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违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行政程序违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程序违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程序,行政,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标准,行政行为,判决。

行政程序违法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徐冉,于元祝[1](2019)在《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判决方式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一百叁十六条是关于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情形下判决方式的规定。该条共七款,分别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是否应当一并判决、如何协调适用相应判决方式、如何区分各自应负的违法(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9-12)

张趁心[2](2019)在《行政程序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可依法撤销》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某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一村民李某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占用耕地310平方米建超市。该局立案后,经过调查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占地,遂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考虑李某仅仅是占用310平方米罚款也就是3100元,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便没向李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其间,李(本文来源于《资源导刊》期刊2019年08期)

丛民[3](2019)在《山东审结行政机关败诉案近半数皆因程序违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丛民)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报告显示,2018年,山东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2683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6.3%,同比上升3.2个百分点。其中,县级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败诉率较高。(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19-06-01)

胡珊[4](2018)在《从周立波案看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拖了一年多的周立波持枪藏毒案今年6月有了终审宣告。从1年前媒体预测周立波将面临数十年监禁到如今无罪开释,反转的关键在于他的第叁任律师向法庭提出,"检方未能举证证明警察是在取得周立波同意的情况下对车辆进行搜查",由此取得的毒品、枪支,属于非法证据,从而扳回全局。(本文来源于《宁波通讯》期刊2018年16期)

宋雅思[5](2018)在《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治事业里程碑式的发展,标志性事件是在1999年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修正案叁》,这意味着我国政府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治理国家的方略。有了依法治国方向的指导,我国政府适时提出依法行政的口号,将法治建设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在法治时代的要求下,我国法治建设快速发展,大批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完善。在改革开放带来经济飞速发展环境下,政府职能进行了重大改革与调整,相应的在行政法领域,陆陆续续制定出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这些部门法的出台对我国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要遵循的程序的合法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但是,作为一部约束行政权力重要的法律——《行政程序法》一直缺位。并且为了使行政执法程序更加规范,也为了更好的约束行政权力。在我们越来越重视程序公正的今天,行政执法又是最贴近我们平常生活常见的行为,我们不能忽视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当前,已初步建立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制度,但是,法律规定缺乏统一性,应细化的程序性规定则过于抽象化,欠缺可操作性。为了尽快让针对行政主体违反程序后的法律责任机制得到建立,对程序违法的责任追究程序进行明确和规范,提高在司法实践中追究其责任的可能性,此时一部完备的法律的出台就迫在眉睫了。通过将行政主体程序违法后责任承担形式和有权进行追责的主体进行明确,追责程序进行说明,尽快制定一部可操作性强的《行政程序法》,专章规定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从制度上为其提供保障,使我国行政程度违法法律责任相关规定日渐规范化,最终推动我国法治事业健全发展。本文总体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释基本概念。针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含义和内容进行说明并加以定义,从而将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进行分类和整理,同时阐述完善这一制度的必要性所在。第二部分,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在我国的现状。本部分主要分为两大内容,一是介绍我国现行立法对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规定,二是说明现阶段我国关于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哪些问题。第叁部分,国外“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研究与借鉴。通过介绍、分析英、美、德、日四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希望能在其制度中找到适合解决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困境的有益经验。第四部分,完善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构建。本部分主要根据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进行完善,对现阶段存在的困境提出自己的解决构想。并说明了《行政程序法》制定的可行性和制定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内容。(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郑真真[6](2018)在《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认定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认定作为程序违法司法审查流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所解决的是行政行为程序到底有没有违法的问题,因此在认定程序是否违法时就应该遵循某些具有(相对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的标准。文章将针对我国司法审判实务中程序违法认定标准的适用杂乱不一问题,通过对收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行政案例库中的程序违法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归纳出我国司法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适用于程序违法的几种标准,并找出我国行政程序违法在司法认定标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文章以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本质,即赋予当事人程序上权利,以程序权利制约行政权力恣意从而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以及公民权利的保障为理论基础,同时契合新修《行政诉讼法》“程序轻微违法”的规定,对“法定程序”的概念作出平义解释,即就从字面意思进行理解将其界定为只要是法律规定程序就属于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同时将“程序瑕疵”与“程序轻微违法”在外延上界定为同一关系,其在内涵上都指的是虽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但并未侵犯当事人程序权利这一种违法情形。文章最终提出以“是否侵犯当事人程序权利”标准用以认定当行政行为有明确程序性法律规定时的程序违法与否的问题;同时文章提出借鉴普通法系行政法中的程序正义理论,建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用以解决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定时的程序违法问题。(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8-06-01)

马超,王志堂[7](2018)在《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多因程序违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天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7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和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白皮书通过大量翔实的数据和案例,对全省法院行政案件的特点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白皮书显示,2017年,山西全省法院共受理行政一审、二审、再审、再审审(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8-05-17)

兰路晓,刘瑞彬[8](2018)在《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面对行政领域内的多发状况,国家相继出台过多项政策以对行政权的行使予规范,诸如权力清单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致力于反腐败问题的法律"新宠"——国家监察委员会也于近期正式被纳入我国宪法体系,一系列制度均致力于对行政权的约束,本文同样旨在从行政程序制度的角度为规范行政权行使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3期)

蒋淑文[9](2018)在《行政程序违法判决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程序正义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推崇。在我国的行政领域,一方面尚未有统一的程序法典,另一方面“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长期存在,导致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大量存在。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行政程序案件通过诉讼的途径得以解决。对于程序违法,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判决确认无效,通常都是判决撤销、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叁种方式。还有一些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程度较轻,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决为程序瑕疵,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的问题有:一、违反法定程序一律判决撤销的利弊问题;二、行政程序瑕疵的界定和具体范围如何把握尚无统一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学界成果、域外立法提出了行政程序违法判决新模式的设想。建议按照是否可以补正、补正有无价值为标准,重构行政程序违法的判决方式:一、能补正且有补正价值: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完成补正的,判决视为合法;行政机关申请在诉讼结束后完成补正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作补正判决;行政机关拒绝在诉讼过程中补正也不申请诉讼结束后补正的,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二、已无补正价值或无补正必要的,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叁、其他严重或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确认无效。(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8-05-01)

唐啸[10](2018)在《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及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年中有关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317份行政判决书的归纳整理,证实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审级、不同地区法院对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中相同程序违法行政行为认定及处理不一致”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历久不变,其主要原因是现有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混乱不一,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将“程序违法认定标准”与“程序违法处理标准”相互杂糅,混为一谈的问题。要改变司法实践中对程序违法行政行为认定及处理“因地而异”“因级而别”的现象,需要对司法机关审理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总体逻辑进行梳理:首先,需要判定该程序是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范畴。其次,需要对其违法程度进行认定。最后,在认定的基础上选择具体的裁判方式。以“是否严格遵循成文化程序规则标准”和“是否违反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标准”作为认定程序违法中“法”范围的标准和认定程序违法程度的标准,并根据这两个标准对程序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准确认定后,再综合考虑程序违法行政行为“是否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是否具有无需撤销的情形”、“撤销该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公共利益”,从而对程序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正确的处理。在已有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处理体系下,完善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多元责任承担方式,在确认违法判决的基础上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或赔礼道歉,人民法院亦可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行政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从而促使行政主体在行为时按照行政程序规定依法行政。(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行政程序违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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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一村民李某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占用耕地310平方米建超市。该局立案后,经过调查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占地,遂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考虑李某仅仅是占用310平方米罚款也就是3100元,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便没向李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其间,李

(2)本文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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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论文参考文献

[1].徐冉,于元祝.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判决方式的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9

[2].张趁心.行政程序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可依法撤销[J].资源导刊.2019

[3].丛民.山东审结行政机关败诉案近半数皆因程序违法[N].工人日报.2019

[4].胡珊.从周立波案看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界限[J].宁波通讯.2018

[5].宋雅思.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8

[6].郑真真.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认定标准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8

[7].马超,王志堂.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多因程序违法[N].法制日报.2018

[8].兰路晓,刘瑞彬.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J].法制博览.2018

[9].蒋淑文.行政程序违法判决方式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8

[10].唐啸.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及处理[D].湖南师范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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