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默示条款论文_黄海敏

导读:本文包含了合同默示条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条款,默示,合同,买卖合同,发包人,规则,承包人。

合同默示条款论文文献综述

黄海敏[1](2016)在《论劳动合同中的默示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合同,是法律制度,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工具。法律关系和法律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对象的差异性与多维性,常常意味着劳动合同"并入"了各种各样合同明示规定以外的默示条款。默示条款的出现,使得人力资源管理具有了弹性空间,管理效率得以提升,正因如此,默示条款具备了形式上的正当性。本文就默示条款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并且分析了其就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意义。(本文来源于《科技经济导刊》期刊2016年31期)

龚雪[2](2015)在《不完全合同中的默示条款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解决不完全合同纠纷,英美法系创造出了默示条款制度。"默示条款"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出,但不乏存在对默示条款制度的吸收和转换,且更加具有我国的法制特色。(本文来源于《湖南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孔海文[3](2013)在《浅析合同默示条款在我国的适用及立法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合同默示条款的相应分析和在我国适用的实例,说明采用默示条款的提法有利于说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并说明研究英美法默示条款制度有关问题对完善我国合同法上合同解释制度是有所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12期)

蔡祥,者丽琼[4](201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解读之二 建筑施工企业亟需破解的七大“新风险”——新版合同中承包人默示条款的破解指南》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施工合同")已于2013年7月1日开始使用,全国各地对2013版施工合同的学习、解读与讨论仍在热烈进行之中。与十四年前的99版文本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在99版文本基础上有了许多突破与创新,从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方面条款的设置上更能体现对等性与公平性。可以肯定,2013版施工合同在建筑工程领域中的广泛运用趋势,定势不可挡!2013版施工合同更好地平衡了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对承包人的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版(本文来源于《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期刊2013年07期)

汤锋[5](2013)在《论合同的默示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默示条款是对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与完善。在商品经济活动日益丰富复杂的发展背景下,明确规定的合同条款难以充分的规制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了能有一种更加公平正义的方式来界定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默示条款便适时的产生和发展。在英美法体系下,古典的契约法奉行的是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合同适用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更公平正义的制度来解决各种日新月异的纠纷,合同默示条款由此而产生。英美法上对合同默示条款有着明确的解释,结合我国学理上学者的解释,合同默示条款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推定合同交易主体没有写入合同的潜在意思所形成的合同条款。从不同的角度,合同默示条款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法定默示条款、事实上的默示条款和习惯上的默示条款,这叁类是英美法上典型的类别;而我国对合同默示条款的分类标准不统一,类型多而乱。要将合同默示条款的精神更好的贯彻到我国合同法制度中,最先要做的是对合同默示条款做出适合我国现状的分类。对合同默示条款进行研究,其目的是为了运用合同默示条款解决合同纠纷,那么需要确定添加合同默示条款的规则。英美法中两大经典规则就是“商业效益规则”和“多事旁观者规则”,同时,法律经济学上的默认规则从也从经济效益和公平正义两方面来论证了引入合同该条款需要满足的条件。在我国的合同法领域中,法律裁定者在解决合同纠纷时,而对合同的不完全性,运用的是法律推定理论和合同解释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默示条款与这两种制度本质上是不同的,这便有明确合同默示条款类型、探究添加默示条款的规则的必要。我国合同法体系中不乏对合同默示条款实质上的应用,借鉴合同法默示条款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能使合同制度更加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3-05-01)

陈华君[6](2013)在《FIDIC条件下建设工程合同的默示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是约束业主和承包商工程活动的最高法律文件,在现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介绍的合同默示条款同合同明示条款一样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但是目前国内关于工程合同默示条款的研究,多集中理论项目上,而忽视了在实践中的运用,这就往往造成理论与实践的不统一,即理论可行,实践不可行。特别是在处理工程纠纷时,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工程合同条款已经满足不了工程中不断涌现出来的大量纠纷,这就需要对施工示范文本中存在的默示条款加以推论、分析、研究,那么本文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建设工程中的合同默示条款作理论上的分析和实践中研究,为建设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前提条件,减少工程纠纷的存在,或者高效率的解决工程纠纷,从而实现业主和承包商的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目标。本文首先主要介绍了 FIDIC条件下建设工程合同默示条款研究的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其次,从合同的理论出发,对合同默示条款的含义、法律效力和分类做出了新的阐述,并且分析默示条款在我国工程中是否有存在的必要,那么在存在的前提下法官为解决工程纠纷引用默示条款的条件是怎样界定;简单介绍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并进行了特殊性分析;结合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款详细分析了其中包含的默示条款。最后,做出结论与展望,并给出了叁个工程实例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合同的默示条款在合同争执中的运用,理论结合实际。(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3-04-01)

王朝莹[7](2012)在《从美容美发合同纠纷看服务合同之解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是笔者在法院实习期间根据接触到的案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实证调研后,分析思考后写成。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服务品质的要求日益苛刻,维权意识亦不断增强。故,在传统的美容美发合同纠纷案件类型的基础上,又涌现了一类新型的美容美发合同纠纷,此类纠纷不似传统的美容美发合同纠纷涉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其只涉及违约责任。这一新型的美容美发合同纠纷往往更多涉及消费者的内心主观感受。消费者在要求合同解除时,多仅凭某种极具主观色彩的“不满意”,故在合同解除的认定标准上存在较大的不可量性,并从而为我们的审判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在对新型美容美发合同纠纷进行类型及特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服务合同解除条件认定上可能存在的问题。随后,笔者通过对国外“满意条款”的相关判例的分析,发现英美法与日本法的大法官在解释“满意条款”时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处理态度,英美法倾向于对此类服务合同中的“满意条款”做主观化解释,然而日本法则倾向于对这一“满意条款”做更为严格的客观解释。笔者在对这种不同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这类判例对我国审判实践的借鉴意义。最后两部分,笔者就服务合同解除问题的审判困境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法——法律漏洞的补充及合同默示条款的补充。在第叁部分中,笔者首先对法律漏洞的认定及补充方法进行了学理上的分析,并继而得出可在服务合同中类推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在第四部分中,通过对合同默示条款的适用前提及推断步骤的分析,得出可基于预期及诚信义务条款,将“服务者”及“服务场所”的变更作为默示解除条件,对服务合同的漏洞进行补充。(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15)

牛子晗[8](2011)在《造船企业要谨慎应对造船合同中的默示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英美法系国家,造船合同一般被认为是货物买卖合同。虽然我国学界倾向于将造船合同看作是建设工程合同,但是在实践中很多造船厂直接把合同称为买卖合同,并且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CSTC)制定的造船合同文本也将合同定性为买卖合同。将造船合同看作是货物买卖合同就意味着它必须接受《货物买卖法》的调整。因此,在英国法中,造船厂要面临承担《1979年货物买卖(本文来源于《船舶物资与市场》期刊2011年03期)

景欣[9](201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默示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货物贸易较为复杂。单是一份确立买卖关系的合同就暗藏许多玄机。签订后的合同虽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但其中可能存在默示条款,这就需要探究合同文字的内涵来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解释合同时,如何解决默示条款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律人。英美法系的默示条款制度比较务实,值得借鉴。本文从默示条款理论入手,结合立法、司法和国际商务实践来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默示条款,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解决默示条款问题的构想。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共叁万二千余字。第一部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默示条款的概念及其与合同条款的关系”。本部分强调合同中的默示条款是从已成立的合同中推定出来的当事人意图,具有非明示性、非对称性、多样性和国际性,对国际货物贸易有着双重影响。默示条款是政治、文化、经济与法律等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此外,还探讨了默示条款与明示条款等其他合同条款的关系。第二部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默示条款的类型及其构成要件”。本部分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默示条款的类型。最常见的分类是依据默示条款的来源而将之分为法定默示条款、事实默示条款和以交易习惯确立的默示条款,其构成要件和认定方法有所不同。第叁部分“国际和各国国内立法中默认规则的比较分析”。本部分梳理了国际公约、各国立法中的默认规则。笔者列表比较了有关合同订立和合同形式、确认货物品质和价格及合同履行叁大类默认规则的内容,这些规则能引导当事人正确地履行其义务。在诉讼中,又能引导裁决行为和诉讼行为。当事人违反这些默认规则,一般要承担违约责任,国际公约与各国法律对此规定有所不同。我国立法中事实上存在着默认规则,但仍需借鉴英美经验。第四部分“司法实践和商务实践中处理默示条款方法的比较分析”,本部分分析了适用默认规则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并比较了各国法院适用默认规则认定默示条款的模式。相比而言,大陆法系注重理论探讨,而英美法系更倾向于分析客观情况。我国法院适用默认规则的模式类似于法国法院,说理较为简略。此外,笔者还结合国际商务实践,讨论了我国涉外商务实践中处理默示条款方法的不足。第五部分“正确对待和处理默示条款的建议”。基于前面的分析,要解决默示条款难题,本文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首先要借鉴英美法的相关理论,承认默示条款的概念并完善其理论。其次要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默认规则,使之更加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最后,贸易人还要增强国际商务意识,正确地处理相关问题,促进我国外贸事业和涉外法务事业的进步。(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28)

景欣[10](2011)在《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默示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默示条款的存在影响着案件的处理。本文从一起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出发,分析了默示条款的定义、性质、特征和分类,论述该类条款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方法,并详细地探讨了默示条款对国际货物买卖的效力、价值和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05期)

合同默示条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了解决不完全合同纠纷,英美法系创造出了默示条款制度。"默示条款"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出,但不乏存在对默示条款制度的吸收和转换,且更加具有我国的法制特色。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同默示条款论文参考文献

[1].黄海敏.论劳动合同中的默示条款[J].科技经济导刊.2016

[2].龚雪.不完全合同中的默示条款制度[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

[3].孔海文.浅析合同默示条款在我国的适用及立法借鉴[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4].蔡祥,者丽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解读之二建筑施工企业亟需破解的七大“新风险”——新版合同中承包人默示条款的破解指南[J].中国建筑装饰装修.2013

[5].汤锋.论合同的默示条款[D].湖南师范大学.2013

[6].陈华君.FIDIC条件下建设工程合同的默示条款研究[D].郑州大学.2013

[7].王朝莹.从美容美发合同纠纷看服务合同之解除[D].华东政法大学.2012

[8].牛子晗.造船企业要谨慎应对造船合同中的默示条款[J].船舶物资与市场.2011

[9].景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默示条款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10].景欣.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默示条款[J].法制与社会.2011

论文知识图

案例工程的工朗延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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