论皆存在与犯罪特征不相符合问题,拟制行为论可以为此提供合理的解决思路。现有理论对持有型犯罪“明知”问题的研究主要存在两种趋势,一种是停留于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而作严格责任的否定推测,另一种是立足于犯罪四要件对主观方面的必备要求而作肯定结论。然而理论与实践皆表明,法律字面含义并不必然代表完整的犯罪构成,犯罪四要件对各罪的具体运用也存在各有侧重,两者皆无法充分解释持有型犯罪“明知”问题。因此不妨回归持有型犯罪本身,从构成犯罪的角色重要性角度考察持有型犯罪“明知”认定问题。以犯罪对象是否影响犯罪成立为标准,犯罪明知可分为一般明知与特殊明知,前者是对行为与结果的明知,后者除对行为与结果明知外,还包括对犯罪对象的明知。作为特殊明知的典型,持有型犯罪明知既包括对行为违法性及状态的明知,也包括对持有物品的明知,其中对物品的明知内容视具体犯罪构成而定。考察持有犯意研究现状,成果丰富却缺乏通说论证是当前理论研究存在的普遍症结。直接故意说主张直接故意是持有型犯罪的唯一主观形式,其推理却存在抹杀持有特殊性之嫌疑;故意过失说认为故意与过失两者皆可构成持有型犯罪,其主张有客观归责风险;故意说主张持有是故意,观点却缺乏充分性论证。持有型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严密法网刑事政策可以为此提供解释思路。严密法网作为刑事政策的一部分,实质在于“查漏补缺”,其中查漏关联犯罪功能决定了持有的直接故意内容,补缺持有规制功能决定了持有的间接故意心态。当前持有型犯罪立法存在着普遍的问题缺陷,主要表现为犯罪主体单一、法定刑设置不协调、缺少新类别持有型犯罪的立法规定等,问题存在极大阻碍了持有型犯罪两种价值的进一步实现,不利于刑法功能的最大化发挥。对此,可以通过增加犯罪主体类型、配置与罪行大小相应轻重的法定刑、增设新型持有型犯罪等方式完善解决持有型犯罪的立法问题。(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8-05-01)

农海东,高慧敏[5](2018)在《争议与反思:持有型犯罪之罪过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界对持有型犯罪主观罪过难以证明的问题,主要有叁种不同观点:严格责任说有客观归责风险,且有违无罪推定之精神;优势证据说与我国刑事司法审判实情不相符;持有人最后辩护权说则与刑事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存在功能重合之嫌。从法律移植应考虑文化差异、犯罪主客观方面应地位趋同以及人权保障与严密法网应功能并重等角度来看,各争议观点皆未能合理解决持有型犯罪主观罪过问题。对持有型犯罪的追诉有必要回归传统责任主义,根据犯罪具体特点的不同,区别对待静态犯罪与动态犯罪。(本文来源于《宜宾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农海东[6](2018)在《持有型犯罪“明知”认定现状的反思与重释》一文中研究指出现有理论对持有型犯罪"明知"问题的研究主要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主流趋势。然而理论与实践皆表明,两者观点皆无法充分解释持有型犯罪"明知"认定问题。因此不妨回归持有型犯罪本身,从构成犯罪的角色重要性角度考察持有型犯罪"明知"的内容。以犯罪对象是否影响犯罪成立为标准,犯罪明知可分为一般明知与特殊明知,前者是对行为与结果的明知,后者除对行为与结果明知外,还包括对犯罪对象的明知。持有型犯罪明知既包括对行为违法性及状态的明知,也包括对持有物品的明知,其中对物品的明知内容视具体犯罪构成而定。(本文来源于《淮阴工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陈自强,高扬[7](2017)在《浅析持有型犯罪之主观罪过》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典中设置持有型犯罪的初衷在于严密刑事法网,但"持有"的客观性质与主观罪过在学界尚存在广泛争议,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尚无统一定论。事实上,持有型犯罪的行为人往往并不根本否定危害结果的发生,故而不属于过失犯罪,应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犯罪并不足以说明持有型犯罪在主观罪过方面的特殊性。持有行为人对"持有"这一单纯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仅能认识到其发生的可能性,而对于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持有",行为人也仅仅抱着消极放任的态度,因此,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罪过是且只能是间接故意。同时,持有行为造成了"危险状态"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可以认定持有型犯罪成立间接故意犯罪。(本文来源于《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6期)

郑海玉[8](2017)在《“持有型犯罪”的构造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持有型犯罪”是近年来热议的一类罪名,国内学者对其许多方面都存在争议,笔者将其总结并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法规的差异,提出自己的看法。“持有型犯罪”自1810年法国首次规定至今,我国已大致树立出其体系。本文中,我试从实体法(本文的一、二部分)和程序法(本文的叁、四部分)两部分分析我国刑法典何以把一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推定为犯罪。首先,笔者从该类犯罪的基本概念入手,探寻其背后的立法意义及社会效果,持有是一种状态还是一种行为?刑法典究竟对什么样的行为入罪?这背后的法理基础又是什么?带着这些疑问接下来,笔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持有型犯罪”的特殊性,并根据此将我国目前对于其众多罪名,以及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出现的新罪名进行重新分类与整合、细化。基于其特殊性,该类犯罪的证明责任分配历来便有严格责任说、举证责任倒置说、举证责任推定说等学说,笔者将分析其合理之处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作者提出,刑事诉讼法学界也可以适用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该类犯罪的证明对象。(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7-06-06)

许璐[9](2017)在《浅析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持有"符合犯罪行为的意志性、社会危害性和法定性特征,所以"持有"是一种行为且为只能是被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方式予以评价,体现着立法追求刑事法律规范在精确性和模糊性之间的和谐和平衡,通过规定持有型犯罪的犯罪构成、模糊性刑事规范实现严格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某些恶性犯罪行为、严密刑事法网的价值追求。(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5期)

柯宪法[10](2017)在《持有型犯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中规定了较多的持有型犯罪,但在持有型犯罪的理论研究中存在很多争议问题,司法实务中也容易产生分歧。本文对持有型犯罪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具体包括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持有型犯罪的一般性叙述,介绍了持有的内含和外在表现形式、学术界对持有型犯罪的认识分歧以及笔者的观点,并对持有型犯罪的特点做了总结。第二部分为持有的法律性质辨析,笔者对学术界的不同观点做了介绍,在此基础上对各种观点进行了评析,最终得出结论——持有仍然属于传统刑法理论中“作为”的范畴。第叁部分为持有型犯罪的不同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持有型犯罪划分为单独持有型犯罪和共同持有型犯罪、直接持有型犯罪和间接持有型犯罪、一般主体持有型犯罪和特殊主体持有型犯罪等类型。第四部分为持有型犯罪的立法考察,介绍了世界上主要国家刑法典中有关持有型犯罪的规定,以及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变迁,阐述了持有型犯罪立法的理论和现实依据、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意义,并分析了持有型犯罪立法可能造成的问题。第五部分为持有型犯罪在主客观方面的构成特征,持有型犯罪的立法通常以“非法持有+刑罚”的方式,这与法律通常的表述有很大不同,既未说明行为造成的后果,也未说明其主观罪过形式,笔者在这一部分对持有型犯罪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主观罪过等特征进行了阐述。第六部分为持有型犯罪与严格责任,介绍了英美法中严格责任的内涵与适用,说明了严格责任并非不问主观罪过的绝对责任,并通过相关争议问题的辨析,对于我国引入英美法中的严格责任进行了肯定。(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7-04-07)

持有型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持有型犯罪独特之不法与责任内涵使其区别于传统作为与不作为犯罪,通过教义学中"危险犯"之法理可将持有行为的入罪根据解读为对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我国关于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传统是通过持有对象的特定性、关联犯罪之严重性以及与法益侵害实害结果的密接性合理划定持有行为犯罪圈,但《刑修九》所设立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基本突破了立法传统。持有型犯罪特有之"堵截"犯罪构成功能在实现刑法之"法益保护机能"的同时,若适用不当,亦可能引发犯罪圈之非理性扩张。在法教义学视阈下,通过"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推定""最后手段性"的规范性限缩路径或可为其司法适用提供指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持有型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王利宾.持有型犯罪立法的检讨及完善对策[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9

[2].阎二鹏.持有型犯罪立法动向及其正当化根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

[3].农海东.持有型犯罪概念新探[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农海东.持有型犯罪问题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8

[5].农海东,高慧敏.争议与反思:持有型犯罪之罪过问题研究[J].宜宾学院学报.2018

[6].农海东.持有型犯罪“明知”认定现状的反思与重释[J].淮阴工学院学报.2018

[7].陈自强,高扬.浅析持有型犯罪之主观罪过[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8].郑海玉.“持有型犯罪”的构造探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7

[9].许璐.浅析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义[J].法制博览.2017

[10].柯宪法.持有型犯罪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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