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群:“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文献综述与前瞻论文

王群:“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文献综述与前瞻论文

〔摘 要〕现有“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研究主要聚焦该议题的基础概念、价值叙事、特征素描、经验总结、问题发现和破解路径,深化了人们对该议题的认知。然而,存量研究也存在对党的领导与公众参与公共治理不深入的问题、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价值基础以及互联网技术风险关注不到位、不透彻等问题。鉴于此,聚焦理论问题,补齐研究短板,提升实践效能,如此一来,助益“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有序和有效。

〔关键词〕“互联网+”;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理论前瞻

作为一种古老的政治生活方式,公众参与是伴随古雅典城邦中公共空间的形成而出现的。近代以后,代议制成为启蒙思想家兑现主权在民的行动方式,然而,代议制民主并非万能,公民代表也可能背离作为委托人的人民的利益,在此背景下,公众参与民主重回人们的视野,“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更呈现出新的特点。鉴于此,梳理“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存量研究,在回顾过往和面向未来中发现理论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推动研究进程,以助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研究现状

(一)“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概念厘清

首先,根据卡雷(James Carey)在《新闻与公众对话》中的说法:“公众是一群聚在一起讨论新闻的陌生人,他们为讨论共同关心的事聚合起来就形成公众。”[1]需要指出的是,“公众”不等于公民,正如有学者指出,公众还应当包括团体及组织,应探讨包括团体及组织在内的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2]。其次,现有研究对“公众参与”直接下定义的论述并不多见,鉴于政治参与是公众参与的重要内容,因此借鉴亨廷顿和纳尔逊对政治参与概念的界定有助于我们理解公众参与的内涵。在亨廷顿和纳尔逊的视域下,政治参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其一,政治参与是一种实践技艺,政治方面的知识、对政治的关心以及政治的力度感等心理上的指数应该排除在外。其二,政治参与是普通社会公民实际参与的政治活动。其三,仅限于旨在对政府施加影响的公民参与活动。其四,无论公民参与活动是否产生了实际效果,只要是任何对政府的决断施加影响的行为,都可将其列入政治参与的范畴。其五,除根据自己的意志参加的活动之外,受他人动员参加的活动也可视为政治参与[3](P4-10)。再次,“公共治理”一般体现为公共政策制定、修改和废除等内容,它是为解决社会公共问题从而形成有效解决问题方案的过程,包括公共问题确认、政策议程和目标设定、政策程序制定、方案设计与优化、公共问题商谈和方案抉择等环节。最后,作为整体的“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概念解读。王金水认为,基于互联网的参与就是公众凭借网络介入公共生活领域,参与讨论公共决策,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公共政治体系的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府决策过程的行为[4]。还有学者将“基于互联网的参与”定义为公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以电子邮件、网上讨论等形式,参与制定、修改、评论公共政策的过程[5]。综上,“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是指不具有法定直接决策权的公民、团体或社会组织依托计算机、智能手机、网络通信平台等现代技术载体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包括公共问题确认、解决方案抉择及其合法化的一系列过程[6]。

(二)“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价值

首先,互联网极大拓展了公众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地理边界和知识边界,它提供的无障碍、全景式的信息流动渠道,使跨时空、跨边界、跨领域的普遍联系成为可能。互联网化解了集体行动力量分散的难题,社会公众的行动能力经由利益等介质被集聚起来,普通公众得到了数字技术赋权,网络空间悄然从虚拟空间走向了行动主义空间。在朗曼看来,网络行动主义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觉醒和倡议、组织和动员、行动和反响[7](P431-438)。正是互联网媒介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全新的信息流动场域、社会资本支持和新型组织模式,大大降低了信息扩散成本,触发了网络行动主义的兴起[8]。

厂房尾水管出口后为3.50m长的平段,然后以1∶4的反坡连接至天然河床,高程从94.91m抬高到114.00m。尾水渠底宽19.4m,矩形断面,采用一个弧段和一个直线段连接至下游河道,长约80.00m。

刚到公司,我就听到同事彭姐在接电话,应该是电话那头在说她婆婆的不是,她却努力替婆婆开脱,耐心跟对方解释。我们早就知道,彭姐的婆婆对她并不好,她怎么还这么维护婆婆呢?

首先,公共信息要依法公开。林华认为:“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制作信息以及向其他个人和组织获取信息,它们是社会中最主要的信息拥有者,行政机关基于纳税人的钱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共物品,这种公共物品均应向全社会公开(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否则不仅与政府信息的‘公共性’相违背,而且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也难以保障。缺少公共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对保障公众参与的基础性支撑,公众参与的现实困境就是一个死胡同,始终无法绕出来”[9]。因此,国家必须明确公共信息公开的内容并及时传递信息,包括有清楚明确的公共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及时传递信息的方式;有明确具体的程序和期间,同时明确数据共享的维度与信息共享的责任。有学者以环保问题公众参与为例提出,在建立电子政务系统时应就环境问题按部门进行划分,不同的部门对接的信息源应不尽相同,强调“互联网+”环境下启用数据分析技术,对于公众环境权利的保护将更加全面和快捷[23]。

从“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相关基础概念厘清、意义阐释、特征素描、经验总结、问题发现和路径破解,现有研究深刻揭示了“互联网+”时代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基本面貌,尤其是聚焦“互联网+”的技术特征,为有效解决新时代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新实践、新问题提供了思路和方法,然而,存量理论研究也存在明显不足。

最后,“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有助于构建政府治理的多元模式、重塑政府治理的运行流畅和创新政府治理的信息技术。当然,网络公众参与的以下作用也经常被人们所提及:公众参与可以在国家和社会间稳妥地矫正公共行动与公民意愿和选择之间的矛盾;公众参与除了具有约束政府滥用权力的功能之外,作为教育公民的方式亦极端重要。毋庸讳言,公众参与是成长具有民主意识的公民的关键一环[11]。

(三)“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特点

现有研究对“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特点的描述分歧不大,例如,陈保中将其归结为以下几点:跨时空、跨边界和跨领域的联动;社会性媒体对公众个体的赋权;公众自组织和自主控制的工具;互联网场域内的抗争性参与[8]。李霞将其总结为以下几点:公众参与更为直接、自由和平等;公众参与成本低廉;公众参与具有相对隐匿性[12]。基于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行为的开放性、平等性、低成本、便捷性等特点,不同民族、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和阶层的公民和不同类别的团体组织,可以借助互联网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同政府组织实现即时沟通互动,更多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公众均能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

然而,现有理论和对公众的调查结果也显示,虽然大众对于网络改变公众参与的格局、促进社会公平持乐观态度,但对“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非典型性特征也有涉及。例如有学者就提出,在网络参与的实际过程中,政府尤其是那些相对有影响力的公共人物仍然比外围公众拥有更强的话语权,网络社会公众参与的格局只不过是现实社会的映射,由于无法回避的数字鸿沟问题,网络甚至还增加了不同群体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参与机会的不均衡[13]。吴应珍还以广西采矿污染事件为例,通过系列数据分析得出了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一般认识:公众参与度不高;参与人数很多,但真正愿意发表言论的网民很少,大多数网民更愿意作为旁观者,静观事件的发展;政府对于公众网络参与回应不够,等等[14]。

(四)“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经验

“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经验的研究,主要以具体案例或者研究对象为基础展开。陈惠蓉以“互联网+”价格听证为例,聚焦国内网络听证实践和国际上电子参与实践,提出:“开发建设网络听证平台、听证公告及内容展示、网络听证意见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和网络风险防范”等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经验[15]。林敏华以广东集思公益计划的案例为对象,分析得出“社会组织自身的性质、政府行为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公众参与的程度和质量;反之,公众参与的水平亦会改变社会组织的行为,间接影响政府行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结论[16]。陈运雄以杭州市决策模式为例提出所谓开放式决策模式:一是决策程序法制化。将决策过程明确为决策创议、政府领导人审核、拟定决策方案、征求意见、审查方案、审议决策方案、反馈公众意见、政策合法化八个阶段,各个阶段的工作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二是决策机制民主化。在决策时邀请人大代表、市民代表等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直接参与决策过程。列席人员与网民可以在现场或网上即时发表意见。政府决策前要通过网络征求意见,决策后对市民提出的意见要给予答复。三是决策过程透明化。在决策前通过网络公开讨论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决策过程实行网络视频直播,决策后相关文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2]。

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在香港举办的“一带一路:由香港进”论坛上表示,“未来中国有三大主要的机会:市场化、内需提升和经济全面数据化。中国有独一无二的优势来抓住这些机会。”

(五)“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问题

1.“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共性问题

首先,公众有形式上的地位,但无实质上的参与能力。例如,有学者指出,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众在诸如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过程中的角色和地位,但在现实中,信息的不对称占有、回应和规则机制的弱化均事实上妨碍真实有效民意的表达[17](P365),尤其是那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决定活动,没有相应信息,就很难有话语权。“因为行政机关最终作出决定所必须依赖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来自管制团体,同时在行政机关对管制团体长期的行政管理中,他们易于形成利益同盟,造成行政机关被管制团体所俘获,形成“管制俘获”,于是未经组织化的和信息占有量少的公众在整个公共治理中的“花瓶地位”很难避免[9]。

其次,少数公权力机关对公众参与公共治理持“非暴力不合作”态度。张康之在其研究中指出:“政府在人类社会治理史上所获得的垄断地位,决定了它倾向于选择封闭,倾向于拒绝与社会开展合作”[18](P98),而这种长期的封闭使得社会公众被分割成一个个弥散型的个体,他们很难集聚在一起,公众组织化介入政府决策过程的程度被大大弱化。此外,担心公众参与公共治理会增加相关财政成本和腐败曝光也加剧了公权力机关这种“不合作”的态势。例如林华指出,一个尴尬的事实是,至少在行政机关看来,公众参与意味着财政开支增加,行政效率下降,尤其对那些官僚主义思想浓重和习惯于“暗箱操作”的官员来说,公众参与就好比一束阳光,将他们在黑暗中秘密进行的不法勾当暴露殆尽。因此,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推脱公众参与,如果相应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公众参与,他们经常就会以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为由百般推脱公众提出的参与申请;即便法律明确规定了这种义务,他们迫于法律的硬性约束,无奈之下在形式上允许相对人参与,但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提交的证据或听证会中所形成的听证笔录却置之不理,仍然根据他们先前掌握的有关事实、证据以及价值预设来作出行政决定,从而导致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虚置和形式化[9]。

最后,公众参与能力滞后和其他配套措施的缺位。许鑫基于三个网络公共事件比较分析认为,从公众参与的品质来看,伴随微博等新媒体技术的普及,信息井喷式增长,海量信息中真假虚实难辨,加之网络水军兴风作浪,淆乱视听,即一方面信息海量增长,另一方面真相更加难求。他进一步指出,当前中国的网络公共空间更像是一个混沌的空间,在这样一个空间,开放与控制并存,草根与精英并存,发言者和旁观者并存,理性与非理性并存,真相与谣言并存,政治与娱乐并存,批判与炒作并存,在这种“超真实”“内爆”的网络社会中,各种社会力量粉墨登场,彼此博弈,而充分、真实的信息是公共讨论的前提,这就使网络上公共高质量讨论难以深入开展[19]。

首先,过于聚焦公众参与公共治理本身的研究,关于如何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研究显著不足。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2018 年我国最新《宪法修正案》亦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因此,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绝不是无组织、无纪律的公众“涌入”社会公共治理的民主“旋风”,而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公众如何更加有序、有效地参与公共治理的宪制事实,遗憾的是现有研究对此是明显缺位的,更多的是将公众参与公共治理放在一个“民主”和“治理”的场景中进行思考,聚焦公众参与公共治理对民主价值的塑造和政府治理的有效性,忽略了基本大前提——对党为何以及如何领导“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深度思考,更遑论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建议。

2.“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个性问题

“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个性问题,是学者以具体领域的事例来展示公众在参与公共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它是公众参与公共治理公共问题的个别化、领域化和场景化。例如,杨冬梅以“互联网+”时代公众参与城市风险治理为例,指出了公众在参与城市风险治理中存在公众积极性减弱、公众参与城市风险治理代表性不强以及公众参与城市风险治理后续性乏力等问题[20]。谷雯玉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中公众参与为例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公众满意度评价体系不科学、政府与公众缺乏有效互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公民监督机制不健全[21]。邓少君以公众参与共建共治共享建设为例指出存在如下问题:在治理主体上,重政府管理、轻多元参与;在治理环节上,重事后处置、轻源头治理;在治理手段上,重行政手段、轻法律道德;从动员方式上,重宣教发动,轻内需驱动[22]。吴应珍以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为例指出:首先,网络信息处理成本相对比较高,而我国的环保机构大多是事业性或非营利性单位,在信息的处理环节需要耗费大量资金,这对环保组织而言过于沉重;其次,公众网络参与失灵,这里的原因既包括互联网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制度弱化,例如公众利益的表达与环保部门的回应制度化对话机制不够,也包括互联网公众参与缺乏代表性及普遍性,即环评中参与主体缺乏代表性,同时互联网的受众群体也缺乏普遍性,再加上信息的不对称造成公众与环保组织的互动困难以及政府的回应力低,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14]。

(六)“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路径

1.政府层面的治理路径

其次,“互联网+”是实现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杠杆,让更多公众力量投身公共治理中,提高公共治理的效果和水平。其一,公众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意见,采用的是一种匿名形式,避免一些特殊行业、特殊地位的社会公众,基于自身所处位置而不敢直接将自身意见表达出来的问题[9]。其二,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可以快速汇总、分析公众提出的意见,节约劳动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其三,运用电子政务系统,配合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可以实现公众意见数据的动态更新。同时,互联网将社会个体有效“链接”起来,并赋予公众“指尖上的权力”,由此,公众可利用网络空间迅速汇聚舆论压力,直接指向原有政策疏漏和保障不力等问题。这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的成本与门槛,提高公众的参与质量[10]。

根据约翰 克莱顿 托马斯的公民参与有效决策的模型,衡量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适宜度,主要取决于最终决策中政策质量要求和政策可接受性要求间的相互限制。如果政策质量要求和政策可接受性要求两种需求都很重要时,就会存在要求增强公民参与或者限制公民参与的争议[28]。因此,适当选择公众网络参与程度,既能保证公共政策制定的质量,又能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保证公共政策制定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还有学者提出,互联网背景下“参与式动员”的成功设计需要遵守的金律五条即“BRICS原则”:B—Benefits,首先且最重要的是利益要素,即要保证公众参与能提供有实际价值的“利益”,如此才有可能真正吸引到他们。R—Recognition,参与动员活动,应该能提供目标公众的某一个身份的“认同感”,让他们感到是为了一种身份而“战”。I—Interaction,互动,公众参与公共治理过程中要有反馈,让参与者感觉是平等的而不是“自说自话”或“你话我猜”。C—Convenience,无论是时间、精力抑或金钱,都应保证参与者尽量少的投入,以减少民众的参与成本从而激励公众最大限度地参与。S—Spread,在互联网时代,只有传播出去动员才真正有效。要同时调动“社会化媒体”和“大众媒体”的神经,形成1+1 >2 的影响效果。一言以蔽之,BRICS的关键是“重视与公众的利益交换”[29]。

最后,还有学者提出“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能动作用[2]。此外,暴文婷等还提出在公众参与公共治理过程中要加大对消极大数据的监控力度,以减少网络谣言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的内容,对其监控可在一定程度上预测网络安全破坏和犯罪[25]。孟雷提出实行“注册参与”的原则,即公众在参与公共生活讨论时实行注册制度,以实名制的方式维护网络秩序的正常运行,避免由于匿名的虚拟身份发表偏激、不当的言论,进而扰乱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26]。

2.公众层面的改善路径

3.其他方面的改进路径

陈保中认为,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提高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众的参与态度至关重要。当公众参加其满意的活动时,公众就比较认同活动,进而获得参与的乐趣。因此,自主型参与模式的构建从行为视角出发,把参与态度和参与动机作为首要研究任务。参与态度直接影响参与质量,有必要强化制度设计激发参与者的参与动机和动力,以激发其持续参与的热情。这种激励包含让参与者充分了解参与所蕴含的价值,也包括参与意见获得足够的尊重等,即必须通过培养公民意识以塑造理性公民[8]。李传军还提出了网络公众参与者的责任约束概念。网络空间舆论冲突的解决,不能过分强调依靠网络暴力、舆论压力或公权力打压的方式实现,而应该更多诉诸于自我责任的强化,即通过公众意见之间的妥协、竞争和承认推动重叠共识。就公民参与而言,在保障公民网络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强调公民的个人责任[27]。值得一提是,暴文婷等提出了提升公众主体的积极媒介素养的概念,它是指不同社会公众在互联网上利用社会化媒体进行意见表达并促进达成共识的媒介素养。积极媒介素养是指公众能够有意识地追求自我美德与积极特质的提升,从而在自我动机的影响下传播符合自身道德规范的积极内容,这些内容对个人发展有着积极的反作用[26]。

其次,解决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问题措施要实在。例如,陈运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政府应明确公众网络参与的合法地位,培育公众参政议政的意识;第二,政府部门要开展网络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第三,加大相关法制宣传与教育力度,增强公众网络参与治理的守法意识,让公众意识到任何公共治理的参与行为都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认真对待网络参与权利;其四,加强公众网络道德教育[2]。金毅等人指出,公众基于互联网参与公共治理困境的重要内容就是“数字鸿沟”。为了尽可能消除“数字鸿沟”的消极影响,政府应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平台建设,强化平台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在线服务”功能;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向社会公众提供与公共政策制定密切相关的优质信息服务,回应公众的合理诉求,实现民意上传和政务下达的有效互动。优化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机制,包括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评价体系、考核办法、回应机制、问责制度,同时建立必要的网络身份认证制度,实行必要的内容审查制度;健全基于互联网的政治协商和网络舆情引导机制,有效减少不良网络舆论的产生,保证以公众参与公共治理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健康发展[24]。

二、“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研究的理论前瞻

50例患者接受结肠镜下治疗之后,患者病情全部获得理想的控制,治疗有效率为100.0%,50例患者中息肉切除位置产生少量出血患者2例,通过有效的处理之后得到恢复,手术之后50例患者没有出现穿孔等严重并发症。手术之后通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属于腺瘤性息肉患者40例,属于炎性息肉患者2例,属于增生性息肉患者5例,属于平滑肌瘤1例,属于癌前病变2例。

Arrhenius公式是常被用来描述0 ℃以上蜂蜜黏度与温度变化的关系式。式中μ为黏度(Pa·s),μ0为常数,Ea为活化能(J·mol-1或kJ·mol-1),R为普适气体常数(8.314 J·(mol·K)-1,T为热力学温度(K)。两边同时取对数得到公式:lnμ=lnμ0+Ea/RT。常数μ0和活化能Ea可以根据lnμ和1/T之间的线性关系作图求出。

聚焦富民强村,“行动支部”冲锋在前,引领着苏州乡村展现出新时代的新气息。全市农业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310亿元,村均稳定性收入达800多万元,村级集体资产达1700多亿元。

其次,对“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价值基础研究不透彻。现有研究大多从参与式民主理论出发,认为共识是“辩论”的共识而非“重叠”的共识,所以需要在公共治理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希望通过不同主体间的商谈达到开放自己的视域同时进入他人视域,实现不同视域的融合。换言之,参与所赋予的商谈共识在主体间性而非主体性,本质上是想借助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理论来完成建构公众参与公共治理合理性的价值命题,这固然有其意义,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商谈民主理论本身也面临着无法克服的悖论,例如在商谈的可能上,由于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和阶级立场的不同,在特定问题上,利益主体间可能存在着无法调和的冲突情形,不论怎样的视域融合或者主体间性,商谈都是不可能完成的。试想如果人类社会什么事情都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的话,那么阶段斗争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唯物史观指出,在特定时期阶级斗争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还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正如列宁所言:“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30](P139)与此同时,公众商谈理论逻辑背后还存在一个危机,那就是它极有可能让更多的商谈主体来承担整体公共治理失败的责任,从而进一步强化精英决策的妥当性,商谈共识沦为治理的遮羞布并具有极大的迷惑性。通过对商谈民主理论的反思,我们意识到廓清“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价值逻辑必须借助新的理论资源。

最后,现有研究对“互联网+”时代公众参与公共治理伴随的技术风险关注不足。互联网不仅大大提升了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热情和能力,但它也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当也可能对公众参与公共治理带来消极影响,例如技术可能加剧公众参与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性、技术一旦被不当利用可能造成的价值的困境以及技术数据自身安全性问题,等等,如果我们不能真正正视技术风险的溢出效应,那么我们对互联网的理解就是片面的,也就不可能真正提升“互联网+”时代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有效性。纵观现有研究,虽然也有对互联网技术风险的论述[31],但从总体上来看,对公众通过互联网参与公共治理的“红利”描述远远超过对“风险”的叙事,因此,关于技术风险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更不用说根据风险的类型化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治理措施了。

鉴于此,未来“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要尤其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现代大型预焙铝电解槽在930 ℃左右的高温下进行,电解过程中,电解槽持续不断的承受着熔融铝液与电解质的冲刷。铝电解过程作为高能耗冶金过程,目前国内吨铝直流电耗最低约为12 800 kW·h,而理论上电解铝的吨铝电耗不过6 320 kW·h[1-2],也就是说,铝电解过程中输入的电能中约有50%都是以热能的形式散发到空气中,浪费能源并恶化了生产车间的操作环境。

首先,加强“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研究。新时代公众参与公共治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公众参与,不会因为是身处互联网时代或者其他情形有任何例外。具体来说,第一,党领导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价值基础研究,尤其要关注“互联网+”背景下党领导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第二,党领导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历史经验梳理。通过对党在不同历史时期领导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经验研究,总结党领导公众参与治理的特征、规律和启示。第三,党如何领导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方式方法研究。党领导公众参与公共治理不是抽象的领导,而是具体的领导;不是事必躬亲的领导,而是关键节点上的科学领导;不是“大水漫灌”的宽泛式领导,而是“精准滴灌”的类型化领导;不是脱离“互联网+”时代的虚化领导,而是吃透“互联网+”时代规律的针对领导。总之,创新“互联网+”时代中国共产党领导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方式研究是新时代的重大课题,必须聚焦精力,长期攻关。

第三,钻孔位移现象。导致钻孔位移的主要原因就是钻架机的稳定性较差,而且零部件损耗也会影响钻杆的笔直性。此外,地层内部存在的坚硬障碍物会对钻杆稳定性带来负面作用,使得钻杆出现位移的情况。

其次,深化“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价值基础研究。第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的基本方略。2018 年8 月2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再次重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鉴于此,“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理论资源必须强化从人民主体理论宝库中挖掘的力度,这是对哈贝马斯通过商谈民主来建构人民主权理论的重大超越,正如徐俊忠在《光明日报》撰文指出的那样:“人民主体论”超越“人民主权论”是历史观和基于历史观基础上的政治观的一次重大飞跃[3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既强调共商共建共享的人民是实践主体的历史地位,又强调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作用,是公众商谈和党的集中的结合,是民主决策和坚强领导的统一,具有重大意义。现有研究之所以出现忽略马克思主义政党在“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领导作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价值基础上的商谈民主立论。第二,“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不仅可以从人文社会科学中去寻找理论基础,还可以从自然科学中的“耗散结构”寻找价值依据。热力学第二定律表明:任何系统都存在熵这个态函数,由于热能总是从不可逆的从高能端传向低能端,因此,“从有效到无效,从有序到无序”的熵增不可避免[33]。1969 年,比利时著名物理学家普利高津(Prigogine)的耗散结构理论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他认为熵增理论描述的仅是孤立和封闭的系统,对于开放系统,通过不断地同外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从周围环境中引入负熵和正反馈循环,能够抵消系统中不可逆熵的增加,他将耗散结构定义为:一个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通过与环境不断地交换物质和能量,在一定条件下自发形成的有序结构[34]。公共治理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如果封闭起来熵增不可避免,借鉴“耗散结构”理论通过引入公众参与,从而形成一个开放的社会治理系统就能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最后,强化“互联网+”背景下公共参与公众治理的技术风险及其治理研究。第一,类型化研究“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过程中的技术风险内容。需要说明的是技术风险不是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它必须类型化研究,切忌宽泛化,否则就会造成研究肤浅和表面化,研究的结论都是一些常识性的结论,停留在所谓“正确的废话”上,根本难以深入细致,更遑论在此基础上精准设计相关的治理对策了。例如,从风险后果上看,技术风险可以区分为诸如数据安全等技术自身风险和技术对法治原则损害的价值冲突风险,公共借助移动互联技术实现视频陪审就可能对刑诉法规定的庭审“直接言辞原则”造成威胁。第二,针对类型化的技术风险内容,强化相应的技术风险治理措施的研究。例如,针对数据安全这类信息技术风险,可考虑从程序开发、程序变更、程序和数据访问、计算机运用等信息技术一般性控制以及完整性、准确性、授权和访问限制等应用性控制来实现风险治理[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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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群(1988—),男,江西九江人,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政治学。

〔中图分类号〕D03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19)05-0090-07

DOl:10.3969/j.issn.1671-7155.2019.05.015

收稿日期:2019-09-23

基金项目:2019 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教义学视野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范研究”(项目编号:2019QNFX09)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 张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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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治理:文献综述与前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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