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管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专门管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专门管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案件,海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司法,法院,长江。

专门管辖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夏天,田梦圆[1](2019)在《织密检察“协作网” 只为保护生态》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上海启动了第二批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上个月在沪召开的“第二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上,与会国家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司法机关深度参与环保工作以来,相关企业、单位从‘消(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9-12-17)

王珂[2](2019)在《论海上刑事案件的专门管辖》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海警享有海上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但海上刑事案件并不等同于海事刑事案件。立案管辖上的专门性也不必然导致审判管辖上的专门性。发生在海上的海事刑事案件可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设置海事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科,专门负责海事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本文来源于《公安海警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陈键洪[3](2018)在《我国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几个特殊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管辖是诉讼的入口,也是诉讼的前奏曲。1管辖制度决定了司法诉讼中哪一个法院作为正义的分配主体,进而影响到当事人追求的正义能否实现,故有学者认为管辖制度是司法公正的“第一道生命线”。2尽管管辖制度意义重大,我国理论和实务界仍主要关注诉讼过程中相关制度的研究,对于管辖制度的研究相对较少,关于海事诉讼领域的专门管辖制度研究更是鲜有人提及。但是,随着构建“海洋强国”和“一带一路”的推进,涉海领域的发展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十叁五规划纲中亦提及我国目前正在努力拓展蓝色经济空间。3这一切都对海上法治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事司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改革也被列入人民法院改革的计划中。4海商法起源的独立性和规范的特殊性使得海事司法的专门化成为必然的选择,而海商法规范的关联性和自成一体性特征又使得将所有涉海案件统归海事法院管辖的“叁审合一”改革方案成为完善海事司法管辖制度的应然方向。5我国海事法院自1984年被批准设立6,此后一直行使着部分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权。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海事法院和地方法院之间辗转徘徊,直至2016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海事法院受案范围规定》”)7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海事诉讼管辖规定》”)8才再次明确将海事行政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而海事刑事案件由海事法院审理目前也仅仅处于试点的阶段,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改革任重而道远。因此,有必要对各类海事案件是否应统归海事法院管辖进行研究与论证。本文由此出发,对海事行政案件和海事刑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的几个特殊问题进行研究,并就属于海事领域曾有争议的实现船舶抵押权非讼程序管辖问题以及尚有争议的海事破产案件管辖权问题进行讨论,认为我国海事法院在现阶段就专业性、公正性等方面已经具备对各类海事案件进行管辖的条件。本文第一章论证了我国海事行政案件应由海事法院进行专门管辖,首先回顾了我国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归属的历史演进及背景,然后通过对我国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了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进行管辖的优越性,并指出司法实践中尚存在的问题及可借鉴的解决方案。本文第二章论证了我国海事刑事案件应由海事法院进行专门管辖,首先就我国海事刑事案件管辖权归属历史及现状进行说明,其次就海事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及其由海事法院进行专门管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论述,并提出实践中已存在或可能面临的挑战,以期对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的构建能有所启示。本文第叁章研究了我国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构建中传统海事领域的相关问题。首先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了实现船舶抵押权非讼程序的管辖权争议从有到无的历程,强调了在成文法背景下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改革中应对此予以充分的重视。第二,本章还探讨了我国海事破产案件管辖权问题,指出了《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下的地方法院对破产案件集中管辖权与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专门管辖权的不协调之处,通过对两种制度设立的价值进行多重衡量,尝试提出处理海事破产案件管辖权争议的解决路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陈键洪[4](2018)在《构建我国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继2016年3月,海事行政案件正式纳入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后,宁波海事法院于2017年也展开了由海事法院审判海事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并成功完成了首例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刑事案件的审判。在我国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构建中,海事刑事案件是否划入海事法院受案范围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从海事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着手,分析构建我国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试点推广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高星阁[5](2018)在《民事诉讼专门管辖的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立法的缺陷和立法技术的不足,作为体现专门管辖"专门性和特殊性"保障的效力在立法上表现为模糊和缺失,在实践中亦与普通管辖特别是专属管辖产生竞合,造成管辖适用上的争议。专门管辖作为体现专门法院解决日益专业化和精细化的现代型民事纠纷的特殊管辖体系,应当和专属管辖一样,明确其制度适用效力,并构建起与专门管辖制度设置目的相一致的效力保障体系。(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张蕾,沈延军[6](2017)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冲突之法律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冲突实为海事诉讼法下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仲裁前置的问题。通过两则案例,阐述了该冲突的表现,该冲突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造成诉累,易滋生管辖权异议的滥用,不能及时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产生该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理解存在差异、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衔接、忽视海事案件的专门性。对此,提出了司法应对及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7年04期)

占善刚,姚梦圆[7](2017)在《专门管辖不应排斥协议管辖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立法关于专门管辖性质和效力定位含糊,司法实务中往往将其与专属管辖同等对待甚至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排斥协议管辖的适用。根据专属管辖排斥协议管辖适用乃基于公益性目的之法理,结合我国专门管辖制度的性质特征,即可发现专门管辖并不具备排斥协议管辖适用之正当理由。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实务中的做法亟待改正。(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5期)

张焕新[8](2017)在《中国古代诉讼中的专门管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古代诉讼中的专门管辖是基于中国传统的血缘社会和阶级社会,以及政治上的人治观念而形成的,并在封建法典中,通过“八议”和“上请”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就使得中国古代专门管辖主要是以人物的身份来进行划分。目前法律史学界已经对该部分内容有深入所研究,但尚未综合分析此种现象。中国古代诉讼中的专门管辖最初产生在宗室犯罪案件以及军事司法中,并一直被历代统治者沿用,未曾中断,同时在不同的朝代具有不同的表现方式。此外,由于各个朝代所处的具体情况不同,出现了针对宦官、僧侣以及少数民族等人犯罪以及经济类案件的专门管辖,这几种类型的专门管辖仅仅存在于特定朝代或特定时期。统治者设立专门机关来进行专门管辖,其功能与作用主要是针对特定人群进行特殊保护,此外也有针对特定人群进行特殊监管和完善国家司法体系的作用。专门管辖机关审理案件的模式参审制、集议制、部分司法职权制和专门管辖机关的垄断制四种模式,审理模式会由于与中央联系的紧密不同,会产生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7-03-20)

谢文英[9](2017)在《“刑事执行检察院”1月底实现集中办公》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谢文英)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于近日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透露,北京正在探索组建全国第一家专门管辖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特殊检察院,并将于2017年1月底实现集中办公。“成立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的设想源于北京市人大(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1-02)

方旭[10](2016)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之争——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维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铁路运输法院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专门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规定为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对这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可以即适用专属管辖又适用专门管辖,将两者交叉适用(又叫迭加适用),还是只适用专属管辖或专门管辖,以确定其对该类纠纷的管辖权呢?本文通过剖析具体案情,解读立法本意,来把握案件属性,最终确定该类案件的管辖法院。(本文来源于《沈阳干部学刊》期刊2016年05期)

专门管辖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海警享有海上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但海上刑事案件并不等同于海事刑事案件。立案管辖上的专门性也不必然导致审判管辖上的专门性。发生在海上的海事刑事案件可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设置海事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科,专门负责海事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专门管辖论文参考文献

[1].夏天,田梦圆.织密检察“协作网”只为保护生态[N].上海法治报.2019

[2].王珂.论海上刑事案件的专门管辖[J].公安海警学院学报.2019

[3].陈键洪.我国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几个特殊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4].陈键洪.构建我国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相关问题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5].高星阁.民事诉讼专门管辖的效力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6].张蕾,沈延军.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冲突之法律应对[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

[7].占善刚,姚梦圆.专门管辖不应排斥协议管辖之适用[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8].张焕新.中国古代诉讼中的专门管辖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7

[9].谢文英.“刑事执行检察院”1月底实现集中办公[N].检察日报.2017

[10].方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之争——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维度研究[J].沈阳干部学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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