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字人论文_李彤

导读:本文包含了未签字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协议,当事人,效力,受让人,债务人,商事,代理人。

未签字人论文文献综述

李彤[1](2009)在《论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延伸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与基石,《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这势必对复杂多样的当代经济交往进程和仲裁制度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所以20世纪70年代以来,不少国家相继革新仲裁理论与司法实践,顺应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潮流,逐步承认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书对未签字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对债权让与的情况,仲裁协议是否具有扩张效力存在着争论。(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9年07期)

王镭[2](2007)在《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与仲裁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自治是仲裁的灵魂,根据《纽约公约》以及各国的仲裁法规定,一份书面签署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得以提起的前提条件。但是这个条件将许多愿意参加仲裁的人排除在仲裁之外,极大的限制了仲裁的发展,对商业交往形成阻力。为此,仲裁理论界提出了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设立“仲裁第叁人”,让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与仲裁的理论。这些理论的提出对仲裁理论的进步,对立法实践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笔者也同时发现,众多关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或设立“仲裁第叁人”的理论中很少有将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与仲裁的问题当作一个系统性的问题来论述的。并且笔者认为“仲裁第叁人”在本质上也是属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一种情形,将其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中独立出来必将造成理论体系的缺位。为此有必要对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与仲裁的整个理论体系进行系统的构建,从而为我国的仲裁立法的完善提供有力的帮助。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一共分为四章:在引言中笔者引进了两个概念:一个是未签字当事人,另一个是未签字非当事人,来分别指代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在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身份后参与仲裁和仲裁协议未签字人不以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身份而以第叁人参与仲裁的情况。第一章:通过对仲裁协议性质、定义、法律效力的概述,引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理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是构建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与仲裁的基础。笔者认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对仲裁协议未签字当事人的扩张,另一种是对仲裁协议未签字非当事人的扩张,这两种情形构成了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加仲裁的完整的体系。第二章:通过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来构建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与仲裁体系,首先需要清除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所面临的一些理论障碍,比如: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相对性理论、仲裁协议独立理论等等。笔者通过研究后发现,这些法律障碍事实上不能够阻碍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相反却能够称为支持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理论。因为这些所谓的障碍是建立在坚持传统理论不变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我们以发展的态度来审视这些传统的理论时,我们会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理论的本身也在发展。第叁章:本章通过论述各种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地位的方式,来构建未签字当事人参与仲裁的体系。笔者认为未签字当事人在参加到仲裁以后,所有情形均和普通仲裁别无二致。因此,仲裁协议未签字当事人如何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地位,成为了本章论述的重点。笔者将未签字当事人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地位的情形分为叁种:一是由法定主体变更情形引起;二是由法律行为引起;叁是由先前行为引起。第四章:仲裁协议未签字人不以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身份参与仲裁的情况比较特殊,在程序上、仲裁权利义务上都与普通仲裁有所不同,为此笔者在构建仲裁协议未签字非当事人参与仲裁的体系时,将重点放在了未签字非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如何制定、各方权利义务如何规制以及如何在不违背意思自治的情况下达成仲裁合意等问题。文章首先通过与相关几个概念的比较,界定了未签字非当事人的概念,然后在法理上上进一步阐述引进未签字非当事人的重要性,最后在借鉴国外立法和反思我国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未签字非当事人参与仲裁的设想。(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7-04-01)

赵健[3](2005)在《长臂的仲裁协议:论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当事人就仲裁事宜达成一致的表现形式则是仲裁协议,而仲裁协议又须是书面的方为有效。顺理成章的后果是,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在书面的仲裁协议上签字,就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这是一项人所共知和公认的原则。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多样性,伴随着法学理论的更新、改良乃至法律的改进,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相继革新仲裁立法、鼓励仲裁发展的潮流的出现和不断扩大,在此情况下,不少国家的立法、司法和仲裁实践、仲裁理论逐步承认仲裁条款对未签字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仲裁协议的“胳膊”正在“伸长”。(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05年04期)

陈瑞子[4](2003)在《论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国际商事仲裁以其独特的优越性,成为了争议双方当事人更愿意选用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当事人的合意是仲裁协议的根基,也是仲裁相对于法院管辖具有优越性的源泉。但是,国际商事交往的复杂性以及科技的迅猛发展都给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有效的仲裁协议带来了挑战,在多种情形中引发了仲裁协议对其未签字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这时,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合意,能否承认实务中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直接关系到整个仲裁制度的构建,以及仲裁实践的发展趋势。本文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以仲裁发展的国际趋势为背景,在众多法律原则的指引下,对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结合民法、合同法的相关原理和学说,并借鉴国外已有的观点和判例,对我国在相关问题方面的立法和实务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概述”,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入手,阐明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以及承认与执行裁决方面的重要意义。随后,通过考察各国仲裁立法以及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判定条件,指出技术和商业交往的变化是大量的仲裁协议再也无法完全满足法律的上述要求的主要原因,由此引发出仲裁协议对其未签字人效力问题的讨论。其中,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能否继续约束债务人和债权受让人的问题最具代表性。下文的讨论由此展开。第二章“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的效力判定”。这是文章论述的重点。首先,从仲裁协议的人身性、强制性、独立性,以及法律对签字及其书面形式的要求阐述了仲裁协议不能随债权一并转让的观点。随后,针对上述四个理由,本章对否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观点进行了驳斥,指出了默示也是达成仲裁协议的有效方式,否定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在这一问题上的运用,阐述了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能继续约束债务人和债权受让人的理论依据。该部分在论述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继续有效的同时,还专门指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应该否定仲裁协议的自动转移,或对其自动转移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以保证交易安全,实现对一些特殊利益的倾斜性保护。具体包括: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允许当事人明确约定排除仲裁协议的效力;为保护消费者、被保险人等弱者利益而否定某些格式合<WP=4>同中仲裁协议的自动转移;为保护国家利益而不承认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对一国国内法所规定的专属管辖权的排除。第叁章“各国关于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立法及实践”。这一章主要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和判例,比较了各国理论及实践中的异同,并结合我国已有的几个司法判例进行分析,反映出承认仲裁协议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继续有效的国际趋势。但从《纽约公约》、《联合国示范法》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和“签字”依然严格的规定来看,各国只是就国内个案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和“签字”作出了自己灵活的解释和运用。因此,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将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规定下来还需要更多的实践摸索和不断的理论探讨。第四章“关于我国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的设想”。这一章通过对债权转让叁方当事人利益的分析,表明了笔者承认仲裁协议自动转让的基本观点。然而,支持仲裁协议的继续有效并不是要否定现有的仲裁理论,而是要结合不断发展的商务实践,对这些理论进行正确的理解和运用。仲裁协议独立性原理即为一例。因此,笔者提出的建议是不急于修改我国仲裁立法,而是在仲裁实践中以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方式承认仲裁协议的自动转移,为今后仲裁法的完善积累经验。“结语”,总结全文讨论的内容,并指出笔者研究能力的局限性。(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3-05-01)

郭玉军,向在胜[5](2001)在《美国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以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探讨了在美国商亭仲裁中,运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使仲裁协议约束未签字人的有关法律问题,如管辖权、法律适用、仲裁协议可约束的未签字人和揭开公司面纱的标准等,以及美国的有关实践对我国的启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01年03期)

未签字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意思自治是仲裁的灵魂,根据《纽约公约》以及各国的仲裁法规定,一份书面签署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得以提起的前提条件。但是这个条件将许多愿意参加仲裁的人排除在仲裁之外,极大的限制了仲裁的发展,对商业交往形成阻力。为此,仲裁理论界提出了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设立“仲裁第叁人”,让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与仲裁的理论。这些理论的提出对仲裁理论的进步,对立法实践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笔者也同时发现,众多关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或设立“仲裁第叁人”的理论中很少有将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与仲裁的问题当作一个系统性的问题来论述的。并且笔者认为“仲裁第叁人”在本质上也是属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一种情形,将其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中独立出来必将造成理论体系的缺位。为此有必要对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与仲裁的整个理论体系进行系统的构建,从而为我国的仲裁立法的完善提供有力的帮助。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一共分为四章:在引言中笔者引进了两个概念:一个是未签字当事人,另一个是未签字非当事人,来分别指代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在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身份后参与仲裁和仲裁协议未签字人不以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身份而以第叁人参与仲裁的情况。第一章:通过对仲裁协议性质、定义、法律效力的概述,引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理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是构建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与仲裁的基础。笔者认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对仲裁协议未签字当事人的扩张,另一种是对仲裁协议未签字非当事人的扩张,这两种情形构成了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加仲裁的完整的体系。第二章:通过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来构建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与仲裁体系,首先需要清除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所面临的一些理论障碍,比如: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相对性理论、仲裁协议独立理论等等。笔者通过研究后发现,这些法律障碍事实上不能够阻碍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相反却能够称为支持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理论。因为这些所谓的障碍是建立在坚持传统理论不变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我们以发展的态度来审视这些传统的理论时,我们会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理论的本身也在发展。第叁章:本章通过论述各种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地位的方式,来构建未签字当事人参与仲裁的体系。笔者认为未签字当事人在参加到仲裁以后,所有情形均和普通仲裁别无二致。因此,仲裁协议未签字当事人如何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地位,成为了本章论述的重点。笔者将未签字当事人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地位的情形分为叁种:一是由法定主体变更情形引起;二是由法律行为引起;叁是由先前行为引起。第四章:仲裁协议未签字人不以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身份参与仲裁的情况比较特殊,在程序上、仲裁权利义务上都与普通仲裁有所不同,为此笔者在构建仲裁协议未签字非当事人参与仲裁的体系时,将重点放在了未签字非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如何制定、各方权利义务如何规制以及如何在不违背意思自治的情况下达成仲裁合意等问题。文章首先通过与相关几个概念的比较,界定了未签字非当事人的概念,然后在法理上上进一步阐述引进未签字非当事人的重要性,最后在借鉴国外立法和反思我国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未签字非当事人参与仲裁的设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未签字人论文参考文献

[1].李彤.论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延伸效力[J].河北法学.2009

[2].王镭.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与仲裁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7

[3].赵健.长臂的仲裁协议:论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J].北京仲裁.2005

[4].陈瑞子.论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D].中国政法大学.2003

[5].郭玉军,向在胜.美国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以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为中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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